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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興良

(北京大學博雅講席教授、博士生導師)

鎖定
陳興良,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浙江義烏人。1981年12月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學系,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1984年12月獲法學碩士學位,1988年5月獲法學博士學位。 [2]  入選國家首批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第二屆“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入選“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教育部文科首批特聘教授。 [2] 
現任北京大學博雅講席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法治與發展研究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2] 
兼任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國家社科基金學科評審組專家, [2]  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 [1]  等職。
中文名
陳興良
出生地
浙江
出生日期
1957年3月21日
畢業院校
中國人民大學
專業方向
法學
籍    貫
浙江義烏
學    位
博士
職    稱
教授

陳興良人物經歷

1981年12月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學系,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1984年12月獲法學碩士學位,1988年5月獲法學博士學位。 [2] 
1984年至1997年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任教,先後任助教(1985年)、講師(1987年)、副教授(1989年)、教授(1993年)、博士生導師(1994年)。1998年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2]  現任北京大學博雅講席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法治與發展研究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2]  。兼任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國家社科基金學科評審組專家, [2]  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 [1]  等職。

陳興良研究方向

主要研究方向為刑法哲學、刑法教義學、判例刑法學 [2] 

陳興良獲獎記錄

陳興良教授 陳興良教授
1997年入選國家教委首批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並獲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1999年當選第二屆“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2000年獲教育部第二屆高校青年教師獎;2001年“中國司法制度司法改革”項目獲北京市教育教學成果一等獎;2004年入選“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2004年被評為北京市優秀教師;2005年“刑法課程教學方法改革”獲國家級教學成果二等獎;2006年作為課程負責人的北京大學刑法課程被評為國家精品課程;2007年獲美國犯罪社會學會國際學術獎;2010年獲日本刑法學會名譽會員稱號。

陳興良學術思想

陳興良教授 陳興良教授
陳興良教授對哲學理論和哲學思想情有獨鍾,早在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念本科時,他就廣泛涉獵了古今中外的大量哲學理論著作,奠定了他的基本哲學功底,哲學興趣決定了他日後刑法學研究的基本方向。20世紀80年代初,陳興良教授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師從高銘暄教授、王作富教授攻讀刑法學專業碩士、博士學位時,又接受了嚴格的註釋刑法學專業訓練。在此期間,他仔細閲讀了國內出版的幾乎所有的刑法學專著,並將理論視野投向了對蘇聯、德、日及英、美刑法學的比較研究,在此基礎上撰寫了極有份量的碩士論文正當防衞論》及博士論文《共同犯罪論》。這兩篇論文分別出版後,獲得了刑法學界的廣泛好評,堪稱刑法學研究中的佳作。自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陳興良教授將學術視角拓展到了刑法哲學研究,為刑法學研究重新開闢了一方天地。從對上述研究軌跡的粗略考察中,人們可以看出:堅實的專業功底是陳興良教授成功的基礎,濃厚的哲學興趣是陳興良教授成功的關鍵。前者使他的研究始終言之有物、有的放矢,後者使的研究獨樹一幟、別開生面。
陳興良教授的主要研究成果可以概括為三大方面:一是刑法哲學研究,二是規範刑法學研究,三是判例刑法學研究。前者的貢獻在於提升刑法學的學術品味,後二者的作用在於指導刑事司法實踐 [2] 
  • 陳興良教授對刑法哲學研究
陳興良教授始終認為,刑法條文背後藴涵着深刻的法理,這是刑法理論的主體內容,應當把刑法學從對刑法條文的註釋提升為對刑法法理的闡述,從而建構刑法理論的宏大體系。為此,陳興良教授開始了刑法哲學三部曲的創作。
(一)刑法哲學
我國傳統刑法學體系基本上是一個教科書體系,在這一理論範疇中,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刑罰的預防目的都得到強調。在陳興良教授看來,傳統刑法觀的形成受意識形態和計劃經濟模式的強烈影響,而且人為割裂了罪刑之間的血肉聯繫,其理論體系和基本觀點都具有封閉性、狹隘性和片面性。為此,陳興良教授在對我國傳統的刑法理論進行深刻反思的基礎上,創造性地初步建構了一個以罪型關係為中心內容的刑法學理論體系。這反映了作者在提升刑法學理論品味方面所作的不懈努力。在《刑法哲學》一書中,陳興良教授指出:“刑法學如欲無愧於這個時代的重託與厚望,必須提高自身的理論層次,引入哲學思維,使刑法的理論思辨成為對時代本質的思維,與時代變革的脈搏跳動合拍。”
刑法哲學研究方面,陳興良教授分別提出了犯罪本質二元論、刑罰目的二元論和罪刑關係二元論等一系列全新的刑法命題,並試圖以罪刑關係論取代以往刑法理論中的行為中心論、行為人中心論或社會危害性中心論。《刑法哲學》的出版,使我國刑法理論在從註釋刑法學向理論刑法學的轉變方面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刑法學逐步接近於哲學的思維。該書在刑法學界乃至整個法學界之所以能產生廣泛的影響,一方面是它在體例創新方面下了很多功夫,給人以耳目一新之感;另一方面是因為它體現了作者強烈的創新精神和求真意志,使更多的人意識到:刑法學乃至整個法學都可以有一套與傳統理論迥然不同的話語系統。正是這一點,鼓舞了很多具有創新精神的“法律人”。假如説今天的刑法學與80年代初相比有了一些進步,那麼,在一定程度上與《刑法哲學》的出版有關——它既為後來的研究者鋪就一條相對平坦的道路,又激勵着後學者的創造慾望。
(二)刑法的人性基礎
刑法哲學研究系列的第二部著作是《刑法的人性基礎》(中國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該書以人性——理性與經驗以及人的意志自由作為切入點,批判性地審視以前的刑法理論框架。換言之,陳興良教授選擇人性的視角對刑法的本源進行拷問,從刑法之實然到刑法之應然,深化對刑法的理論研究。陳興良教授提出人性的理性與經驗二重性的原理,肯定人在存在論意義上的行為決定論價值論意義上的意志自由論。由此出發,該書分別考察了犯罪與刑罰、立法與司法的人性基礎。該書以人性為理論視角,對刑法進行了哲學上的綜合分析,其中包含着大量哲學、法理學、社會學、心理學、倫理學、生物學等知識,使該書具有相當的理論包容量和邏輯穿透力。該書結構對稱、體系嚴謹,滲透着一種形式美;此外,該書還在國內開創了沒有法條的刑法學研究的範式,也是國內整個法學界將人性的哲學分析引入部門法學研究的開創性著作。《刑法的人性基礎》的出版,標誌着陳興良教授完成了從刑法的法理探究到法理的刑法探究的重大轉變,使其理論研究登臨了一個更高、更新的境界。
(三)刑法的價值構造
刑法哲學系列的第三部著作是《刑法的價值構造》(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傳統刑法學實質上具有工具理性的意味,其主旨在於為國家迅速有效地打擊犯罪提供理論支持和論證,它的中心命題就是“有效即為合理”。這種“消除(打擊犯罪過程中的)障礙”的學問對於保護社會而言可謂功莫大焉,但在保障人權方面卻有所偏廢。
刑事法語境中人的價值及其命運一直是陳興良教授關注與聚焦的對象,並由此展開了一系列對刑法價值、功能等一系列問題的言説。陳興良教授始終認為,刑法學是以犯罪為研究對象的,犯罪是一種惡。因此,刑法學可以説是一門研究惡的學問。正因為刑法學研究惡,才要求我們的研究者有一種善的衝動。在刑法學研究中,通過觀察與剖惡,使我們更加嚮往與信仰善。正是這種對惡的排斥與向善的衝動,他強調,“刑法是一種不得已的惡。用之得當,個人與社會兩受其益;用之不當,個人與社會兩受其害。因此,對於刑法之可能的擴張和濫用,必須保持足夠的警惕。不得已的惡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可以説,對刑罰權的一種必要防範以及對人權的必要保障的基本理念乃是作者“始終為我國的刑事法治呼喚吶喊的內在動力”。
為了糾正傳統刑法觀念的偏向,在《刑法的價值構造》一書中陳興良教授秉承科學的學術態度,立足於社會本體論以及對個人與社會關係的正確認識,對刑法的人權保障和社會保護雙重機能進行了價值重構。《刑法的價值構造》是一部以價值為切入點,對刑法進行綜合的哲學分析,具有理論廣度和學術深度的刑法哲學研究的力作。該書以價值為理論視角,審視刑事古典學派和刑事實證學派,揭示兩大學派之間在人權保障與社會保護這兩種刑法機能上的對峙和衝突,並從社會本體論角度,基於個體與整體的統一性,提出了刑法機能二元論的原理,由此出發,分別考察了刑法的公正性、刑法的謙抑性、刑法的人道性三大價值目標
陳興良教授認為,刑法既要重視對人權的保障,又不能漠視對社會的保護,任一價值的缺失都是刑法失敗的明顯標誌。但是,人權保障機能與社會保護機能在一個國家的刑法中又絕不能等而視之。在我國刑法中首先強調刑法的社會保障機能,有其歷史基因和現實合理性,但是,這一機能又必須受到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的強有力修正。根據這一基本思路,陳興良教授對刑法的公正性、謙抑性與人道性做了歷史與邏輯的深刻闡述,尤其是對罪刑法定與罪刑均衡這兩個刑法基本原則進行了深入的價值分析,在進行這些研究時,作者堅持了自己一貫的學術追求:“着力探討支配刑法之表象的‘道’——刑法條文的靈魂與精髓,即刑法條文應當服從以‘道’為內容的刑法原理與精神,審視刑法的應然性——即對刑法的本源思考與終極關懷。”這些研究成果,基本上代表了當前該領域研究的最高水平。該書將刑法置身於社會價值系統之中,使對刑法的法理分析演化為對刑法的社會分析,從而使刑法理論的哲學昇華得以進一步實現。
刑法哲學三部曲的寫作歷時近10年,它的最終完成,標誌着刑法哲學體系的建構使命基本完成,從而使我國刑法理論研究在某些方面走在了其他部門法學理論研究的前面,也為刑法理論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探索出了了另一條路徑。對此,有學者評述説:陳興良教授“先後推出的刑法哲學三部曲……曾經在我國刑法學界產生了巨大影響,令喜歡它們的讀者激動不已”。 [2] 
  • 陳興良教授對規範刑法學的研究
(一)規範刑法學在陳興良教授理論框架中的地位
刑法學永恆的生命力與刑事司法活動的複雜性休慼相關。刑事司法中各種各樣的難題需要刑法學給予回答,所以刑法學從來都不是書齋中純粹的學問。陳興良教授深諳此理。在他的刑法哲學系列研究中,寄託着對刑事司法的最深切關懷:刑法哲學能夠從根本上、宏觀上對司法活動起着指導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刑法哲學從來沒有離開司法實踐,而是始終將司法活動作為自己的觀照對象。
陳興良教授對刑事司法實踐活動的最直接關注表現在他對刑法解釋學的研究上,《共同犯罪論》和《正當防衞論》都是其中不可多得的佳作。此外,陳興良教授還主編了《經濟刑法學(總論)》、《經濟刑法學(各論)》、《刑法新罪評釋全書》等在司法機關廣有影響的著作。這些著作或對經濟犯罪的認定與處理進行了開拓性、全面性的探討,推進了經濟犯罪學的發展;或對刑法中增設的新罪作了詳盡的闡述,從而為司法機關提供指導。總之,它們在推進國家刑事法治進程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陳興良教授長期從事刑法哲學研究,但他從不否認規範刑法學的功績,認為規範刑法學與理論刑法學之間存在着辯證的關係:規範刑法學是刑法哲學的基礎,為刑法哲學的發展提供滋養;刑法哲學是規範刑法規範學理論層次提升的標誌,是規範刑法學以及刑法史學等理論形態抽象發展的結果。基於這一正確認識,陳興良教授將大量的精力投向了對規範刑法學的關注。在10餘年的刑法學研究生涯中,他積極參與刑法修訂、司法解釋的論證等活動,接受司法機關的邀請參加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討論,並撰寫大量的刑法學論文對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的重大問題發表了自己的獨到間接,涉及到對刑事立法指導思想的反思,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證券犯罪共同犯罪法條競合的立法完善,間接正犯、身份、罪數犯罪數額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等。這些問題,幾乎涉及了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方方面面。在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頒佈以後,陳興良教授更是將滿腔熱情投入到註釋、宣傳修訂後的刑法的熱潮中。他所著的《刑法疏議》是第一部闡釋修訂後的刑法的個人專著。在該書中,他運用自己豐富而嫺熟的刑法專業知識,縱橫捭闔,探幽燭微,將刑法典的精義闡發得清楚明瞭。後來出版的解釋修訂後刑法的大多數書籍都不同程度地參考或引用了《刑法疏議》一書。2003年陳興良教授出版的《規範刑法學》一書更是集中體現了陳興良教授對規範刑法學的研究成果。由此可見,陳興良教授對規範刑法學所傾注的精力、對刑事立法及司法實踐所給予的現實關心並不亞於其他任何一個專以註釋刑法為己任的刑法學者。
(二)陳興良教授對刑法基本原理的研究
陳興良教授認為,刑法的“公法的特徵”、“刑事法的特徵”與“強行法的特徵”決定了刑法如欲獲得正當性並具有實效,就必須以合理的價值作為刑法的根基與支點。公正、謙抑與人道,在陳興良教授看來,是刑法的基本價值。公正性,作為刑法的首要價值,意味着刑法中的一切問題都應當讓位於公正性。刑法的公正意味着刑法的正當,意味着刑法的公平與刑法的平等。報應與預防的統一是公正與公平的標準。刑法謙抑是刑法的縮減或者壓縮,刑法的謙抑性具有對刑法的限制機能。它應當意味着刑法的緊縮性,即其作用僅限於維持社會必要的生存條件;意味着刑法的補充性,亦即必須是在其他法律措施不能奏效時才動用刑法;還意味着刑法的經濟性,也就是説應當以最少量的刑法資源投入獲取最大的刑法效益。刑法的人道性是指把刑法對犯罪人造成的痛苦控制在人的尊嚴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內,它表明刑法應當是寬容的、輕緩的、符合道義的。為了體現並實現這些價值,現代各國刑法大多將罪刑法定原則罪刑均衡原則確立為刑法的基本原則。陳興良教授新近的研究凸現了罪刑法定的價值內涵、立法機理與司法運作,並通過對它的現實考察揭示了這一原則的初衷與根本價值取向個人自由與保障人權。通過陳興良教授對刑法理論的闡述,我們知曉了法條背後支撐法律的法理,看到了國權刑法與民權刑法的關鍵區別,領略了政治刑法與市民刑法的分野所在。可以説,個人侵害國家與社會是可怕的,是需要加以規範的;同樣,國家不當侵害個人也是可怕的,甚至是更可怕的,也是更需要規範的。因為一旦權力機器不當運作,是任何個人都無法抵擋的。所以,對國家的刑法給予必要的堤壩設置是必須的,這是現代民主刑法的基本標誌。在中國,傳統的刑法理念具有強大的市場,因而中國的刑事法治的關鍵應當是現代的刑法價值觀的確立與施行,而這是與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原則緊密相關的問題。
陳興良教授在刑法基本原理的領域,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可以歸納如下:
1.刑法知識的去蘇俄
我國刑法理論深受蘇俄刑法學的影響,是在上個世紀50年代初,引入蘇俄刑法學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雖然我國刑法學者根據我國的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展開對刑法學的理論研究,在刑法理論的本土化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我國刑法學在知識形態與結構上還深深地打着蘇俄刑法學的烙印。在這種情況下,陳興良教授在2006年提出了“刑法知識的去蘇俄化”的命題,對以蘇俄為基本的犯罪構成體系進行了批判,認為這一犯罪構成體系存在事實與價值相混淆、犯罪構成的平面化、規範判斷的缺失等根本缺陷。陳興良教授指出:學術與政治之間的區隔已經形成,蘇聯刑法學中的政治話語已經喪失了其正當性。至於哲學範式,機械唯物論不再具有天然合理性,價值哲學已經能夠公正地對待,各種哲學思想只要具有科學性都可以為我所用。在這種情況下,我國與大陸法系刑法學的隔膜已經不復存在。其實,無論是蘇聯刑法學還是大陸法系刑法學,對於我國來説都是泊來品,因此也不存在本土化的抗拒。既然都是泊來,為什麼不引入一個更為合乎邏輯性並且能夠發揮認定犯罪的功用性的犯罪構成模式呢?而要做到這一點,前提條件是實現我國刑法知識的去蘇俄化。刑法知識的去蘇俄化的命題提出以後,在我國刑法學界引起較大反響,也存在非議,但陳興良教授始終認為,去蘇俄化是我國刑法知識轉型的必然要求。
2.刑法知識的轉型
以1979年7月1日刑法頒佈為標誌,我國刑法學在接續上個世紀50年代引入的蘇聯刑法學的基礎上,從對刑法條文的註釋起步,至今已經走過了四分之一世紀的路程。當前,我國刑法學正處在一個轉折點上:既有的理論體系和研究方法已經走到了盡頭,難以適應理論發展與法治建設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陳興良教授提出了“刑法知識的轉型”這一命題。並對此進行了持續的理論關注。陳興良教授指出,在1979年刑法頒佈以後,我國刑法學研究開始恢復,但這時恢復的主要是蘇俄刑法學的傳統,並且這個時期的刑法知識具有政治化以及意識形態化的特徵。這種刑法知識的政治化以及意識形態化傾向,是和當時的社會大環境有關的,尤其是立法與司法的政治化以及意識形態化,對於刑法知識的政治化以及意識形態化具有重大影響。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刑法問題的思考都是一種政治考量、一種意識形態考量,因而所謂刑法知識完全混同於政治常識、意識形態教條,刑法知識的學術化完全無從談起。刑法知識的政治化以及意識形態化,實際上是政治對刑法學的一種侵蝕,有損於學術的獨立性和知識純粹性。正是在這樣一個背景下,陳興良教授提出了刑法知識轉型的命題。在對刑法知識論的探討中,陳興良教授注重刑法知識自身的發展規律,強調刑法知識所具有的自主性與自足性,期望通過刑法知識的轉型,使刑法理論滿足我國刑事法治建設的客觀需求。陳興良教授揭示了刑事立法與司法的發展和對外開放這兩個原因,對於我國刑法知識發展的推動作用。這種對刑法知識本身的考察,在我國傳統刑法學中是不多見的,體現了作者的學術前瞻性。
3.社會危害性理論的批判
社會危害性理論是我國傳統刑法學的中心,它所體現的是建立在實質合理性之上的刑法知識形態。在傳統刑法學中,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徵,它決定着行為的刑事違法性。社會危害性的觀念深入人心,對刑事司法活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在1997年刑法確立罪刑法定原則以後,陳興良教授敏鋭地發現在社會危害性理論所顯現的實質的價值理念與罪刑法定主義所倡導的形式的價值理念之間,存在着基本立場上的衝突。因此,陳興良教授第一個對社會危害性理論進行反思性檢討,提出將社會危害性概念逐出註釋刑法學領域。此後,陳興良教授又進一步對社會危害性理論進行了批判性清理,並從實質判斷與形式判斷的意義上對此進行了探討。陳興良教授指出:在犯罪構成中,僅有形式判斷是不夠的,實質判斷也是不可或缺的。關鍵問題在於:實質判斷的功能如何加以界定。實質判斷的功能無非有兩種:一是入罪功能,二是出罪功能。所謂實質判斷的入罪功能,是指基於對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這一犯罪的本質特徵而將其認定為犯罪。實質判斷的出罪功能,是指沒有社會危害性可以作為不構成犯罪的根據,但具有社會危害性則不能成為犯罪的根據。在以往我國刑法學界對社會危害性的討論中,對社會危害性大多泛泛而論,較多地闡述社會危害性的社會政治內容,因而使其具有濃厚的意識形態色彩,並且成為政治話語在刑法學中的直接體現。陳興良教授認為,社會危害性作為一種實質判斷,其功能可以分為入罪功能與出罪功能,像犯罪概念中的但書規定,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等均是社會危害性這一實質判斷出罪功能的體現。就此而言,當然具有其合理性。但如果對社會危害性判斷的功能不加以限制,就會強化社會危害性的入罪功能,從而形成對法治的破壞。之所以主張否定社會危害性的理論,主要就是因為作為一種超規範的實質判斷標準,社會危害性理論潛藏着侵犯人權的危險。通過反思與批判社會危害性理論,陳興良教授力圖建構以罪刑法定原則為基礎的刑法教義學。
4.人權保障機能的堅守
刑法具有人權保障與社會保護這兩種機能,但刑法應當將人權保障放在首要的位置,這是陳興良教授一貫的主張。陳興良教授指出:刑法的保障機能是指刑法對人權的保障,這裏的人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人權。如果説,刑法的法益保護機能是任何刑法都具有的,只不過法益範圍有所差別而已,那麼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則是隻有法治社會的刑法才具有機能,專制社會刑法是不具有的。陳興良教授提出了從刑法的任務到刑法的機能的話語轉換的命題,因為我國刑法第2條規定的刑法任務只規定了刑法的保護機能而沒有規定刑法的保障機能。我國刑法的保障機能,即人權保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刑法第3條關於罪行法定原則的規定之中。如何協調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與法益保護機能之間的關係,始終是陳興良教授所關注的。陳興良教授指出:當懲治犯罪和人權保障這兩種刑法的機能發生矛盾衝突的時候,我們把哪個放在第一位?這是我們所面臨的一個根本選擇。我認為,在法治社會中應當把刑法的保障人權機能放在第一位,這是必然的選擇。只有在有效地保障人權這一前提下,我們才能充分發揮刑法的打擊犯罪的機能。如果過度地強調刑法的打擊犯罪的機能,甚至以犧牲人權保障為代價去追求打擊犯罪的效果,就會發生刑法機能的異化。因此,陳興良教授大力呼籲與強調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以此作為刑事法治的核心價值
5.形式理性的倡導
傳統刑法學以社會危害性為中心,因而具有明顯的實質理性的性質。陳興良教授在其刑法學研究中,旗幟鮮明地倡導形式理性,並將形式理性作為一種研究方法,貫穿在其刑法研究過程之中。陳興良教授對刑法學中形式與實質的關係進行了反思性檢討,指出:形式與實質的關係,是我國刑法學中的一個重大理論問題。以往我們習慣於重視實質輕視形式,或者以形式與實質相統一這類模稜兩可的話語界定刑法學中形式與實質的關係。陳興良教授認為,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應當倡導形式理性。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合理性,犯罪構成的形式判斷應當先於實質判斷,對於刑法的實質解釋不能逾越罪刑法定原則的藩籬。上述觀點的提出,對於提高我國刑法學理論研究的科學性具有積極意義。 [2] 
  • 陳興良教授對犯罪論的研究
由於歷史原因,我國建國後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刑法學知識基本上都是以蘇聯刑法理論為藍本的。改革開放後,德日刑法理論和英美刑法理論相繼傳入我國。這些不同時期、不同國別的刑法學知識,一方面豐富了我國的刑法理論,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各説各話、未能融為一體的問題。陳興良教授的《本體刑法學》在這方面進行了有效的知識整合,作者憑藉自己的理論積澱和廣闊的知識視野,將中外刑法學説盡收眼底,進行系統梳理,並在一定程度上打通了這些不同刑法學知識之間思想理念的衝突和邏輯進路的矛盾,使全書提供的刑法學知識具有較好的體系性和完整性。陳興良教授改造犯罪論的努力,在該書中已露端倪。
在刑法理論中,犯罪構成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深深地為蘇聯犯罪構成理論所浸潤。當前,雖然佔主流的理論仍然是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説,但這一理論面臨着眾多的理論困難與挑戰,尤其是犯罪客體理論。可以説,傳統的犯罪構成中犯罪客體的問題最多,一方面因其不屬於犯罪的實質內容而無存在必要,另一方面,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分也沒有哲學根據。再者,犯罪客體在司法判斷中的作用也是值得懷疑的。在犯罪構成理論中,傳統理論將犯罪主體作為一個獨立的要件,其實它也有其內在的需要克服的矛盾:到底是犯罪主體先於犯罪行為而獨立存在,還是符合犯罪構成的犯罪行為先於犯罪主體被評價?這是一個兩難的推理。陳興良教授正是看到了傳統理論的上述不足,積極迴應理論與實踐對傳統犯罪構成的挑戰和要求,對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中的犯罪客體、主體理論也進行了解剖,並着力於理論的建構,在學界首次明確提出犯罪構成二分法,即“罪體”與“罪責”的二分法。罪體是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表現為客觀外在事實的構成要件;罪責是行為人主觀上的罪過,是在具備罪體的情況下行為人的可歸責性,因而罪責是一種責任。對犯罪構成理論發展的歷史分析,大陸法系、英美法系與蘇聯的犯罪構成理論各自的演變、性質與體系,是作者進行理論反思與創新的知識準備與邏輯前提。當然,犯罪構成理論的這種罪刑關係二分法,正像所有的理論一樣,它需要理論與實踐的雙重檢驗,也許這一理論自身也有其面臨的問題與需要克服的缺陷,但這種理論探索的勇氣體現出一個法學家的學術追求與理論魄力。這也許也是《本體刑法學》價值的另外一種所在。
陳興良教授在犯罪論問題上進行推陳出新的嘗試,與他對刑法概念、構造的看法是相一致的。從《刑法哲學》劍《本體刑法學》,陳興良教授都認為,刑法應當以犯罪和刑罰這兩個基本範疇作為邏輯起點,並且以報應與預防的罪刑關係的二元論原理確立刑法的基本立場。可以説,傳統的“罪——責——刑”或“罪——責”的刑法結構理論都有其理論上的硬傷。“罪——責——刑”結構的理論是建立在將罪刑關係侷限在報應關係的基礎上的,再加上刑事責任在學界是一個爭論不休的概念,在刑法上不加限制地使用刑事責任的概念,必然引發刑法理論的更大混亂。“罪——責”結構理論的實質在於用刑事責任取代刑罰,在這裏,刑事責任是刑罰的上位概念。因而從邏輯上説,這一結構與“罪—刑”結構從形式上是接近的,但在刑罰仍然是犯罪的主要法律後果的情況下,以刑事責任取代刑罰,條件並不成熟,也無必要。但陳興良教授在《本體刑法學》中對刑事責任是在特定的意義上使用的,指犯罪構成要素的主觀心理狀態,亦即指具有責任能力行為主體對其犯罪所具有的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又稱罪責,從而與傳統的這一概念有很大的區別。罪責和罪體兩部分就成為犯罪構成論中的核心概念。在新近出版的《規範刑法學》一書中,陳興良教授又將這一理論作了進一步發揮,針對中國刑法中大量規定數額較大、數量較大、情節嚴重等具體情況,陳興良教授又提出在認定犯罪時必須考慮罪量,這樣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就包括罪體、罪責、罪量三部分。
陳興良教授在犯罪論領域,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可以歸納如下:
1.關於犯罪概念
在犯罪概念問題,存在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實質概念和犯罪的混合概念這三種類型。在傳統刑法學中,把犯罪的形式概念視為是資產階級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掩蓋了犯罪的階級性,是法律形式主義的體現。蘇俄刑法學曾經主張犯罪的實質概念,後來又轉變為犯罪的混合概念。由於我國刑法第13條關於犯罪概念的規定接近於犯罪的混合概念,因而我國學界通説都贊同犯罪的混合概念,陳興良教授則倡導犯罪的形式概念,指出:犯罪的形式概念是以罪刑法定原則為前提的,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犯罪必須是刑法有明文規定的,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就不認為是犯罪。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直接從罪刑法定原則中引申出來,認為犯罪的根本特徵就在於形式違法性,也就是法律有明文規定。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人權保障的功能,它將犯罪的範圍嚴格限制在法律所規定的範圍之內。在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國家,在刑法中規定的都是犯罪的形式概念,也就是説,犯罪的形式概念是和罪刑法定原則相聯繫的。從表面上看,犯罪的形式概念似乎內容是很空泛的,所以往往被指責為是一種法律的形式主義,迴避了犯罪的實質內容。但實際上,犯罪的形式概念的最大意義就在於體現罪刑法定原則,這對於限制國家的刑罰權,保障公民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是具有重要意義的。從人權保障的價值出發,對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正當性與合理性的肯定與揭示,是陳興良教授在犯罪概念問題上的一貫主張。
此外,陳興良教授還對犯罪概念作了全方位的研究,提出了多元的犯罪概念。例如,陳興良教授認為犯罪可以分為規範概念和事實概念。犯罪的規範概念是規範意義上的犯罪,是通過刑法所理解與界定的犯罪,這種犯罪具有形式的特徵。在刑法理論上,通過犯罪構成要件使犯罪的內容獲得實體性存在。犯罪的事實概念是將犯罪視為一種社會現象,從事實的意義上解釋犯罪的性質,使犯罪概念事實化。陳興良教授指出:犯罪的規範概念與犯罪的事實概念,形成犯罪分析的雙重視角。刑事古典學派堅持犯罪的規範概念,而刑事實證學派則堅持犯罪的事實概念,並形成了所謂學派之爭。在陳興良教授看來,刑事古典學派與刑事實證學派之間的學派之爭,實際上是學科之爭,即以規範的犯罪概念為基礎的刑法學科與以事實的犯罪概念為根據的犯罪學科之爭。這種爭論,並不能互相否定對方的存在,而只能形成各自的學術語境並互相依存。這一論斷對於釐清在犯罪概念上長期以來糾纏不清的規範與事實的爭論,具有重要啓迪意義。
在犯罪概念問題上,陳興良教授還區分了犯罪的刑法概念、證據法概念與程序法概念。其中,犯罪的刑法概念,指的是犯罪的法定概念,也就是法律意義上的犯罪概念。在犯罪的刑法概念中,強調的是犯罪的刑事違法性。犯罪的證據法概念,是指犯罪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也就不存在犯罪。犯罪的程序法概念,是指犯罪必須經庭審確認,也就是説犯罪認定的活動必須要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來進行。上述犯罪概念的提出,使我們對犯罪的認識擺脱狹窄的刑法視野,進入到動態的刑事法領域,揭示了犯罪的證據法特徵與程序法特徵,加深了對犯罪現象的理解。
2.犯罪構成體系
如前所述,陳興良教授在犯罪論領域的學術貢獻之一就是不斷推動犯罪構成體系的改革。陳興良教授力主引入大陸法系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在其主編的《刑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版、2009年第2版)中,在我國首次在刑法教科書中直接採用大陸法系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在該書第1版序中,陳興良教授指出:犯罪論體系,也就是我國刑法理論中的犯罪構成,它是整個犯罪論的核心。我國刑法教科書通行的是來自蘇聯的、以閉合式四大要件(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為內容的犯罪構成體系。這種犯罪構成體系自有其簡便易懂的優點,但是也存在着內在邏輯上的某些缺陷,受到刑法理論界越來越多的批評和質疑。隨着大陸法系遞進式犯罪成立理論體系和英美法系雙層次的犯罪構成體系引入我國,在犯罪構成理論上的研究日益深入。尤其是大陸法系遞進式的犯罪成立理論體系,反映了定罪的邏輯過程,也使得被告人獲得了較多的辯解機會,具有理論上的優越性。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在刑法學教科書中首次直接採用了大陸法系的遞進式犯罪成立理論。 該書出版以後,在我國刑法學界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在陳興良教授的倡導下,2009年司法考試大綱也改而採用大陸法系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即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這是一種刑法知識,主要是犯罪論知識敍述方式的改變,它本身不會增加知識量,加重考生的負擔。在採用大陸法系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以後,使犯罪成立條件更加條理化,具有邏輯性與實用性。
除直接引入大陸法系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以外,陳興良教授還主張在犯罪構成體系上的創新。因為犯罪構成體系是犯罪論知識的構造,在遵循一般規律的前提下,可以而且應當形成各個學者各具特色的犯罪構成體系。如上所述,陳興良教授在2001年出版的《本體刑法學》一書中創立了罪體—罪責的犯罪構成體系,在2003年出版的《規範刑法學》一書中發展為罪體—罪責—罪量的犯罪構成體系,及至在2008年《規範刑法學》第2版,陳興良教授又對犯罪構成體系作了重大調整。在該書的出版説明中,陳興良教授指出:在《本體刑法學》一書中,我構造了罪體與罪責的犯罪構成體系:罪體相當於犯罪的客觀要件,罪責相當於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這一體系基本上保留了我國現存的犯罪構成體系中犯罪客觀方面與犯罪主觀方面相對應的這種結構,只是取消了犯罪客體與犯罪主體。犯罪客體實際上是分解為保護客體與行為客體,行為客體被納入罪體,保護客體則不再作為一個具體案件,而是作為犯罪的一般原理在犯罪概念中討論,這就是所謂法益的問題。至於犯罪主體則分為行為主體與責任能力,行為主體被納入罪體,責任能力則作為責任要素加以確立。在《規範刑法學》(第1版)中,除罪體與罪責之外,又加上罪量這一犯罪的數量要件,使之更加符合我國刑法的規定。但在上述犯罪構成體系中,存在一個難以在邏輯上自洽的問題,就是在犯罪構成之外討論正當防衞、緊密避險等正當化事由。這種安排是從特拉伊寧那裏繼承下來的,也是我國現存的犯罪構成體系與大陸法系犯罪論體系之間在內容安排上的重大區別之一。在犯罪構之外討論正當化事由帶來的根本性缺陷是:犯罪構成尚不能完全解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即使符合犯罪構成也可能因為具備正當化事由而不構成犯罪。正當化事由是建立在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實質判斷基礎之上的,只有將這一實質判斷納入犯罪構成之內,並且是在形式判斷之後再作這種具有出罪功能的實質判斷,才能使犯罪構成真正成為區分罪與非罪法律標準。在這種情況下,我對犯罪構成體系的內容作了重要安排。從總體框架上,保留罪體、罪責和罪量這三個要件。罪體區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罪體構成要素,第二層次是罪體排除事由。這樣,就將正當化事由作為罪體排除事由納入罪體中討論。在一般情況下,具備罪體構成要素即可推定具備罪體的要件。在例外的情況下,具備罪體排除事由則可以否認罪體的成立。罪責也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罪責構成要素,第二層次是罪責排除事由。罪責排除事由是從反面論及歸責要素,包括責任無能力、違法性認識錯誤和期待不可能。在《本體刑法學》和《規範刑法學》(第1版)兩書中,這些問題都是作為歸責要素加以正面討論的。但作為歸責要素容易給人以錯覺,似乎每一種犯罪都要考察其存在與否,這樣就使故意與過失等定型的罪責要素的推定機能受到抑制。而且,這裏存在一個總則規定與分則規定的區分,實際上也就是總論原理與分論原理的分工問題。事實上,關於違法性阻卻事由和責任阻卻事由只是在刑法總論中討論,在刑法分論對個罪構成要件的討論中,只討論罪體構成要素和罪責構成要素,不再涉及罪體排除事由和罪責排除事由,通過以上調整,將使罪體、罪責、罪量的犯罪構成體系更為合理。陳興良教授對犯罪構成體系進行了長時間的深入研究,不斷地改進與完善自己的犯罪構成體系,這種學術探討的精神是十分可嘉的。
3.行為論
行為論是犯罪構成理論的基礎,陳興良教授在罪體構成要素的框架內討論行為問題。在行為論中,陳興良教授提出了作為的類型問題。
在我國以往的刑法理論中,並沒有對作為的類型展開研究,只有不作為的類型問題,即把不作為分為純正的不作為與不純正的不作為。其中,純正的不作為是指只能以不作為構成的犯罪,而不純正的不作為是指以不作為形式而犯通常以作為形式實施的犯罪。陳興良教授對應於不作為的類型,提出了作為的類型問題。純正的作為是指單純地違反禁止性規範的情形。而不純正的作為是指形式上違反禁止性規範而實質上違反命令性規範的情形。例如抗税,就其行為方式而言是作為,但通過作為所要達到的是不作為的目的,即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履行納税義務。這種不純正的作為,也可以説是以作為方式犯不作為之罪。不純正的作為這一概念的提出,可以較為圓滿地解釋類似於抗税罪這樣的犯罪。
此外,陳興良教授還對持有問題作了探討。在持有是否屬於作為與不作為以外的第三種行為方式問題上,陳興良教授曾經主張持有屬於不作為的觀點,認為作為與不作為之間是非此即彼的關係。但此後陳興良教授改變了其觀點,承認不作為與持有仍然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主要表現在義務問題上。由於毒品等危險物品一般屬於違禁品持有者存在交出義務,這是沒有疑問的。持有者應交出而不交出,似乎符合不作為的特徵,這是不作為説的邏輯判斷。但仔細分析,持有之交出義務與不作為之作為義務,仍然存在差別。持有如果被視為不作為,則應是一種純正的不作為,以具有特定的法律義務為前提。持有雖然也存在義務,但這僅是一般的法律義務,它與特定的法律義務的區分,關鍵是看某種義務是否是刑法所責難的對象。在純正不作為的情況下,法律義務之不履行是為刑法所責難的對象,即法律期待的作為未出現,因而應予刑罰處罰;而在持有的情況下,刑法責難的對象是一定的持有狀態。雖然在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規定,也有非法這樣的評價,但這裏的非法是對持有狀態的法律評價,而不是對法律上交出義務之不履行的法律評價。因此,這種並非刑法責難對象的義務,僅是一般的法律義務。由於持有具有上述既不同於作為、也有別於不作為的特徵,應當把持有視為第三種行為方式。將持有作為獨立於作為與不作為的第三種行為方式,有助於對持有型犯罪的行為性質的認定。
在因果關係問題上,我國傳統刑法學是從哲學上加以討論,重點在於討論必然因果關係偶然因果關係。陳興良教授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係不僅是一個事實問題,更為重要的是一個法律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陳興良教授提出了事實上的因果關係與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這樣一種二元的因果關係論。在事實因果關係上,陳興良教授主張條件説,根據“若無前者,即無後者”的原則加以確認。陳興良教授認為,法律因果關係是在事實因果關係的基礎上,確定刑法因果關係。法律因果關係是以相當性為判斷標準的,由此形成相當因果關係説。在相當性的判斷上,存在主觀説客觀説和折中説,陳興良教授主張折中説,即在社會一般人所能認識而行為人所不能認識的情形下,承認其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的存在。但在社會一般人不能認識而行為人能認識的情況下,又依行為人標準,承認其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的存在。尤其是陳興良教授對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問題作了重新詮釋。由於在相當因果關係説的判斷中引入了人的認識能力,因而出現對相當因果關係説的批評,即是否否定了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對此,陳興良教授認為,這種批評恰恰是沒有區分事實上的因果關係與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由於相當因果關係是以條件説為基礎的,因而是在事實因果關係的基礎上,刑法還要設定一定的標準,從中選擇某些事實因果關係成為刑法因果關係。這種刑法選擇當然具有主觀性,但並不違反因果關係的客觀性,恰恰是刑法因果關係區別於哲學因果關係的法律特徵的體現。在因果關係問題上,陳興良教授是我國較早對必然因果關係與偶然因果關係的觀點提出質疑,並對刑法因果關係進行事實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的二元構造的學者,尤其是採用相當因果關係説作為確定法律因果關係的標準,直接推動了我國刑法因果關係理論的轉型。
5.正當防衞論
在陳興良教授的犯罪構成體系中,正當防衞是罪體排除事由之一,在罪體認定階段進行判斷。陳興良教授是我國較早對正當防衞進行系統研究的學者,在其碩士論文基礎上增置而成的《正當防衞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2006年第2版)一書,對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衞制度從理論與實踐兩個方面作了研究。在《正當防衞論》一書中,陳興良教授力圖建構起一個正當防衞的構成體系,這是陳興良教授對體系性建構偏好的最初顯現,這一偏好到《刑法哲學》一書發展到極致。只是到《刑法知識論》一書,作者才從體系性思考向問題性思考轉變。 《正當防衞論》一書中的正當防衞構成示意圖可以清楚地看出作者對正當防衞條件的設計,該書將正當防衞成立的積極條件分為防衞意圖防衞起因、防衞客體、防衞時間與防衞限度,並將上述正當防衞條件分為前提條件與限度條件,將缺乏正當防衞前提條件的假想防衞、防衞第三者和防衞不適時稱為防衞不當,以此與防衞過當相區分。在該書中,陳興良教授對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問題作了較為深入的研究。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當時在我國刑法理論上與司法實踐中都是一個分歧很大的問題,主要存在基本適應説與客觀需要説之爭。對此,陳興良教授指出:基本適應説和客觀需要説好像是勢不兩立,實際上仍是統一的。關於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實際上可以分為兩個互相聯繫而又互相區別的問題:一是何為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二是如何確定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前者的任務是要揭示正當防衞必要限度的社會政治和法律的內容,從而為確定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提供基本原則。後者的任務是要揭示正當防衞必要限度的可以確定的指數,從而為確定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提供具體標準。我們只有在正確地理解正當防衞必要限度的社會政治和法律的內容的基礎上,在確定正當防衞必要限度的基本原則的指導下,才能正確地解決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的具體標準問題。可以説,正當防衞必要限度的基本原則是根本的,它對於確定正當防衞必要限度的具體標準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而正當防衞必要限度的具體標準則是正當防衞必要限度的基本原則的生動體現。因此,陳興良教授指出:何為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和如何確定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的統一,就是我國刑法中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問題的全部內容。從對正當防衞必要限度的界定中可以看出,陳興良教授能夠在對現有理論爭辯中跳出來,站在一個高度審視當下的理論現狀,提出具有個人特色的理論觀點,這就是學術上的創新性。這一點,在陳興良教授的第一本著作中得到體現。此外,《正當防衞論》一書緊密結合司法實踐進行理論探討,成為另一個特色。這一特色給李貴方博士留下深刻的印象。在書評中,李貴方博士指出:全書只有20餘萬字,但引證的典型案例就有一百多個,對於其中的一些疑難案例,作者通過深入剖析,得出了自己的結論,在實踐中有較大的參考價值。作者確立了考察正當防衞必要限度的三項基本原則,並在這些原則的基礎上,提出了由認定正當防衞必要限度的可供參考的具體標準。《正當防衞》一書對正當防衞制度本身的研究是具有新意的,當然對於正當防衞的體系性地位,自然囿於當時的犯罪構成理論,是放在犯罪構成體系之外,作為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來加以確立的。直到2008年《規範刑法學》第2版,才將正當防衞作為排除罪體事由,納入犯罪構成體系。
6.責任論
在我國傳統刑法學中,故意與過失稱為罪過,它與刑事責任是脱離的,因而出現了美國學者所説的“無歸責的罪過”的情形。陳興良教授在我國刑法學界較早地罪過中引入責任要素,力圖建立起中國刑法中的責任主義。在《刑法哲學》一書中,陳興良教授採用主觀惡性一詞概括犯罪的主觀要素,提出了主觀惡性是心理事實與規範評價的統一的命題。在心理事實中,採用心理學中的顯意識與潛意識的概念,對行為人的心理要素進行描述。在規範評價中,陳興良教授指出:罪過中的規範評價包括:(1)對心理事實中認識因素的規範評價,即違法性意識問題;(2)對心理事實中意志因素的規範評價,即期待可能性問題;(3)規範評價之所以可能,是以人的意志自由為前提的,意志自由是規範評價的哲學根據。這樣,陳興良教授就將違法性認識、期待可能性等歸責要素引入罪過當中,建構“有歸責的罪過”。但在《刑法哲學》一書中,在對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的闡述上。仍然是以刑法條文為依據。因此,故意、過失與責任的關係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在《本體刑法學》一書中,陳興良教授將罪責定義為是犯罪構成的本體要件之一,是定罪的主觀根據。在這一框架下,陳興良教授把故意與過失作為責任形式加以確立,認為作為一種責任形式,故意不僅是一種心理事實,而且是包含着規範評價,由此形成統一的故意概念。這一統一的故意概念中,由心理構造與規範構造兩部分構成。心理構造是指心理事實,它由事實性認識和心理性意志構成;規範構造由違法性認識與違法性意志構成。這一故意概念,包含了心理事實與規範評價,引入了歸責要素,從而改變了心理故意論的情形,同時也符合我國刑法的規定,這是具有可取之處的。但也帶來問題,將規範評價要素納入故意之中,對故意這一原本屬於行為人主觀心理要素的概念造成過度詮釋,因而還存在值得商榷之處。
在《規範刑法學》一書中,陳興良教授以罪責建構起責任論體系,認為罪責是罪責構成要素與罪責排除要素的統一。罪責構成要素是罪責的積極要件,是指在定罪的過程中應當加以確認的主觀事實要件。其中,故意與過失是兩種基本的罪責形式。而罪責排除要素是罪責的規範要素,也是罪責的阻卻事由。它是在心理事實的基礎上,對主觀心理進行歸責的要素。在通常情況下,具備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事實,就可以推定為主觀上具有可歸責性。但如果無責任能力或者違法性認識錯誤和期待不可能,則不能加以主觀歸責。因此,責任無能力、違法性認識錯誤和期待不可能,是罪責排除事由。這樣一種體系性安排,較好地處理了心理要素與歸責要素之間的關係,形成具有個性的責任理論。
7.罪量論
我國刑法第13條關於犯罪概念中有但書規定,即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刑法分則中對大多數犯罪規定了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等要件作為犯罪成立的條件。那麼,這些條件屬於犯罪構成的什麼要件呢?對此,我國傳統刑法理論並無定論,有的將其歸入客觀要件,有的將其作為綜合要件,陳興良教授則將其作為罪量要件,與罪體、罪責相併列。陳興良教授指出:由於我國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存在數量因素,因而犯罪成立要件除罪體與罪責以外,還應當包括罪量。罪量是在具備犯罪構成的本體要件的前提下,表明行為對法益侵害程度的數量要件。將罪量要素作為犯罪構成的一個獨立要件,其最大的好處在於將其從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客體中予以排除。因為如果罪量屬於罪體要素,就要求行為人對此要有認識。但如果把罪量當作獨立於罪體的要件,則不存在這個問題。在這個意義上,罪量要件具有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客觀處罰條件之功能,體現對犯罪成立加以限制的刑事政策要求。
8.未完成罪論
在大陸法系刑法中,一般都只規定了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附帶地規定在未遂中的。因此,這部分內容往往稱為未遂犯論。我國刑法則分別規定了犯罪的預備、未遂與中止,在刑法理論上曾經稱為故意犯罪過程的停止狀態。陳興良教授則在我國刑法學界較早地將犯罪的預備、未遂與中止稱為未完成罪。陳興良教授在《刑法哲學》一書中,就把未完成罪一共同犯罪相併列,視為特殊犯罪的類型。在《本體刑法學》一書中,陳興良教授對未完成罪這一概念又作了進一步論證,指出: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等犯罪形態的共同特徵是其未完成性。相對於犯罪既遂而言,它是一種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因而可以將其稱為未完成罪。在未完成罪中,陳興良教授對犯罪預備、未遂與中止等未完成形態都作了較為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個人見解。例如在共同正犯中,不是簡單地採用“一人既遂,即為全體既遂”的觀點,而是根據實行行為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區分為以制止其他共同正犯為條件的犯罪中止與不以制止其他共同正犯為條件的犯罪中止,由此肯定未遂與中止的並存。在結果加重犯問題上,堅持存在未遂犯的結果加重犯。這些觀點,都具有一定新意。
9.共同犯罪論
共同犯罪是陳興良教授重點研究的問題之一,陳興良教授在其博士論文基礎上修訂而成的《共同犯罪論》一書,是我國對共同犯罪進行系統研究的專著。我國刑法對共同犯罪的規定受蘇俄刑法典的影響,又受中國古代刑法,尤其是《唐律》的影響,有別於大陸法系其他國家。例如,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對共同犯罪作了規定,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這一共同犯罪概念的框架下,我國刑法重點按照作用分類法,對共同犯罪人進行了分類,即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傳統刑法教科書囿於對刑法條文的註釋,並沒有展開共犯理論。陳興良教授堅持採用正犯與共犯的二元體系,對我國刑法中的共同犯罪進行學理解釋,為適用大陸法系的共犯理論創造了學術空間。陳興良教授指出:通觀大陸法系各國的共同犯罪理論,基本上是沿着正犯與共犯兩條線索建立起來的。因而,理解正犯與共犯的關係,就成為揭示共同犯罪性質的關鍵。關於正犯與共犯的關係,在刑法理論上出現過五花八門的學説,主要是存在共犯從屬性説共犯獨立性説的聚訟。我國刑法否定了區分正犯與共犯的共同犯罪理論的傳統格局,確立了統一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但我國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從構成要件來分析,仍然存在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實行犯與在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基礎上由刑法總則加以補充規定的非實行犯(包括組織犯、教授唆犯與幫助犯)的區別。因此,確立實行犯與非實行犯的關係,對於認識我國刑法中的共同犯的性質具有重要意義。將正犯與共犯的區分作為解釋我國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的邏輯起點,力圖將其納入大陸法系的共犯理論框架,這是陳興良教授在共同犯罪論上的一貫立場。
值得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論》一書中,陳興良教授囿於當時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説,對共同犯罪性質問題,在評析共犯從屬性説與共犯獨立性説的基礎上,採共犯從屬性與獨立性統一説。對共同犯罪範圍問題,在評析犯罪共同説行為共同説的基礎上,採共同犯罪的主觀與客觀統一説。這些觀點,都具有折中的意味。此後,陳興良教授的觀點有所轉變。在共同犯罪性質問題上,陳興良教授指出:共犯對於正犯來説具有一定的從屬性,即共犯的犯罪性來自於正犯,這種從屬,是法律性質上的從屬。儘管應當承認共犯的一定程度上的從屬性,但不能由此否定共犯的相對獨立性。這種獨立性表明,共犯行為的犯罪性雖然來自於正犯,但其評價根據仍然是共犯行為本身。換言之,共犯行為是刑法的獨立評價對象。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經由刑法總則規定,是教唆犯與幫助犯的構成要件,只不過它必須與一定的正犯行為相結合才能構成完整的共犯形態。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沒有正犯行為,只能構成共犯的未完成形態,例如教唆未遂等。上述共犯的從屬性與獨立性相統一的觀點,確認了共犯的二重性,更能完整地闡明正犯與共犯的關係,可採為通説。在此,雖然仍堅持共犯的從屬性與獨立性相統一的觀點,但作者更為強調的還是共犯的從屬性,只不過這種從屬性是相對的從屬性。因此,與其稱為共犯的從屬性與獨立性相統一説,或者共犯的二重性説,不如稱為共犯的相對從屬性説更為貼切。在共同犯罪範圍的問題上,陳興良教授的觀點發生了重大的轉變,從主觀與客觀統一説,既為部分犯罪共同説,並在具體的案例分析中採用。由此可見,隨着時間的推移,陳興良教授也不斷地修正舊説,提出新説,這是學術向前發展的必然生態。
10.單位犯罪論
單位犯罪的規定是我國刑法的特色之一,關於法人能否構成犯罪,在我國刑法學界曾經展開過否定説與肯定説的爭論。陳興良教授從一開始就較為堅定地主張肯定説,在《共同犯罪論》一書中,陳興良教授專設共同犯罪與法人一章,從以下三個方面對法人犯罪作了論證:一是關於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陳興良教授指出:法人犯罪作為一種客觀存在,對其視而不見是錯誤的,刑事立法作為對社會生活的反映,應當正視這一現實,在立法上確認法人犯罪,這是就事實與法律之間的關係所得出的合乎邏輯的結論。二是關於應然與實然,陳興良教授指出:在法人這一問題上,實然是指法人在現實生活中的具體活動,而應然是立法者對法人這種活動的規範。法人犯罪事實的存在並不是以否定我國法人的社會主義性質,而懲治法人犯罪恰恰是使我國保持社會主義性質的必要措施。三是關於社會屬性自然屬性,陳興良教授指出:法人的社會屬性與自然屬性是統一的:法人具有獨立的意志,法人代表人的行為只有符合法人的意志時,才得視為法人的行為,由法人承擔法律後果。同時,法人的意志又是通過其法人代表人來實現的,離開了法人代表人的行為,法人只不過是也具法律殭屍而已。由此可見,法人犯罪具有雙重機制:表層的是法人代表人的犯罪行為,當這一犯罪行為是由法人作出的決策或者由法人認可時,就觸及了深層的法人的犯罪行為。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人代表人的行為具有雙重屬性:既作為本人犯罪的行為,又作為法人犯罪的行為,這也正是對法人犯罪實行兩罰制的事實基礎。以上觀點,對法人能夠成為犯罪主體作了較為深入的論證。
在1997年刑法規定了單位犯罪以後,關於單位犯罪刑法學體系中的地位問題,有些教科書把單位犯罪作為一個犯罪主體問題論及。但陳興良教授則把法人犯罪作為一種特殊的犯罪形態,與未完成罪、共同犯罪相併列,專門加以研究。在《規範刑法學》一書中,陳興良教授指出: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作了專門規定,單位犯罪不是作為主體問題而是作為一種犯罪特殊形態在犯罪論中加以討論。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相比,不僅在主體上不同,而且在犯罪構成的罪體要素與罪責要素上都有其特殊性。因此,陳興良教授堅持將單位犯罪作為一種特殊的犯罪形態在刑法學犯罪論體系中加以定位,具有其合理性。
刑法競合論是指罪數理論,我國刑法學又稱為一罪與數罪。在《本體刑法學》中,陳興良教授在“單複數罪”這一題目下討論罪數問題,將罪數分為單純的一罪、法定的一罪與斷處的一罪。陳興良教授指出:根據罪數要素的判斷首先對單純的一罪加以研究,包括繼續犯接續犯徐行犯。根據法律規定的判斷再對法定的一罪加以研究,包括轉化犯慣犯、結果加重犯和結合犯等。最後,處斷的一罪,包括想象競合犯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這是觀念上與實質上的數罪,只是基於刑事政策的考慮,在司法適用上作為一罪處理而已。以上從單純的一罪到法定的一罪,再到處斷的一罪,是對罪數層層遞進的判斷過程。以上體系,雖然在內容上有所調整,但與我國刑法學中的罪數論在結構上基本相同。《規範刑法學》第一版,陳興良教授沿襲了上述體系。但在《規範刑法學》第二版,陳興良教授將單複數罪改為競合論。在該書的出版説明中,陳興良教授指出:本書第一版第十四章是單複數罪,也就是傳統的罪數論。在該章中,主要討論了單純的一罪、法定的一罪、處斷的一罪,以及繼續犯、接續犯、徐行犯、轉化犯、慣犯、結果加重犯、結合犯、想象競合犯、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等八種罪數形態。但在這八種罪數形態中,相當一部分罪數形態是以同種數罪並罰而在刑法理論上設立了上述概念。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在法條上對數罪的概念沒有限制,從邏輯上來説既包括異種數罪,也應包括同種數罪,但在司法實踐中同種數罪從來都是作為一罪處理而不併罰。在這種情況下,諸如連續犯等以同種數罪併罰為前提而創設的法律概念在我國司法語境中實際上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基於以上考慮,本書第二版將罪數論改為刑法競合犯,以競合為中心線索討論對於罪數認定具有實際價值的法條競合、想象競合和實質競合。這一變動,是對刑法犯罪論相關內容所作的較大調整,我國刑法中同種數罪不併罰,因而為限制同種數罪併罰而設計的有關法律概念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沒有意義這一理由,因而具有刑法教義學上的根據。
在刑法競合論中,陳興良教授對法條競合問題予以了持續的關注,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條競合理論。在法條競合研究中,陳興良教授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進行了深入闡述,認為法條競合根據互相競合的兩個法條之間的邏輯關係,可以將法條競合分為從屬關係的法條競合和交叉關係的法條競合。其中,從屬關係的法條競合又分為獨立競合與包容競合;交叉關係的法條競合又分為交互競合與偏一競合。尤其是陳興良教授對包容犯與轉化犯進行了對比研究,使這些概念獲得了法理上的新生。 [2] 
  • 陳興良教授的刑罰理論
陳興良教授在《刑法哲學》中堅持認為:刑罰必須在公正與功利相結合、報應與預防相兼顧的意義上加以理解。
陳興良教授將對刑罰理念的認識與刑事政策的走向結合起來進行思考。就刑罰的基本理念而言,立足於對犯罪存在的客觀必然性的認識,作者認為刑事政策是刑罰結構的基礎。在刑事政策視野中,陳興良教授在強調刑罰是刑事政策得以實現的必要手段的同時,又指出刑罰的功效又是極其有限的。刑罰應當表現出最後手段性的特徵,為此,刑事政策追求刑罰的社會效果,但這一追求又不能濫用刑罰,侵奪公民個人的自由與權利。同時,刑罰結構的調整應當受功利性與人道性的雙重製約,前者是指刑法對犯罪的有效抑制,即能滿足遏制犯罪的需要;後者是指刑法對人權的有效保障,應當儘可能地使刑罰輕緩,並且輕重合理。對於中國刑事政策的基本定位或走向把握,陳興良教授基於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經濟關係的市場化與刑事政策的科學化的基本理由,主張輕刑化的觀點,並對刑罰結構的合理構築展開了論證。在中國這種有着重刑主義與泛刑主義傳統的國度,尤其是大多數人仍然將犯罪視作“絕對的惡”並對刑罰的功能產生一種近乎痴迷的依戀的語境中,陳興良教授以法學家的智識與學術的良知為我們闡述了犯罪與刑罰的基本理念以及理性刑法的基本制度架構,這無論對我們的刑法理論研究,還是對我們的刑事司法實踐,尤其是對於我們理性的刑事政策的形成,都應該是一種刑法理念上的警醒與提示,是一種刑法思想的啓蒙與倡導。從這個意義上説,理論的價值不僅僅在於其體系的統一與自洽,而更在於理論對它所形成與依靠的根基所能產生的反向約束。
陳興良教授在刑罰論領域,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可以歸納如下:
1.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詮釋
我國從1983年以來,一直把“嚴打”作為刑事政策,對此後的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產生了重大影響。陳興良教授對“嚴打”刑事政策進行了反思,在其主編的《中國刑事政策檢討——以“嚴打”刑事政策為視角》(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中,陳興良教授對“嚴打”的利弊進行了考察,指出:嚴打政策是在社會轉型犯罪劇增的特定歷史條件下實施的,並且具有一定的現實合理性。但嚴打本身具有的侷限性和運動式運作方式,確實存在消極的一面。在更加強調法治的今天,我們應當將嚴打納入法治的軌道,對嚴打政策進行適當的調整。從2005年開始,中央提出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陳興良教授敏鋭地感到這是一次刑事政策的重大調整,由此而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進行了研究,並主編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一書。陳興良教授指出:刑罰是一種社會治理方式。因此,刑罰並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刑罰輕重之選擇,與一個社會的政治理念具有密切關係。從政治理念上來説,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提倡是從專政的政治理念到治理的政治理念轉變的結果。刑罰輕重不僅受到政治理念的影響,同時還受到刑法理唸的制約。因此,我們還必須從刑法理念上揭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理論根據。從刑法理念上來説,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雖然具有一定的策略內容,但其刑法的理念基礎應當是刑法謙抑。陳興良教授還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含義作了解釋,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嚴打”的關係作了科學界定,為實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出了學術貢獻。
2.刑罰目的二元論
我國傳統刑法學一般都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預防犯罪又可以分為一般預防與個別預防。在我國刑法學界,陳興良教授首先提出了刑罰目的二元論的命題,認為刑罰的目的是報應與預防的辯證統一。陳興良教授指出:報應體現了刑罰目的中的正當原則,正當原則要求某一事物的存在要有其內在的根據。表現在刑罰上,就是刑罰必須建立在罪有應得的基礎上。報應是制約着刑罰正當性的目的,是刑法保障機能的體現。預防體現了刑罰目的中的效率原則。刑罰目的中的效率原則是以防衞社會為基礎的,當社會受到犯罪的侵害時,為了保障大多數社會成員的生命、財產的安全,有權懲治犯罪。在上述觀點中,陳興良教授引入了報應的觀念,通過報應論證刑罰的正當性與合理性,並對預防目的形成某種限制。這一觀點,在我國刑法中具有創新性。
3.死刑存廢論
死刑也是陳興良教授長期以來重點研究的一個學術領域,其研究成果編輯為《死刑備忘錄》(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陳興良教授在死刑存廢問題上的立場可以歸納為:從應然性上來説,是一個死刑廢止論者;從實然上來説,是一個死刑存置論者,確切地説,是一個死刑限制論者。這一立場反映了陳興良教授在死刑存廢問題上的較為現實的觀點,與那些激進的死刑廢止論者相比,陳興良教授是較為保守的。但陳興良教授主張嚴格限制死刑,尤其是通過司法對死刑加以限制的立場也是極為鮮明的。例如,在我國陳興良教授最早提出了經濟犯罪死刑廢除論,指出:隨着我國商品經濟秩序的不斷好轉和社會主義法制的不斷加強,經濟犯罪一定會受到充分的遏制,大案要案一定會大幅度下降。由此不難設想,在經濟犯罪肆意橫行的今天,死刑適用率尚用如此低下,那麼,在經濟犯罪大為減少的明天,死刑適用率又會有多少呢?據此我們認為,廢除經濟犯罪死刑不僅在今天是可行的,而且也是符合社會發展的總體趨勢的。陳興良教授大力呼籲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認為這將對死刑的司法限制產生積極的影響。以上這些關於死刑的觀點,反映了陳興良教授的刑罰理法理性觀念以及向着死刑廢除這一終極目標努力的堅定信念。 [2] 
  • 陳興良教授對刑法各論的研究
陳興良教授的理論重心在於刑法總論,尤其是犯罪論,但他對刑法各論始終抱有學術興趣。在其學術生涯的早期,由於學術精力所限,陳興良教授較少涉足刑法各論。近年來,陳興良教授對刑法各論,尤其是重點罪名的研究逐漸展開。在《規範刑法學》一書中,對刑法各論中所有罪名都進行了闡述,在《口授刑法學》一書中,陳興良教授對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強姦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翫忽職守罪等14個罪名進行了重點講授,集中體現了陳興良教授對刑法各論的研究成果。
陳興良教授在刑法各論領域,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可以歸納如下:
1.關於自殺相關行為的定性
這裏的自殺相關行為是指教唆、幫助他人自殺以及相約自殺。在我國傳統刑法學中,這些自殺相關行為都是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的。但陳興良教授對這種觀點進行了批評,提出自殺相關行為在一般情況下,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陳興良教授指出:教唆或者幫助本身就不是實行行為,只有在被教唆或者被幫助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前提下,教唆或者幫助行為才具有可罰性,可按照共犯處理。但在教唆或者幫助自殺情況下,自殺本身並非犯罪,因而教唆或者幫助自殺行為不能從自殺中獲得犯罪性。而教唆或者幫助自殺行為與殺人行為本身也不能等同,除了教唆或者幫助自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以外,教唆或者幫助自殺無論如何也是不能直接等同於故意殺人的。至於相約自殺,陳興良教唆認為在相約各自自殺的情況下,自殺意圖的發起者實際上屬於教唆自殺。在相約自殺中為另一方自殺提供便利的,則屬於幫助自殺。因此,相約自殺是特殊形式的教唆自殺與幫助自殺。陳興良教授運用共犯理論分析自殺相關行為,其結論具有獨特性。
2.關於婚內強姦
婚內強姦犯罪化,這是近年來我國刑法學界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對於這個問題陳興良教授認為,從立法上來説,婚內強姦應當犯罪化,但從現行法領域來看,婚內強制性交行為不能構成強姦罪。因為,婚內強制性交行為不是“奸”,因而無法解釋為強姦罪。在婚內強姦及其犯罪化問題上,陳興良教授認為,存在有沒有、能不能與應不應這三個層次的問題,只有嚴格地將其區分,才能將這一問題的討論引向深入。陳興良教授重點對婚內強姦犯罪化的能不能問題進行了探討,明確主張婚內強姦不能按照現行刑法認定為強姦罪,但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例外。陳興良教授認為應對這裏的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作適當的擴大解釋,包括以下兩種情形:(1)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間;(2)提起離婚訴訟以後。陳興良教授上述關於婚內強姦的觀點,在我國刑法學界是較為獨特的。尤其是陳興良教授將婚內強姦犯罪化上升到刑法解釋方法論的高度進行探討,這種學術徑路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我國1997年刑法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有關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都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作了解釋。陳興良教授提出了一個引起我們思考的問題: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到底是一種組織的犯罪還是一種犯罪的組織?這是一個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性質的問題。陳興良教授指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對處於雛形的黑社會犯罪的中國式表述。而黑社會犯罪,又稱為有組織的犯罪。有組織的犯罪一詞容易使人誤解,以為一切犯罪集團實施的犯罪都是有組織的犯罪。實際上,有組織的犯罪作為黑社會犯罪的代稱,並不能從一般意義上理解,而應當從特定意義上理解。黑社會組織是對社會進行非法控制的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只是這種對社會非法控制的組織的初級形態。正是在對社會非法控制這一點上,黑社會性質組織區別於一般犯罪組織。因此,陳興良教授提出,我們更應當把黑社會組織當作一種組織而不是當作一種犯罪。因此,我們應當在法律上建構一種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確認程序,確認以後予以公佈,而不是所做的那樣在認定犯罪的同時確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陳興良教授上述關於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觀點,在我國刑法學界是較為獨特的,也體現了陳興良教授面對複雜的犯罪現象與法律現象,能夠堅持獨立思考理性精神
4.關於為他人謀取利益
我國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中,在收受財物的情況下,以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構成要件之一。對於這裏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到底是客觀要件還是主觀要件?如果是主觀要件,是什麼性質的主觀要件?在這些問題上,我國刑法學界一直存在爭論。陳興良教授認為,這裏的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是構成要件的客觀行為,而是超過的主觀要素。因此,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目的即已構成本罪,而並非一定要付諸實施。並且,行為人為他人謀取的是合法利益還是非法利益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在司法實踐中,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明知他人有具體的請託事項而收受他人財物,即認為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這一觀點對於正確地理解受賄罪的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要件具有重要意義。
  • 陳興良教授對判例刑法學的研究
判例刑法學是陳興良教授在刑法哲學與規範刑法學以外的又一個學術領域。判例刑法學採用判例研究的形式進行法理的敍述,是陳興良教授探討刑法理論的一種嘗試。判例刑法學採用判例研究法,對刑法有關問題進行專題的討論。我國尚未建立正式的判例制度,因此,判例一詞不見於官方文獻。近些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推行案例指導制度。這裏的指導性案例,就是陳興良教授所稱的判例,這是一種具有判例性質的案例。陳興良教授經過多年研究,完成了《判例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一書。
《判例刑法學》一書以82個判例為經,以117個主題範疇為緯,共形成63專題,通過對典型判例的裁判理由進行法理探討,交織勾勒出判例刑法學的基本面貌。本書內容主要涉及以下3個方面:
(一)刑法總論的一般理論
以往我國刑法學界關於刑法總論基本理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條的理論詮釋上,過於抽象,難以從司法實踐中發現問題並解決問題。在刑法判例的研究中,部分個案研究涉及刑法總論的一般原理,陳興良教授力圖從案例中提出問題,在刑法理論上加以闡述,然後將有關理論觀點返回司法實踐,用於解決個案中的疑難問題。這樣一種從個別到抽象,然後又從抽象到個別,在個別與抽象之間互相觀照的研究方法,對於提升我國刑法總論研究水平具有積極作用。例如共犯問題,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刑法總論問題。但我國現有的刑法理論仍然囿於對刑法條文的解釋,在司法實踐中也總是機械地運用法條。在本書的“基於索債目的幫助他人綁架行為之定性研究——高永明綁架案、郭永杭非法拘禁案”一節中,作者對共同正犯的承繼性與競合性問題作了具有相當理論深度的探討。陳興良教授採用部分犯罪共同説,認為在犯罪之間具有承繼性與重合性的情況下,可以成立不同罪名之間的共同正犯。這一觀點破除了在司法實踐中根深蒂固的只能在同一犯罪之內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偏見。此外,關於未完成罪、教唆犯、罪數形態等問題,都結合典型個案作了深入研究,從而在刑法總論研究領域取得了前沿性成果。
(二)刑法分則的個罪研究
以往我國刑法學界對於個罪的研究,存在就個罪論個罪的現象,未能拓展理論視野,因而相對於刑法總論一般理論研究而言,個罪研究停留在一個較低的學術水平上。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各種疑難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能科學地解決,就會影響我國的司法水平。在刑法判例研究中,陳興良教授選擇那些爭議較大的案件,進行綜合性的個罪研究,尤其側重對裁判理由的分析。通過個罪的透視,放大刑法理論的應用效果。例如許霆案,是在我國社會上曾經引起廣泛爭議的一個案件。作者在“利用櫃員機故意惡意取款行為之定性研究——許霆盜竊案”一節中,從刑法專業與規範分析的視角對許霆案的定罪結論加以評判,強調對待許霆案的理性態度。在該節中陳興良教授運用民法上的不當得利理論、侵佔罪、詐騙罪與盜竊罪等刑法分則理論,對許霆利用取款機的故障惡意取款的法律原理作了十分深入的分析,對於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參照意義。刑法分則理論是刑法總論理論在個罪中的運用,但又有其理論特點。以往我國刑法學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輕視個罪研究的偏見,極大地妨礙了我國刑法理論的發展。事實説明,只有具備發達的刑法分則理論,才能形成成熟的刑法總論理論,而刑法分則理論的發展又離不開個罪的深入研究。
(三)在刑法研究方法論上的示範功能
我國當前正在進行刑法知識轉型,其中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犯罪構成理論的改造。我國司法機關在犯罪認定活動中究竟如何運用犯罪構成理論?在犯罪構成理論運用中都存在哪些問題?對於這些問題的揭示,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與現實意義。在本書對個案的研究中,涉及有關定罪的方法論問題。例如在“合法貸款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行為之定性研究——吳曉麗貸款詐騙案”一節中,陳興良教授通過分析法官的裁判理由沒有從客觀上不具備貸款詐騙行為而是從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貸款目的上尋找被告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的根據,由此引申出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犯罪構成各個要件之間的關係應當如何界定?進一步地引申,我們應當採用何種犯罪構成體系?對於這些關涉刑法方法論的重大理論問題,在該節中都作了較為深入的探討,尤其是比較了我國四要件的犯罪構成體系和大陸法系的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強調犯罪構成各要件之間在邏輯關係上應當具有遞進性。這一研究結論,對於完善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具有方法論上的示範功能。
陳興良教授指出:判例刑法研究是刑法理論研究的一種新思路,它無論是對於提升我國刑法理論研究水平還是對於司法實踐的指導意義都是應當充分予以肯定的。陳興良教授認為,在從文本刑法學到實踐刑法學的轉變過程中,判例刑法研究是一座必經的橋樑。從某種意義上説,判例刑法學是在今後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我國刑法學的一個知識增長點。陳興良教授開創的判例刑法學研究,為我國刑法研究擴展了空間,對於司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真正體現了刑法學作為部門法學的實用價值。
從刑法哲學,經由規範刑法學,再到判例刑法學,可以清楚地勾劃出陳興良教授的刑法學術研究的軌跡。這條軌跡還將進一步延伸,這是時代對陳興良教授的期許。 [2] 

陳興良學術地位

陳興良教授的學術作用可以用這樣一句話來概括:竭力提升刑法學的理論品味,積極探索刑法學的出路,為克服刑法學的整體性表述危機做出了自己應有的貢獻。這一學術作用自然也就奠定了陳興良教授刑法學界不可替代的地位。
陳興良教授的刑法哲學研究提供了一個克服刑法學危機的整體方案,在這個大框架之中,他始終關注着如何把哲學思維有機地融入刑法學思維的根本問題,這是改造傳統刑法學的總的指導思想。陳興良教授的刑法哲學研究是開風氣之先的,他的貢獻在於建立了庫恩(Thomas S.Kuhn)所説的範式(Paradigm),他在這方面的學術成就是驚人的,富有創造性和強烈挑戰性的。對此,曲新久教授有較為精當的評價:“陳興良教授用哲學方法打破意識形態的話語壟斷與霸權——現在和今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哲學尤其是哲學方法依然是打破意識形態話語的有力武器——恢復知識的客觀性中立性,做出了突出貢獻,《刑法哲學》的最大學術價值就在於這裏。”當然,對刑法哲學底藴的深層追問,並不意味着他忽略了對具體刑法制度的建構。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他對外國刑法制度多有涉及,對德日及英美刑法中的合理成分都給予吸納,如對德日之犯罪構成層次遞進觀念、英美刑法中的合法辯護理論都給予了肯定評價,而對蘇聯刑法理論中的若干觀點給予了恰如其分的批評。
可以肯定地説,對規範刑法學的深入研究不會消解陳興良教授研究刑法哲學的濃厚興趣,更不會湮滅他的學術個性。德國學者考夫曼一針見血地指出:我們“並不需要每位法律人都成為專業的法律哲學家,但每位法律人至少應一度有法律哲學品味,藉以擴大他的‘難題意識’”。陳興良教授可謂深諳此道,其真正的學術志趣始終偏向於刑法哲學研究,因為這是標示他獨特的學術品性和學術價值的惟一之處;也正是基於此,他才能更清楚地看清法學家的歷史使命這樣的命題。他認為法學家不應尾隨立法、尾隨司法,法雲亦云,亦步亦趨,而是應當直接面對社會生活、面對法律活動,從中提煉法理、揭示法理,審視與考察刑事法社會現實的衝突性與契合可能性。只有這樣,法學家才有自立之本,法學理論才有獨立品格。為此,法學家包括刑法學家應當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在法的學術活動中展示法的思想,並以法的思想統領法的學術研究,思想與學術並重。早在撰寫《刑法哲學》之時,陳興良教授就曾尖鋭地指出:我們的時代是一個反思的時代,崇尚思辨應該成為我們這個時代的特徵。這個時期的刑法學必須積極迴應社會的需求。這些話在當時是深刻和有針對性的,在今天乃至可預見的將來,亦復如此。
陳興良教授在建構自己的學術體系的過程中,始終反對這麼一種傾向:把刑法學研究僅僅視為對條文的註釋和對個案做“四個構成要件式”的簡單分析。陳興良教授並不簡單地反對對條文進行規範化研究和解釋,相反,他認為對刑法的註釋是一門相當精細的學問。在我國,對刑法的註釋工作遠未做好,人們僅僅滿足於揣測立法意圖,對刑法條文作字面上的、淺嘗輒止的註釋,並津津樂道地把它稱作刑法學,這是不嚴肅的,也扼殺了刑法學的生命力。此外,很多人一談到刑法學要對司法實踐提供指導,就簡單地將其與對個案的分析等而為一。而對個案的分析,長期以來我們最習慣的是進行構成要件與案件事實的簡單比對,然後進行三段論演繹推理。不可否認,這是一種案例分析方法,但它不是唯一的方法。對刑法的解釋,必須切入具體犯罪中的關鍵性和核心的問題,要有深度,找準要害,而不能隔靴撓癢,不能將“四要件”分析方法隨意使用。陳興良教授將以簡單的條文註釋和個案分析為內容的刑法學稱為庸俗刑法學或偽刑法學,仔細推敲,並不過分。刑法研究如不拋棄這種庸俗化傾向,不引進哲學思維,不提倡刑法理論上的“學派”對抗和論爭,其整體性表述危機的克服實在是無從談起,刑法學的長足發展也會遇到很多我們今天難以想象的障礙。 [2] 

陳興良科研成果

陳興良專著19部

《立此存照 高尚挪用資金案側記》(編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
刑法的知識轉型【學術史】》,2015年第七屆教育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二等獎,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2版
《刑法的知識轉型【方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2版
教義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3版
《判例刑法學》(上下卷),2013年第六屆全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二等獎,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教學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年教學版第2版
《刑法知識論》,2008年第五屆全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三等獎,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刑事法治論》,2009年第三屆司法部法學教材與法學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2版
口授刑法學》(上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2版
《規範刑法學》(上下卷),2006年第二屆司法部法學教材與法學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3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教學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4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年教學版第2版,
《刑法總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本體刑法學》,2002年第七屆北京市第七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3版
刑法的啓蒙》,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3版
《刑法適用總論》(上下卷),2003年第一屆司法部法學教材與法學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3版
《刑法的價值構造》,2003年第三屆全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一等獎,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3版,
《刑法疏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刑法的人性基礎》,2000年北京市第六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中國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3版,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4版
《刑法哲學》,1995年第一屆全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二等獎,2012年第六屆吳玉章人文社會科學一等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修訂第2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修訂第3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5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6版
《遺傳與犯罪》,羣眾出版社1992年版
《共同犯罪論》,1995年北京市第三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3版,
《正當防衞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3版 [2] 

陳興良論文411篇

1.《中國社會科學》(2篇)
主觀惡性論,《中國社會科學》,1992/02
罪刑關係論(與邱興隆合著),《中國社會科學》1987/04
2.《法學研究》(32篇)
行為能力問題研究,《法學研究》2019/01
故意殺人罪的手段殘忍以及死刑裁量——以刑事指導案例為對象的研究,《法學研究》2013/04
刑法知識的教義學化,《法學研究》2011/06
構成要件:犯罪論體系核心概念的反撥與再造,《法學研究》2011/02
犯罪論體系的位階性研究,《法學研究》2010/04
走向學派之爭的刑法學,《法學研究》2010/01
客觀歸責的體系性地位,《法學研究》2009/06
形式與實質的關係:刑法學的反思性檢討,《法學研究》2008/06
犯罪範圍的合理定義,《法學研究》2008/03
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價值論與方法論的雙重清理,《法學研究》2007/05
從歸因到歸責:客觀歸責理論研究,《法學研究》2006/02
刑法教義學方法論,《法學研究》2005/02
目的犯的法理探究,《法學研究》2004/03
社會危害性理論——一個反思性檢討,《法學研究》2000/01
刑事政策視野中的刑罰結構調整,《法學研究》1998/06
法學家的使命——刑法的更新與理論的更迭,1997/05
刑法公正論,《法學研究》1997/03
罪刑法定的當代命運,《法學研究》1996/02
刑法的價值構造,《法學研究》1995/06
刑法的人性基礎,《法學研究》1994/04
人身危險性及其刑法意義,《法學研究》1993/02
論刑法哲學的價值內容和範疇體系,《法學研究》1992/02
論主觀惡性中的規範評價,《法學研究》1991/06
資格刑比較研究,《法學研究》1990/06
論共同犯罪立法與司法的完善,《法學研究》1989/06
刑法學體系的反思與重構(與邱興隆合著),《法學研究》1988/05
經濟犯罪的立法對策(與趙國強合著),《法學研究》1988/02
論我國刑法中的共同正犯,《法學研究》1987/04
論身份在定罪量刑中的意義,《法學研究》1986/06
論我國刑法中的情節加重犯,《法學研究》1985/04
論我國刑法中的片面共犯,《法學研究》1985/01
論教唆犯的未遂,《法學研究》1984/02
3.《中國法學》(19篇)
虛擬財產的刑法屬性及其保護路徑,《中國法學》2017/2
尋釁滋事罪法教義學形象:以起鬨鬧事為中心展開,《中國法學》2015/03
尋釁滋事罪的法教義學形象:以起鬨鬧事為中心展開(英文),《China Legal Science》2016/01
刑法的明確性問題:以《刑法》第225條第4項為例的分析,《中國法學》2011/04
形式解釋論的再宣示,《中國法學》2010/04
行為論的正本清源——一個學術史的考察,《中國法學》2009/05
期待可能性的體系性地位——以罪責構造的變動為線索的考察,《中國法學》2008/05
違法性理論:一個反思性檢討,《中國法學》2007/03
社會危害性理論:進一步的批判性清理,《中國法學》2006/04
違法性認識研究,《中國法學》2005/04
一般預防的觀念轉變,《中國法學》2000/05
刑事一體化視野中的犯罪學研究,《中國法學》1999/06
論證券犯罪及其刑法調控(與陳正雲張旭合著),《中國法學》1994/04
挑戰與機遇:面對市場經濟的刑法學研究(與高銘暄合著),《中國法學》1993/06
轉化犯與包容犯:兩種立法例之比較,《中國法學》1993/04
九十年代刑法學的理論走向(與馬克昌楊敦先合著),《中國法學》1992/05
行政處罰與刑罰處罰的關係,《中國法學》1992/04
社會主義商品經濟與經濟犯罪(與楊敦先合著),《中國法學》1990/02
論我國刑法的發展完善——關於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思考,《中國法學》1989/03
4.《中外法學》(18篇)
註釋刑法學經由刑法哲學抵達教義刑法學,《中外法學》2019年/3
快播案一審判決的刑法教義學評判,《中外法學》2017/01
論文寫作:一個寫作者的講述,《中外法學》2015/01
風險刑法理論的法教義學批判,《中外法學》2014∕01
刑法教義學與刑事政策的關係:從李斯特鴻溝到羅克辛貫通——中國語境下的展開,《中外法學》2013∕05
不作為犯論的生成,《中外法學》2012∕04
犯罪構成論:從四要件到三階層——一個學術史的考察,《中外法學》2010/01
利用櫃員機故障惡意取款行為之定性研究,《中外法學》2009/01
中國死刑的當代命運,《中外法學》2005/05
“無行為則無犯罪”——為一條刑法格言辯護,《中外法學》1999/05
刑法修改的雙重使命:價值轉換與體例調整,《中外法學》1997/01
金融詐欺的法理分析,《中外法學》1996/03
論刑罰權及其限制,《中外法學》1994/01
經濟領域中失範行為的評判及其法律抗制(與劉華合著),《中外法學》1993/03
刑法哲學研究論綱,《中外法學》1992/03
死刑存廢與人權保障(與楊敦先合著),《中外法學》1991/06
論主觀惡性中的心理事實,《中外法學》1991/01
呼喚法學研究的主體意識,《中外法學》1989/02
5.《政法論壇》(11篇)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性質與界限,《政法論壇》2016/2
立此存照——高尚挪用資金案側記,《政法論壇》2014/06
犯罪論體系的去蘇俄化,《政法論壇》2012/04
違法性論的重塑——一個學術史的考察,《政法論壇》2011/05
刑法知識的去蘇俄化,《政法論壇》2006/05
辯護人妨害作證罪之引誘行為的研究——從張耀喜案切入,《政法論壇》2004/05
未完成罪研究,《政法論壇》2000/03
故意責任論,《政法論壇》1999/05
經濟犯罪的防治對策(與曲新久合著),《政法論壇》1992/04
受賄罪構成新探(與王作富合著),《政法論壇》1991/01
6.《法律科學》(19篇)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適用,《法律科學》2019/03
犯罪範圍的擴張與刑罰結構的調整——《刑法修正案(九)》述評,《法律科學》2016/04
身份犯之共犯:以比較法為視角的考察,《法律科學》2013/04
法條競合的學術演進——一個學術史的考察,《法律科學》2011/04
刑法學:向死而生,《法律科學》2010/01
期待可能性問題研究,《法律科學》2006/03
罪刑法定司法化研究,《法律科學》2005/04
姦淫幼女構成犯罪應以明知為前提——為一個司法解釋辯護,《法律科學》2003/06
部門法理學之提倡,《法律科學》2003/05
限權與分權:刑事法治視野中的警察權,《法律科學》2002/01
犯罪概念的形式化與實質化辨正,《法律科學》1999/06
法的解釋與解釋的法,《法律科學》1997/04
罪刑均衡的價值藴涵,《法律科學》1996/04
腐敗的成因及其抗制,《法律科學》1995/06
量刑情節(與莫開勤合著),《法律科學》1995/02
論意志自由及其刑法意義,《法律科學》1993/05
論客觀危害中的行為事實,《法律科學》1992/06
論共同犯罪的因果關係,《法律科學》1991/06
論我國刑法中的連累犯,《法律科學》1989/01
7.《法學》(35篇)
回顧與展望:中國刑法立法四十年,《法學》2018年/06
貪污賄賂犯罪的司法解釋:刑法教義學的闡釋,《法學》2016/05
互毆與防衞的界限,《法學》2015/06
死刑適用的司法控制——以首批刑事指導案例為視角,《法學》2013/02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之界分——兼對“兩個當場”觀點的質疑,《法學》2011/02
罪刑法定原則的本土轉換,《法學》2010/01
刑法因果關係:從哲學回歸刑法學——一個學説史的考察,《法學》2009/07
婚內強姦犯罪化:能與不能——一種法解釋學的分析,《法學》2006/02
“應當知道”的刑法界説,《法學》2005/07
論犯罪構成要件的位階關係,《法學》2005/04
辯護權辯護——刑事法治視野中的辯護權,《法學》2004/01
司法解釋功過之議,《法學》2003/08
死刑存廢之應然與實然,《法學》2003/04
入罪與出罪:罪刑法定司法化的雙重考察,《法學》2002/12
關於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理性思考,《法學》2002/08
勞動教養:根據國際人權公約之分析,《法學》2001/10
勞動教養之權力歸屬分析,《法學》2001/05
相似與區別:刑法用語的解釋學分析,《法學》2000/05
論無過當之防衞,《法學》1998/06
刑法司法解釋的限度——兼論司法法之存在及其合理性(與周光權合著),《法學》1997/03
刑法價值序説,《法學》1996/10
金融犯罪的特徵及立法完善,《法學》1996/01
法律解釋的基本理念,《法學》1995/05
證券犯罪的立法構想,《法學》1994/02
刑法改革的基本思路,《法學》1993/04
晚近刑事立法中的共同犯罪現象及其評釋,《法學》1993/01
我國刑事立法指導思想的反思,《法學》1992/07
對兩個刑法司法解釋的理論探究——兼論法條的從重選擇,《法學》1991/10
建立受賄罪罪名體系的構想(與王玉珏合著),《法學》1991/06
關於設立非法競爭罪的建議,《法學》1990/02
對經濟犯罪疑案的反思,《法學》1989/06
修改刑法與關係法規的處理(與青峯合著),《法學》1989/03
數額與共同經濟犯罪,《法學》1988/12
從犯如何比照主犯處罰之我見,《法學》1988/10
試析詐騙保險金的犯罪,《法學》1987/02
8.《現代法學》及改版前的《法學季刊》(13篇)
投機倒把罪:一個口袋罪的死與生,《現代法學》2019/04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修訂:以律師為視角的評判,《現代法學》2016/01
轉型中的中國犯罪論體系,《現代法學》2014/01
從罪數論到競合論——一個學術史的考察,《現代法學》2011/03
四要件犯罪構成的結構性缺失及其顛覆——從正當行為切入的學術史考察,《現代法學》2009/06
共同犯罪論,《現代法學》2001/01
刑法因果關係研究,《現代法學》1999/05
法律多元:理念、價值及其當代意義──尤其從刑事角度的思考(與周光權合著),《現代法學》1996/06
刑法謙抑的價值藴含,《現代法學》1996/03
禁止重複評價研究,《現代法學》1994/01
羣體犯罪學初探,《現代法學》1990/01
經濟犯罪學初探,《現代法學》1989/01
論共同犯罪與一罪數罪,《法學季刊》1987/04
9.《法商研究》及改版前的《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0篇)
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考察,《法商研究》2016年/03
我國案例指導制度功能之考察,《法商研究》2012/02
“風險刑法”與刑法風險:雙重視角的考察,《法商研究》2011/04
刑法競合論,《法商研究》2006/02
不以騙取税款為目的的虛開發票行為之定性研究—非法定目的犯的一種個案研究,《法商研究》2004/03
犯罪構成:法與理之間的對應與緊張關係,《法商研究》2003/03
正當化事由研究,《法商研究》2000/03
一般預防論,《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3/02
刑罰目的二元論,《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1/02
論我國刑法中的刑罰執行,《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89/04
10.《法制與社會發展》(9篇)
罪刑法定主義的邏輯展開,《法制與社會發展》2013/03
案例指導制度的法理考察,《法制與社會發展》2012/03
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事實與理念之展開,《法制與社會發展》2011/02
間接正犯:以中國的立法與司法為視角,《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05
論犯罪的對合關係,《法制與社會發展》2001/04
犯罪構成的體系性思考,《法制與社會發展》2000/03
犯罪不作為研究,《法制與社會發展》1999/05
刑法機能二元論,《法制與社會發展》1997/04
犯罪價值論,《法制與社會發展》1995/06
11.《法學家》及改版前的《法律學習與研究》(17篇)
正當防衞如何才能避免淪為殭屍條款——以於歡故意傷害案一審判決為例的刑法教義學分析,《法學家》2017/05
純正的過失犯與不純正的過失犯:立法比較與學理探究,《法學家》2015/06
但書規定的法理考察,《法學家》2014/04
刑法分則規定之明知:以表現犯為解釋進路,《法學家》2011/03
客觀未遂論的濫觴——一個學術史的考察,《法學家》2011/04
四要件:沒有構成要件的犯罪構成,《法學家》2010/01
刑罰改革論綱,《法學家》2006/01
一部具有創新意義的刑法,《法律學習與研究》1997/03
侵佔罪與貪污罪之比較,《法律學習與研究》1996/04
克拉瑪依“12·8”特大火災案代理詞(與趙秉志鄧又天趙長青合著),《法律學習與研究》1995/06
關於賄賂的比較研究,《法律學習與研究》1993/Z1
經濟活動中罪與非罪界限的法律思考,《法律學習與研究》1992/05
出版活動中犯罪的司法與立法問題,《法律學習與研究》1990/04
共同犯罪人分類的比較研究,《法律學習與研究》1988/03
淺論經濟違法,《法律學習與研究》1987/03
關於司法機關等三個問題的簡答,《法律學習與研究》1986/03
試析我國刑法中的法條競合,《法律學習與研究》1986/03
12.《法學雜誌》(13篇)
但書規定的規範考察,《法學雜誌》2015/08
寬嚴相濟政策與刑罰規制,《法學雜誌》2006/04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研究(下),《法學雜誌》2006/02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研究(上),《法學雜誌》2006/01
死刑限制論的一個切入——以故意殺人罪為線索的展開(與葛向偉合著),《法學雜誌》2005/05
故意殺人後取財行為之定性研究——計永欣案分析,《法學雜誌》2004/05
走向理性思辨的犯罪學──讀《預防犯罪學導論》,《法學雜誌》1995/04
犯罪概念之比較及其意義(與李貴方合著),《法學雜誌》1993/01
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根據(與王晨合著),《法學雜誌》1992/01
論犯罪的目的和動機及其兩者關係,《法學雜誌》1991/04
論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法學雜誌》1989/06
我國刑法中的法條競合及適用,《法學雜誌》1986/06
論我國刑法中的間接正犯,《法學雜誌》1984/01
13.《法學評論》(9篇)
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性質與認定——以兩高貪污賄賂司法解釋為中心,《法學評論》2016/04
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及其認定,《法學評論》2015/04
忻元龍綁架案:死刑案件的證據認定——高檢指導性案例的個案研究,《法學評論》2014/05
案例指導制度的規範考察,《法學評論》2012/043
非家庭成員間遺棄行為之定性研究——王益民等遺棄案之分析,《法學評論》2005/04
過失責任論,《法學評論》2000/02
論法人共同犯罪,《法學評論》1991/06
論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犯罪原因(與王作富合著),《法學評論》1990/04
論經濟犯罪的內在結構(與趙國強合著),《法學評論》1989/06
14.《當代法學》(4篇)
面向21世紀的刑事司法理念,《當代法學》2005/03
被害人有過錯的故意殺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從被害與加害的關係切入,《當代法學》2004/02
行為科學視野中的刑法學,《當代法學》1993/04
晚近刑事立法中的法條競合現象及其評釋,《當代法學》1992/01
15.《華東政法大學學報》及改版前的《華東政法學院學報》(10篇)
階層理論在過失犯認定中的司法適用,《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8/06
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支案的教義學分析,2017/06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3/04
過失犯論的法理展開,《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2/04
人格刑法學:以犯罪論體系為視角的分析,《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9/06
獨立而中立:刑事法治視野中的審判權,《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7/06
轉型與變革:刑法學的一種知識論考察,《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6/03
合法貸款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行為之定性研究——從吳曉麗案切入,《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4/03
刑罰目的新論,《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1/03
罪刑法定的司法適用,《華東政法學院學報》1998/01
16.《政治與法律》(14篇)
正當防衞的司法偏差及其糾正,《政治與法律》2019/08
違反行政許可構成非法經營罪問題研究——以郭嶸分裝農藥案為例,《政治與法律》2018/06
刑法教義學的發展脈絡——紀念1997年刑法頒佈二十週年,《政治與法律》2017/03
合同詐騙罪的特殊類型之“兩頭騙”:定性與處理,《政治與法律》2016/04
減少死刑的立法路線圖,《政治與法律》2015/07
過失犯的危險犯:以中德立法比較為視角,《政治與法律》2014/05
口袋罪的法教義學分析: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例,《政治與法律》2013/03
犯罪客體的去魅——一個學術史的考察,《政治與法律》2009/12
刑法修改中的若干主要問題,《政治與法律》1997/01
罪刑均衡的理論建構,《政治與法律》1996/04
刑罰存在論,《政治與法律》1995/04
刑事幹預的理論基礎,《政治與法律》1995/02
科學性與人文性──刑法學研究的價值目標,《政治與法律》1995/01
回扣對策論(與黃振中合著),《政治與法律》1993/02
17.《環球法律評論》(4篇)
刑法指導案例裁判要點功能研究,《環球法律評論》2018/03
主體的消解——一個學術史的考察,《環球法律評論》2011/01
刑法機能的話語轉換——刑法目的論的一種探討路徑,《環球法律評論》2008/01
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罪量要素——立足於中國刑法的探討,《環球法律評論》2003/03
18.《清華法學》(5篇)
刑法階層理論——三階層與四要件的對比性考察,《清華法學》2017/05
違法性的中國語境,《清華法學》2015/04
不能犯與未遂犯——一個比較法的分析,《清華法學》2011/04
從刑事責任理論到責任主義——一個學術史的考察,《清華法學》2009/02
構成要件的理論考察,《清華法學》2008/01
19、《比較法研究》(4篇)
從對合共犯論到階層共犯論,《比較法研究》2019/05
刑法中的責任:以非難可能性為中心的考察,《比較法研究》2018/03
構成要件論:從貝林到特拉伊寧,《比較法研究》2011/04
基因的奴隸——龍勃羅梭論,《比較法研究》1994/01
20.《法學論壇》(1篇)
施某某等聚眾鬥毆案:在入罪與出罪之間的法理把握與政策拿捏——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的個案研究,《法學論壇》2014/05
21.《北大法律評論》(5篇)
法律圖書的歷史演變——以個人感受為線索,《北大法律評論》第16卷第1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
關於死刑的通信,《北大法律評論》第6卷第2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受僱傭為他人運輸毒品犯罪的死刑裁量研究——死囚來信引發的思考,《北大法律評論》第6卷第2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犯罪:規範與事實的雙重視角及其分野,《北大法律評論》第3卷第2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超越報應主義功利主義:忠誠理論——對刑法正當根據的追問(與周光權合著),《北大法律評論》第1卷第1輯,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2.《刑事法評論》(21篇)
外國刑法學開拓者何鵬的治學之路,《刑事法評論》第38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
《逐日——項明檢察長司法理念及實踐集萃》序,《刑事法評論》第34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
悼念西田典之教授,《刑事法評論》第33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
耶賽克教授與中國刑法學,《刑事法評論》第28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走向共犯的教義學——一個學術史的考察,《刑事法評論》第25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老而彌新:儲槐植教授學術印象,《刑事法評論》第21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共同正犯:承繼性與重合性——高海明綁架、郭永杭非法拘禁案的法理分析,《刑事法評論》第21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正當防衞的制度變遷:從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以個案為線索的分析,《刑事法評論》第19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對68起無罪案件的實證分析,《刑事法評論》第18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懷念振想教授——《公務犯罪研究綜述》序,《刑事法評論》第16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判例教學法:以法系為背景的研究,《刑事法評論》第12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勞動教養制度:一個文本的研究,《刑事法評論》第10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刑法的憲政基礎,《刑事法評論》第11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我所認識的邱興隆:其人其書與其事——《關於懲罰的哲學——刑罰根據論》代序,《刑事法評論》第8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法學:作為一種知識形態的考察——尤其以刑法學為視角,《刑事法評論》第7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構,《刑事法評論》第6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
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理念、規範、體制之考察,《刑事法評論》第5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一個刑法學人的心路歷程,《刑事法評論》第4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不作為犯罪之作為義務,《刑事法評論》第3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困惑中的超越與超越中的困惑——從價值觀念角度和立法技術層面的思考(與周光權合著),《刑事法評論》第2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版
歷史的誤讀與邏輯的誤導——評共同犯罪的修訂,《刑事法評論》第2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版
從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二元社會建構中的刑法修改,《刑事法評論》第1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版
23.《刑事法判解》(11篇)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的刑法評價——黃光裕案與劉漢案的對比分析,《刑事法判解》第17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張磊職務正當防衞過當案的定罪與量刑,《刑事法判解》第15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判例研究與翻譯規則:《德國最高法院判例選輯(刑法總論)》序,《刑事法判解》第1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無過當之防衞:以指導性案例未線索的分析,《刑事法判解》第1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交通肇事轉化為故意殺人罪之定性——韓正連故意殺人案,《刑事法判解》第10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非法佔有貸款目的之認定研究,《刑事法判解》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正確對待口供,《刑事法判解》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重大責任事故罪研究,《刑事法判解》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受賄罪研究,《刑事法判解》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侵佔罪研究,《刑事法判解》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盜竊罪研究,《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4.《河北法學》(4篇)
拘禁他人並向其勒索財物行為之定性研究——楊保營案的分析,《河北法學》2005/03
罪犯處遇的法理分析,《河北法學》1997/01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性(與黃振中合著),《河北法學》1992/05
論脅從犯的認定,《河北法學》1989/02
25.《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8篇)
設定性教唆:一種教唆類型的證成,《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2/04
作為義務:從形式的義務論到實質的義務論,《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0/03
故意毀壞財物行為之定性研究——以朱建勇案和孫靜案為線索的分析,《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9/01
當代中國的刑法理念,《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8/03
組織男性從事同性性交易行為之定性研究——對李寧案的分析,《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5/01
罪刑均衡的司法體認,《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1997/02
刑種設置的法理分析,《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1996/04
犯罪認定論,《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1994/01
26.《中國審判》(7篇)
掛失並取走自己賬户下他人款項構成盜竊罪,《中國審判》2010/05
受賄罪的未遂與既遂之區分,《中國審判》2010/02
ATM機上存假幣取真幣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中國審判》2009/06
盜竊罪與詐騙罪的界分,《中國審判》2008/10
搶劫性勒索行為的性質如何認定,《中國審判》2008/01
始於綜述的刑法學術之路——師從高銘暄教授研究刑法的個人經歷,《中國審判》2007/09
綁架罪的本質是什麼,《中國審判》2007/05
27.《人民檢察》(13篇)
利用城管監察之職查扣車輛收取停車返還款的行為如何處理,《人民檢察》2010/18
類型性的思考與個別性的思考——刑法方法論之三,《人民檢察》2010/01
體系性的思考與問題性的思考——刑法方法論之二,《人民檢察》2009/23
立法論的思考與司法論的思考——刑法方法論之一,《人民檢察》2009/21
部門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走私並截留部分貨款應如何處理,《人民檢察》2008/19
刑罰結構亟待調整:限制死刑 加重生刑,《人民檢察》2007/19
虛構產品名稱高價銷售牟利如何處理,《人民檢察》2005/23
法系與推理,《人民檢察》2005/07
法治國的刑法文化——21世紀刑法學研究展望,《人民檢察》1999/11
訴訟結構的重塑與司法體制的改革,《人民檢察》1999/01
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之探討,《人民檢察》1996/05
侵佔、損毀公司技術資料行為之定性,《人民檢察》1995/12
科學性與人文性──刑法學研究的價值目標,《人民檢察》1995/05
28.《華東刑事司法評論》(3篇)
盜取空白現金支票偽造後使用行為的定性研究——周大偉案分析,《華東刑事司法評論》2006/00
劉湧案改判的法律思考,《華東刑事司法評論》2004/01
憲政視野中的刑法,《華東刑事司法評論》2002/02
29.《浙江社會科學》(4篇)
《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總置評,《浙江社會科學》2016/08
中國刑事司法改革的考察:以劉湧案和佘祥林案為標本,《浙江社會科學》2006/06
教唆或者幫助他人自殺行為之定性研究——邵建國案分析,《浙江社會科學》2004/06
刑事責任能力研究,《浙江社會科學》1999/06
30.《中國刑事法雜誌》(4篇)
惡勢力犯罪研究,《中國刑事法雜誌》2019/04
民權刑法研究的新突破——評《民權刑法論》,《中國刑事法雜誌》2004/03
刑法的社會保護機能及其理論基礎,《中國刑事法雜誌》1997/05
罪刑均衡的立法確認,《中國刑事法雜誌》1996/05
新刑法之罪名分析,《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7/04
罪刑均衡的中國命運,《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6/06
立法理念論,《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6/01
刑事矯正論,《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5/02
嚴打利弊之議,《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4/05
單位犯罪——以規範為視角的分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3/01
定罪之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0/01
33.《政法學刊》(3篇)
財產刑的比較研究,《政法學刊》1991/02
論發放高利貸罪及其刑事責任,《政法學刊》1990/02
論脅從犯的處罰,《政法學刊》1989/01
34.《中國律師》(10篇)
前後左右看死刑——《刑法》理論與實踐“四人談”精選(下),《中國律師》2003/12
前後左右看死刑——《刑法》理論與實踐“四人談”精選(中),《中國律師》2003/11
前後左右看死刑——《刑法》理論與實踐“四人談”精選(上),《中國律師》2003/10
錯判還是錯放:從實體正義程序正義的正義選擇──刑事法治視野中的犯罪問題(下),《中國律師》2001/08
錯判還是錯放:從實體正義到程序正義的正義選擇──刑事法治視野中的犯罪問題(中),《中國律師》2001/07
錯判還是錯放:從實體正義到程序正義的正義選擇——刑事法治視野中的犯罪問題(上),《中國律師》2001/06
我所認識的邱興隆──《關於懲罰的哲學──刑罰根據論》代序,《中國律師》2000/11
生死之間 法理所繫──趙湘傑案一審與二審判決的法理分析,《中國律師》1999/11
檢警一體:訴訟結構的重塑與司法體制的改革,《中國律師》1998/11
我國律師的職業定位,《中國律師》1996/05
35.《北方法學》(2篇)
協助他人掩飾毒品犯罪所得行為之定性研究——以汪照洗錢案為例的分析,《北方法學》2009/04
刑法各論的理論建構,《北方法學》2007/01
36.《公安學刊》(3篇)
網絡犯罪立法問題思考,《公安學刊(浙江警察學院學報)》2016/06
論判例刑法學的方法論特徵,《公安學刊(浙江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06
錯案何以形成,《公安學刊(浙江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05
37.《社會科學戰線》(2篇)
論共同犯罪的性質與構成,《社會科學戰線》1991/02
論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社會科學戰線》1989/02
38.《人大法律評論》(2篇)
刑法知識的轉型與刑法理論的演進,《人大法律評論》2009/01
罪責序説,《人大法律評論》2000/01
39.《中國人民大學學報》(3篇)
死刑政策之法理解讀,《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3/06
刑事司法公正論,《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7/01
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之探討,《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4/01
40.《中山大學法律評論》(2篇)
刑法行為論的體系性構造,《中山大學法律評論》第8卷第1緝,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法人犯罪的法理分析,《中山大學法律評論》第1卷第1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1.《法治通訊》(2篇)
經濟刑法典(理論案)及其説明(與趙國強合著),《法治通訊》1989/08
廢除經濟犯罪中的死刑規定,《法治通訊》1989/07
42.《人民司法》(2篇)
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人民司法》1997/10
完善刑事立法,實現刑法機能,《人民司法》1996/12
43.《東方法學》(2篇)
正當防衞:指導性案例以及研析,《東方法學》2012/02
財產犯罪司法認定,《東方法學》2008/03
44.《中國法律評論》(8篇)
立法、司法與學術——中國刑法二十年回顧與展望,陳興良、張明楷車浩,《中國法律評論》2017/05
一份疑罪從無的判決書:分析與評論,《中國法律評論》2015/04
死刑罪名廢除爭議:觀察與評論,《中國法律評論》2015/02
張氏叔侄冤案反思:留有餘地判決埋禍根,《中國法律評論》2014/02
於英生冤案反思:有罪推定陷歧途,《中國法律評論》2014/02
無冤:司法的最高境界,《中國法律評論》2014/02
佘祥林冤案反思:政法委不當協調出錯案,《中國法律評論》2014/02
趙作海冤案反思:刑訊逼供結惡果,《中國法律評論》2014/02
45、《江西警官學院學報》(3篇)
金融犯罪若干疑難問題的案例解讀,《江西警官學院學報》2017/06
警務活動的法治化與規範化,《江西警官學院學報》2014/04
經濟犯罪·經濟刑法縱橫談,《江西警官學院學報》2013/04
46、外國刊物(10篇)
英文論文
Chen Xingliang, “Opinions on Retention versus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Contemporary Chinese Thought, Vol. 36, No. 3, Spring 2005, pp. 9-25.
Chen Xingliang, “An Examination of Death Penalty in China”, Contemporary Chinese Thought, Vol. 36, No. 3, Spring 2005, pp. 35-52.
Chen Xingliang, “China’s Guiding Case System: A Study on the Mechanisms of Rule Formation”,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Vol. 1, Issue 2, 2013, pp. 216-258.
Chen Xingliang, “Guiding Cases for China’s Death Penalty: Analysis and Reflection”, in Bin Liang and Hong Lu (eds.), The Death Penalty in China: Policy, Practice and Refor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16, pp. 187-213.
日文論文
“死刑存廢論”,陳興良,《札幌學院法學》第20卷第2期,第629-770頁。
“中國刑事司法についての一考察”,陳興良,《神户法學雜誌》第57卷第1號,2007年,第259-286頁。
“死刑存廢の當為と存在”, 陳興良,鈴木敬夫(編):《東アジアにおける死刑廢除論考》,成文堂2007年,第107-114頁。
“中國刑法學の再生”,陳興良,日本刑法學會《刑法雜誌》第50卷第2號,2011年,第243-266頁。
“中國における案例指導制度”,陳興良,《アジア太平洋研究》No.37,2012年,第65-82頁。
德文論文
Chen Xingliang, Die Wiedergeburt der chinesischen Strafrechtswissenschaft, ZStW 2012, 124 (3), S. 807-828.
Chen Xingliang, Die Bestimmtheitsproblematik im chinesischen Strafrecht: dargestellt am Beispiel des Art. 225 Nr. 4 chStGB, in: Eric Hilgendorf (Hrgb.), Das Gesetzlichkeitsprinzip im Strafrecht, 2013, S. 91-114.
Chen Xingliang, Veränderungen im chinesischen System der Verbrechenslehre, in: Eric Hilgendorf (Hrgb.), Aktuelle Herausforderungen des chinesischen und deutschen Strafrecht, 2015, S. 53-72.
47.其他(35篇)
《刑法修正案(九)》的解讀與評論,《貴州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01
新型受賄罪的司法認定:以刑事指導案例(潘玉梅、陳寧受賄案)為視角,《南京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01
案例指導制度前景廣闊,《法制資訊》2013/10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重大損失及數額認定,《法律適用》2011/07
責任論的法理構造,《北航法律評論》第1緝,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刑法中的故意及其構造,《法治研究》2010/06
無罪過事件的體系性地位,《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8/03
法律在別處,《法制資訊》2008/03
違法性認識:中國刑法語境下的探討,《比較刑法研究》(馮軍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沒有事前約定的事後受財行為之定性研究,《刑事法前沿》第1卷(陳澤憲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金融詐騙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審判研究》2004年第1緝,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刑事法治視野中的刑事政策,《江蘇社會科學》2004/05
緊急避險的法理分析,陳乃蔚主編:《新世紀法學前沿》,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國際刑事司法準則與中國刑事司法改革,《山東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2/01
自首制度的法理分析,《四川大學法律評論》1999年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減刑適用論,《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9年第1/2期
武裝掩護走私之為獨立罪名論,《上海檢察調研》1997/09
刑法的社會保護及其理論基礎,《檢察理論研究》1997/05
刑法附則論,與周光權合著,《公安研究》1997/03
論人權及其刑法保障,《法學前沿》1997/01
罪刑均衡的立法確認,《檢察理論研究》1996/05
刑法人道論,《湘江法律評論》1996/01
刑事立法公正論,《法制現代化研究》1996/01
法人社會與法人犯罪(書序),《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5/05
內地與香港之間刑事管轄的衝突與協調,《政法論叢》1995/04
科學性與人文性——刑法學研究的價值目標,《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1995/02
生產力標準及其刑法意義(與付正權合著),《法治論叢》1994/06
回扣——一個亟待科學界定的概念(與黃振中合著),《雲南法學》1993/01
論身份在共同犯罪定罪量刑中的意義,《法學叢刊》1991/04
論行為科學在犯罪預防中的運用(與陰家寶合著),《行為科學》1991/01
論經濟犯罪之間刑罰的協調(與楊敦先合著),《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0/03
堅持罪刑法定,完善刑事立法,《法訊》1989/08
脅從犯初探,《浙江法學》1989/05
教唆犯的種類,《法苑》1989/04 [2] 

陳興良論文集16部

《刑法學的編年史:我的法學研究之路》,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刑法的格物》,北京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
刑法的致知》,北京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
《走向教義的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
刑法的格致》,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走向規範的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2版
《當代中國刑法新徑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死刑備忘錄》,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法外説法——陳興良序跋集Ⅰ》,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書外説書——陳興良序跋集Ⅱ》,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刑法理念導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版
《當代中國刑法新境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版
當代中國刑法新視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版
走向哲學的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3版
當代中國刑法新理念》,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版 [2] 

陳興良合著8部

《刑法學的現代展開II》,與周光權合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
兩岸刑法案例比較研究》,與陳子平合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刑法縱橫談(分則部分)》,與張軍等合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刑法學的現代展開》,與周光權合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2版
《刑法學》,與曲新久等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2版
刑法縱橫談(總則部分)》,與張軍等合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修訂版
《案例刑法教程》(上、下卷),與曲新久、顧永忠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法條競合論》,與龔培華、李奇路合著,復旦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2] 

陳興良合譯3部

《英國刑法導論》,與趙秉志等合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牛津法律大辭典》,與周振想等合譯,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
《新犯罪學》,與趙秉志等合譯,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87年版 [2] 

陳興良主編56部

《判例刑法教程》(總則篇),江溯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
《判例刑法教程》(分則篇),江溯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
刑法各論精釋》(上、下冊),周光權、車浩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中國案例指導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
人民法院刑事指導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與張軍、胡云騰共同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人民法院刑事指導案例裁判要旨集成》,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
刑法總論精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第3版
刑法案例優秀作業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刑法方法論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刑事一體化與刑事政策》,與梁根林共同主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犯罪論體系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法治的言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公法》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中國刑事政策檢討——以“嚴打”刑事政策為視角》,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
《刑法案例教程》,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中國死刑檢討——以“槍下留人案”為視角》,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
《中國刑事司法解釋檢討——以姦淫幼女司法解釋為視角》,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
法治的界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刑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復旦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3版
刑法教程》,與周振想、李汝川共同主編,長安出版社2003年版
《理性與秩序——中國勞動教養制度研究》,與儲槐植、張紹彥共同主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刑法疑案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法治的使命》,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
《刑法學(司法部律師考試指定教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罪名指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版
《刑事法總論》,羣眾出版社1999年版
《刑法總論》,與李汝川共同主編,當代世界出版社1999年版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刑法疑難案例評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中國刑法教程》,副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刑法全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刑事審判實務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新刑法理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新舊刑法比較研究——廢、改、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職務犯罪認定處理實務全書》,中國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
《刑事司法研究——情節·判例·解釋·裁量》,中國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3版
《中華法學大辭典(刑法學卷)》(學科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版
《中國刑事司法案例彙纂》,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刑法新罪評釋全書》,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經濟領域違法違紀犯罪認定與處理實務全書》,中國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
《當前貪污賄賂、非法所得違法違紀犯罪的政策法律界限與認定處理》,中國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
《經營人員法律責任手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中國懲治經濟犯罪全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刑法學通論》,副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刑種通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版
《經濟活動中罪與非罪的界限》,副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修訂版
《中國法學著作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刑法各論的一般理論》,內蒙古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版
《刑事疑案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992年版
《經濟犯罪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
《經濟刑法學(總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
《經濟刑法學(各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
《經濟犯罪疑案探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 [2] 

陳興良連續出版物

刑事法評論》(38卷)
《刑事法判解》(17卷) [2] 

陳興良參撰18部

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法律發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與中國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中國的社會病理》,日本亞紀書房1997年版
《新中國刑法科學簡史》,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賄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行為法學》,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刑法學原理》(第1、2、3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1992年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刑罰通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經濟犯罪學》,中國檢察出版社1991年版
《刑事法學大辭書》,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
《現代生活法律百科知識》,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中國刑法詞典》,上海學林出版社1989年版
《新中國刑法的理論與實踐》,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中國刑法適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律師實務的理論與實踐》,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簡明法學辭典》,農村讀物出版社1987年版
《新中國刑法學研究綜述(1949—1985)》,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2] 

陳興良報刊文章76篇

1.《法學家茶座》(9篇)
一篇序與一個夢,《法學家茶座》第32緝
學術廢墟上建立起來的刑法學,《法學家茶座》第24輯
啓蒙與創新:當代刑法學者的雙重使命(與周光權合著),《法學家茶座》第20輯
北大法律學系77級同學雜憶,《法學家茶座》第20輯
細節決定判決,《法學家茶座》第10輯
懷念振想教授,《法學家茶座》第8輯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之“法”的理解,《法學家茶座》第7輯
何以止“腐”,《法學家茶座》第5輯
刑法的為學之道,《法學家茶座》第2輯
2.《人民日報》(2篇)
改造罪犯離不開社會共同參與,《人民日報》2007-12-29
關於懲治職務犯罪的法律思考,《人民日報》1990-1-26
3.《光明日報》(3篇)
解讀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光明日報 2006-11-28
詐欺的分析,《光明日報》1996-3-28
論經濟犯罪的認定標準,《光明日報》1993-5-19
4.《法制日報》(24篇)
我國刑法學科的崛起和演進,《法制日報》2015-08-12
推動法治進步的新聞人力量,《法制日報》2015-05-13
法律圖書的演變,《法制日報》2015-01-14
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意義深遠,《法制日報》2013-04-10
一張解析德國刑事判例的路線圖,《法制日報》2013-03-20
以刑法規制企業間的競爭,《法制日報》2013-01-26
為刑法學寫史責無旁貸,《法制日報》2012-11-07
探尋判例制度之真諦,《法制日報》2012-05-16
行為功利主義刑法觀,《法制日報》2010-03-24
適時對監獄法進行修改完善,《法制日報》2007-12-29
呼喚國家刑事補償制度,《法制日報》2007-03-18
我為什麼要修訂再版舊作,《法制日報》2007-02-04
律師業的一幅自畫像,《法制日報》2005-11-03
死刑不能承受之重,《法制日報》2005-09-20
人格調查制度的法理考察,《法制日報》2003-06-03
相對合理現實可行,《法制日報》2002-07-16
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責任及認定,《法制日報》2000-08-20
名師名作 惠及吾輩,《法制日報》2001-01-07
法治社會的公法文化,《法制日報》1998-12-26
罪與非罪界限的幾點法律思考,《法制日報》1992-10-15
論我國刑法第79條“最相類似”的認定,《法制日報》1990-11-8
論我國刑法中“法無明文規定”的認定,《法制日報》1990-9-10
行使刑事管轄權豈容侵犯他國主權,《法制日報》1990-2-5
論法條競合的司法適用,《法制日報》1989-12-20
5.《檢察日報》(22篇)
趙宇正當防衞案的法理評析,《檢察日報》2019-03-02
三階層犯罪論體系具有方法論意義,《檢察日報》2014-09-16
刑法教義學彰顯對法條的尊崇,《檢察日報》2014-07-31
從規則體系視角考察中國案例指導制度,《檢察日報》2012-04-19
以行為功利主義違法觀判斷行為正當與否,《檢察日報》2010-03-25
定罪的四個基本規則,《檢察日報》2009-11-05
瀆職犯罪中的罪數問題研究,《檢察日報》2009-05-04
刑罰世輕世重”是符合司法規律的用刑之道,《檢察日報》2008-05-15
當代中國刑法應該具有的三個理念,《檢察日報》2008-03-17
縱橫談刑法,《檢察日報》2008-01-18
懲治受賄犯罪,刑法需要實質判斷,《檢察日報》2007-12-31
寬嚴相濟:構建和諧社會的刑事法律迴應,《檢察日報》2007-04-25
單位犯罪研究的一次遠航,《檢察日報》2006-07-09
聚眾犯罪研究的開拓之作,《檢察日報》2005-09-17
刑罰目的的功利藴含,《檢察日報》2005-04-02
刑罰是如何演化的,《檢察日報》2005-03-19
刑法的悖論性,《檢察日報》2005-03-05
穿行於生活世界和法律世界之間,《檢察日報》2005-01-08
應當確立“第三者裁判”,《檢察日報》2002-10-18
重大責任事故罪研究(下),《檢察日報》2001-10-19
重大責任事故罪研究(上),《檢察日報》2001-10-16
論法條競合的立法方式,《法制日報》1989-9-20
重視程序的獨立意義,《檢察日報》1998-9-15
6.《人民法院報》(12篇)
在技術與法律之間:評快播案一審判決,《人民法院報》2016-09-14
貪污受賄罪數額的合理調整,《人民法院報》2016-04-19
聚眾鬥毆抑或正當防衞:本案定性與界限區分,《人民法院報》2012-04-13
許霆案的法理分析,《人民法院報》2008-04-01
刑法機能規範思考,《人民法院報》2007-09-12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問題(下),《人民法院報》2006-11-14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問題(上),《人民法院報》2006-11-07
部門法學哲理化及其刑法思考,《人民法院報》2004-12-29
找法的艱難,《人民法院報》2002-08-19
正確對待口供,《人民法院報》2002-06-14
法治道路,《人民法院報》2001-12-31
刑法理論的三個推進,《人民法院報》2001-02-09
7.其它(4篇)
為刑法學寫史,《中國社會科學報》2010-03-30
司法的邏輯與個案的公正,《貴州日報》2009-07-27
單位經濟犯罪的刑法調控(與周光權合著),《中國經濟時報》1997-7-22
一部更具操作性的刑法,《中國律師報》1997-4-2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