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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秘密罪

鎖定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當手段,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中文名
侵犯商業秘密罪
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包    括
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享有的合法權利
實施了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罪定義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當手段,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罪法條依據

侵犯商業秘密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侵犯商業秘密罪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三條 [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二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説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第九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二)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塗改商標註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塗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專利號的;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第十一條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複製發行”。
第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本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第十四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複製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複製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第十五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七條 以前發佈的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自本解釋施行後不再適用。

侵犯商業秘密罪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侵犯商業秘密罪犯罪構成

侵犯商業秘密罪構成要件

1.構成要件的內容為,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並且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
(1)行為對象為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一,商業秘密是一種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圖像為載體,也可能以實物為載體,還可能存在於人的大腦或操作方式中。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户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第二,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僅限於一定範圍內的人知悉的事項。
第三,商業秘密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四,商業秘密具有實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現實的使用價值,權利人能夠將商業秘密直接運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商業秘密經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此外,商業秘密還具有使用權可以轉讓、沒有固定的保護期限、內容廣泛等特點。
(2)行為內容包括以下類型
第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盜竊,一般是指通過竊取商業秘密的載體而獲取商業秘密;利誘,是指以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為誘餌,使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提供商業秘密;脅迫,是指對知悉商業秘密的人進行恐嚇、威脅,迫使他人提供商業秘密。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除盜竊、利誘、脅迫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如搶奪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種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這是上述第一種行為的繼續。披露,是指將其非法獲得的商業秘密告知權利人的競爭對手或其他人,或者將商業秘密內容公佈於眾;使用,是指將自己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允許他人使用,是指允許他人將自己非法獲得的商業秘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包括有償與無償兩種情況。
第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這是指合法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公司、企業內部的工作人員,曾在公司、企業內工作的調離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及與權利人訂有保守商業秘密協議的有關人員。
第四,明知或應知前述第種至第三種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
(3)結果內容為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這裏的重大損失,是指經濟方面的重大損失。根據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第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第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第三,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第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在計算財產損失時,要考慮權利人取得商業秘密的成本(包括採取保密措施的成本),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前後的利潤差額,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而非侵權期間的全部利潤)等。商業秘密本身的價值原則上不能作為被害人的損失數額,但是,如果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導致被害人喪失了商業秘密(不可能再利用該商業秘密)的,可以將該商業秘密本身的價值作為損失數額。

侵犯商業秘密罪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侵犯了他人商業秘密,會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刑法第219條第2款中的“應知”不是指應當知道(即不是指過失可以構成本罪),而是指推定行為人已經知道。

侵犯商業秘密罪常見情形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盜竊,一般是指通過竊取商業秘密的載體而獲取商業秘密;利誘,是指以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為誘餌,使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提供商業秘密;脅迫,是指對知悉商業秘密的人進行恐嚇、威脅,迫使他人提供商業秘密。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除盜竊、利誘、脅迫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如搶奪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種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這是上述第一種行為的繼續。披露,是指將其非法獲得的商業秘密告知權利人的競爭對手或其他人,或者將商業秘密內容公佈於眾;使用,是指將自己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允許他人使用,是指允許他人將自己獲得的商業秘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包括有償與無償兩種情況。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這是指合法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公司、企業內部的工作人員,曾在公司、企業內工作的調離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及與權利人訂有保守商業秘密協議的有關人員。
(四)明知或應知前述第一種至第三種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這是間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應知向其傳授商業秘密的人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但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侵犯商業秘密罪常見問題

侵犯商業秘密罪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罪與非罪,主要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注意區分侵犯商業秘密罪與一般性侵權行為的界限,避免將一般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判斷的標準就是是否達到《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
二是如果行為人通過自行研製或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他人商業秘密的,不得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罪。

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商業秘密罪與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區別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罪與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區別主要是:
1.犯罪客體不同
侵犯商業秘密罪:犯罪客體是商業秘密權利人對商業秘密的所有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泄露國家秘密罪:犯罪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
2.犯罪對象不同
侵犯商業秘密罪:犯罪對象是商業秘密,即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泄露國家秘密罪:犯罪對象是國家秘密,即國家禁止泄露的有關國家安全、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的信息。
3.犯罪主體不同
侵犯商業秘密罪:自然人和單位;
泄露國家秘密罪: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例剖析

裴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詳情

審理法院: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二審
被告人裴某,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漢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系中冶XX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曾系某市重型機械研究所高級工程師。2004年5月18日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刑事拘留,10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裴某侵犯商業秘密一案,由陝西省某市市公安局偵查終結,2005年3月7日移送陝西省某市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05年8月19日,某市市人民檢察院向某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認定被告人裴某的犯罪事實如下:
2000年1月15日,某市重型機械研究所(以下簡稱X重所)與遼寧省凌源鋼鐵有限公司簽訂《凌鋼二號150×750mm板坯XX機工程技術轉讓合同》,承接了凌源二號板坯XX機主體部分:其中包括結晶器、結晶器震動、零號段、扇形段設備的設計。2001年6月,凌源二號板坯XX機投產。2001年10月26日,某市重型機械研究所按合同約定,向凌源鋼鐵有限公司提供了凌源二號主體設計電子版圖紙的光盤。被告人裴某原為X重所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在X重所研究二室(板坯XX專業研究室)從事板坯XX專業設計工作。在職時與X重所簽有《勞動合同書》,承諾保守單位商業秘密。2001年10月,被告人裴某利用在研究室工作便利,私自將X重所為凌鋼二號設計的主體設備上述光盤拷貝到自用的東芝筆記本電腦中存放。2002年8月,裴某向X重所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到中冶XX公司應聘並擔任副總工程師。
2002年9月28日,武漢中冶XX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冶XX公司)與四川省川X集團有限公司簽訂《135×750二流板坯XX機總合同》及附件。2002年10月19日,中冶XX公司與山東省泰山鋼鐵有限公司簽訂《135×800二機二流板坯XX機總合同》及附件。被告人裴某擔任兩個項目技術負責人,他利用當年國慶休假返回某市,將其存放的凌鋼二號主體設備設計電子版圖紙資料重新拷貝到隨身攜帶的筆記本電腦中,帶回武漢,輸入到中冶XX公司局域網中,用於川X和泰山二項目設計中。
2003年7月,X重所在某市冶金製造有限公司中發現中冶XX公司委託加工的川X、泰山項目板坯XX機設備圖紙有X重所的標題和標號。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商業秘密被侵犯。某市市公安局立案偵查,調取相關圖紙送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華科知識產權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結論是:從裝配圖和零件圖表現的結構功能來看兩者無本質的區別;圖紙的相同程度和等同程度很高。又經某市大學知識產權司法鑑定所對X重所凌鋼二號150×750mm板坯XX機技術是否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徵進行鑑定,結論:符合商業秘密中技術秘密的法定技術條件。

侵犯商業秘密罪裁判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三項,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二款,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某市市中級人民法院於 2006年2月22日作出(2005)西刑二初字第9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一、被告人裴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被告人裴某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冶XX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
三、被告人裴某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冶XX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賠償負擔民事訴訟原告人某市重型機械研究所經濟損失 1782萬元,二被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裴某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X重所、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冶XX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X重所與上訴人中冶XX公司及裴某就附帶民事訴訟達調解協議。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唯原審判決適用刑事法律部分不當,應予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一)項之規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10月11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侵犯商業秘密罪裁判要旨

某市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X重所通過長期努力在板坯XX技術方面研究、開發,創新,形成了獨特的設計技術。凌鋼二號板坯XX機就是X重所在馬鞍山無法達到了凌鋼公司設計要求時,才為凌鋼重新設計的,該技術含有不對外公開、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且該技術信息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X重所對此項技術採取了保密措施,同時又與單位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職工的保密義務。據此,該技術屬於商業秘密。被告人裴某利用工作的便利盜竊單位商業秘密,允許他人使用,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應依法懲處。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冶XX公司在沒有合法取得X重所商業秘密的情形下,大量地使用該秘密,與其他企業簽訂合同,是給X重所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也是侵權行為的直接受益人,其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侵犯商業秘密罪相關詞條

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