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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

(唐代法律的總稱)

鎖定
《唐律》,是唐代法律的總稱。其淵源有律、令、格、式。律包括:《武德律》,參照隋《開皇律》製成,624年(高祖武德七年)頒行;《貞觀律》,修訂《武德律》而成,637年(太宗貞觀十一年)頒行;《永徽律》,在《貞觀律》的基礎上重修編成,651年(高宗永徽三年)頒訂;《開元律》,對《永徽律》稍有損益,於737年(玄宗開元二十五年)頒行。 [1] 
中文名
唐律
主要立法
開元律》、《大唐六典》
制定過程
《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

唐律簡介

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五十三條格”。
(2)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
(3)永徽時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唐律歷史背景

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唐律為了保護封建官吏的利益,將官吏犯罪劃分為公罪和私罪,並規定了不同的判刑原則。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稱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法系的代表,在中國以及東南亞法制史上具有深遠影響。唐律疏義的篇章體例和開皇律、武德律、貞觀律是一脈相承的,共分為12篇、30卷、502條。一般和姦罪,徒一年半;但如,部曲、雜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奴奸良人則又加一等,徒二年半;如系強姦則處以流刑,以故折傷者絞。
貞觀律》是唐太宗房玄齡、裴弘獻等人根據《武德律》編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篇名依次為名例、衞禁、職制户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捕亡、斷獄等,於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永徽律》以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議》中。
封建社會,法律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根據這種原則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謀反、謀大逆、謀叛等定為“十惡”罪,犯者不得赦、減或贖免。其次,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嚴禁妄認、盜賣、盜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維護各種封建性的等級特權,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減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則比“凡人”加等論罪。《唐律》還起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各成員之間的關係,以及保證統治機構正常運行的作用。
《唐律》是傳世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對亞洲許多國家產生過顯著影響。

唐律制定過程

  1. 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開皇律》為藍本,共十二篇,五百條。
  2. 貞觀律》基本確定了唐律的主要內容和風格,增設加役流,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以及類推原則與制度。
又稱《唐律疏議》,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長孫無忌李勣等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學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於永徽四年十月經高宗批准,將疏議分附於律文之後頒行。計分12篇,共30卷,稱為《永徽律疏》。至元代後,人們以疏文皆以“議曰”二字始,故又稱為《唐律疏議》。
《永徽律疏》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説明,而且儘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永徽律疏》的完成,標誌着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作為中國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徵,成為中華法系代表性法典,對後世及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

唐律罪名與刑罰

(一)五刑
1、死刑。唐律只規定絞、斬兩種死刑,較前代輕緩了很多。
2、流刑。唐律規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規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還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二)“十惡”制度
是指嚴重威脅專制君主統治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血緣倫理關係的犯罪。唐律“十惡”按性質劃分,可以歸為三類:
1、威脅、損害皇帝人身、權力、尊嚴的犯罪。主要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以及大不敬
2、嚴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殘忍的犯罪。主要包括:不道。
3、破壞封建倫常關係的犯罪。主要包括: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三)六殺
唐律區分了殺人罪的六種情形,即謀殺(預謀殺人)、故殺(臨時犯意)、鬥殺(鬥毆中激憤殺人)、誤殺(因為種種原因殺錯殺人對象)、戲殺(以力共戲,殺人)、過失殺(由於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而殺人)六種情況。根據殺人主觀故意、客觀行為表現等,唐律給予不同的處罰,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備和立法技術的進步。
(四)六贓
就是指六種非法獲得公私財物的犯罪。包括(1)受財枉法:收受財物枉法。(2)受財不枉法:收受財物,即使不枉法,也要處刑。(3)受所監臨: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管轄範圍內百姓或者下屬財物。(4)強盜:暴力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5)竊盜:隱秘手段竊取公私財物。(6)坐贓: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職權收受財物的行為。
(五)保辜
對於手足傷人和器物傷人等犯罪,唐律根據情節輕重規定了不同的處罰,對於傷害後果不是能夠立即顯現的,特別規定了保辜制度。也就是規定一定的觀察時期,在限定的時期內死亡的,傷人者承擔殺人的責任;在規定的期限外死亡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傷人者只承擔傷人的責任。唐律規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傷人者的刑事責任,儘管有不科學的地方,但仍然是一個進步。
參考資料
  • 1.    郭翔.犯罪學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