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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是對刑法條文的具體修正,與現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為了懲治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在1999年12月25日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1999年12月25日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24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 [6]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頒佈時間
1999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發佈歷程

1997年新《刑法》生效後,我國已對其進行了十二次修正。分別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的刑法修正案(十),2020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2023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二)。
2023年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公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於12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舉行,並介紹本次常委會會議擬審議的法律草案主要情況。其中,即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進一步調整、提高了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等相關賄賂犯罪的刑罰,加強犯罪懲治。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4-5]  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公司、企業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6] 
2024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補充規定(八)》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調整1個罪名,即將“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調整為“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全文內容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人大代表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七號)
為了懲治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對刑法作如下補充修改:
一、在第一百六十二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將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四、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五、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修改為:“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修改為:“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户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原第三項改為第四項。
九、本修正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內容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從三個方面做出主要修改:
一是在草案第一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二款、第二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二款中增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企業章程規定”的條件。這樣,符合規定的同類營業和有關關聯交易不構成犯罪,與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做好銜接。
二是完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規定,將犯罪主體由“董事、經理”修改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加“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作為犯罪成立條件,準確界定和把握好此類犯罪的處罰範圍。
三是進一步完善行賄罪從重處罰情形,對原規定進一步修改整合,準確、妥善劃定從重處罰情形 [3] 
刑法修正案(十二)共八條,進一步修改完善行賄犯罪規定,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答記者問

1. 記者:刑法修正案(十二)如何體現加大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執法司法中如何準確把握?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許永安:腐敗治理是一項長期、系統工程,是刑事立法一直關注研究的重點問題之一。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近些年不斷完善反腐敗刑事法律制度,加大懲處力度。關於腐敗治理和行賄犯罪,我們要深刻認識到,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幹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行賄與受賄是一體兩面,行賄人“圍獵”是政治生態的一個重要“污染源”,行賄不禁,受賄不止。當前實踐中存在對行賄懲處偏弱的情況,對於行賄犯罪的查處和打擊與人民羣眾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需要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對行賄犯罪作出修改完善,進一步織密法網、加大處罰力度。這次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礎上對行賄犯罪又一次作出重要修改。
此次修改的總體精神和要求是,將黨中央從嚴懲治行賄的政策要求上升為法律規定,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進一步加大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列舉了嚴重行賄情形。具體包括七種情形: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明確規定對這七類行賄行為要從重處罰。從重處罰的精神不僅體現在司法適用中的量刑方面,也體現在監察執法環節查處方面。
二是調整提高單位行賄罪的刑罰。實踐中,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規避處罰,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各方面反映對單位行賄懲處力度不足,刑法因此作了相應修改。
三是對其他賄賂犯罪的刑罰作出相應調整。我國刑法根據賄賂犯罪的主體、對象、行為等不同,規定了較多罪名,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作出調整後,為貫徹從嚴懲治的精神,相應地調整對單位行賄罪等其他賄賂犯罪的法定刑,做好銜接和平衡。
2. 記者:人民法院如何貫徹落實刑法修正案(十二),依法懲治行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 馬巖: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抓住斬斷“圍獵”腐蝕、權錢交易利益鏈條的關鍵,對於剷除腐敗問題產生的土壤和條件,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審判工作中,要重點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堅持依法懲處行賄犯罪。行賄不查,受賄不止。要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切實扭轉“重受賄、輕行賄”的觀念。要始終堅持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在保持懲治受賄犯罪高壓態勢的同時,切實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
二是突出重點、精準有效懲治。對於多次行賄、鉅額行賄、向多人行賄、危害一方政治生態的行賄人,依法從嚴懲處。對於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的,依法嚴懲不貸,保持零容忍震懾不變、高壓懲治力量常在。
三是深化標本兼治、系統施治。加大對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和糾正力度,加大對行賄犯罪分子財產刑適用和執行力度,決不讓其從中獲利。進一步推動完善對行賄人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合力懲戒行賄犯罪,持續發力、縱深推進反腐敗鬥爭。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制定《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將結合刑法修正案(十二)新規定、新要求,明確單位行賄、對單位行賄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統一法律適用,確保刑法修正案(十二)得到全面、正確和有效的實施。
3. 記者:以往司法實踐中,一些執法辦案人員在查辦案件中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的傾向。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後,如何把握立法精神,加強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高景峯:黨的二十大強調“以零容忍態度反腐懲惡,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以往查處賄賂犯罪過程中,由於涉及人數多、查處難度大等因素的影響,一定程度上出現“重受賄、輕行賄”現象。近年來,檢察機關加強與監察機關、審判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辦案質量不斷提高,落實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決策部署的成效正在彰顯。2022年12月,最高檢專門印發《關於加強行賄犯罪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部署要求,結合辦理行賄犯罪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各級檢察機關立足職能從嚴懲治行賄犯罪、提升辦案質效提供規範指引,助力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推動懲治腐敗問題標本兼治。
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後,檢察機關將結合落實《關於加強行賄犯罪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立法精神,加強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
第一,提高政治站位,更新執法司法理念。深刻領會“受賄行賄一起查”決策部署的重大政治意義,充分認識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幹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堅決摒棄“重受賄輕行賄”的認識偏差,以“遏源”“斷流”的堅定決心和務實舉措,依法精準有力懲治行賄犯罪。
第二,嚴格落實配合制約法定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對受賄案件中行賄行為的審查,依法將行賄犯罪線索及時移送監察機關,同時跟蹤處置,確保依法追究落到實處。重點審查行賄案件量刑偏輕或不均衡等問題,綜合運用判決同步審查、抗訴、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等方式,依法進行審判監督。
第三,加大對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和糾正力度。對於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嚴格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對於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非財產性利益,建議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等規定通過撤銷、變更等措施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進一步做好源頭預防相關工作。繼續做好涉行賄犯罪企業合規工作,促進企業依法依規經營;充分運用辦案大數據,分析研判常見多發行賄犯罪的特點和背後管理漏洞,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檢察建議或專項報告,促進社會治理;結合辦案加強普法宣傳,解讀相關政策和法律,增強社會公眾對行賄犯罪的免疫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氛圍。
4. 記者:公安機關將採取哪些措施貫徹落實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 孫萍:刑法修正案(十二)充分體現了對民營企業平等保護的精神,對公安機關執法活動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公安機關將進一步規範涉企執法活動,從制度、機制和實踐各方面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規範。會同最高檢有關部門儘快研究起草《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為刑法修正案(十二)涉及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等三個罪名的執法司法提供明確依據。
二是強化涉企案件執法監督。會同最高檢進一步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工作機制,加強公安機關執法監督與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的相互銜接,提升監督效能和辦案質效。進一步強化案件審核和執法全流程監督,完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充分發揮“12389”企業訴求平台作用,嚴肅處理公安機關違規受立案、插手干預經濟糾紛、違規收費處罰等損害企業利益問題。
三是推進羈押必要性評估工作。推動嚴格適用《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定》,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依法規範適用拘留、逮捕等羈押性強制措施,在保障辦案的前提下儘可能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
四是依法保障企業財產權益。持續整治逐利執法和超職權、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等執法活動的頑瘴痼疾,集中排查糾正不規範凍結等執法問題,探索利用大數據和信息化手段加強執法監督。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