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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

鎖定
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據此,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預備階段或者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實行行為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作為故意犯罪特殊形態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現的形態。犯罪中止與中止行為本身具有密切聯繫:沒有中止行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形態,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態是中止行為造成的結局。犯罪中止與中止行為又有嚴格區別:從自動放棄犯罪和防止犯罪結果的意義上而言,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換言之,中止行為之前的行為是行為人應受處罰的根據;中止行為本身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因此,不可將犯罪中止與中止行為混為一談。
中文名
犯罪中止
外文名
Discontinuance of crime
來    源
刑法
定    義
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
分    類
犯罪停止形態
實踐形態
預備中止、未實行終了的中止等

犯罪中止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成立條件

犯罪中止與中止行為雖然具有本質區別,但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的特徵與中止行為的特徵就成為表裏關係,論述了中止行為本身的成立條件,也就説明了犯罪中止的特徵或成立條件。
(一)中止的時間性
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之後、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在犯罪過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實行階段,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未遂的重要區別。不過,從犯罪的實質考慮,一般沒有必要處罰預備階段的中止犯。“在犯罪過程中”也表明,中止前的行為處於犯罪過程中,已經是犯罪行為;產生犯意後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行為便放棄犯意的,不成立中止犯。“在犯罪過程中”還表明,犯罪尚未形成結局,既不是既遂,也不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實行犯罪或未得逞,因而具有變更的可能性;犯罪預備、未遂、既遂都是一種結局狀態,行為呈現結局狀態後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犯罪既遂後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預備與未遂後,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中止的時間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決定的,即“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決定了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中止不能發生在既遂之後,但如果對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釋(使既遂標準提前),也可能人為地限制中止的成立範圍。
(二)中止的自動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誌。

犯罪中止處罰原則

中止犯中的“造成損害”實際上是指構成另一輕罪的既遂犯,所以,對“造成損害”的中止犯量刑時,既要受刑法第63條規定的制約,也要與輕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實踐相協調,即不應超過輕罪的法定刑裁量刑罰。例如,一般情節的故意殺人中止,如果造成了輕傷,原本應在輕傷害的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內裁量刑罰。但是,由於受刑法第63條關於減輕處罰規定的制約,只能在下一個量刑幅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裁量刑罰,所以,此時判處三年徒刑乃至緩刑,才是合適的;倘若判處更重的刑罰,則明顯難以實現罪刑之間的協調。人户搶劫、持槍搶劫致人輕傷後自動中止搶劫行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致人輕傷後自動中止姦淫行為的,也應如此。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刑法第24條的規定,對於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但是,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對沒有造成損害(或擴大“損害”範圍)的中止犯沒有免除處罰而僅減輕處罰的現象。例如,某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為:2014年4月13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張某突然張開雙手撲向被害人李某面前,企圖以驚嚇的方式搶走李某手裏挽着的一個手提包。李某受到驚嚇後立即蹲下並大聲呼叫求救。張某遂放棄搶劫並逃走,隨後被巡邏民警抓獲。判決指出:“被告人張某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犯搶劫罪(中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然而,既然認定張某的行為成立搶劫罪的犯罪中止,由於其搶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損害,就不能減輕處罰,只能免除處罰。

犯罪中止常見情形

(一)基於驚愕、恐懼而放棄犯行
例如,以殺人故意砍殺一刀後,發現被害人流血異常而驚愕,進而停止了殺人行為。持主觀説與限定的主觀説的學者一般認為,這種情形不符合自動性的條件(也有例外)。但持相反觀點的人認為,完全不被外界事實觸動而產生中止動機的情況,是幾乎不可能的,不能以放棄犯行是基於驚愕、恐懼為由,而否認中止行為的任意性。本書認為,在這種情形下,行為人依然認識到客觀上可以繼續實施犯罪,甚至可能是擔心造成重大後果而放棄犯罪,故不影響中止犯的成立。
(二)因為嫌棄、厭惡而放棄犯行
例如,對婦女實施了暴力的強姦犯,發現婦女面部被潑灑過硫酸,產生了嫌棄、厭惡之情,沒有實施姦淫行為。應當認為,嫌棄、厭惡之情與自動性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一般來説,在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以實施姦淫行為的情況下,如果不是基於外部強制而放棄姦淫行為的,就應認定為中止犯。但是,如果嫌棄、厭惡之情壓制了行為人的行為意志,導致其被迫放棄犯罪,則宜認定為犯罪未遂。
(三)擔心被發覺而放棄犯行
對此需要具體分析:因為擔心被當場發覺而不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所以放棄犯行的,不具有自動性;擔心被當場發覺而使自己名譽受到損害,所以放棄犯行的,具有自動性;擔心被當場逮捕而放棄犯行的,不具有自動性;擔心日後被告發、逮捕與受處罰而放棄犯行的,具有自動性。
(四)被第三者發現而放棄犯行
一般來説,在犯罪過程中被第三者發現而放棄犯行的,不具有自動性。但是,倘若第三者與行為人具有密切關係,行為人知道第三者不會告發和抓捕自己,只是擔心丟臉面等放棄犯行,仍然可以認定為犯罪中止。此外,在當時的情況下,如果第三者的發現對於行為人完成犯罪沒有任何影響,第三者也沒有實施阻止、報警等行為,行為人基於其他考慮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犯罪中止。
(五)基於目的物的障礙而放棄犯行
這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財產犯罪時,因為沒有發現當初預想的目的物而放棄犯行的情況。對此應具體分析:行為人沒有盜竊特定財物的意圖,只是想竊取一般財物時,雖然財物達到了刑法上的數額較大標準,但行為人認為財物價值不高而不竊取的,宜認定為中止犯(當然可能存在爭議);行為人意圖竊取特定財物,但不存在特定財物的,即使沒有竊取其他財物,一般也不成立中止犯,如以竊取現金的意圖進入女性宿舍,發現宿舍內只有女性衣物沒有現金,而沒有竊取財物的,不成立中止犯;打算搶劫鉅額現金,但對方只有少量現金而沒有劫取的,不成立中止犯。
(六)基於被害人不符合行為計劃而放棄犯行
這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害個人專屬法益的犯罪時,因為發現對方不是自己所要侵害的對象而放棄犯行的情況。例如,甲想殺害仇人乙,在瞄準對方正要扣動扳機時發現對方不是乙而是他人,而放棄了犯行。對此,應認定殺人未遂,而不能認定為殺人中止。一方面,在這種情況下,已經成立殺人未遂,而不可能再中止。另一方面,這種情況下放棄犯行並不能表明甲已經回到合法性的軌道,或者説,甲還具有實施殺害乙的行為的可能性,因而依然具有特殊預防的必要性。
(七)發現存在手段障礙而放棄犯行
對此應區分為兩類情形:其一,如果行為人發現自己準備的手段不能完成犯罪,而且在當時的情況下不存在通常的替代手段,或者雖然存在替代手段但行為人沒有認識到這種手段的,只能認定為犯罪未遂。例如,甲向幾十米外的被害人乙開槍射擊,但由於子彈卡殼不能發射。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選擇的餘地,只能認定為犯罪未遂。再如,行為人開槍後沒有打中但誤以為槍中沒有子彈了,或者撬開車門後不知道如何發動汽車的,也只能認定為犯罪未遂。其二,如果行為人發現自己準備的手段不能完成犯罪,但當時容易採用替代手段,行為人也認識到可以採用替代手段但沒有采用的,應認定為犯罪中止。例如,行為人為了殺害他人攜帶了多種兇器,在一種兇器不起作用時,行為人可以使用其他兇器但不使用的,應認定為殺人中止。
(八)發現對方是熟人而放棄犯行
對此,可能需要根據犯罪的類型與一般人的觀念對“熟人”是否屬於壓制行為人犯罪意志的原因做出區別判斷。例如,行為人夜間實施暴力意欲強姦婦女,但在實施暴力行為的過程中發現對方是熟人,進而放棄強姦行為。
(九)因為已經實現構成要件外的目標而放棄犯行
例如,甲為了阻止乙與自己的女兒丙談戀愛,以殺人故意向乙開槍,但沒有打中,乙隨即答應不再與丙來往,甲沒有繼續開槍。倘若認為第一槍未打中成立實行終了的未遂,甲便不成立殺人中止。如若認為甲因實現了構成要件外的目標而放棄行為不值得褒獎,甲也成立殺人未遂。但本書認為,雖然甲的構成要件外的目標已經實現,但甲確實在可以繼續開槍的情況下放棄了繼續開槍的行為,宜認定為殺人中止。
(十)不能滿足特定傾向而放棄犯罪
例如,具有性虐待傾向的甲意圖強姦乙,乙意識到自己不能逃脱,反抗也沒有意義,為了避免進一步傷害,表示願意與甲性交。但由於乙的表現不能滿足甲的性虐待傾向,甲放棄了姦淫行為。顯然,甲並沒有自動地回到了合法性軌道,因而只能認定為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案例剖析

案例名稱:陳某故意殺人案
案例類型:福建省寧德市霞浦縣人民法院 / 一審
(一)案情介紹
被告人陳某因多次向前妻鍾某催討欠款無果,心生不滿,揚言要殺死由其撫養的親生女兒陳某某(被害人,時年5歲)以威脅鍾某。2013年8月27日11時許,陳某帶陳某某乘坐摩托車外出,途中再次向鍾某催討欠款未果,遂將陳某某手腳拎起,頭部朝下,連續往柏油路面撞擊數下。陳某某當場口吐白沫,不省人事。陳某見狀頓感後悔,抱起陳某某乘坐摩托車來到霞浦縣公安局水門派出所求救並投案。陳某某被民警送往醫院搶救,因陳某某雙側額葉腦挫裂傷,硬膜外血腫,顱前窩、顱中窩、右側額骨、左側枕顳骨和右側眼眶等多處骨折損傷,構成重傷,經搶救後脱離生命危險。
(二)判決結果
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霞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因家庭糾紛殺害自己的未成年女兒,致其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陳某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並有效防止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且其在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三)裁判要旨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行為人因家庭糾紛殺害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致其重傷,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行為人有犯罪中止和自首情節,因此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於中止犯,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案件評析
本案是一起離異夫妻之間因為經濟糾紛產生矛盾,而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傷害的案件,屬於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根據當前的刑事政策,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一般酌情從寬處罰。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中,雖然有的也屬於“因戀愛、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犯罪,但在量刑時並非一概從寬,必須區分不同情形進行不同處理。比起成年的家庭成員,未成年人因為缺乏自我保護能力,遭受家庭暴力的傷害後果更加嚴重。司法對於未成年被害人,應當採取特別、優先的保護原則,對於針對未成年家庭成員實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依法從嚴懲處。本案被告人陳某因與前妻存在經濟糾紛未能解決,採取倒拎住女兒陳某某的手腳,使其頭部撞擊路面的手段,致使陳某某重傷。法院認定陳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定罪準確。其法定刑本為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陳某具有犯罪中止情節,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同時又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適當。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霞浦縣人民法院考慮到被告人與被害人系父女,且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引入了心理諮詢師對被害人進行心理輔導。同時,因本案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庭審時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羣眾代表、媒體代表旁聽,並對庭審進行微博直播,其中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部分進行了技術處理。案件宣判後,法院及時與霞浦縣關工委、婦聯等部門溝通聯繫,妥善解決被害人以後的生活、學習及撫養權歸屬等問題。這些措施從實質上保護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有利於被害人走出陰影,健康成長。

犯罪中止相關詞條

首要分子 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