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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

鎖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文名
詐騙罪
外文名
crime of fraud
定刑依據
刑法

詐騙罪定義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法條依據

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 

詐騙罪相關司法解釋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諒解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2)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1)、(2)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佔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十條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第十一條 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詐騙罪犯罪構成

詐騙罪欺騙行為

欺騙行為的內容是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現實生活中,詐騙罪的欺騙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有語言欺騙也有文字欺騙等。

詐騙罪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欺騙行為必須使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即使受騙者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騙行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認識錯誤必須是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

詐騙罪使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處分財產的具體表現通常有直接交付財產、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承諾免除行為人的債務等。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宜認定為詐騙罪。

詐騙罪行為人或者第三者獲得財產

欺騙行為使對方處分財產後,行為人或第三者獲得財產。獲得財產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積極財產的增加,如將被害人的財物轉移為行為人或第三者佔有,或者獲得債權等財產性利益;二是消極財產的減少,如使對方免除或者減少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債務。

詐騙罪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我國刑法要求詐騙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騙行為導致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或者導致發生了財產損失的緊迫危險。其中的被害人不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單位與國家。比如,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成立詐騙罪。

詐騙罪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同時,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詐騙罪常見情形

電信詐騙,如盜用QQ號碼、微信等通許賬户後冒充熟人詐騙
本類型案件系犯罪分子使用通訊網絡詐騙常見手段之一即盜用微信號碼冒充熟人詐騙。犯罪分子先利用木馬病毒盜取他人的微信號碼,後通過微信與其親朋好友聊天,以一定事由要求受害人幫助匯款,並將自己事先準備的賬號發給受害人,讓其往指定賬户匯款或轉賬。受害人信以為真,未經其他方式核實即按照對方要求進行匯款,從而上當受騙。此案提醒大家使用微信或微信時要開啓安全軟件,防範木馬病毒和釣魚網站,不要隨意打開陌生人發來的鏈接以及文件。
冒充內部人員詐騙,如冒充“北京福彩3D信息中心”人員可提前獲知中獎信息進行詐騙
犯罪分子抓住人們貪圖便宜的心理,誘導其上當受騙。此案提醒大家,切莫相信這種不勞而獲的中獎信息。要提高自身防騙能力,犯罪分子所説的“北京福彩3D信息中心”是虛構的,彩票是一項公益性事業,每期開獎號碼是隨機的,也不可能提前預測。
冒充公檢法人員詐騙,如犯罪分子冒充“公、檢、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轉賬至安全賬户
本案是由多人組成的團伙實施的電信詐騙案,犯罪分子使用通訊網絡詐騙常見手段之一即“安全帳户”詐騙,犯罪分子冒充“公、檢、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涉嫌洗錢、販毒、黑社會、信用卡透支欠費以及其他違法犯罪事由,或醫保卡、社保卡、身份證被盜為由,恐嚇受害人,騙其把全部資金轉到所謂的“安全賬户”實施詐騙。在此提醒大家遇到此類情況,要堅持“三不”原則,不輕易相信,不透露個人信息,不向陌生人轉帳。
冒充熟人詐騙,如使用“魔音手機”冒充不同角色人員實施詐騙案
隨着科技的進步,手機的功能越來越豐富,魔音變聲手機可以使通話者的聲音轉變成多種不同的聲音,達到男變女、女變男、年輕變年老的效果。犯罪分子利用魔音手機一人假扮成多種角色進行詐騙,是網絡詐騙的一種新型手段。此案提醒人們,網絡是虛擬的空間,對素未謀面的陌生人,光靠電話聯繫還不夠,對方要求轉帳或匯款等重大事項需要謹慎,以防被騙。
冒充衞生、財政系統人員,如領取新生兒補貼實施詐騙案
犯罪分子以有關部門發放“補貼”、“補助”、“獎金”為由,要求被害人提供個人銀行卡號,並存入一定金額與指定的銀行卡綁定,方能領取相關款項。犯罪分子讓被害人按其提示操作,乘機將被害人卡內金額轉走。此案提醒大家,一旦接到此類電話或短信,切勿輕信,更不要到ATM機操作,發現此類詐騙行為,應及時報警,為警方提供破案線索。

詐騙罪基礎舉證

詐騙罪書面報案材料與報案人身份證件

可以口頭報案,但是為了事情能順利解決,最好準備好書面報案材料。要寫清楚事情發生的經過和具體內容,可能的話,再寫上你認為構成犯罪的理由。

詐騙罪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資料

最好是犯罪嫌疑人的真實信息,如果對方留的是假的也要儘量提供,其中或有線索;

詐騙罪關於詐騙行為的證據

證據主要是兩方面,第一是證明自己被騙的證據,第二是財產給付的記錄,前者包括微信、支付寶、電話聊天記錄、能夠證明事情發生經過的證人證言、相關文件材料等,後者包括銀行轉賬記錄、交付現金情況、微信、支付寶交易記錄、車輛、房產過户等能證明把金錢或者財產交付給對方的時間、地點、過程。

詐騙罪糾紛管轄

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轄規定,刑事案件一般在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報案。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更為合適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負責辦理。

詐騙罪救濟手段

詐騙罪尋求刑事立案與治安處罰

財物被騙,受害人應當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受理審查確定案件性質。如果確有犯罪事實,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的,刑事追訴期限為五年,不構成犯罪屬於治安案件的,追訴時效期限為六個月。受害人可在六個月內報警,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治安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財物被騙,受害人要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受理審查確定案件性質。如果構成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的,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不構成犯罪的,治安案件追訴期限為六個月,受害人可在六個月內報警,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治安處罰。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詐騙罪民事訴訟

行為人因詐騙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對法院認定的犯罪金額承擔刑事退賠義務,這個金額即使一時沒有賠償,但也不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救濟方式是通過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來獲得賠償。法院沒有認定的部分,如有相關證據,可以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尋求救濟。

詐騙罪常見問題

詐騙近親屬財物的是否會構成詐騙罪?
會,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符合詐騙罪標準的,同樣構成犯罪。但如能得到近親屬諒解的,司法機關一般不按犯罪處理。如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會酌情從寬處理。
如不知道交易物為詐騙案贓款/物,通過正常交易獲得,是否會被司法機關追繳?
這是一個判斷是否為“善意取得”的問題,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分析,比如:
(1)對於貨幣或無記名有價證券,通常可以對抗司法機關的追繳。
(2)對於經拍賣或公共市場上購買的贓物,通常可以對抗追繳。
(3)對於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專營專賣物品,不能對抗追繳。
(4)如果取得的只是贓物的抵押權而不是所有權(比如詐騙人把贓物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取得的就是贓物的抵押權),不能對抗追繳。
刑事已判決,還能就同筆款項民事再起訴嗎?
不能,如詐騙金額已被刑事判決書認定為贓款,則不能進行民事訴訟。只要刑事判決書中明確了相關的犯罪數額及對應的受害人範圍、數額,被害人應先等待執行程序來彌補自己的損失。但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有可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配偶、合夥人、抽逃資金的股東等,可以將他們追加為共同被執行人。
詐騙後如主動退贓,可以減免刑罰嗎?
可以,主動退贓屬於法定從寬處罰情形之一。如果詐騙人在一審宣判前積極主動退贓、退賠,可以根據退贓/賠的情況,免/減刑事處罰或者不被起訴。
案發前已追回的詐騙款,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不計入。在認定詐騙罪數額時,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應扣除,按最後實際詐騙所得數額計算。

詐騙罪案例剖析

石某某、俞某某、李某某詐騙案
案例類別:人民司法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詐騙罪案情介紹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俞某某、李某某。
被告人石某某、俞某某、李某某於2014年8月間,在明知上海市山東南路79弄某租用居住公房承租人胡某某已死亡,租賃户名無法變更,應由出租人收回房屋的情況下,為獲取徵收利益,石某某召集俞某某、李某某等人於2014年8月共同簽訂購房協議,約定共同出資購買該房屋。俞某某、李某某分別出資25萬元後,由石某某出面向胡某某侄女胡某甲、胡某乙共支付40餘萬元,取得了涉案房屋租賃憑證及胡某某的死亡證明等材料。同年12月,石某某、俞某某、李某某協商一致,由俞某某的母親張某某假冒胡某某配偶,後經石某某操辦,通過偽造的張某某户籍證明、户口簿等材料,將涉案房屋租賃户名變更為張某某。2015年5、6月間,石某某、俞某某、李某某在明知其控制的張某某並非合法承租人的情況下,仍以張某某名義參與徵收,意圖騙取涉案房屋徵收補償款(其中被徵收房屋補償金額為1044501.13元),後因案發而未能獲得相應錢款。2016年12月28日,俞某某、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本案事實。次日,李某某接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但到案之初未如實供述本案事實,後對本案事實供認不諱。
黃浦區檢察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石某某、俞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訴。

詐騙罪判決結果

黃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某、俞某某、李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石某某、俞某某、李某某的行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石某某系主犯;俞某某、李某某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三名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均可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以詐騙罪分別判處石某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萬元;俞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5000元;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石某某提出上訴,認為本案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案發時石某某等人尚未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系犯罪預備。辯護人亦列舉了多個類似案例,認為本案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石某某及原審被告人俞某某、李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涉案房屋的徵收主體系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且根據相關規定,房屋徵收過程中可以通過訂立補償協議或作出補償決定的方式對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故本案中,即使石某某等人已經簽訂徵收補償協議,該協議也不具有規範市場行為的性質,不屬於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範疇。石某某等人通過欺騙手段變更了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並參與了房屋徵收的部分過程,已經着手實施了犯罪,只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應屬犯罪未遂。綜上,石某某及其辯護人關於本案應定性為合同詐騙罪且屬犯罪預備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均不予採信和採納。原判根據石某某、俞某某、李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判決並無不當,且訴訟程序合法。上海二中院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詐騙罪裁判要旨

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以後,房屋徵收補償法律關係的主體和,性質均發生了變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在本質上屬於行政協議,不屬於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行為人在簽訂、履行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徵收補償款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

詐騙罪案件評析

該案中,辯論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是該案應認定為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一種觀點認為,石某某等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在簽訂、履行房屋徵收補償協議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另一種觀點認為,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屬於行政協議,不屬於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本案應認定為詐騙罪。
第一,從協議主體看,房屋徵收補償
協議中雙方主體的法律地位並不平等,違背了合同詐騙罪中合同主體的平等性
首先,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中雙方主體的地位不平等,具有明顯的行政協議特徵
2001年《拆遷條例》實行拆遷行政許可制度,由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向政府申請拆遷行政許可,獲批後由建設單位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政府作為裁決者負責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是平等主體。而2011年《徵收條例》規定的徵收補償法律關係的一方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另一方主體是被徵收人,政府的角色由裁決者變為合同當事人。《徵收條例》還將政府的房屋徵收決定作為房屋徵收的前置程序,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所確定的補償方案,與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在此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並非從事單純的民事行為,而是為了完成房屋徵收決定所確定的行政任務,落實政府對被徵收人的補償責任,履行房屋徵收管理職能,在簽約過程中始終處於支配地位。因此,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雙方主體之間具有行政法上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屬於典型的行政協議。
其次,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應當具有主體平等性
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即主體平等、合同自由、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市場規則。其中,主體平等是市場經濟中合同雙方的首要特徵,包括主體地位平等和權利義務平等兩個方面。主體地位平等,要求合同雙方系平等的市場主體,具有締約與否的意志自由,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欺騙等方式與對方簽訂合同。權利義務平等,要求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要充分協商、達成合意,互相享有權利,互相承擔義務,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平等互利、等價有償原則。據此,國家合同、行政合同、勞動合同等因不符合合同主體的平等性特徵,均不屬於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本案中,房屋徵收的主體是黃浦區房屋管理局,石某某等人虛假取得涉案房屋的承租權後,以房屋承租人的身份接受黃浦區房屋管理局委託的上海黃浦第二房屋徵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開展的意願徵詢、入户調查及房屋評估等。如本案未案發,石某某等人將正式與黃浦區房屋管理局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但該協議的雙方主體無論在地位上還是權利義務上均不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上的平等主體,與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有本質區別。
第二、從協議的目的和內容看,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的需要,與合同詐騙罪中以維護市場秩序和財產關係為目的的合同明顯不同
首先,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作為行政協議,其目的是實現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的需要
2011年《徵收條例》將公共目的性作為房屋徵收的前提條件,明確規定人民政府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給予公平補償。如前所述,《徵收條例》還將政府的徵收決定作為房屋徵收的前置程序,徵收決定中所包含的補償方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通過相關決策程序討論決定,補償資金由公共財政支出,專户存儲、專款專用,具有濃厚的公權力色彩。徵收補償協議所包含的內容,雖具有民事合同的形式特徵,但實質上受到補償方案的制約,受制於補償方案的整體框架,不可能實現完全的契約自由。故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是對政府房屋徵收決定的具體實施和落實,目的是實現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的需要。
其次,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在目的和內容上應當體現市場經濟秩序和財產關係
合同詐騙罪侵犯的複雜客體,既包括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又包括公私財產所有權。其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該罪的主要保護客體。合同詐騙罪的合同存在於市場經濟活動中,反映並規範市場的交易秩序和動態的財產流轉關係,是財產在不同主體之間進行流轉的主要載體。存在於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合同,包含了市場主體、交易對象、交易價格、供給需求市場競爭等多種市場要素,具有規範市場秩序和動態財產關係的典型特徵。因此,與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和財產流轉關係無關的合同,如主要規範人身關係的婚姻、監護、收養、繼承協議,主要規範行政管理關係的行政協議,主要規範勞動管理關係的勞動合同等,都不屬於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本案中,黃浦區房屋管理局因舊城區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根據黃浦區人民政府發佈的房屋徵收決定,擬對涉案的山東南路租用居住公房進行徵收,並與眾多被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該協議中雖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內容,但補償資金由公共財政支出,補償方案受制於房屋徵收決定的整體框架,在本質上體現一種行政管理關係。該協議並不能反映市場經濟的交易秩序和財產流轉關係,不能體現供給需求、市場競爭、合同自由等市場要素,在性質上與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有本質區別。
第三、從糾紛解決方式看,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具有行政協議的爭端解決特徵,與合同詐騙罪中民事合同的糾紛解決方式明顯不同
行政協議的糾紛解決機制不同於民事合同。一是行政機關直接利用其優益權,通過解釋、變更、解除合同,以及行政監督、行政和解、行政制裁等方法,實現行政目的;二是行政機關通過向法院申請非訴執行、行政相對人通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實現各自的合同目的;三是因行政協議具有合同性,有關合同的效力、違約責任等,可參照適用民商事法律的規定。
2011年《徵收條例》施行後,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在爭端解決方面具有明顯的行政協議特徵。首先,《徵收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實踐中,被徵收人起訴房屋徵收部門屬於典型的行政訴訟。其次,《徵收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再次,《徵收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屬於民商事合同,目的是規範市場經濟中的合同秩序和財產關係。此類合同產生糾紛後,在其對法秩序的侵害尚未達到犯罪程度時,應根據民商事法律的規定,以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等途徑解決糾紛。因此,從糾紛解決方式來看,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也不屬於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綜上,在房屋徵收過程中,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騙取補償款,因該協議在本質上是一種行政協議,不屬於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故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但該行為可以認定為詐騙罪,因為合同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之間是特殊與普通的關係,二者在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方面基本相同,區別在於合同詐騙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強調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要發生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要通過簽訂、履行民商事合同的方式進行詐騙。而普通詐騙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私財產權利,所有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產的行為,在不能構成其他特殊類型詐騙罪的情況下,均可以認定為普通詐騙罪。

詐騙罪相關詞條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