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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春華
(天津擺設射擊攤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老太太)
鎖定
- 中文名
- 趙春華
- 性 別
- 女
- 女 兒
- 王豔玲
趙春華人物事件
判決書説明,公安機關在巡查過程中將趙春華抓獲歸案,當場查獲槍狀物9支及相關槍支配件、塑料彈,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涉案9支槍狀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趙春華的女兒王豔玲在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表示,“我們就覺得這是一個玩具槍,被鑑定為槍支,想都不敢想。就是1.8焦耳每平方釐米,是這個標準,我母親那個所謂的槍,鑑定出來的數值都是二點幾,二點零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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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春華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趙春華上訴後,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間,趙春華在天津市河北區李公祠大街海河親水平台附近擺設射擊攤位進行營利活動。同年10月12日22時許,趙春華被公安機關巡查人員查獲,當場收繳槍形物9支及配件等物。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涉案9支槍形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趙春華二審宣判
2017年1月26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支上訴一案,並依法當庭宣判。
二審法院認為,趙春華明知其用於擺攤經營的槍形物具有一定致傷力和危險性,無法通過正常途徑購買獲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觀故意。趙春華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6支,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屬情節嚴重,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慮到趙春華非法持有的槍支均剛剛達到槍支認定標準,其非法持有槍支的目的是從事經營,主觀惡性程度相對較低,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相對較小,二審庭審期間,其能夠深刻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等情節;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議對趙春華適用緩刑,故酌情對趙春華予以從寬處罰。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趙春華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綜合考慮趙春華的各種情節,對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上訴人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趙春華律師辨護
趙春華的辯護律師、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之前曾樂觀表示,趙春華今天被釋放回家,與家人一起過年的概率還是很高的。徐昕説,他分別於本月9號和17號向法庭提出對趙春華取保候審,但沒有獲准。一度以為二審開庭要等春節之後,直到本月22號接到法官的開庭通知,時間定在除夕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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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認為,法院如此安排開庭時間,很可能就是想讓趙春華回家過年。至於趙春華是否能脱罪,徐昕説他會堅持做無罪辯護,但是法庭會否支持他提出的主張,他表示並不樂觀。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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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趙春華案二審宣判: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三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引用日期2017-01-26]
- 2. 槍支標準起草人談打氣球獲刑:致傷和判刑是兩碼事 .網易[引用日期2017-01-04]
- 3. 天津大媽非法持槍案今天二審 律師稱會堅持做無罪辯護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7-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