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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掩護走私

鎖定
所謂武裝掩護走私。是指為了使走私活動得以順利完成,攜帶武器裝備或者僱請武裝人員,採取警戒鉗制壓制等手段,為走私活動提供安全保障的行為。此處的武器裝備應當是行為人所走私物品以外的,如果行為人走私武器、彈藥但未將其用於掩護走私的,不屬於武裝掩護走私。另外,不論行為人是否實際使用武器裝備,都不影響武裝掩護走私的成立。
中文名
武裝掩護走私
釋    義
僱請武裝人員,保護走私活動
處    罰
151條第1款、第4款規定的
修訂時間
1997年3月14日

武裝掩護走私定罪須知

其一,只要是武裝掩護走私的,不論其走私的對象是什麼。也不論數量的多少,原則上都應按犯罪處理。其二,武裝掩護走私不是獨立的罪名,對其應當根據武裝掩護的走私行為所觸犯的罪名定罪,實際上就是以走私的對象確定相應的走私罪名,如武裝掩護走私假幣的,以走私假幣罪定罪。

武裝掩護走私處罰方式

其一,儘管對武裝掩護走私的要按照所走私的對象定罪,但根據上述規定,無論罪名如何,都應當適用刑法第151條第1款、第4款規定的法定刑;其二,只要是以武裝掩護走私的,都應當按照151條第1款、第4款規定的法定刑從重處罰。

武裝掩護走私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法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武裝掩護走私 武裝掩護走私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税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税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税額,擅自將特定減税、免税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