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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執行

鎖定
刑罰執行是指有行刑權的司法機關將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指執行刑罰應從實現特殊預防及一般預防的目的出發,對犯罪人及社會公眾進行積極教育,而非消極的懲罰與威懾。
中文名
刑罰執行
性    質
刑罰付諸實施的一項刑事司法活動
前提和基礎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刑罰

刑罰執行概述和理解

刑罰執行內容簡介

刑罰執行指法定的刑罰執行機關,將生效的刑事判決對犯罪人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

刑罰執行對刑罰執行的理解

1、執行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執行機關。
各種刑罰的執行機關:
2、執行依據是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但不包括無罪和有罪免刑的判決。
3、執行內容是將生效刑事判決所確定刑罰付諸實施。
4、執行對象是因實施犯罪行為而受刑罰處罰的人。

刑罰執行減刑

根據刑法第78條第1款的規定,減刑,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在執行期間的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1] 
減刑制度是我國特有的一項刑罰制度。它體現了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有利於刑罰特殊預防目的的實現。

刑罰執行減刑的條件

(1)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減刑對象只有判處的刑罰種類的限制,沒有所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的限制。
特殊刑罰的減刑:死緩減刑,剝奪政治權利減刑,緩刑減刑,罰金減免繳納。
(2)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
悔改表現,指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並且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勞動任務。
立功表現,一般指阻止他人犯罪行為的;檢舉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在抗禦自然災害中表現突出的;有發明創造或技術革新的等。
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對於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根據刑法78條第1款的規定,重大立功包括以下情形: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刑罰執行減刑以後的刑期計算

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結合立法精神,減刑後刑期計算如下:
原判刑期為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減刑後的刑期從原判決執行之日起算,原判決刑期已經執行的部分,應當計算在減刑後的刑期之內。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的刑期和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計入減刑後的刑期之內。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次減刑的,再次減刑後的刑期,應從有期徒刑執行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應當計算在再次減刑後的刑期之內。

刑罰執行減刑的限制

根據刑法第50條第2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刑罰執行減刑的限度與幅度

減刑限度指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實際應當執行的最低刑期。減得過多,有損於法律的嚴肅性和判決的權威性;減得過少,起不到鼓勵犯罪分子改惡從善的目的。
根據刑法第78條第2款的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
(3)法院依照本法第50條第2款規定限制減刑的判處死緩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減刑的幅度指罪犯每次被減去刑期的長短。

刑罰執行減刑的程序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刑罰執行假釋

假釋指對於被判處有期、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一段時間後,因其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時,將其附條件地提前釋放的制度。
假釋後,如果犯罪人遵守了一定的條件,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仍將收監執行餘刑。
假釋和緩刑都是近代學派大力倡導的結果。假釋則是為了糾正長期自由刑的弊端。
長期自由刑最主要的弊端是監獄化問題,長期關押出獄後由於無法適應已經變化了的社會,很多人重新犯罪。假釋使犯人獲得了一個適應社會的緩衝、過度階段,有利於其再社會化。
假釋是當今世界範圍內普遍適用的一項刑罰制度。

刑罰執行假釋的條件

適用假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對象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由於假釋制度是為了糾正長期自由刑的弊端,所以只能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必須已經執行了一定的刑期。
執行一段時期,才能根據其服刑表現判斷其是否具有悔改表現;
執行一段時間,也可以防止假釋的濫用,維護法院判決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才能適用假釋。
但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如特殊人才,國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等。
3、必須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
確有悔改表現一般包括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並且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勞動任務等內容。確有悔改表現説明人身危險性有所降低,適用假釋不至於危害社會。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
假釋不以立功為條件,根據監獄法的規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假釋。
4、限制條件: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1)累犯不得假釋;
(2)因故意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刑罰執行假釋的程序

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裁定予以假釋。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刑罰執行假釋的考驗期及考察

考驗期
根據刑法第83條之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考察內容
根據刑法第84、85條之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考察,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刑罰執行假釋期間的矯正

第85條: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刑罰執行假釋的後果

1、被假釋者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71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先減後並)。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者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實行數罪併罰(先並後減)。
3、被假釋者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有關假釋監管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4、如果沒有上述情形,假釋考驗期滿的,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不再執行。

刑罰執行刑罰執行的具體特徵

一、是將刑罰付諸實施的一項刑事司法活動。他是國家對犯罪的偵察、審判、執行刑事司法活動的最後環節,這一環節是對犯罪分子實施刑法懲罰的具體施行環節;
二、執行的前提和基礎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刑罰,刑罰執行機關對犯罪人執行刑罰的依據必須是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所確定的刑罰。

刑罰執行判決裁定

1、已過法定期限而未提起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人民法院的判決在生效前一律不準交付執行。

刑罰執行司法機關

1、監獄,是刑罰執行的專門機關,負責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刑罰的執行;
2、公安機關,負責執行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執行;
3、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罰金、沒收財產、死刑的執行。
4、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管制、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刑罰的執行。
刑法執行由行刑、減刑釋放三個部分組成。

刑罰執行執行原則

刑罰執行教育性原則

(1)概念:是指執行刑罰應從實現特殊預防及一般預防的目的出發,對犯罪人及社會公眾進行積極教育,而非消極的懲罰與威懾。
(2)具體要求:
①正確執行刑罰;
②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
③對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導為主、以強制性的執行措施為輔;
④區別對待方針,根據每個犯罪人的個人性格、犯罪種類、人身危險程度等,採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刑罰執行人道主義原則

(1)概念: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殘酷處罰手段,關心犯人的實際困難,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
(2)具體要求:
①從觀念上把犯人當人看待,在人格上不歧視犯人,使其樹立起新生的信心;
②建立科學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適用死緩制度,減少死刑的立即執行;
③生活上關心犯人,尤其對未成年犯,醫治其心靈上的創傷;
④積極為刑滿釋放人員提供參加學習、工作和勞動的機會。

刑罰執行區別對待原則

(1)概念:是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根據犯人的具體情況,給予個別處遇措施。即根據犯罪人的年齡、性別、性格特點、文化程度、生理狀況、犯罪性質及特點、罪行嚴重程度及人身危險性大小等,給予不同的處遇,採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
(2)具體要求:
①關押上,根據犯人犯罪性質不同分別關押;
②教育上,根據犯人認罪態度和思想改造難易,採取不同的教育方式。
③勞動上,根據犯人身體條件和文化程度,分配適當工種,制定合理定額。
④獎懲上,根據犯人的表現給予獎懲。

刑罰執行社會化原則

(1)概念:是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依靠社會力量對受刑人進行幫教,使之易於復歸社會。
(2)具體要求:
①調動社會積極因素影響犯罪人。
②培養受刑人再社會化能力,使之適應社會。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