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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

(一種法律制度)

鎖定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嚴重疾病或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
中文名
假釋
外文名
parole
適    用
無期、有期及死緩減為無期、有期
不適用者
拘役和累犯、10年以上暴力罪犯、被終身監禁罪犯
讀    音
jiǎ shì
對    象
罪犯
所屬領域
法律
定刑依據
刑法

假釋定義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嚴重疾病或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

假釋法條依據

假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節 假釋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二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第八十五條  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1] 

假釋(二)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2018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3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假釋適用條件

適用假釋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中國《刑法》第81條的規定,適用假釋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假釋(一)對象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拘役、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故意傷害罪除外)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因為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死緩同時終身監禁的犯罪分子,在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對累犯不得假釋,是由於累犯屬於受刑後又犯罪的、屢教不改型的犯罪人,其人身危險性較高,適用假釋難以預防其再次犯罪。對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且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是考慮上述嚴重暴力性犯罪的罪行嚴重、犯罪人人身危險性高,適用假釋難以起到預防效果。

假釋(二)實質條件

犯罪人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當從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應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假釋。

假釋(三)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這是因為,只有執行一定期間的刑罰,才能比較準確地判斷犯罪分子是否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以保證假釋的效果;也才能保持人民法院判決的穩定性和法律的嚴肅性。《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拘役和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這裏的“特殊情況”,是指與國家、社會利益有重要關係的情況。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

假釋假釋考驗

假釋(一)考驗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餘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
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假釋(二)考驗內容

根據刑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如果沒有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如果有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則撤銷假釋,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假釋法律程序

假釋(一)核准程序

1、根據刑法第82條的規定,假釋依照減刑程序進行。此外,根據刑法第81條第1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後,應即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
(2)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准假釋案件的報告、罪犯具有特殊情況的報告、假釋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不予核准的,應當作出撤銷原裁定、不準假釋的裁定書。
2、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的假釋,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2)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或者抗訴無理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並按照本條第1項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訴或者抗訴有理的,應當依法改判。改判後仍判決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的,按照本條第1項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准案件的結案報告、判決書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訴訟卷宗和證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不予核准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假釋(二)撤銷程序

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一定的條件。否則,就要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根據刑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分別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假釋常見問題

假釋(一)假釋與監外執行的區別

假釋不同於暫予監外執行。假釋適用於執行了一定刑期、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人,而暫予監外執行適用於因法定特殊情況不宜在監內執行的犯罪人。假釋後如果沒有遵守法定條件,餘刑即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部分仍需執行,所經過的考驗期不計入原判刑期之內,而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均計入原判刑期之內。

假釋(二)假釋與減刑的區別

假釋不同於減刑。假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假釋只能適用一次,減刑可以適用多次。假釋有考驗期,如果再犯罪或有其他法定理由,就撤銷假釋,減刑沒有考驗期,減刑後不會被撤銷。假釋的直接結果是提前釋放犯罪人,減刑的直接結果只是減輕原判刑罰。

假釋(三)假釋與緩刑的區別

假釋不同於緩刑。假釋在原判刑罰的執行過程中予以適用,緩刑在判決一定刑罰時同時宣告。假釋的根據是犯罪人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悔改表現,緩刑的根據是犯罪情節與判決前的悔改表現。假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人,緩刑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假釋是有條件地不執行餘刑,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全部刑罰。在假釋考驗期內遵守法定條件的,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在緩刑考驗期內遵守法定條件的,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假釋相關詞條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