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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

鎖定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服刑,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暫時採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
中文名
監外執行
外文名
serving sentence outside the prison under surveillance
不適用條件
自傷自殘,抗改,可能危害社會等
適用條件
嚴重疾病,懷孕或哺乳中的婦女等
適用主刑
拘役有期徒刑 [1] 
來    源
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

監外執行法條依據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監外執行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第二百六十六條
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百六十七條
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六十八條 監外執行的終止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脱逃的,脱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監外執行適用條件

監外執行是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從監禁改變為非監禁執行,這樣就意味着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間內將離開監獄的看押監管,回到社會上執行刑罰,而監禁與非監禁其實是有本質差異的。故而,為了防止犯罪人重新危害社會、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對犯罪人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是有一定條件的。
一般來講,監外執行的前提條件是:正在監獄服刑改造的犯罪人必須確實存 在法律所規定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特殊情況,不具備這個前提條件就不可以考慮並作出監外執行決定。當然,實踐中也不是任何一名正在監獄服刑的犯罪人都可以申請或者被決定監外執行的,他還必須符合監外執行的刑種條件。所謂監外執行的刑種條件,是指可以考慮適用監外執行的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種類只能是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款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款規定:“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根據以上兩款規定,監外執行只限於上述幾種情況。對於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如果認為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也不能予以監外執行。對為了達到監外執行目的,企圖通過自傷自殘的欺騙方法謀得保外就醫的罪犯,同樣也不能予以監外執行。對其中情 節惡劣的,視情況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監外執行程序規定

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必須保外就醫的,必須履行法定的手續,先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5款規定:“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解釋》,對這兩款規定的含義及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由哪個機關負責組織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和由哪個機關對予以收監執行的罪犯送交執行刑罰的問題,解釋如下:
(一)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因有嚴重疾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的,有關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由人民法院負責組織進行。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款的規定,對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依法應當予以收監的,在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後,由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款的規定送交執行刑罰。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監外執行常見問題

(一)緩刑與監外執行的區別
1.性質不同
緩刑是在考驗期內暫緩執行而不是執行原判刑罰,監外執行仍是執行原判刑罰,只是執行場所不同。
2.適用對象不同
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可以適用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3.適用條件不同
緩刑以罪犯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為適用條件,監外執行以法定的不宜收監執行情形為適用條件,即必須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適用的方法不同
緩刑是在判決的同時宣告,並要確定一定的考驗期,監外執行在宣告判決的同時或刑罰執行過程中都可適用,無考驗期,適用的條件消失後,如果刑期未滿,仍要收監執行。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機關
人民法院對於被告人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交付執行前作出是否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這一規定是對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都要進行審查。當然,如果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自己發現被告人存在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也可進一步審查。這種審查主要是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和看守所通報情況的真實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審查。對於申請附帶有關證明的,對其證明進行核對;如果未附帶證明的,可以根據情況,由省級政府指定醫院進行診斷,開具證明文件。人民法院審查後,應當在交付執行前作出是否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這一規定確定了人民法院行使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權的時間節點,即人民法院應當在交付執行前作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交付執行後,即使又發現被告人具有暫予監外執行情形,也無權再作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根據本條規定,無論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申請的,還是看守所通報情況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在審查後作出是否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而不能置之不理。

監外執行相關詞條

緩刑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