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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刑法用語)

鎖定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其執行形式為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緩刑與死刑緩期執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認識和運用中加以區別。
中文名
暫緩執行刑罰
外文名
probation
簡    稱
緩刑
適用羣體
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罪犯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地    點
司法監所外
不適用羣體
累犯首要分子、3年以上或更重
緩刑時間
1個月以上5年以下
定刑依據
刑法

緩刑定義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其執行形式為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緩刑與死刑緩期執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認識和運用中加以區別。

緩刑法條依據

緩刑(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1] 

緩刑(二)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一)初次犯罪;
(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撤銷緩刑時罪犯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覆》: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對其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應當折抵刑期。

緩刑適用條件

緩刑(一)對象條件

一般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一般而言,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罪行較輕,法益侵害程度較小;相反,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地説罪行較重,無論是法益侵害性還是人身危險性都比較大,因此,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和人身危險性小而被判較輕刑罰的犯罪分子。這裏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即使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若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宣告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犯罪分子犯一罪還是數罪並不是決定緩刑與否的關鍵,即使其犯有數罪,只要總刑期符合緩刑條件的,就可以適用緩刑。
至於罪行相對更輕的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於管制刑是對犯罪人不予關押,僅限制其一定自由的特徵所決定,無適用緩刑之必要。根據審判實踐經驗,緩刑一般適用於交通肇事、責任事故、重婚、虐待、傷害、妨害公務、銷贓等較為輕微的犯罪。對於強姦、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一般不宜適用緩刑。

緩刑(二)實質條件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第七十二條的修改,對於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也就是説,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節惡劣,沒有悔罪的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不致再危害社會的,也不能宣告緩刑。只有確認犯罪分子符合上述各項條件,留在社會上不致再危害社會,才能適用緩刑。
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的有無及其強弱應當從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兩個方面加以判斷:一方面,從犯罪動機、目的是否卑鄙、手段是否惡劣殘忍、危害後果是否嚴重等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對犯罪情節加以考察;另一方面,從犯罪人犯罪後是否真誠認罪悔過、是否如實坦白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否積極退贓、是否檢舉揭發同夥的罪行以及犯罪人的一貫表現、有無前科、年齡與個性、境遇與犯罪原因等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對悔罪表現加以考察。只有犯罪情節(法益侵害性)和悔罪表現(人身危險性)都較小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適用緩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特別體現了對於特殊羣體的關照,對符合上述各項條件的不滿18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緩刑(三)禁止條件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七十四條的修改,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這是累犯和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的禁止條件。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存在較大的裁量空間,因而有必要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就是這樣一種限制。禁止性規定的主要原因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人身危險性較大,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因此,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即使其所判處的刑罰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緩刑具體制度

緩刑(一)考察主體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對第七十六條的修改: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據此,緩刑的考察機關是社區矯正機構。社區矯正是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是指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緩刑(二)考驗期限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前先行羈押折抵刑期,發生在執行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判決的情況下,而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其所判刑罰實際上並未執行,因而根本談不上刑期折抵問題。此外,對於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第一審宣判後,如當時仍在押,一審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再依法將犯罪分子交公安機關監督考察。

緩刑(三)考察內容

考察的內容,是考察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是否具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以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且情節嚴重。

緩刑常見問題

緩刑(一)緩刑期間發現漏罪如何處理?

緩刑考驗期間發現漏罪的,應如何並罰?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犯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必須判處實刑的,則應撤銷對前罪所宣告的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應當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緩刑條件,仍可宣告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應當計算在新決定的緩刑考驗期內。

緩刑(二)假釋與緩刑的區別

假釋不同於緩刑。假釋在原判刑罰的執行過程中予以適用,緩刑在判決一定刑罰時同時宣告。假釋的根據是犯罪人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悔改表現,緩刑的根據是犯罪情節與判決前的悔改表現。假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人,緩刑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假釋是有條件地不執行餘刑,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全部刑罰。在假釋考驗期內遵守法定條件的,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在緩刑考驗期內遵守法定條件的,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緩刑(三)緩刑的撤銷

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緩刑的撤銷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第一,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第二,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第三,在緩刑考驗期內嚴重違法。

緩刑相關詞條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