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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

鎖定
有期徒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的一種,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適用面最廣的刑罰方法,可謂名副其實的主刑。
中文名
有期徒刑
外文名
Fixed-term imprisonment
定 義
有期徒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的一種,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適用面最廣的刑罰方法,可謂名副其實的主刑。

有期徒刑法條依據

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有期徒刑其他法律規定

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3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2012年10月26日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對罪犯的教育改造等問題規定如下:
第五十九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故意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七十一條 監獄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在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勞動時間。罪犯有在法定節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 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有期徒刑相關司法解釋

《關於緩刑犯在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應否認定為累犯問題的批覆》主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0.01.17 發佈] [2020.01.20 實施]
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因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並未執行,不具備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刑罰執行完畢”的要件,故不應認定為累犯,但可作為對新罪確定刑罰的酌定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有期徒刑刑罰內容與特點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剝奪犯罪人的自由

主要表現在將犯罪人拘押於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這是有期徒刑區別於生命刑、財產刑、資格刑以及管制刑的基本特徵。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

根據刑法第45條、第47條與第69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時,有期徒刑的期限為25年(可能再減刑)。有期徒刑的下限與拘役的上限相銜接,也使得有期徒刑與拘役相區別。正是由於有期徒刑有幅度較大的期限,可以適用於輕重不同的犯罪,所以,刑法分則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法定刑中,除第133條之一、第280條之一、第284條之一第4款外,都有有期徒刑;正是由於法定刑中的有期徒刑也有一定幅度,能夠適應各種犯罪的罪行程度,所以,各地司法機關大量地適用有期徒刑。但是,由於有期徒刑的幅度很大,如果不在法定刑中進一步對有期徒刑的刑度做出規定,就會導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出現量刑不均衡的現象,因此,刑法分則對有期徒刑的刑度作了規定,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1年以下、2年以下、3年以下、5年以下、1年以上7年以下、2年以上5年以下、2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7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7年以上、10年以上、15年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基本內容是對犯罪人實行勞動改造

刑法第46條規定,被判處徒刑的人,“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勞動改造具有強制性,除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外,都必須參加勞動。因為通過勞動,可以改掉好逸惡勞的習性;學會一定的生產技能,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從而得以改造成自食其力、遵紀守法的公民。

有期徒刑常見問題

有期徒刑單罪期限

有期徒刑單罪期限最低6個月,最高15年。數罪併罰的情況下一般不超過20年,但單個刑相加超過35年的,數罪併罰不超過25年。

有期徒刑執行機關

有期徒刑的執行機關為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如看守所等。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宣判且判決生效時,剩餘刑期不足3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未成年人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

有期徒刑起算及折抵

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一般量刑幅度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為三種:
1、長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減刑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於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減刑

有期徒刑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
根據1997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一次減刑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一次減刑三年有期徒刑。而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刑一般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也一般不能超過二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説,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獲得較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更大的減刑幅度和比例。如此規定,造成“重罪多減、輕罪少減”的現象,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
《規定》對此進行了修改,刪去了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較大減刑幅度的“優待”。同時,考慮到刑法修正案(八)僅是針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規定了更為嚴格的條件,《規定》對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不宜再作進一步嚴格的限制。
故維持了1997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規定的關於有期徒刑罪犯一般的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不變,即規定為:“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如此修改,從制度上解決了“重罪多減、輕罪少減”的不合理問題,保持了減刑制度的基本體系的穩定,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也符合刑法修正案(八)嚴格重大刑事罪犯減刑條件的基本精神。
同時,《規定》明確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應當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考慮到有期徒刑罪犯判決執行之日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已經予以折抵刑期,其減刑起始時間自裁判執行之日起計算是公平、合理的,且減刑、假釋主要是針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表現而進行的,把判決執行之日作為減刑的起始時間,有利於刑罰執行機關對罪犯的表現進行考察。如此規定也與我國刑法關於“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的規定相一致。

有期徒刑假釋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時,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不得假釋。

有期徒刑案例剖析

有期徒刑劉某訴外賣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人民法院報案例 /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 一審
1、案例詳情
公司發現員工在未成年時曾有犯罪記錄,遂以此為由將員工辭退。員工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認定公司解除勞動不合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4年11月2日,劉某通過某派遣公司派遣到某知名外賣平台公司擔任外送員一職。2015年5月1日,三方勞務派遣關係結束,劉某直接與外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此外,外賣公司因靜安店站長人選出現空缺,遂要求劉某同時負責管理靜安站與真北站兩家站點,並口頭承諾劉某兩份工資報酬。從此,劉某每天來回奔波於兩個站點之間,平均每天要工作長達14至15小時。但是,2015年5月20日,外賣公司突然以劉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辭退。劉某經多次詢問後得知,被辭退的原因是自己入職時未告知公司自己在未成年時期的刑事案件記錄。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劉某提起勞動仲裁後又向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公司認為,其通過背景調查發現劉某之前有過刑事案件記錄。但是,先前劉某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時“入職申請表”中“有無犯罪記錄”一欄勾選了“無”、與外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聘登記表”中“犯罪史”一欄也勾選了“無”。且劉某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中,承認自己年少時進過監獄、有前科。根據勞動合同約定,不誠實或者欺詐行為,包括在求職時提供虛假資料,屬於嚴重違紀,應依法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無需支付劉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對此,原告劉某認為,自己年少時犯過錯誤,有前科,但因檔案是封存的,是否屬於犯罪自己也不清楚,而且之後沒有再犯過任何一次錯誤。鑑於法律規定為防止就業歧視,未成年人檔案應當封存,劉某認為自己在找工作時填寫無犯罪記錄並無不可。外賣公司的辭退行為屬於違法解除,理應支付賠償金。但鑑於在仲裁階段劉某已經申請的是經濟補償金,就不再變更訴請。
2、法院認為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相關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顯然,該封存制度實施後,未成年人成年後在填報檔案、推薦就業等出具證明文件時,均可填寫無犯罪記錄。本案中被告稱原告有犯罪記錄,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原告確認其在未成年時曾犯過錯,其所犯錯誤是否屬於犯罪並無相應證據予以印證;即使原告所稱的犯錯誤屬於犯罪,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封存,而檔案封存即可視作沒有犯罪記錄,故原告在入職申請表及應聘登記表中勾選無犯罪記錄,並無過錯,不存在不誠實和欺詐行為,被告據此認定原告不誠實和欺詐,以原告嚴重違紀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案例要旨
檔案封存制度是對未成年罪犯的保護
該案承辦法官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對於外賣公司以劉某存在不誠實和欺詐行為,屬於嚴重違紀進而解除雙方勞動關係這一事實,該法官認為,按前述法律規定,首先外賣公司並無查詢犯罪記錄的權限,其通過案外人對劉某作犯罪記錄調查已涉嫌違規。其次,我國相關法律均明確了對未成年時犯罪人員的保護,給予他們重新融入社會、健康發展的機會。未成年人因生理成長、心理發育、性格、情感等方面的特殊性導致行為偏差與成年人在經過深思熟慮後實施的犯罪,有着本質區別。
法官同時指出,檔案封存制度就是基於對未成年時犯罪人員的保護,主旨在於有利於未成年罪犯在未來的學習、工作中不受歧視,能夠提供平等的、繼續發展的機會。本案中,外賣公司無視檔案封存制度,隨意調取員工未成年時犯罪的信息並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侵犯了劉某的平等就業權,顯然構成了對此類人羣的不當歧視。外賣公司違法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理應支付賠償金。
4、案件評論
未成年人犯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犯罪記錄應當被封存且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司法機關辦案或其他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需要查詢的除外。一般公司沒有查詢相關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權限,且無權以此為由撤銷勞動合同將其辭退。

有期徒刑劉某強姦案

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 /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17.12.21 / 一審
1、案件詳情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強姦罪。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並自願認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7月期間,被告人劉某在明知王某系不滿14週歲幼女的情況下,採用引誘、脅迫等手段在崇州市三江鎮三橋村13組其自家田地角落草叢、小樹林、沙發廠房屋內、屋後樹林等地多次與未成年被害人王某發生性關係。2017年8月8日,王某父親唐文某帶其女兒到崇州市三江公立衞生院檢查發現,王某已懷孕數月。2017年8月11日,懷孕已29周+1天的王某在成都市婦女兒童中心醫院引產分娩一死嬰,經成都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作DNA比對鑑定,鑑定意見為在不考慮雙胞胎或近親情況前提下,劉某是從王某體內引產出來胎兒的生物學父親。
2、判決結果
崇州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引誘、脅迫等手段多次強姦不滿14週歲的幼女,造成幼女懷孕並引產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已構成強姦罪。崇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強姦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予以從輕處罰。據此,崇州市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川0184刑初778號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提起抗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3、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對其犯強姦罪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並自願認罪,案件的主要焦點在於強姦幼女的法律適用問題。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為滿足其性慾需求,多次與未滿14週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造成被害人懷孕並引產的事實應適用“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條款,因此,應當按照《刑法》第三款規定對被告人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劉某未提出答辯意見。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綜合本案來看,被告人明知王某系未滿14週歲幼女的情況下,採用引誘、脅迫等手段多次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情節惡劣,並導致被害人懷孕引產的行為,對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應當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進行處罰。綜合案件事實、情節,對被告人作出“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的處罰決定。
4、案例要旨
明知對方系不滿14週歲幼女,仍多次強姦幼女致幼女懷孕並引產,應屬於強姦罪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罰。隨着我國法律體系的日益完善,對未成年人尤其未滿14週歲幼女的保護也不斷加大,在司法實踐中,應充分考慮到案件中被告人主觀惡性、作案手段、危害後果等綜合因素,堅決懲治惡意侵害幼女的犯罪分子,實現刑事司法的懲罰性和震懾性。

有期徒刑相關詞條

無期徒刑 減刑 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