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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犯

(經常犯罪的人)

鎖定
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或者腐化生活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地實施某種犯罪的情況。
慣犯分為常業慣犯與常習慣犯。常業慣犯,是指以犯罪為常業,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腐化生活來源的情況;常習慣犯,是指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實施某種犯罪的情況。 [1] 
中文名
慣犯
外文名
habitual hardened crime
特    徵
長時間內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行為
構    成
慣常性
處    理
一罪論處,從重處罰
又    稱
習慣犯

慣犯特徵

①犯罪惡習深,即具有慣行的犯罪故意,且非常頑固,屢教不改,一有機會就實施犯罪。
②犯罪時間長,即在較長時間內實施某種犯罪。“時間長”的量的界限難以確定,從司法實踐上看,長則幾十年,短則幾個月。
③犯罪次數多,即在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實施某種犯罪行為。
④社會危害大,由於犯罪人長期、多次作案,積累了犯罪經驗,具有狡猾的作案手段和對付偵查的伎倆,其造成的結果往往較為嚴重。 [1] 
刑法將慣犯規定為一罪並加重其法定刑,表明對慣犯的特別打擊。對慣犯的成立是否都須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為條件,我國刑法學界存有爭議。通説認為,若無法律的明確規定,即使某種行為在形式上具有多次性、罪名同一性,實質上具有慣常性,也不能定為慣犯。 [2] 

慣犯特點

慣犯的種類:
①常習慣犯。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上稱常習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已成習性,一貫實施此種犯罪的犯罪形態;
②常業慣犯。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上稱常業犯。指行為人無正常職業或不務正業,而以實施某種犯罪為常業,並以此所得為生活主要來源的犯罪形態。
在我國刑法中,慣犯的法律後果可分為2類:
①慣犯成為某種具體犯罪的量刑情節。如我國《刑法》第356條規定的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其中也包括慣犯。
②慣犯成為某種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如我國《刑法》第303條規定的“以賭博為常業”,就是部分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2] 

慣犯法律規定中的慣犯

中國刑法分則中明文規定的慣犯有4種:
(1)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以走私、投機倒把為常業的”;
(2)刑法第303條規定的“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屬於常業慣犯。以賭博為業意味着行為人將賭博作為一種業務而反覆實施賭博行為,每次賭博行為本身並不構成獨立的賭博罪,刑法將反覆實施的賭博行為類型化成為一個犯罪構成,故只成立一罪,而非數罪; [1] 
(3)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慣竊、慣騙”;
(4)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一貫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
這些規定表明慣犯的特徵一般是犯罪惡習深,連續作案時間長,犯罪次數多,非法所得數量大,造成的危害重。慣犯以多個故意實行了多次犯罪行為,如果把各個行為孤立起來看,就是一人犯了同種數罪。但刑法考慮到這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也大,因此把它專門規定為獨立的一罪,並規定了較重的法定刑,以利於同慣犯進行更為有效的鬥爭。 [3] 

慣犯構成

慣犯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客觀上具有犯罪行為的慣常性。所謂慣常性,是指以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為常業,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為,以非法所得行為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這種犯罪行為的慣常性,是慣犯構成的客觀條件。
2、主觀上具有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所謂習癖性,是指存在繼續犯罪的傾向性,其表現是故意致力於某種犯罪,以違法犯罪作為其長期經營之行業,並由犯罪之習慣進而發展為心理上乃至於性格上的變態,形成某種犯罪習癖。這種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是慣犯構成的主觀條件。
在認定慣犯時,我們必須反對兩種傾向:一是歷史説,主張慣不慣,看檔案。二是現實説,主張只能以未處理過現實行為作為定案根據。我們認為,上述兩種傾向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我們主張歷史與現實相結合,即立足現實,聯繫歷史;既看到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又看到現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把兩者統一起來考察。

慣犯慣犯的處理

由於慣犯屬於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對其以一罪論處。因此,對慣犯均應認定為一罪並在法律明文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內予以處罰,不能數罪併罰。 [1]  刑法上之所以把它規定為一個犯罪,是考慮到這種犯罪的客觀危害性比較大,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比較深,人身危險性也比較大,因把它規定為獨立的犯罪,以便更好地同這種犯罪作鬥爭。所以對慣犯依法處理即可,不實行數罪併罰。我們認為,除法定的慣犯以外,其他犯罪也存在慣犯的情況,應當在刑法總則量刑部分設立慣犯制度,規定對慣犯除本法分則已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從重處罰。
參考資料
  • 1.    龔大春編著.刑法學簡明教程.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08:62
  • 2.    楊春洗,康樹華,楊殿升 主編.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刑法學||犯罪學||監獄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第323頁
  • 3.    高銘暄,王作富,曹子丹 主編;力康泰,丁慕英,馬克昌等 編.中華法學大辭典·刑法學卷.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第2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