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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

鎖定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於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着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説”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
中文名
犯罪既遂
外文名
Accomplished offense
主要特徵
行為人必須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犯人分類
行為犯、結果犯、危險犯等

犯罪既遂簡介

各國刑法均未再專門規定既遂犯的特殊處罰原則,而是按照刑法總則的一般量刑原則和刑法分則各具體犯罪的法定刑對其適用。我國刑法和刑法理論也是這種主張。對行為符合犯罪既遂特徵的既遂犯,我國刑法要求根據其所犯的罪,在考慮刑法總則一般量刑原則的指導和約束的基礎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

犯罪既遂處罰原則

1、關於定罪和法條引用問題。應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罪名上不需要標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書的敍述部分,應表明行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況。對法律條文直接引用分則具體犯罪條文即可。
2、注意對同種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區別對待。對危害性和罪責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處罰時應予以適當的區別對待。
3、在既遂犯同時具備其他寬嚴處罰的情節尤其是法定的寬嚴處罰情節時,要注意同時引用相關的條款。
簡介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

犯罪既遂特徵

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2、行為人必須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既遂形式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犯罪既遂基本形態

犯罪既遂作為犯罪的基本形態,是認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態的一個重要參照標準,因此,確立科學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標準,對於準確量刑是非常重要的。中國刑法上對其他幾種犯罪形態的成立標準都有明確的規定,唯獨沒有明確規定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因此在理論界存在着爭論。在罪刑法定原則既已確立的前提下,“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更是穩固了其通説地位。但是“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不僅在表述上不盡妥當,而且在司法領域裏並不優越於其他學説,在立法層面上更是一籌莫展。以下,將從司法和立法兩個不同層面對“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展開檢討,進而主張在司法領域裏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層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説”的犯罪既遂標準。

犯罪既遂檢討修正

犯罪既遂的標準
中國刑法學界主要是在司法領域裏討論犯罪既遂的標準,主要存在以下三種觀點:
(1)犯罪目的實現説。認為犯罪既遂是指“實施終了的犯罪行為,達到了行為人預期的目的”。主張應當以犯罪目的的實現與否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實現了犯罪目的,為犯罪既遂,未實現犯罪目的則為犯罪未遂
(2)犯罪結果發生説。認為“行為發生了行為人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即發生了行為的邏輯結果時,就是犯罪既遂”。主張應當以犯罪結果的發生與否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發生了犯罪結果的,為犯罪既遂,未發生犯罪結果則為犯罪未遂
(3)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認為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態”。主張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具備了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否則就是犯罪未遂
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
在以上三種觀點中,“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是通説:
(一)“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在概念表述上不盡科學、合理。
中國的犯罪構成理論同大陸法系的構成要件理論存在着體系上的差異。在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上,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是“一人一罪既遂”的典型形態,只有犯罪既遂形態才是完全具備了犯罪構成要件的形態,其他犯罪形態都不完全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而是符合修正了的犯罪構成要件,所以在大陸法系刑法學的語境下,説犯罪既遂的標準是“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大抵是正確的。但是,在中國刑法學上確立犯罪既遂的“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標準,卻存在着諸多不科學、不合理之處。
在中國刑法學上,犯罪構成要件是行為成立犯罪的主客觀要件之和,認定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就是行為是否具備法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所以,在中國刑法學上,任何一種犯罪形態都是行為已經成立犯罪之後對行為的發展狀態的一種法律評價,它們都齊備了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以“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其言外之意就是犯罪未遂、中止、預備等未完成形態不具備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這是把是否齊備了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當成了區分犯罪完成形態與未完成形態的標準。但是,按照中國刑法學界的通説,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而不是區分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這種觀點顯然是把犯罪構成與犯罪形態放在同一層次進行討論,將犯罪成立與犯罪形態相混淆。
(二)“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在認定犯罪既遂形態上並不優越於其他兩種學説。
不可否認,“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更能夠準確地表述犯罪既遂的標準,但是從實質角度出發,我們發現“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並不是一種比其他兩種學説更加優越的標準。

犯罪既遂刑事違法

上文從司法認定的角度論述了犯罪既遂的標準,認為犯罪既遂就是行為人的行為具備了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全部要素。然而,“犯罪構成應當是刑事違法性的構成,它的功能在於説明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刑事違法性是以存在這樣一個明確的法律標準為前提的。那麼立法上又如何確立這樣一個犯罪既遂的標準呢?這又是一個難題。
(一)法定犯罪與事實犯罪的功能區分及其對“犯罪目的實現説”重新定位的意義。
1、法定犯罪事實犯罪的功能區分,以及法治刑法對刑事立法的要求。
法定犯罪與事實犯罪是從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兩個不同角度而對犯罪概念所作的區分。所謂法定犯罪是指已經立法者價值評判而上升為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事實犯罪是指具有實質危害性但尚未進入立法者視野的行為,是待犯罪化的行為或者準犯罪。理想的法治刑法要求法定犯罪與事實犯罪相一致,這是在總體上對刑事立法的要求。體現在犯罪形態上,就是要求法律所確定的犯罪形態與行為的發展樣態相一致。
2、事實犯罪的發展狀態及其對犯罪形態確立的指導意義。
行為的發展狀態,又可以分為行為人主觀的發展狀態和行為客觀的發展狀態。就行為人而言,最佳的結果是客觀的發展狀態與主觀的發展狀態相一致。所以,立法者在確立犯罪形態時需要綜合考慮行為人主觀的希望以及行為客觀上的發展狀態,也就是説立法者那裏的犯罪既遂形態是指犯罪發展到了這樣一種狀態:它首先是行為人所追求的發展狀態;其次是行為的性質所決定的客觀上可能達致的狀態。概括而言,犯罪既遂就是行為人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發展狀態的出現。從主客觀相一致的角度出發,就是行為人的行為目的在客觀上已經實現。
3、犯罪故意在犯罪構成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犯罪目的實現説”的重新定位。
立法者的任務是參酌實際並結合刑事政策的考慮,確立明確的犯罪構成。“犯罪構成作為一種法律規定與理論命題,是在對各種犯罪事實加以抽象與概括的基礎上形成的”。就犯罪既遂而言,就是要確立犯罪既遂需要具備哪些要素。前已論述,犯罪既遂是犯罪構成要件要素的齊備,而在這些要素中,我們應當充分關注行為人主觀方面的要素,任何行為、行為的結果都是外化了的行為人意志。而且在犯罪構成中,犯罪故意是統領一切其他要件要素的核心要件;可以這樣説,犯罪是“不法的意圖”的實現,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在犯罪構成中有代表犯罪本質的作用。在故意犯罪中,這種“不法的意圖”正是犯罪目的,犯罪行為正是在行為人犯罪目的的指引和控制之下而進行的,而犯罪既遂就是行為人犯罪目的的實現。所以,在立法層面上來説,行為既遂就是行為人目的的實現,在立法時,如果撇開刑事政策的考慮,那麼犯罪既遂就是犯罪目的的實現。
(二)刑事政策的考慮及其對“犯罪目的實現説”的補強。
1、刑事政策在立法上的指導作用。
刑法是對犯罪的發動,正是通過對犯罪的打擊來證明刑法的正確性和權威性。既然是作為犯罪的抗制措施而存在,那麼在實際上就不可能撇開刑事政策的考慮。在廣泛的抗制犯罪的國家措施中,只有涉及刑法體系的,才可以稱為刑事政策。所以,刑事政策的概念是指“國家運用刑法體系,有效而且合理對抗犯罪的政策。所謂刑法體系,包括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與犯罪矯治法”。刑事政策的研究或實踐,必然有價值選擇的成分;然而這樣的價值選擇又必須以刑法的實然規定為基礎,刑事政策不能是司法者超越法律的藉口,而只能是立法者的立法依據。“沒有刑法的刑事政策,必將淪為常識的刑事政策。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信手拈來一則防止犯罪的對策,不管這個對策是不是刑法上已經有充分規定,也不管即興提出的對策能否融入我們的體系井然的刑法秩序當中”。所以,刑事政策對於刑事立法才具有意義;其在立法上的總體要求就是:合理而有效。
2、刑事政策對於確立犯罪既遂標準的指導意義。
刑事政策對於刑事立法的要求,當然對確立犯罪既遂的標準具有同樣的指導作用。第一,確立的犯罪既遂標準必須合理。所謂合理,首先是指法律的規定要和事實相符,就是指犯罪既遂應當儘可能地與行為既遂相吻合,而行為既遂就是行為人目的的實現,相應地,在立法上,犯罪既遂就是犯罪人的犯罪目的的實現。第二,作為犯罪的抗制措施,還必須考慮這種抗制的有效性。單純地依犯罪目的的實現來確定犯罪的既遂,我們會發現對於某些犯罪一旦既遂就沒有進行法律抗制(最終表現為刑法抗制)的可能,比如一些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一旦犯罪既遂,國家的性質都有可能改變,法律的有效性更是岌岌可危。所以,對於這類犯罪就應當將刑法的防衞線提前,相應地也要提前其既遂標準。所以,從合理的角度出發,我們必須以犯罪目的實現説為基礎,這也是我們在犯罪既遂問題上的一個基準;但我們又不能僅僅侷限於犯罪目的的實現,還必須考慮一個對犯罪抗制的有效性問題,這就是結合刑事政策的考慮,在某些重罪上將既遂的界限提前。這就是筆者所倡導的“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説”。它既考慮到了大多數情況下犯罪既遂的一個明確標準——犯罪目的的實現,同時又考慮到了在某些嚴重犯罪的情形下“犯罪目的實現説”的不足,而以“刑事政策説”加以補強,這才是一個綜合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