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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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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罪刑法定主義,是人類社會文明的優秀成果,歷經數百年人類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禮與錘鍊,它已經成為世界性的推動、驗證刑事法律理論與實踐發展不可撼動的思想基礎和帝王標準。在今天,普遍認為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什麼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種犯罪構成條件是什麼;什麼是刑罰,刑罰有哪些刑種,各個刑種如何適用,以及各種罪的具體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規定。對於刑法分則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概括起來説,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刑法定原則已經成為全世界各國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項基本原則。 [1]  我國1979年頒佈施行的刑法基本上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1997年修改後的《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一條明確了“罪刑法定原則”作為我國刑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且在我國的刑法立法與刑法適用中正在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中文名
罪刑法定原則
外文名
Legal principle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所屬部門法
刑法

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歷史沿革

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罪刑法定主義,最初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刑法罪刑擅斷、慘無人道酷刑提出的一種主張,散見於資產階級啓蒙思想的著作中。後經刑法古典學派主要代表人物貝卡利亞(1738—1794)和費爾巴哈(1775—1833)等人的進一步細化發展而逐漸系統化。

罪刑法定原則思想淵源

罪刑法定原則的早期思想淵源一般認為,是1215年英王約翰(John 1167—1216)簽署的《大憲章》第39節,它確定了“適當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該節規定:“凡自由民非依適法裁判或國家法律之規定,不得加以扣留、監禁、沒收其財產、褫奪其法律保護權,或加以放逐、傷害、搜索或逮捕”。17、18世紀時,資產階級啓蒙思想家對罪刑法定原則進行了更加系統與全面的闡述。英國哲學家洛克(1632-1704)指出:“處在政府之下的人們的自由應有長期有效的規則作為生活的準繩,這種規則為社會一切成員所共同遵守,併為社會所建立的立法機關所制定”。他還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瞭解的,經一般人同意和採納的法律,才是是非善惡的尺度。 [2]  由此可見,啓蒙思想家洛克的法治思想主張:①社會管理需要立法機關制定人們有所遵循的規則,即今天稱之為的法律;②立法機關制定的規則應當體現社會公眾的整體意願、公佈於眾,成為社會一切成員共同遵守的準繩;③作為法律規則應當程序正當、規範、穩定、公開,是非善惡的標準明確。洛克雖然沒有直接提出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但其法治思想的精髓與罪刑法定原則是一脈相承的。法國著名啓蒙思想家孟德斯鳩(1689-1755)也有相類似的論述。他指出:專制國家是無所謂法律的,法官本身就是法律;法律明確時,法官遵守法律,法律不明確時,法官則探求法律的精神。在共和國裏,政治體制的性質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為依據。否則,在有關一個公民的財產、榮譽和生命的案件中,就有可能對法律作有害於公民的解釋了。 [2]  可見,孟德斯鳩主張涉及公民財產、榮譽和生命權的法律要明確,避免法官在適用法律時作出不利於當事人的解釋。在這裏的法治思想更加直接體現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要求。18世紀中葉後,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體系基本形成,首先明確對罪刑法定原則作出闡述的啓蒙思想家是被稱為刑法學鼻祖的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貝卡利亞在1764年發表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寫道:“只有法律才能對犯罪者規定刑罰”,“超出法律限度的刑罰是不公正的,因為它是沒有法律規定的另一種刑罰。因此,無論有什麼藉口,無論從社會權利的什麼觀點出發,法官都不能加重法律對犯罪所規定的刑罰”。 [3]  之後德國刑法學家費爾巴哈在貝卡利亞的罪刑法定原則含義的基礎上又進一步的深化和發展。他在《對實證主義的刑法原則和基本原理的修正》一書中指出:“每一應判刑的行為都應依據法律處刑”,“哪裏沒有法律,哪裏就沒有對公民的處罰”。之後又在1801年所著的刑法教科書中,首創用拉丁文表述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律概念。即“法無規定不為罪,法無規定不處罰”或者“法無規定不為罪,不得處罰”。 [4]  此後,這成為罪刑法定原則的經典性表述,為罪刑法定原則實現從思想上升為刑法中一項基本原則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淵源

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律淵源在不同的法律文獻中,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表述方式: [5] 
1、在正式的宣言中的表述。例如,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第8條宣佈:“法律只應規定確實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制定和公佈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處罰任何人”。在這裏,強調了判處刑罰要有法可依,並且法律不得追溯既往。再如,1948年的聯合國大會第三屆會議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2款規定: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的法律規定”。在這裏,強調了要依法定罪,並且採取“從舊兼從輕”的刑法適用原則。
2、在刑法典中的表述。例如,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第4條規定:“不論違警罪、輕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實施犯罪前的法律未規定之刑處之。”法國刑法典關於罪刑法定原則的這一表述對世界各國刑法典關於罪刑法定原則的確定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成為各個國家相繼效仿的範本。比如1880年的《日本刑法》第2條規定:“無論何種行為,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罰”。再如1976年通過的《聯邦德國刑法典》第1條規定:“本法只處罰行為前法律已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以上條文均用不同的表述方法在刑法中明確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
3、在憲法中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國家有:英國、美國、挪威等,例如1788年美國憲法第1條第9款第3項規定:“不經審判不得制定處罰特定人的剝奪公權法以及追溯處罰法律”。1791年以後修正案第5條又附加上“對任何人,不依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其生命、自由和財產”。在憲法中直接規定罪刑法定原則體現了該原則在法治體系中至關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罪刑法定原則發展階段

罪刑法定原則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即絕對罪刑法定原則階段和相對罪刑法定原則階段。絕對罪刑法定原則是資產階級革命初期的產物,為刑事古典派所倡導,他們主張實行絕對的罪刑法定原則,即絕對禁止或排斥類推適用,禁止適用事後法;排斥習慣法;絕對禁止不定期刑;實行絕對確定法定刑。由於這種絕對化了的罪刑法定原則脱離犯罪的實際狀況,實踐中難以實行。因此,自19世紀中期之後,資產階級刑法學者要求從絕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死框框”束縛中擺脱出來的呼聲日益強烈。同時,在刑事立法中已開始突破這種絕對主義的防線。到20世紀,世界上已有許多國家在刑法中既不放棄罪刑法定原則,又規定了有嚴格條件限制的類推適用制度或允許擴大解釋;採用不定期刑,以“從舊兼從輕”的刑法適用原則,代替了一律禁止事後法的適用等。在現代刑法中,上述相對罪刑法定原則已成為刑法的核心原則,發揮着重要作用。 [5] 

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概念

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

罪刑法定原則是世界各國刑法理論與實踐中普遍接受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在刑法各項基本原則中處於首要地位的核心原則。在刑法學上,罪刑法定原則概念的通行表述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具體説,是指什麼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種犯罪構成條件是什麼,有哪些刑種,各個刑種如何適用,以及各種罪的具體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規定。對於刑法分則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這一概念有如下三層含義:
1、刑法中所規定的犯罪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簡稱罪的法定。它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犯罪行為的範圍是法律規定的。一個國家的刑法典中總計規定了多少構成獨立犯罪的行為,在刑法典中是確定的。任何個人、單位無權擴大或者縮小犯罪行為的範圍。換句話説,不得把刑法典中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按犯罪論處,即不得法外定罪。二是刑法典規定的犯罪行為構成要件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刑法典明文規定的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同時,還要明文這一犯罪行為成立的具體構成要件。如果只規定了犯罪行為,沒有規定這一犯罪行為成立的條件,這一犯罪行為在法律上也是沒有標準,在司法實踐中也就無法評判這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所以,沒有構成要件標準的犯罪行為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按照常理的邏輯,刑法典中的一個具體犯罪行為至少要有一個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相對應。三是罪名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每一個犯罪行為要有一個區別於其他犯罪行為的罪名,這是常理也是常識。關於罪名法定的方式,各國有所不同。有的在刑法典中直接確定罪名,有的採用規範性法律文件對刑法典中的具體犯罪行為確定罪名。我國屬於後者情形,由最高人民法院採用司法解釋的方式對刑法典中的具體犯罪行為確定罪名。可見,通過罪的法定有效防止定罪擴大化、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刑法中所規定的刑罰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簡稱刑的法定。它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刑罰種類必須由刑法明文規定。目前各國刑法典規定的刑罰種類大同小異。我國刑法中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在主刑中分為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刑罰種類;在附加刑中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三種刑罰種類。二是每一個具體的刑罰種類的刑罰幅度和刑罰執行方法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三是每一個具體罪名對應的刑罰種類和刑罰幅度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可見,通過對刑的法定保證罪刑法定原則的有效執行,保證適用刑罰公平公正。
3、刑法中所規定的刑事責任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刑事責任與犯罪、刑罰之間是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關係。刑事責任大小主要由罪名、犯罪的危害程度、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以及酌定或者法定情節等因素所決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對於影響刑事責任大小的因素應當由刑法明文規定,以利於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貫徹執行。
總之,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從罪責刑三個方面法定化是刑事司法法治化、規範化、人文化的基本要求。

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意義

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中,確立罪刑法定原則是人類社會法治文明的里程碑,對於推動社會法治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正如法國刑法學家卡斯東·斯特法尼等人所指出的:“從法律的觀點看,無論從公共利益,還是從私人利益考慮,法定原則都是有道理的,都是正確的。”“由立法者來確定哪些行為是應當受到懲罰的行為並且規定相應的刑罰,這就使刑事處罰有了‘確定性’,從而強化了刑罰的威懾力量,社會只會從中得益。”“此外,罪刑法定原則也是對個人自用的基本保證,這一原則是對公民的保護,可以使公民免受法官的擅斷行為,因為公民事先了解哪些行為是受到社會禁止的行為,同時也瞭解如果實行這些行為將受到何種懲處”。 [6]  由此可見,罪刑法定原則主要有如下意義:
1、有利於推動法治文明的發展,極大豐富刑事法治理論內容;
2、有利於培養社會公眾遵守規則的意識,維護社會秩序,提高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
3、有利於制約法官的擅斷行為和權力擴張濫用,防止法外定罪量刑,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正;
4、有利於為社會提供行為準則,明示法威,威懾犯罪,預防犯罪。

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規則

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規則主要是指西方學者提出的罪刑法定主義的四個派生原則,這就是排斥習慣法;排斥絕對不定期刑;禁止有罪類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7]  這些派生的規則在充分體現罪刑法定原則精髓的同時,實際上還表明了這樣幾個觀念:一是刑法中的罪責刑法定必須條文化,也稱成文化:即把刑法中罪責刑用規範條文表現出來,白紙黑字一目瞭然,具有確定性;二是刑法中的罪責刑法定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即刑法中的罪責刑要標準明確,文意確定,表述易懂,內容精準精細;三是刑法中的罪責刑法定必須具有謙抑性:即一方面要求法官必須在無罪推定或者有利於被告人選擇的觀念支配下依法定罪量刑;另一方面社會公眾要形成擯棄報復心理、重刑主義的思維定勢,樹立教育、挽救、人文關懷犯罪人的理念。

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在中國的理論與實踐

新中國成立後,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經歷了一個從否定到肯定的過程。改革開放之前的刑法理論研究中,很少涉及罪刑法定原則的研究。在我國1979年制定通過的第一部刑法典中沒有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相反卻在第79條規定了有罪類推制度。當時在理論上,對於我國刑法典是否採用了罪刑法定原則,曾存在不同的認識和理解。我們認為,在1997年我國修訂刑法典之前,中國刑法基本上實行了罪刑法定原則,這一原則從刑法關於犯罪的概念,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犯罪構成的一般要件和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以及法定刑等立法內容中得到了體現。只不過由於當時存在類推制度,此外,還存在其他一些不合罪刑法定原則要求之處,因而只能説當時中國刑法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認可、重視和貫徹的程度還有不足之處。1997年3月修訂的刑法典,從完善我國刑事法治、保障人權的需要出發,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並廢除類推制度,成為刑法修訂和我國刑法發展的一個重要標誌。 [7]  1997年我國修訂後的《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一條文的規定就是我國刑法中關於罪刑法定原則精確表述,充分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核心價值精髓和內在的基本要求,並在刑法典的總則和分則中得以較為充分體現。概括起來表現如下:
1、修訂後的刑法典實現了犯罪、刑事責任、刑罰的明確化、法定化。
2、修訂後的刑法典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條規定的有罪類推制度。
3、修訂後的刑法典重申了1979年《刑法》第9條關於刑法在溯及力問題上採用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4、修訂後的刑法典體系結構較為完整詳備,條文較為明確規範,罪名設置較為細緻合理,以及刑罰配置較為平衡對應。
5、修訂後的刑法典在犯罪、刑事責任、刑罰認定和適用方面增強了邏輯性、確定性和可操作性。
參考資料
  • 1.    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8月第8版,第26頁。
  • 2.    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編委會:《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刑法學、犯罪學、監獄法學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152頁。
  • 3.    轉引至張文、孟昭武:《罪刑法定原則與中國刑法》,《中外法學》1992年第5期(總第2 3期)。
  • 4.    轉引至甘雨沛著:《刑法學專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出版。
  • 5.    張文、孟昭武:《罪刑法定原則與中國刑法》,《中外法學》1992年第5期(總第2 3期)。
  • 6.    (法)卡斯東·斯特法尼等著:《法國刑法總論精義》,羅結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4-115頁。
  • 7.    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8月第8版,第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