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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刑法

鎖定
蘇聯刑法就是指導國家機關如何將逍遙法外的刑事罪犯丟進監獄或送上絞刑架的行為規範。為了避免冤假錯案,各國刑事訴訟法的內容都是慎之又慎的,讓各種偵察、訴訟、監督程序環環相扣,力求毫無遺漏。
中文名
蘇聯刑法
頒佈日期
1917年11月
蘇維埃革命政權建立初期,是革命法制初創時期。1917年11月,蘇維埃政權頒佈了《關於法院的第 1號法令》,廢除舊的審判制度、舊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並着手建立新的刑事立法。1919年12月頒佈了《俄羅斯聯邦刑法指導原則》。它是蘇維埃刑法典總則的雛型,除序言外,由刑法、刑事審判、犯罪和刑罰、犯罪的實施階段、共同犯罪、刑罰種類、緩刑和刑法的空間效力等 8章組成。它在歷史上第一次從無產階級立場出發揭示刑法、犯罪和刑罰的階級本質,其中第12條規定,法院對每個具體案件確定刑罰時,必須區別:①所犯的罪是有產階級分子以恢復、保留或者取得同所有權有關的某項特權為目的,還是無產者出於飢餓或者窮困;②所實施的行為是為了恢復壓迫者階級的政權,還是為了行為人的個人利益等。
在新經濟政策時期,列寧強調建立全國統一法制的重要性。蘇維埃政權着手整頓了一系列法的體系。1922年,制定了蘇維埃政權第一部刑法典:《俄羅斯聯邦刑法典》,建立了刑法總則和分則規範的完整體系。該法典第5條規定,蘇維埃刑法的任務是:“在法律上保衞勞動人民的國家免遭各種犯罪和社會危險分子的侵害,並對違反革命秩序的人適用刑罰或者其他的社會保衞方法,以實現這種任務。”第6條對犯罪下的定義是:“威脅蘇維埃制度基礎及工農政權在向共產主義制度過渡時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會的作為或不作為,都認為是犯罪。”第8條表述了刑罰的目的,即“①一般預防違法的人及社會上其他不穩定分子重新違法;②用勞動改造感化方法,使違法的人適合於共同生活條件;③消滅犯罪人今後犯罪的可能性”。這部法典考慮到當時的歷史條件,在第10條規定了允許類推的適用。
隨着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成立,1924年10月31日頒佈了《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刑事立法基本原則》,除序言外還有:刑事立法的效力範圍、一般規定、社會保衞方法及其適用、經假釋的被判刑人不再執行法院所判處的社會保衞方法等4章,共39條。《基本原則》把犯罪分為兩類:①侵害蘇維埃制度基礎的犯罪;②其他的一切犯罪。其中也沿用了類推的規定。
《基本原則》在刑法總則方面是各加盟共和國制定刑法典的依據。在它施行的全部時期內,曾經多次修改和補充。各加盟共和國也頒佈了與全蘇聯刑事立法相適應的新的刑法典,如1926年的《俄羅斯聯邦刑法典》。
任何刑事案件偵察期限為兩個月。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檢察長必須監督刑事案件的偵察過程,並在起訴前就偵察過程詢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察期間受到任何不公正待遇的,有權提出申訴,偵察人員必須將申訴書原件按照日期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