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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

鎖定
抗税罪是負有納税義務的人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違反國家税收法規,採取公開抵制、對抗的方法,拒不繳納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中國刑法中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一種。
主要特徵是:
1.犯罪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税收法規,採取公開對抗的方法,抗拒納税,情節嚴重的行為。認定情節是否嚴重,主要看抗税的數額、手段及造成的後果。
3犯罪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且具有逃避納税非法獲利的目的。
(4)犯罪主體可以是負有納税義務的一般公民、也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關於直接責任人員的含義,參見偷税罪。 [1]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7] 
中文名
抗税罪
外文名
Crime of resisting tax
頒佈時間
2020年12月26日
實施時間
2021年3月1日
發佈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類    別
刑法

抗税罪定義

抗税罪(刑法第202條),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税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應繳税款的行為。
抗税罪與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拒繳錯徵税款的界限。錯徵税款是因税收人員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税法等原因搞錯徵税對象、徵税項目和應税數額等錯誤徵税的行為,如該減免未減免、應少徵卻多徵以及重複徵收等。在該種情況下:如果税務人員堅持徵税而引起抗拒繳納的、不以抗税罪論處;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税務人員傷害的,可以按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抗税罪構成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執行徵税職務活動的税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税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負有納税義務和扣繳税款義務的人。
4、主觀方面出於直接故意。

抗税罪犯罪構成

抗税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於採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應納税款,必然同時侵犯執行徵税職務活動的税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其犯罪對象,包括依法應繳納的税款及依法徵税的税務人員。這裏的税款是除關税以外的國內税收。這是的税務人員也限於依法徵收國內税的工作人員。這是抗税罪區別於走私罪、妨害公務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標誌。

抗税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税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
1、抗税罪表現為違反税收法規的行為。税收法規主要指《税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如果行為沒有違反税收法規則不能構成抗税罪。如沒有納税義務的個人用暴力阻礙税務人員徵税,雖然客觀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繳納税款,但其行為違反的不是税收法規,不能以抗税罪論處。
抗税罪 抗税罪
2、抗税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這是抗税罪與偷税罪的根本區別。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他人身體實施襲擊或者使用其他強暴手段,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所謂脅迫,裏指犯罪分子對他人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兇器威嚇,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毀壞名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根據本條,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就可以構成抗税罪、而不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當然,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認為是犯罪、如果行為人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脅方法實施的,而是以諸如不能成立的各種理由為藉口進行抵制或者只是消極地不繳納税款等,則不構成本罪。

抗税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依法負有納税義務和扣繳税款義務的人,包括個人,本條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6] 
單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抗税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出於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負有納税義務而故意抗拒繳納税款,並且通過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公開拒不繳納税款、非法獲利的目的。
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主觀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則不構成抗税罪。 [2] 

抗税罪行為特徵

抗税罪 抗税罪
抗税罪的主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負有納税、扣繳義務的自然人。
行為人為抗拒繳納税款在客觀上實施了暴力、威脅方法。不是為了抗拒繳納税款,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税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則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論處 [8] 
所謂暴力,是指對税務人員人身施加攻擊或者強制。如毆打、捆綁、扣押、禁閉等。此外,為阻撓徵税而搗毀税務人員的交通、通訊設備,衝擊打砸税務機關的,亦屬實施暴力。按抗税罪處罰的暴力最大限度只能是造成輕傷害,如果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傷害超過這一限度,根據《刑法》有關規定,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按照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並處罰金。
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為了抗拒繳納税款,用口頭、書面或者其他方法使税務人員精神處於恐懼狀態,從而迫使税務人員不敢徵税的一種抗税手段。威脅的內容可以是多方面的,如殺害、傷害、毀壞財產、加害親屬、損害名譽等。

抗税罪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抗税罪與欠税的區別,欠税,又稱拖欠税款,是指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由於客觀原因超過了税務機關核定的納税期限,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一般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欠税與抗税罪在主觀上都具有故意性,行為都具有公開性,既欠税人未繳税款與抗税罪的拒不繳納税款一樣,都是行為人明知沒有繳納税款,且毫不欺騙或隱瞞,税務機關也知道其未繳納税款。
兩者的不同點:
(1)抗税罪具有逃避繳納税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欠税、一般並不具有逃避繳納税款的目的、而多是因故不繳納或故意暫時拖欠。
(2)抗税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而欠税並不採用暴力威脅方法、一般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
抗税罪 抗税罪
2、抗税罪與一般拒不繳納税款行為的界限。兩者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否採取了暴力、威脅的方法。
抗税罪是採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而一般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並沒有採取暴力、威脅的方法進行,多表現為無視税收法規,消極地拒不繳納税款;以各種藉口,採取軟磨硬泡的方式,抵制税務機關的納税通知,拒不納税;拒不依法辦理納税申報或提供納税資料;或者因發生納税爭議而拒不納税。對於一般的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應由税務機關依照税收法規處理,構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論處,但不能以抗税罪論處。
犯罪情節可考慮兩方面內容:
(1)暴力程度、後果以及威脅的內容;
(2)拒繳税款數額大小及抗税次數的多少。如只有一般推搡等行為、未造成比較嚴重後果的:或只有一般威脅言詞的;或者數額小且是偶爾為之的,可認為屬於情節輕微而不構成犯罪。
3、抗税罪與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拒繳錯徵税款的界限。錯徵税款是因税收人員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税法等原因搞錯徵税對象、徵税項目和應税數額等錯誤徵税的行為,如該減免未減免、應少徵卻多徵以及重複徵收等。在該種情況下,如果税務人員堅持徵税而引起抗拒繳納的、不以抗税罪論處,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税務人員傷害的,可以按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罪與偷税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抗税罪只能由個人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構成:而偷税罪的主體則包括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抗税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偷税罪則表現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
3、犯罪標準不同。抗税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就可構成,而偷税罪必須是偷税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妨害公務罪與抗税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的手段,主觀上都出於故意,其不同之處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妨害公務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抗税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只有負有納税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個人或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才可以構成。
2、主觀目的不同。妨害公務罪目的在於使國家工作人員不能依法執行職務,抗税罪目的在於逃避繳納税款而非法獲利。
3、犯罪對象的範圍不同。抗税罪侵害的對象是執行税收徵管任務的税務人員;而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對象則是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後者範圍較廣,前者屬於後者的一種。
4、侵犯的客體不同。妨害公務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抗税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在實踐中,納税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税務人員依法徵税的,都應以抗税罪論處。只有不負有納税義務的個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税務人員徵税,且事先與納税人無通謀的,才構成妨害公務罪。 [3] 

抗税罪處罰

對於抗税罪的處罰,根據情節輕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了兩檔處罰:
1、對情節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2、有下列嚴重情節的:
(1)聚眾抗税的首要分子;
(2)抗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多次抗税的;
(4)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4] 
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3、實施抗税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 

抗税罪相關法條

抗税罪刑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二條
抗税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7] 
第二百一十二條
税收徵繳優先原則】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税務機關追繳税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税款。 [9] 
[4] 

抗税罪司法解釋

五十:抗税案(刑法第202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應予追訴。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