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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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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wounding or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是指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中文名
故意傷害罪
外文名
wounding or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概    述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程度
客體要件
侵犯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客觀要件
實施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判    刑
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緩刑限制
輕傷拘役、短期有期徒刑
定刑依據
刑法

故意傷害罪定義

故意傷害罪,是指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法條依據

故意傷害罪(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 

故意傷害罪(二)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17年修訂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2017年4月1日實施。
1、量刑標準: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2、加重情節:
(1)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於3個月。
(2)對於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對於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故意傷害罪犯罪構成

(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傷害他人身體。
1、行為對象是他人身體
傷害自己身體的,不成立故意傷害罪;自傷行為侵犯了國家或社會法益而觸犯了刑法規範時,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例如,軍人為了逃避軍事義務在戰時自傷身體的,應適用刑法第434條。他人的身體不包括假肢、假髮與假牙,但是已經成為身體組成部分的人工骨、鑲入的牙齒,也是身體的一部分。毀壞屍體的行為,不成立故意傷害罪。基於同樣的理由,傷害胎兒身體的,也不構成本罪。
2、行為內容為傷害他人身體
傷害,一般是指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1)關於傷害的具體含義,刑法理論的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傷害是指對身體的完整性(包括身體外形)的侵害;
第二種觀點認為,傷害是指造成生理機能的障礙;
第三種觀點認為,傷害是指造成生理機能的障礙以及身體外形的重大變化。
上述三種觀點在實踐中的差異並不多見,因為破壞身體完整性的行為大多損害了生理機能。例外的有兩種情況:是外形的完整性沒有受到損害,但生理機能受到了侵害,如使人視力降低聽力減退;二是外形的完整性受到損害,但沒有妨害其生理機能,典型的是去除他人頭髮或指甲。顯然,如果行為侵害了生理機能,即使沒有損害外形的完整性,也應當認定為傷害行為;反之,只是去除頭髮或者指甲的,則沒有必要認定為傷害。但是,如果去除頭髮或者指甲的行為,導致他人不能再生長頭髮或者指甲的,則屬於對生理機能的損害。此外,如果是毀損面容、損傷皮膚的,則不僅損害了外形的完整性,而且也是對生理機能的損害。
因此,應當認為,只有侵害了他人生理機能的行為,才是傷害行為。此外,對生理機能的損害,不要求是永久性的,即使一時性地侵害了生理機能的,也屬於傷害。
(2)傷害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以不作為方式致人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要求行為人負有特定的保護他人身體健康的作為義務;其義務來源應當根據不作為犯罪義務來源的一般原理予以確定。傷害行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前者如使用暴力毆打、行兇等方法致人傷害;後者如故意以性行為等方式使他人染上嚴重疾病,欺騙被害人服用毒藥而造成生理機能損傷,以脅迫等方法致使被害人精神嚴重失常等。
根據刑法第234條之一第2款的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18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故意傷害罪論處(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傷害行為的結果也是多種多樣的,如內傷、外傷、體傷害、精神傷害等。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傷害結果的程度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死。這三種情況直接反映傷害為的罪行輕重,因而對量刑起重要作用。
(3)傷害行為必須具有非法性
因正當防衞、緊急避險而傷害他人,因治療上的需要經患者同意為其截肢,體育運動項目中規則所允許的傷害等,阻卻違法性,不成立犯罪。
基於他人承諾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是否成立故意傷害罪,是較為棘手的問題。對此應分為三種情形處理:第一,在被害人為了保護另一重大法益而承諾傷害的情形下(如採取合法途徑將器官移植給患者),應當尊重法益主體的自己決定權,肯定其承諾的有效性。刑法第234條之一第2款的規定,為此提供了根據。在這種情況下,承諾的主體必須已滿18週歲,行為人不得以強迫、欺騙方法獲取承諾,否則承諾無效。第二,在單純傷害而沒有保護另一重大法益的情形下,雖然得到被害人承諾,但造成了有生命危險的重傷的,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首先如果法益主體行使自己決定權(承諾傷害)導致其本身遭受重大傷害時,作為個人法益保護者的國家,宜適當限制其自己決定權。其次,從與得承諾殺人的關聯來考慮,經被害人承諾的殺人(包括未遂)沒有例外地構成故意殺人罪,既然如此,將造成了生命危險的同意傷害(即重傷)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比較合適。最後,聚眾鬥毆的行為人可能存在對傷害的承諾,而刑法第292條規定,聚眾鬥毆造成重傷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表明對生命有危險的重傷的承諾是無效的。第三,對基於被害人承諾造成輕傷的,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生活中經常發生兩人相互鬥毆致人輕傷的案件,司法實踐一般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在兩人相互鬥毆時,雖然雙方都具有攻擊對方的意圖,但既然與對方鬥毆,就意味着雙方都承諾了輕傷害結果。所以,當一方造成另一方的輕傷害時,因被害人承諾而阻卻行為的違法性,不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3、責任形式
(1)責任形式為故意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暴行罪,故意傷害罪不可能成為暴行罪的結果加重犯。因此,成立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具有傷害的故意,即對傷害結果具有認識和希望或放任的態度。但是,不要求行為人對傷害的具體程度有認識,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並且希望、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即可。所謂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只要求一般性的認識而非具體的認識,或者説,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並非輕微的傷害結果即可。如果行為人僅具有毆打意圖,旨在造成被害人暫時的肉體疼痛或者輕微的神經刺激,則不能認定有傷害的故意。
因此,在僅出於一般毆打意圖而無傷害故意的情況下,造成他人傷害的,不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基於同樣的道理,在毆打行為偶然導致他人死亡的情況下,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另一方面,在通常情況下,故意傷害的行為人對於傷害行為會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事先不一定有明確認識。因此,果實際造成輕傷結果的,就按輕傷害處理;實際造成重傷結果的,就按重傷害處理。這並不違反責任主義原則,因為無論是造成重傷還是輕傷,都包括在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之內。
(2)同時傷害的問題
所謂同時傷害是指二人以上沒有意思聯絡而同時傷害他人的情形。我國刑法沒有將同時傷害特別規定為共同傷害,所以,對同時傷害不能認定為共同傷害,而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第一,同時傷害行為沒有造成傷害結果的,都不構成犯罪;
第二,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結果,證據表明該輕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輕傷為何人造成時,對任何一方都不應以犯罪論處;
第三,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重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重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重傷為何人造成時,可以對各行為人以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第四,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或者重傷,並能認定各自的行為造成了何種傷害的,應當分別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擬製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造成法定傷害結果時,即使沒有傷害故意,也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根據責任主義原理,要求行為人至少對傷害結果有過失)。當然,對於擬製的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應當輕於典型的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量刑處罰

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四條:
(一)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二)參考因素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故意傷害罪糾紛管轄

確定輕傷害案管轄的應注意幾點:
(1)被害人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
有證據,則案件屬於可提起自訴的案件;沒有,則不符合自訴案件的條件。
(2)被害人提起自訴或向公安機關控告要求提起公訴的選擇問題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符合提起自訴的法定條件,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即是自訴案件;若堅持按公訴程序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則應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按公訴案件予以管轄處理。
(3)是被害人是否控告、要求追訴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被害人與侵害人和解、被害人放棄追訴時,不應主動追訴,否則,會造成被告人(侵害人)訴訟權利的損害。

故意傷害罪案例剖析

案例名稱:馬雷某故意傷害案
案例類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雲刑終379號/刑事二審
(一)案件詳情:
原公訴機關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馬雷某,曾用名馬某3。2016年8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昆明市西山區看守所。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馬雷某犯故意傷害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楊某2、劉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於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7)雲01刑初33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服判未上訴,附帶民事判決部分已生效;原審被告人馬雷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經閲卷並提訊了上訴人馬雷某,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6年8月10日20時許,被告人馬雷某在其居住的位於昆明市西山區工人新村11棟1單元101室內,因與上門幫人討要債務的被害人楊某1、胡某發生口角,繼而引發衝突,馬雷某從廚房內取出一把菜刀分別砍向楊某1的腿部及胡某的頭部等身體部位,隨後馬雷某逃離現場,楊某1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楊某1的胸腹部及左上臂損傷為輕微傷、左下肢損傷為輕傷二級,其系冠心病並急性心功能障礙死亡;胡某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2016年8月10日21時許,馬雷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原審法院根據上述查明的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二款之規定,認定被告人馬雷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由被告人馬雷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楊某2、劉某經濟損失人民幣44243元(含已賠償的74000元中);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楊某2、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馬雷某上訴認為其行為與被害人楊某1的死亡結果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不應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有自首情節並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且被害人存在過錯,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20時許,上訴人馬雷某與上門要債的被害人楊某1、胡某在昆明市西山區工人新村11棟1單元101室內產生爭執,馬雷某用菜刀將楊某1和胡某砍傷,楊某1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楊某1的胸腹部及左上臂損傷為輕微傷、左下肢損傷為輕傷二級,其系冠心病並急性心功能障礙死亡;胡某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同日21時許,馬雷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清楚,有受案登記表、報案材料,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提取筆錄及照片、扣押清單,作案工具照片、物證辨認筆錄及照片、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死亡醫學證明書、DNA鑑定書、司法鑑定意見書、法醫病理鑑定報告書、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報告及照片,證人陳某、馬某1、馬某2、馬某3、馬某4、馬某5、姜某、徐某的證言及被害人胡某陳述在卷證實。馬雷某對其用菜刀砍傷楊某1和胡某的事實供認不諱。
(二)裁判結果: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三)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上訴人馬雷某在與被害人爭執中持刀砍擊被害人楊某1和胡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被害人楊某1的死亡雖不是直接由於刀傷造成,但卻是因為馬雷某的先行行為導致的,如果沒有馬雷某的行為就不會有楊某1死亡的結果,故馬雷某的相應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已鑑於馬雷某有自首情節並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且取得諒解,而給予其罪刑相適應的處罰。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故意傷害罪近期熱點

(一)江西檢察機關為民辦實事典型案例發佈
案例十:吳某甲國家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請人吳某甲系故意傷害案被害人吳某乙的父親。原案被告人邢某某因家庭矛盾對被害人吳某乙進行毆打,致使吳某乙死亡。案發後邢某某畏罪潛逃,2020年9月被金溪縣公安局抓獲歸案,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1年2月,金溪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邢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
1、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金溪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審查起訴邢某某故意傷害案中,發現被害人家屬吳某甲未得到任何民事賠償。經進一步瞭解,吳某甲年歲已高且患有多種慢性疾病,長年住院,除每月千餘元的社保收入外無其它經濟來源,家庭生活困難,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條件,遂將線索移送該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承辦檢察官收到司法救助線索後,主動到吳某甲家中走訪,詳細瞭解吳某甲家庭經濟情況。因案發時間較長,又系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刑事案件,為確保司法救助公開、透明,金溪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舉行公開聽證,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參加聽證會。同時,考慮救助申請人行動不便,為儘可能方便羣眾,並切實讓聽證員感受申請人生活狀況,金溪縣人民檢察院將公開聽證會現場搬到吳某甲家中。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後,金溪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向吳某甲發放司法救助金5萬元。
2、典型意義
本案是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及時發現、移送司法救助線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創新公開聽證方式,協作配合對被害人親屬積極主動開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刑事檢察部門承辦檢察官在審查起訴工作中,主動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申請司法救助的權利,為其提交申請材料提供便利。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針對救助申請人身體狀況,創新公開聽證方式,將公開聽證開到救助申請人家中,在方便救助申請人的同時也起到較好的普法宣傳效果,切實將“我為羣眾辦實事”送到羣眾家門口,辦到羣眾心坎裏。
(二)2021年1至6月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據
2021年1至6月,全國檢察機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和第十五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部署,堅持“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的總體要求,在穩進中落實,在落實中提升,在提升中增效,凝心聚力,奮力拼搏,推動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主要辦案數據呈現以下特點:
一、刑事檢察平穩發展,辦案數量增加,質量提升
(一)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情況。2021年1至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和決定逮捕各類犯罪嫌疑人449045人,同比上升59.4%;不捕176776人,同比上升1.4倍,不捕率28.4%,同比增加7.5個百分點。共決定起訴796037人,同比上升18.2%;決定不起訴133868人,同比上升34.8%,不起訴率14.4%,同比增加1.6個百分點。
從起訴罪名看,排在第一位的是危險駕駛罪173941人,同比上升54.6%;排在第二位的是盜竊罪97366人,同比上升15.8%;排在第三位的是詐騙罪51997人,同比下降10.5%;排在第四位的是開設賭場罪40217人,同比上升42.4%;排在第五位的是故意傷害罪40025人,同比上升11.8%。
從新罪名上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17個罪名中,已提起公訴2085人。其中人數較多的罪名有,襲警罪1444人,催收非法債務罪307人,高空拋物罪108人,危險作業罪99人,妨害安全駕駛罪88人。
……
(三)“兩高一部”相關負責人就《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兩高一部”相關負責人就《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性質惡劣、手法隱蔽多樣,既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也擾亂社會秩序。為進一步明確懲治“碰瓷”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公檢法部門間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問題,體現公檢法機關對“碰瓷”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懲治、絕不姑息的決心和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為推進《指導意見》的貫徹落實,依法追究違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切實維護好人民羣眾合法權益和良好社會秩序,“兩高一部”相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
問:《指導意見》包含哪些內容?在對“碰瓷”違法犯罪活動的定性處理上,《指導意見》是如何規定的?
答:《指導意見》主要規定了“碰瓷”行為的定性處理、公檢法辦案部門分工配合、加強宣傳教育等內容。《指導意見》在對以往辦案實踐總結的基礎上,既規定了通過“碰瓷”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常見犯罪行為的定性處理,又明確了實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為的定性處理。包括在實施“碰瓷”行為時,實施的搶劫、搶奪、盜竊、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為的定性處罰。同時,還對“碰瓷”行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確了法律定性。如實施“碰瓷”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的,應分別視情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故意傷害罪相關詞條

故意殺人、過失致人重傷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