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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護

鎖定
社會保護是指各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對未成年人實施的保護。其主要內容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與健康、保護未成年人的榮譽權、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權、保護有特殊天賦和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公共場所優惠開放等。
中文名
社會保護
定    義
各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對未成年人實施的保護

社會保護背景介紹

1995年12月18日,《人民日報》刊登了《一位母親的呼籲》。寫信的是江蘇省蘇州市的一位普通女工,他的兒子16歲,學習成績一直不錯。為了支持孩子學習,她在家境並不富裕的情況下,花8000多元給兒子買了電腦。可是她沒有想到,沒過多長時間,兒子的學習成績直線下降,老師也反映孩子上課聽講不認真,精神恍惚,還有好幾個下午沒上學。後來她才發現,兒子購買了蘇州寶碟公司生產的黃色電子光盤,並沉湎其中。
這位母親痛心不已,她向全社會提出了一個嚴肅的問題:在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裏,難道能夠坐視那些黃色出版物侵蝕毒害我們的青少年一代嗎?
這位母親的呼籲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反響,人們紛紛譴責黃色光盤的生產者,要求政府懲處他們。很快,江蘇省廣播電視廳對蘇州寶碟公司做出了停業決定,蘇州市公安局經過立案偵查,收審了寶碟公司有關涉案人員。

社會保護相關措施

為了淨化文化市場,為青少年創造健康成長的環境,國家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和公安、檢察、工商等有關部門,加大了打擊力度,多次出動人力,清理整頓圖書音像市場,摧毀了一批黑窩點,收繳了大批非法出版物。
國家一方面大力開展掃黃打非活動,一方面提倡各新聞出版單位,作家、藝術家創造或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從1991年起,由,要求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抓好精神產品的生產,每年推出一本好書,一台好戲,一部優秀影片,一部優秀電視劇(片),一篇或幾篇有創見、有説服力的好文章。 [1] 
“五個一”活動的開展,促進了藝術的繁榮,優秀的文藝作品不斷湧現。這些作品內容健康、格調高雅,為廣大人民羣眾所喜聞樂見,也有益於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社會保護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規定了社會保護的法律內容:
第四十二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
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
第四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檔案並給予關愛幫扶。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未成年人委託照護情況,發現被委託人缺乏照護能力、怠於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督促被委託人履行照護職責。
第四十四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社區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國家鼓勵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等公共場館開設未成年人專場,為未成年人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
國家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部隊等開發自身教育資源,設立未成年人開放日,為未成年人主題教育、社會實踐、職業體驗等提供支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類社會組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普及活動。
第四十五條 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免費或者優惠票價。
第四十六條 國家鼓勵大型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旅遊景區景點等設置母嬰室、嬰兒護理台以及方便幼兒使用的坐便器、洗手枱等衞生設施,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限制未成年人應當享有的照顧或者優惠。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創作、出版、製作和傳播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第四十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採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禁止製作、複製、出版、發佈、傳播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第五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出版、發佈、傳播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五十二條 禁止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物品和網絡信息。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商業廣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發佈或者變相發佈商業廣告。
第五十四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非法收養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
禁止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蔘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
第五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戲遊藝設備、遊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未標明注意事項的不得銷售。
第五十六條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並採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並標明適齡範圍和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看管。
大型的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遊樂場、車站、碼頭、機場、旅遊景區景點等場所運營單位應當設置搜尋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報系統。場所運營單位接到求助後,應當立即啓動安全警報系統,組織人員進行搜尋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五十七條 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係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及時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五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五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第六十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經營者難以判明購買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六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蔘與演出、節目製作等活動,活動組織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第六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非法刪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閲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未成年人開拆、查閲;
(二)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進行檢查;
(三)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