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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
鎖定
- 中文名
- 法益
- 外文名
- legal interest
- 起 源
- 由伯恩鮑姆提出
- 分 類
- 公益和私益
- 概念分類
- 實體的和形式的刑法法益概念
法益概念、特徵、類型
要了解一個概念,就必須從比較中發現概念的實質所在,那麼必須將“利益”與“刑法法益”加以對比研究。利益與刑法法益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繫。
區別表現在:
(2)利益和刑法法益的內涵不同,刑法法益是刑法規範所保護的利益,具有特別的保護方法,而利益沒有這樣的限制。刑法法益同利益相比,不僅具有實體意義,而且具有方法意義,實體意義的刑法法益的內容與相應的利益內容是一致的,方法意義的刑法法益與利益又是有區別的。只有需要並實際通過刑事立法,將其規定為刑法規範保護對象時,才能成為刑法法益的內容;
(3)利益和刑法法益的外延不同,利益的外延大於幷包含了刑法法益的外延。
利益和刑法法益之間的聯繫表現在:
(1)利益是界定刑法法益內涵的一個範疇,即刑法法益的內涵包含利益的內容;
(2)社會中不同層次的利益與刑法法益之間關係不同:屬於經濟基礎方面的利益決定了刑法法益的存立和方向;屬於上層建築中的政治利益與刑法法益之間相互作用;屬於思想上層建築的利益與刑法法益之間的關係也是相互影響;
(3)利益相對於刑法法益是具體的、現實的形態,而刑法法益則是抽象的、觀念的形態;
(4)利益為刑事法律的選擇提供了最為豐富的內容,使得刑事法益的內容建立在社會的基礎之上。
關於法益的分類,有分為公益和私益的兩分法;有分為國家的法益、社會的法益、個人的法益三分法,這都是以法益主體為標準分類。但三分説成為一般説法,由於國家有着以統治組織為前提的國家的法益,與沒有這個前提的社會法益之間,有着本質上的差別,因此三分法是妥當的。[3]
實際上,可以從不同角度對刑法法益進行分類。
根據侵害狀態不同,可以將刑法法益分為實害法益和危險法益。所謂實害法益,就是遭受實際侵害的利益才運用刑法予以保護,即刑法規範保護的免受實際侵害的利益;所謂危險法益,就是刑法規範保護的免受危險威脅的利益。
根據其主體不同,可將刑法法益分為個人法益和超個人法益。所謂個人法益就是刑法規範保護的個人的利益;所謂超個人法益,就是刑法規範保護的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個人法益根據其內容不同,可以分為生命法益、身體健康法益、自由法益、財產法益、名譽法益。超個人法益可分為國家法益和社會法益。
根據法益的形態,分為有形法益和無形法益。凡具有有形的物質形象,能為人的感官直接感知、可以觸及的法益,為有形法益,如身體、財產等物質形象;凡不具有形體的物質形象,不能為人的感官直接感知、不可觸及法益,如名譽、自由、貞操等。個人法益又可分為專屬法益與一般法益。凡為特定人所固有與其人格不能分離的法益,是專屬法益,如人的生命、自由、身體、名譽、信用、貞操等;凡一般人都可享有而與其人格可以分離的法益,為一般法益,如財產方面的法益。[4]
[1]參見陳樸生著:《刑法專題研究》,台灣政治大學法律系法學叢書編委會1988年第4版,第64頁。
[3]參見[日]木村龜二:《刑法學詞典》1991年3月第1版,第10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