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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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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The crime of illegal drug possession)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罪名,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
中文名
非法持有毒品罪
外文名
The crime of illegal drug possession

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義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

非法持有毒品罪法條依據

非法持有毒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毒品的範圍及毒品數量的計算原則,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非法持有毒品罪相關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4.12.20 法發[1994]30號)
根據《決定》第三條的規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
“非法”是指違反國家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持有”是指佔有、攜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為。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構成本罪。
根據已查獲的證據,不能認定非法持有較大數量毒品是為了進行走私、販賣、運輸或者窩藏毒品犯罪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有證據 能夠證明非法持有毒品是為了進行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的,則應當定走私、販賣、運輸或者窩藏毒品罪。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6.6 法釋[2000]13號)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幹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 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嗎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s/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鹽酸二氫埃託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u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 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四)嗎啡二十克以L不滿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六)鹽酸二氫埃託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 20n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八)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

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標準

1.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非法持有毒品罪加重情節

1、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於3個月。
2、對於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構成

非法持有毒品罪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非法持有數量較大的毒品。
1、行為對象為毒品。
2、實施持有毒品的行為。持有是一種事實上的支配,行為人與物之間存在一種事實上的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所謂持有毒品,也就是行為人對毒品的事實上的支配。第一,持有具體表現為直接佔有、攜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支配毒品。第二,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為人時時刻刻將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裝在口袋裏,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它的存在,能夠對之進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第三,持有時並不要求行為人是毒品的“所有者”、“佔有者”;即使屬於他人“所有”、“佔有”的毒品,但事實上置於行為人支配之下時,行為人即持有毒品;行為人是否知道“所有者”、“佔有者”,不影響持有的成立。第四,持有並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時,也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如行為人認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將毒品委託給第三者保管時,行為人與第三者均持有該毒品。第三者為直接持有,行為人為間接持有。第五,持有不要求單獨持有,二人以上共同持有毒品的,也成立本罪;持有也不要求具有排他性,完全可以由二人以上重疊持有。第六,持有是一種持續行為,只有當毒品在一定時間內由行為人支配時,才構成持有;至於時間的長短,則並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種量刑情節,但如果時間過短,不足以説明行為人事實上支配着毒品時,則不能認為是持有。
3、持有毒品達到一定數量。即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4、持有毒品的行為必須具有非法性。即行為人持有毒品時,沒有合法的根據;或者説,行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於法律、法令、法規的規定或允許。如果行為人合法持有毒品,則阻卻違法性。換言之,依法生產、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的,是正當化事由,不構成犯罪。例如,醫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為了治療而持有毒品的,經過有權機關批准從事毒品管理職業的,經過有權機關批准製造毒品後持有毒品或依法運輸毒品的,都是合法行為,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但不要求明知毒品的具體種類。誤將頭痛粉當做毒品持有的,不成立本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常見情形

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閲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一)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並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二)以偽報、藏匿、偽裝等矇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三)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四)體內或者貼身隱秘處藏匿毒品的;
(五)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六)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七)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
(八)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九)以虛假身份或者地址辦理託運手續,在其託運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十)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常見問題

非法持有毒品罪與走私毒品罪等及窩藏毒品罪的界限

本罪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及窩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為人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的行為都是以非法持有為前提的。在司法實踐中,有證據能夠證實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種罪,即以該罪論處,而不應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認,又無證據認定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種罪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還須注意的是,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數量標準,達不到法定標準的只能按違法處理。然而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罪只要有行為即構成犯罪,無需毒品數量達到較大。

非法持有毒品罪盜竊、搶奪、搶劫罪的界限

本罪與盜竊、搶奪、搶劫罪的界限
行為人在實施盜竊、搶奪、搶劫他人財物時附帶獲取毒品的,如果在來不及清理贓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定罪處罰;如果明知獲取的贓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實行數罪併罰。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實施盜竊、搶奪、搶劫行為得手後又非法持有的,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認定。總之,根據其法律特徵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非法持有毒品罪從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毒品

從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毒品屬於運輸毒品還是非法持有毒品
刑法中運輸毒品行為是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行為排列規定在一起,供選擇適用的罪名,其社會危害性也應當與其他三種行為的危害性相當,因此處罰才能一致。只有當運輸毒品成為走私、販賣、製造毒品一個必不可少的中間環節時,也就是説缺少運輸毒品就無法實施走私、販賣、製造毒品時,運輸毒品才具有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相當的危害性,才可以同罰。而出於其它目的運輸毒品時,比如出於吸食、窩藏目的而移動毒品,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顯然要低於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的危害性,不能認定運輸毒品罪。如果將運輸的範圍任意擴大,就會出現將無罪變為有罪、輕罪變成重罪的現象。勿將動態持有毒品等同於運輸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例剖析

李光某運輸、非法持有毒品案

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詳情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一審
被告人:李光某,男,33歲,浙江省杭州市人,杭州市星光工貿公司業務員。1997年7月14日被逮捕。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光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被告人李光某於1997年6月12日中午,在北京郵電局駐新世紀飯店郵電所內,採取全球特快專遞方式向浙江省杭州市的陳某郵寄海洛因6克,被發現舉報。當日下午,李光某在其租住的新世紀飯店2112房間內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又從李光某身上搜查出海洛因31.41克,李光某稱該毒品系從廣州購得。現毒品已全部收繳。
上述事實,有證人金思某、趙維某、陳某的證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檢驗報告、毒品收繳清單,物證照片,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證明證實,被告人李光某亦供認不諱。

非法持有毒品罪裁判結果

海淀區人民法院於1997年11月6日判決:
被告人李光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限刑滿釋放後二年內交納)。
第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光某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非法持有毒品罪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光某郵寄海洛因6克及非法持有海洛因31.41克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郵寄物品,是郵政部門根據投郵人的要求將其投郵物品從甲地移往乙地而開展的一項業務。郵政部門用交通工具運輸,使投郵物品實現從甲地到乙地的空間位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0日在《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把郵寄毒品規定為運輸毒品罪中的一種犯罪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於1997年3月14日修訂,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李光某被指控的行為發生在修訂後的刑法施行前,依照修訂後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應當按照修訂前的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在修訂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適用修訂後刑法。郵寄或者非法持有海洛因,無論在修訂前或者修訂後的刑法中,都被認為是犯罪行為。但是在刑法修訂前的《關於禁毒的決定》中,處刑比修訂後刑法重。現在修訂後刑法已經施行,對本案應當適用。李光某郵寄毒品海洛因,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關於“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由於其郵寄毒品的行為被及時發現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李光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拒不交出仍非法持有,且無證據證明該毒品是用於販賣還是自己吸食,其持有毒品的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李光某一人犯兩罪,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非法持有毒品罪相關詞條

非法持有毒品、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