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法律解釋

鎖定
法律解釋(legal interpretation),是指對法律和法規條文的含義所作的説明。依據解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依據解釋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範圍分為規範性解釋和個別性解釋;依據解釋的方法分為文法解釋、邏輯解釋、系統解釋、歷史解釋;依據解釋的尺度分為字面解釋、限制解釋、擴充解釋。法律解釋對於實現法律對社會關係的調整起着極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是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 [1] 
中文名
法律解釋
外文名
Legal interpretation
制定機關
一定的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
目    的
為適用和遵守法律
性    質
具有價值取向性
有效性
研究當中的基礎性理論問題

法律解釋簡介

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是指一定的解釋主體根據法定權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對法律的含義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術語等進行進一步説明的活動。
法律解釋具有價值取向性。此外,法律解釋還具有主觀性、相對的客觀性、文義的範圍性、解釋的實踐性和歷史性等特徵。
法律解釋指由一定的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為適用和遵守法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政策、公平正義觀念、法學理論和慣例對現行的法律規範、法律條文的含義、內容、概念、術語以及適用的條件等所做的説明。法律解釋是人們日常法律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法律實施的重要前提。法官在依據法律作出一項司法活動之前,需要正確確定法律規定的含義;律師在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時候也需要向當事人説明法律規定的含義;公民為了遵守法律也要對法律規定的含義有正確的理解。
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運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並規定,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2] 
凡屬於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補充規定的問題,由國務院作出解釋。這類立法性的解釋,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按照行政法規草案審查程序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後,根據不同情況,由國務院發佈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佈。凡屬於行政工作中具體應用行政法規的問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職權範圍內能夠解釋的,由其負責解釋;有關主管部門解釋有困難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其作出的解釋有不同意見,要求國務院解釋的,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承辦,作出解釋,其中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後作出解釋,答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其他有關部門。 [3] 

法律解釋必要性

法律解釋的必要性
法律解釋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調整的特殊性及其運作的規律所決定的。
一、溝通立法和法律實施的橋樑(抽象VS.具體)
二、立法者能力的侷限性
三、法律的穩定性VS.社會的變化性
四、法律文本自身的特點
(語言的不確定性、模糊性、歧義性)刑法第20條第3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五、統一對法律的認識
《民法通則》第九條: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最高院司法解釋:出生的時間以户籍為準;沒有户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法律解釋解釋原則

法律解釋合法性原則

1.主體
2.程序
3.內容(上下位階、與原則保持一致)

法律解釋合理性原則

1.合乎社會普遍承認和接受的價值觀
2.合乎公序良俗
3.合乎自然規律、科學原理、公理
4.合乎社會常識
5.以黨的政策為指導

法律解釋整體性原則

解釋法律規範時,將其放在
1.整個規範性文件之中
2.法律部門之中
3.其所處的單項制度之中

法律解釋有效性

法律的有效性和法律解釋都是法理論研究當中的基礎性理論問題。西方解釋學對解釋有效性基礎的理論研究大致經歷了從“作者中心論”到“讀者中心論”再到“文本中心論”的重心轉移。相應地,在法律解釋理論的研究當中,法律解釋學對法律解釋有效性基礎的理論研究也大致經歷了同樣的一個重心轉移過程。這一研究重心的轉移既改變和豐富了人們對法概念論尤其是有效法概念論的理解和認識,也拓深了人們對法律方法論的研究。對法律解釋有效性問題的研究涉及到對一個理想司法裁判的綜合性思考,包括通過法律解釋如何獲得正確的法律認識和決定,司法裁判接受法律約束的可能性,司法裁判實現正確性追求的法律方法論建構,以及法律解釋有效性的理想評價標準等。因此,法律解釋的有效性問題既是一個在法哲學上需要探討的問題,也是一個在法律方法論上需要重點研究的理論課題。在法律解釋實踐當中,法律解釋效力之間的衝突乃是一個永恆性的難題;在法律解釋學的研究當中,人們對法律解釋有效性的評價標準也是立場和觀點各異。正因為如此,本文的意圖不在於提出一套評價法律解釋有效性的理想標準,而是從法律方法論的視角探討不同法律解釋方法有效性的理論基礎,並對它們進行了必要的反思。這種探討既是理論性的,也是實踐性的。前者構成了對法律解釋有效性問題思考的法哲學維度,後者則構成了對法律解釋有效性問題思考的法律方法論維度。第一章概述了法律解釋有效性問題的由來,是本文探討的邏輯起點和整體框架。法律的有效性問題是西方法理論研究當中的一個基礎性理論問題,人們對法律有效性的立場和內涵界定紛繁複雜,對於法律有效性的理解都有着重大的差異。但是,法律的形式有效性和實質有效性乃是法律有效性的兩個基本內容。正因為如此,形式有效性和實質有效性也構成了人們探討法律解釋有效性問題的整體框架。西方傳統三大法學流派對法律的有效性問題都作過重點研究,它們的有效法概念論雖然側重點不同,在各自的理論脈絡中也都存在相對合理性的一面,但都呈現出一種明顯的單維性、封閉性、靜態性和缺乏理性證立等諸多侷限性,尤其忽視了有效法的概念乃是一個解釋性和論辯性的法概念。法律的適用過程是一個不斷地進行解釋和論辯的過程,而形式有效性和實質有效性乃是法律解釋有效性建構的兩個基本理論維度。法律解釋的對象、法律解釋的有效性和法律解釋的正當性構成了法律解釋學研究的三大基本問題。因此,對法律解釋有效性問題的研究首先需要從法哲學的視角展開。同時,法律解釋的過程還是一個要不斷地實現理性化的過程,法律方法則是理性建構有效的法律解釋所必須遵循的方法論取徑。故而,人們還要從法律方法論的視角來探討法律解釋的有效性問題。

法律解釋基本分類

根據解釋主體和效力
法律解釋由於解釋主體和解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為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兩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是區別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的關鍵。
1、正式解釋:通常也叫法定解釋,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的解釋。正式解釋有時也稱有權解釋。根據解釋的國家機關的不同;法定解釋又可以分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解釋。
2、非正式解釋:通常也叫學理解釋,一般是指由學者或其他個人及組織對法律規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根據解釋尺度
根據解釋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釋可以分為限制解釋、擴充解釋與字面解釋三種。
1、限制解釋:這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廣時,作出比字面含義窄的解釋。
2、擴充解釋:這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窄時,作出比字面含義廣的解釋。
3、字面解釋:這是指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含義解釋法律,既不縮小,也不擴大。
根據解釋方法
1、文理解釋:文理解釋又稱語法解釋或文義解釋,即依照文法規則分析法律的語法結構、文字排列和標點符號等,以便準確理解法律條文的基本含義。這種解釋要防止脱離法律的精神實質而斷章取義或陷於形式主義。
2、邏輯解釋:邏輯解釋是運用邏輯的方法,分析法律規範的結構內容、適用範圍和概念之間的聯繫,以求對法律規範的含義作出確定的解釋。
3、系統解釋:系統解釋是從某一法律規範與其他法律規範的聯繫,以及它在整個法律體系或某一法律部門中的地位與作用,同時聯繫其他規範來説明規範的內容和含義。
4、論理解釋:論理解釋又稱目的解釋,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據具體案件,從邏輯上進行解釋,即從現階段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以合理的目的進行的解釋。論理解釋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擴大解釋,是指超過被解釋對象的字面含義或日常含義範圍,如擴展、使用該字詞的較為邊緣含義,但沒有超出該詞句的應有含義範圍,或者説仍在該條文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範圍之內,因此也沒有超出一般國民的預測可能性。
(2)縮小解釋,是法律條文的字面通常含義比法律的真實含義廣,於是限制字面含義,使其符合法律的真實含義。
(3)當然解釋,即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
(4)歷史解釋,是根據制定法律時的歷史背景以及刑法發展的源流,闡明法律條文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另外還有反對解釋、補正解釋等。
根據解釋的自由度
1、狹義解釋:狹義解釋,又稱嚴格解釋,強調法律條文字面上的含義,嚴格地理解與把握整個法律的精神,較少解釋的自由度。普通法系國家,特別是英國,傾向於狹義解釋。
2、廣義解釋:廣義解釋稱較自由的解釋,強調不拘泥於文字的、比較自由的解釋。一般法官尊重立法者原意,不願違背法律條文規定,但在一些特殊社會條件下(如社會矛盾激化、發生危機、對外戰爭等)會作出改變法律字面含義,甚至改變立法原意的解釋。民法法系國家較傾向於廣義解釋。

法律解釋特點

1.法律解釋的對象是法律規定和它的附隨情況。法律規定或法律條文是解釋所要面對的文本,法律解釋的任務是要通過研究法律文本及其附隨情況即制定時的經濟、政治、文化、技術等方面的背景情況,探求它們所表現出來的法律意旨,即法律規定的意思和宗旨。
2.法律解釋與具體案件密切相關。首先,法律解釋往往由有待處理的案件所引起。 其次,法律解釋需要將條文與案件事實結合起來進行。法律解釋的主要任務,就是要確定某一法律規定對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實是否有意義,也就是對一項對應於一個待裁判或處理的事實的法律規定加以解釋。
3.法律解釋具有一定的價值取向性。這是指法律解釋的過程是一個價值判斷、價值選擇的過程。人們創制並實施法律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而這些目的又以某些基本的價值為基礎。這些目的和價值就是法律解釋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在法律解釋的實踐中,這些價值一般體現為憲法原則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則。

法律解釋方法

法律解釋的方法是解釋者在進行法律解釋時為了達到解釋的目標所使用的方法。
1、文法解釋
文法解釋是指對法律條文的語法結構、文字排列和標點符號等進行分析,以便闡明法律的內容和含義。
1、文法、文理、字面、平義解釋。
2、按照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以及通常使用的方法(語法、語言習慣、邏輯等)以闡釋該法律條文的內容和意義的解釋方法。
文理解釋應注意的問題
忽視法律條文的目的和價值取向,機械適用法律。“誹韓案”
不符合法律意旨;語意模糊,應採用其他解釋方法。
2、邏輯解釋
邏輯解釋是指採用形式邏輯的方法分析法律結構,以求得對法律的確切理解。
3、系統解釋
系統解釋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規範在整個法律體系和所屬法律部門中的地位和作用,來揭示其內容和含義。
4、歷史解釋
歷史解釋是指通過對法律文件制定的時間、地點、條件等歷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過將這一法律與歷史上同類法律規範進行比較研究來闡明法律規範的內容和含義。
法意、立法、沿革解釋。
結合“歷史文獻”瞭解法律法律的含義:制定法律時的提案説明;審議法律草案的説明;討論草案的記錄;其他歷史文獻。
《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當事人自願履行的”,江平教授認為是指“當事人自願履行,並實際已經履行完畢的”,不包括“當事人自願履行,並實際未履行完畢的”和“當事人表示自願但又反悔的”。
1990年《鐵路法》“提供飲用開水”。是否免費。
取締站內廁所收費。站內指“火車站範圍內”還是“火車站站台內”。
5、目的解釋
目的解釋是指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
上述這些方法,有時是綜合使用的。在一些有爭議的法律問題上,解釋者往往同時使用多種方法。
6、論理解釋
1、體系解釋
系統(邏輯)解釋。被解釋的條文放在整部法律(法律體系)中,通過法條間相互關係解釋法律。
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2、法意解釋
3、擴張解釋
擴充、擴大解釋。
法律條文含義過於狹窄,擴大其含義覆蓋範圍,將符合立法本意的案件納入其適用範圍的解釋方法。
憲法第3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民法通則》無因管理“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最高院司法解釋: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務過程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4、限縮解釋
限制解釋。
法律條文的含義過於寬泛,不足以表示立法者原意,遂縮小其含義覆蓋範圍的解釋方法。
婚姻法第21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誹韓案”的直系血親
5、當然解釋
法律無明文規定,但依法律規範目的、邏輯上的關聯等,將該事項解釋為該規定適用範圍內的一種解釋方法。
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
刑法第227條第2款“倒賣車船票罪”,僅指汽車票、船票。若倒賣飛機票,當然也構成犯罪。
禁止攀摘花木——禁止刨根伐幹。
6、目的解釋
根據立法目的,也可指當前條件下的客觀目的。
善意取得制度
購買商品房是否屬於《消法》中的消費者。
《民法通則》23條,公民下落不明經過法定期間,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利害關係人,申請順序
最高院司法解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梁慧星教授,從立法目的看,該解釋錯誤。
7、合憲性解釋
根據憲法及位階較高的法律規範解釋位階較低的法律規範的解釋方法。
“工傷概不負責”。
最高院1988民他字1號批覆:
“工傷概不負責”違背憲法和有關勞動保護法規,這種行為應認定無效。
8、比較解釋
援引、借鑑或參考外國立法例及判例學説以闡釋本國法律規範的意義和內容的解釋方法。
9、社會學解釋
將社會學的方法應用於法律解釋,通過社會效果和法律目的衡量,在法律條文可能文義範圍內,闡釋法律條文具體內容的解釋方法。
通過這種解釋,可更為深刻地理解法律的社會內容和利益所在,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使法律適用符合社會政策。
三個效果的統一

法律解釋法律解釋的位階

法律解釋方法需要綜合運用,但一般應遵循以下位階:
文義解釋
體系解釋
主觀目的解釋
歷史解釋
比較解釋
客觀目的解釋

法律解釋法律解釋的分類

(一)根據法律解釋的主體和效力,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
正式解釋: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
非正式解釋:學理解釋;任意解釋
(二)根據法律解釋的方式和效力範圍,分為,規範性解釋和個別性解釋。

法律解釋立法解釋的情形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法律的解釋
國務院對行政法規的解釋
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解釋。

法律解釋司法解釋的情形

審判解釋:最高法對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
檢察解釋:最高檢對監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

法律解釋行政解釋的情形

國家行政機關對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
根據法律規定:國務院和各主管部門對法律法規的解釋;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對法規的解釋;軍事機關的法律解釋;國家行政機關聯合進行的解釋。
學理上,其他不享有立法權的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解釋,也應歸入行政解釋。
主體享有立法權,實質上也是立法活動。

法律解釋司法解釋與法律淵源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中央一級國家機關中,作出的法律解釋最多、影響最大的是最高院作出的司法解釋。
有利於填補法律漏洞、統一法律適用、為立法及制度創新積累經驗。
符合法律規範的形式特徵(公開性、權威性、規範性、普遍性),在法律適用中援引。
但不是我國法的正式淵源。

法律解釋中國現狀

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體制是指國家法律解釋權限劃分的制度。我國的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為核心和主體的各機關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釋體制的基本含義是,在法律解釋的權限上,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解釋權,其目的和任務是對“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以及“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法律規範進行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的目的和任務在於解決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在三種解釋的關係上,立法解釋是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基礎;在法律解釋的效力上,立法解釋的效力最高,其他國家機關對法律的解釋效力低於立法解釋。
1、立法解釋
立法解釋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區別在於對於立法解釋的主體即立法機關和立法解釋的對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國立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各部門委員會以及省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釋
行政解釋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
3、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分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和這兩個機關聯合作出的解釋。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有原則性分歧時,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完善法律解釋制度,對於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實現依法治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2000年《立法法》以及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等法律文件的規定,並從法律解釋的實際運作來看,當代中國初步形成了一種“一元多級”的法律解釋體制。
“一元”體現為“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憲法第67條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權力;立法法第42條進一步規定:“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多級”則表現為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外還存在着其他類型的法定法律解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頒佈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我國還存在着下列法定解釋類型:
(1)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2)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3)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
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哪些機關和部門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中央政府(即國務院)、中央軍事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法律解釋權限劃分

(1)按憲法、立法法的規定,我國法律的最高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凡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作出規定。
(2)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如果有原則分歧,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3)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4)凡屬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的常委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地方性法規規章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解釋。
(5)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解釋。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章由主管部門解釋。
上述解釋法律的權限分工所形成法律解釋體制可以這樣概括:全國人大常委處於法律解釋的主導地位,國家機關之間實行分工配合,部門領域內實行法律解釋權的集中壟斷。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
  • 2.    1981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
  • 3.    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行政法規解釋權限和程序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