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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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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解釋,對法律規範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等所作的説明。 [1] 
中文名
法的解釋
出    處
中國大百科全書
對法進行解釋由來已久。中國東漢時期鄭玄、馬融等就為《漢律》作過章句解釋,晉代張斐為《泰始律》作過註解。《唐律疏議》是長孫無忌等人就《永徽律》逐條所作的註解。拜佔廷帝國於公元533年頒行的《學説彙纂》50卷,是對歷代羅馬法學家的著作和法律解答進行整理彙編成集的。《唐律疏議》和《學説彙纂》都具有法律效力。根據解釋效力的不同,法的解釋可以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兩大類。正式解釋 又稱有權解釋(有的國家稱官方解釋),是國家機關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對有關的規範性文件所作的解釋。這種解釋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具有法的一般約束力;有的只對具體案件和事項具有約束力。正式解釋,按解釋的主體可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立法解釋 泛指依法有權制定法律規範的國家權力機關(或其常設機關),尤其指憲法規定擁有立法權的機關對法律規範所作的解釋。在中國,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方性法規的解釋權屬於制定該法規的機關。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憲法”、“解釋法律”(第67條第1、4項)。立法解釋的方式有時在本法律的某些條文中作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1~88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總則第9章“其他規定”;有時以報告或文件的形式對所頒佈的法律加以説明,如法律起草單位向立法機關所作的並經後者通過的該項法律草案的説明。立法解釋和所解釋的法律規範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釋 指立法機關授權司法機關在將法律規範適用於具體案件或事項時,對有關法律規範所作的解釋。中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中規定: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這種解釋對司法機關具有約束力。在有的法學著作中,往往認為一般法院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對所適用的法律規範所作的解釋,也屬於司法解釋的範圍,但這種解釋僅在該判決中在法律上能成立,且只對該案件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解釋 指行政機關對有關法律規範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所作的解釋。中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上述決議規定: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凡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非正式解釋 即在法律上沒有約束力的解釋,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非正式解釋一般指學理解釋,即從法理的角度對法律規範所作的解釋。如在法學方面的學術研究、著作、教科書、演説中對法律規範的解釋。這種解釋在中國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適用法律的根據。但正確的學理解釋對宣傳法制,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有一定的意義。法的解釋種類,除上述劃分外,還可依其他標準劃分為若干不同的種類。如依解釋的方法不同,可分為:①文法解釋。指根據語言的結構規則,分析法律條文的文字排列及聯繫、句子成分、標點符號等,以便準確地闡明法律規範的含義。②邏輯解釋。指用形式邏輯的方法,對法律規範的結構、內容、適用範圍和所使用概念間的聯繫進行分析,以闡明法律規範的含義。③系統解釋。指分析某一法律規範與其他法律規範的聯繫(共性、特性、相互作用等),或該項法律規範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以及在其所屬的法律部門中的地位,以闡明其含義。④歷史解釋。指從某法律規範制定時的歷史背景以及當時有關該項法律規範的報告、説明等歷史文件,或從該法律規範和過去的同類法律規範相對比,對該法律規範作出的解釋。依解釋的尺度不同,可分為:①字面解釋。指對法律規範條文,嚴格按照其字面含義,進行説明,不擴大,不縮小。一般説,這是對法律進行解釋的基本原則和要求。②限制解釋。指把法律規範條文中某些文字所表達的含義,限制到比字面含義較小的範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5條第1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這裏,對“子女”應作限制解釋。前者,指未成年前、未獨立生活前的子女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後者,指成年後、獨立生活後的子女和具有勞動能力的子女。③擴充解釋。指把法律規範條文中某些文字所表達的含義,擴充到比字面含義較大的範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這裏的法律,應作擴充解釋,它不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其他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所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