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盜竊罪

鎖定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 
中文名
盜竊罪
外文名
crime of stole
定    義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財物
出    處
刑法
客    體
公私財物
定刑依據
刑法

盜竊罪法條依據

盜竊罪(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盜竊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 

盜竊罪(二)司法解釋

1、廢止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17年修訂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2017年4月1日實施。
2、量刑標準
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户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加重情節
(1)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於3個月。
(2)對於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對於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盜竊罪犯罪構成

盜竊罪(一)構成要件

盜竊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為,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務,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他人財物的行為。
1、盜竊罪的行為對象是他人佔有的財物。
財物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以及財產性利益。
2、盜竊罪的行為是竊取他人佔有的財物。
竊取是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
3、盜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才成立盜竊罪。前一種類型可謂普通盜竊,後四種類型可謂特殊盜竊。

盜竊罪(二)責任形式

1、故意
盜竊罪只能由故意構成。成立盜竊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所竊取的是他人佔有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佔有、所有的財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盜竊罪。但是,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行為人誤以為是遺忘物的,就缺乏盜竊的故意。因為他人“佔有”是一個規範的要素,只要行為人認識到了被法官評價為他人佔有的前提事實,就應認為行為人具備了盜竊罪的認識內容。例如,即使行為人誤以為高爾夫球場內水池中的高爾夫球是遺忘物而取走,也應認定其有盜竊罪的故意。此外,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財產,行為人明知處於他人合法佔有的狀態而竊回的,也成立盜竊罪。例如,行為人通過鐵路運營部門將自己的財物從甲處託運至乙處,交付託運後又竊取該財物的,應認定為盜竊。就普通空而言,還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盜竊的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將數額較大、巨大乃至特別巨大的財物誤認為是價值微薄的財物而竊取,又不屬於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不應認定為盜竊罪。
成立多次盜竊,要求行為人具有“盜竊”的故意,要求行為人在每次盜竊時都認識到自己在實施盜竊行為,但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多次”盜竊。成立入户盜竊,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進入的是他人的日常生活住所。誤將他人日常生活住所當做賣淫場所、普通商店而實施盜竊的,不應認定為入户盜竊。但是,非法進入後發現是“户”仍然盜竊的,則是入户盜竊。基於同樣的理由,成立攜帶凶器盜竊,需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攜帶了兇器。
2、非法佔有目的
刑法第264條沒有明文將非法佔有目的規定為盜竊罪的責任要素,刑法理論對此也存在爭議。非法佔有目的不要説認為,只要行為人具有盜竊、詐騙等罪的故意即可,不必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首先,可以從客觀上區分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不必藉助非法佔有目的。其次,管時擅自使用他人財物的行為,之所以不構成盜竊罪,並非因為行為人缺乏非法佔有目的,而是因為行為本身不能被認定為盜竊行為。最後,刑法並沒有將非法佔有目的規定為盜竊等罪的主觀要素。
成立盜竊罪應以非法佔有目的為要件。
(1)不能以刑法沒有明文規定非法佔有目的為由,否認非法佔有目的是盜竊罪的主觀要素,因為許多犯罪中都存在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責任要素;
(2)由於構成要件具有故意的規制機能,將非法佔有目的納入故意內容,就意味着增加了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也導致不當推遲認定盜竊罪的既遂因而不妥當;
(3)非法佔有目的具有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機能。例如,甲進入位於六樓(最高層)的被害人乙家,搬出彩色電視機後,從五樓與六樓之間的過道窗户將電視機扔至樓下毀壞。倘若甲是因為乙家的窗户小、無法從窗户扔至樓下,特意搬至過道扔至樓下的,當然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如若甲因發現乙正在上樓,為避免乙發現自己的盜竊行為而將電視機扔至樓下的,則應認定為盜竊罪。如果沒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要素,就難以認定該行為是盜竊還是故意毀壞財物;
(4)非法佔有目的具有區分罪與非罪的機能。不可罰的盜用行為與盜竊行為在外形上幾乎不能區分,必須藉助於非法佔有目的;
(5)將非法佔有目的視為不成文的主觀要素,與對盜竊罪的法益持限定的佔有説並不矛盾。因為法益問題與被害人方面的情況相關,非法佔有目的與行為人方面的情況相關,兩者屬於不同的領域。

盜竊罪常見情形

盜竊罪(一)盜竊數額較大

1、數額較大的含義:修正前、後的數額較大,都指的是盜竊一次數額較大;至於對前後兩年之內仍在追訴期限之內的盜竊數額可以累計計算,也是以其這一次構成犯罪為前提。
另外,對於有情節嚴重情形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一般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而盜竊一次,不只包括事實上的一次,還包括法律評價上的一次,即刑法理論上的徐行犯。
2、徐行犯:所謂徐行犯犯罪,是指為逃避法律追究,把本來一次可以完成的犯罪行為,在特定的空間範圍、較短的時間範圍內,分數次來完成的犯罪。
而“多次盜竊”雖然也被認定為犯罪,但是是有條件的,即“一年之內三次以上的入户盜竊或者扒竊”。如果不是入户盜竊、扒竊,比如個人所辦案件中的在室盜竊,一年內三次以上也不能構成盜竊罪;並且,多次盜竊,一般認為是指三次以上盜竊累計數額依然沒有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
但是,若符合徐行犯的要件,由於其“徐行”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把數次盜竊行為評價為法律上的一次盜竊行為,各次的數額就可以累計計算。

盜竊罪(二)多次盜竊

2013年《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的多次盜竊,指兩年內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單獨構成犯罪但累計超過三次的盜竊。如果三次累計數額超過數額較大標準,若符合徐行犯特徵,按徐行犯處理——由於徐行犯法律評價為一次犯罪行為,事實上的多次不再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只以累計後的數額作為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確定基準刑;如果不符合徐行犯特徵,按多次盜竊處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構成事實,超過三次的次數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事實,確定基準刑;至於累計的數額,則不應再進行重複評價確定基準刑。
修正案後的多次盜竊,不再包括入户盜竊、扒竊,也不包括攜帶凶器盜竊,因為三者一次行為即構成犯罪。

盜竊罪(三)入户盜竊

一方面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另一方面是户的場所性特徵和功能性特徵。即: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户盜竊”。
另外,也不是任何的入户都涉嫌犯罪,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比如盜竊金額太少、少於200元,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盜竊罪(四)攜帶凶器盜竊

此處的攜帶,應該嚴格理解為“隨身”攜帶;此處的兇器,應該嚴格理解為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
那麼,扒竊時使用的工具是否可以定性為兇器?比如割包用的刀片?個人認為對此應嚴格要求,不符合管制刀具特徵的不應認定為兇器——因為,扒竊也是一次行為即構成犯罪。

盜竊罪(五)扒竊

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扒竊是此次修正後比較難把握的一種盜竊行為,難就難在與治安管理處罰的區分。如果一次扒竊幾十元錢,是觸犯《刑法》構成盜竊罪,還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入户盜竊和攜帶凶器盜竊侵犯的都是複雜客體,可以一次行為而不問數額即構成犯罪;而扒竊則不同,除了使用刀片等工具進行扒竊有侵犯人身的危險外,只侵犯財產權。所以應該再設定一個數額標準,比如500元,以此來區別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即使用刀片等工具進行扒竊和一次扒竊500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

盜竊罪基礎舉證

從盜竊罪的證明對象入手,可以從盜竊罪的主體證據、行為證據、結果證據、主觀證據、情節證據等層面確立證據標準。
(一)主體證據
應包括居民身份證明和户籍證明。
(二)行為證據
應包括被害人關於在具體時間、地點及位置被盜物品及物品特徵的陳述;有關知情人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用秘密竊取方法實施盜竊行為的證詞;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盜竊行為時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贓款、贓物等物證的實物及照片和有關物證、痕跡檢驗報告;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到達盜竊現場的毛髮、指紋、腳印以及其他遺留痕跡的技術鑑定結論;證明贓物價值的鑑定結論;證明收繳贓款、贓物、犯罪工具等物證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特定手段進入現場及從特定位置竊取特定物品的現場照片、現場勘查圖以及現場勘查筆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盜竊行為的視聽資料。
(三)結果證據
應包括被害人關於失竊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於竊得物品的供述,證人關於財物被盜的證言,有關部門關於財物被盜的證明,行為人銷贓時所派生出的有關證據如買贓人陳述,典當行收據,盜竊信用卡後的提款記錄,盜竊文物後出賣、出境的證據;盜竊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的失竊證明等;未遂和中止的結果證據。盜竊未遂只有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要有證明犯罪對象是鉅額現金、國家珍貴文物或貴重物品的證據,同時要有證明行為人確實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造成財物損失的證據。
(四)主觀證據
應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佔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贓款、贓物的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認盜竊犯罪事實的供述等。
(五)情節證據
定罪情節證據應當包括價格鑑定、物品發票等,對於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標準的案件,還應當包括公私財產損失證據、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及其他嚴重情節的證據;量刑情節證據,應當包括有關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盜單位性質、行為人作案方式、行為人以往有無前科、被害人情況、被盜物品性質、損失情況等證據。
不過,這些盜竊罪證據標準及證據要素,並不要求每一個案件都全部具備

盜竊罪糾紛管轄

盜竊案件管轄權以犯罪地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來劃分。重大案件由公安部督辦的則全國公檢法司都有管轄責任。下面是説的一般情況下:
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刑事案件為: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案件立案管轄通常與審判管轄相對應,一般案件由哪個法院審判就由哪個法院相對應的偵查機關負責立案偵查。但是有些情況下,犯罪即使不在本級法院的管轄範圍內,偵查機關也可以立案。在立案權上,偵查機關沒有太多的限制。
在審判中,我們堅持以犯罪地或者居住地作為聯結點,決定犯罪的審判管轄權問題。

盜竊罪救濟手段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犯盜竊罪,對於盜竊的違法所得以及造成的損失,應當責令退賠、返還。如果盜竊行為導致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盜竊罪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民事賠償以物質損失為限,此處的物質損失包括因人身傷害而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

盜竊罪常見問題

(一)偷東西一定會判盜竊罪嗎?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盜竊多少錢可以立案?
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全國並不完全一致,根據各地的生活水平經濟狀態來判定,但是有一些情形是例外。
首先來講,比如説曾經因為盜竊罪被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之內,因為盜竊而受過行政處罰的,還有就是組織控制未成年進行盜竊。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發生的重大事故期間,在這個事件發生地進行盜竊的,還有盜竊孤寡老人、殘疾人、或者生病的病人、或者病人家屬的,以及盜竊的是搶險救災、防汛移民救濟款物的,對於這些行為,它的立案標準是1000元。
還有就是説,對於兩年之內3次以上盜竊或者入户盜竊、攜兇器盜竊、扒竊的,對於這三類行為是沒有金額的標準。

盜竊罪案例剖析

案件名稱:王x盜竊案
案件類型:遼寧省瀋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2020)遼0112刑初478號/刑事一審
(一)案件詳情:
被告人王x。因本案於2020年11月1日被瀋陽市公安局渾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經瀋陽市渾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瀋陽市渾南區看守所。
瀋陽市渾南區人民檢察院以沈渾南檢刑檢刑訴〔2020〕4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x犯盜竊罪,於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瀋陽市渾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黃x江、檢察官助理殷x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瀋陽市渾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9月30日零時許,被告人王x在瀋陽市渾南區華髮首府地下車庫內,發現被害人李某停放的車輛(紅色特斯拉,牌號遼A×××××)車門未鎖,遂將該車後備箱打開,盜走貴州茅台酒(53度飛天茅台5**ml)2箱,共計12瓶。經瀋陽市渾南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盜竊的茅台酒價值人民幣33600元。
被告人王x於2020年10月3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瀋陽市渾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x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
被告人王碩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無異議。
(二)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
(三)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x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瀋陽市渾南區人民檢察院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王x當庭自願認罪且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

盜竊罪相關詞條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