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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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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導思想,反映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及其在不同歷史階段的基本要求,為立法活動指明方向的理性認識和理論根據。
中文名
立法指導思想
所屬學科
法學
統治階級法律意識在立法上的反映。統治階級以一定的思想指導立法,目的在於有效地通過立法活動形成階級的意志並上升法律,成為國家意志,取得人人必須遵守的形態,從而更好地以立法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不是所有的思想都能被奉為立法指導思想,只有在一定社會意識形態中占主導地位、反映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和需要、為當時的執政者所信奉、推崇的思想,才能作為立法活動的指導思想。任何時代和國家的立法都自覺不自覺地在一定思想指導下進行,立法指導思想隨歷史發展、由國情決定。中國奴隸制立法以神權和宗法思想為指導,漢以後封建制立法依據封建正統儒家思想進行。西歐中世紀立法以神學法律觀為指導,中世紀結束後西歐以至整個西方立法逐漸以一個新的世界觀即資產階級法學世界觀為指導。立法指導思想包括總的指導思想、基本指導思想和階段指導思想三個層次。不僅每一大的歷史時代都會有相應的立法指導思想,每一歷史時代的不同時期也有相應的立法指導思想。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西方國家的立法除了堅持資產階級法學世界觀這個總的指導思想外,還遵循與各歷史階段相適應的具體的指導思想: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主要遵循以個人為本位的立法指導思想,壟斷時期更注重遵循以團體和社會為本位的立法指導思想。中國社會主義立法總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列寧主義,基本指導思想是馬克思列寧主義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產生的毛澤東思想,現階段立法總的指導思想是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中國社會主義立法所以要遵循這樣的指導思想,是由中國國體、立法的本質、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性質、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中國的歷史條件、國情所決定的。正確遵循這樣的立法指導思想,就是要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立場、方法和原理指導立法,從實際出發、調查研究、走羣眾路線、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結合生活的實際需要,以適當方式把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的精神實質貫徹到立法過程和法律條文中去,而不是簡單地在法律中照抄它們的某些詞句。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2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