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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票

鎖定
虛開發票指不如實開具發票的一種舞弊行為,納税單位和個人為了達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購貨單位為了某種需要在商品交易過程中開具發票時,在商品名稱、商品數量、商品單價以及金額上採取弄虛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較熟悉的關係,虛構交易事項虛開發票。
2018年8月22日,國家税務總局和公安部、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在北京召開會議,共同部署打擊虛開增值税發票、騙取出口退税違法犯罪兩年專項行動 [1]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危害税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對偽造、非法出售、購買、虛開發票等各類涉發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予以明確 [5] 
中文名
虛開發票
外文名
Falsely making out invoice
釋    義
收付款的書面證明
種    類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虛開增值税普通發票

虛開發票概述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税收徵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虛開普通發票,是指違反國家税收徵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普通發票用於企業虛列成本,造成利潤減少,少繳企業所得税。
如納税單位和個人為了達到偷逃税收的目的,在開具發票時採取“大頭小尾”的手法,即發票聯金額大而存根聯金額小;購貨人為了撈取好處而向單位多報銷,銷貨單位為了拉業務,在開具發票時採取“小頭大尾”或者上假下真的手法,即存根聯真實地反映商品交易的真實情況,而發票聯根據購貨人的需要虛開。按照流轉額(銷售收入)計算繳納的税收,納税人少開發票金額,匿報收入就少繳了產品税、增值税或營業税等;同時,銷售收入的減少也直接影響計税利潤而少繳了所得税。税法規定,對利用發票弄虛作假偷逃税收的行為,税務機關除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處以一定的罰款外,還應照章補繳所偷逃的税款,並處以5倍以下的罰款。

虛開發票構成

虛開發票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税專用發票和可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監督管理制度。這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本質特徵。《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試行)》中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塗改。
(三)項目填寫齊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五)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六)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税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而為了騙取税款,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就是違反了發票管理制度,同時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國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嚴重地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4] 
所謂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是指可以用於申請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專用發票,如運輸發票、廢舊物品收購發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等。

虛開發票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税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提供或接受了應税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已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所謂虛開,既包括在沒有任何商品交易情況下的憑空填寫,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況下的不實填寫。前一種是虛假註冊公司,從税務部門領購到真實發票以後,給需要發票而沒有發票的人憑空填開。其按發票面額收取款額,但收取後並不交納税款,而是提包走人。後一種是正常的公司(或企業)收取一定費用,利用自己的發票給別人代開發票(就是所説的走票)。前題是營業執照上有此業務,而且由受票方負擔税金。這樣它也不用交税還能得到一定的好處。新的《刑法》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税收徵管罪中有妨害發票管理的犯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犯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金;虛開的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5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金;虛開的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5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金或沒收財產;虛開的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要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有關司法解釋,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税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即應認定為犯罪,否則不是犯罪。在無新的司法解釋之前,這一標準可資參考。

虛開發票管理辦法

虛開發票可罰50萬
中國提高對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對虛開、偽造、變造、轉讓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由5萬元提高為50萬元。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日前正式公佈,將於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發票管理辦法對發票的印製、領購、開具和保管、檢查和罰則作出詳細規定 [3] 
發票違法懲處
罰款數額上限升至10倍
為進一步加大對發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發票管理辦法》提高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
《發票管理辦法》還對發票違法行為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作了補充規定。其中包括,對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行為負同樣的法律責任;對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的,以及介紹假髮票轉讓信息的,由税務機關根據不同情節,分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所得一律沒收。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税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以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防範虛開發票
推廣發票網絡管理系統
據瞭解,比較常見的虛開行為是在發票聯多開金額(多報銷)而在記賬聯和存根聯上少開金額(少繳税),形成“大頭小尾”,很難一一查證。
為有效防範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新修改的發票管理辦法對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作了進一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並增加規定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有效防範虛開發票行為。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或者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近幾年,税務機關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推廣使用税控裝置,並試點通過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税務機關也可藉此直接監控納税人開具的發票聯信息,不必再依賴記賬聯和存根聯信息,效果較好。
因此,辦法增加規定:安裝税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税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同時,對使用非税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也作了進一步規範。
防假髮票擴散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製作、兜售、使用假髮票的現象比較嚴重。《發票管理辦法》根據新情況,增加規定,禁止非法代開發票;不得介紹他人轉讓發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髮票的,不得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和運輸;不得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並規定税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同時,《發票管理辦法》簡化了發票領購程序,從正面引導納税人合法使用發票,拒用假髮票。比如取消了發票領購環節的資格審核程序,規定納税人憑税務登記證、身份證明和發票專用章印模即可辦理領購手續,主管税務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税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税務機關也可以委託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虛開發票社會案例

2018年6月11日報道,6人成立7家公司虛開了4453份增值税專用發票,票面金額累計22.3億元,非法抵扣税款3.24億元,涉及開票企業400餘家。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辦理了公安部掛牌督辦的“8·11”系列特大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案,該案的6名被告人均獲有罪判決 [2] 

虛開發票整治行動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危害税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對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作了提高。規定:納税人逃避繳納税款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逃税罪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同時,針對假髮票氾濫、虛開發票猖獗的情況,《解釋》對偽造、非法出售、購買、虛開發票等各類涉發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予以明確。 [5] 

虛開發票量刑標準

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關於辦理危害税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解釋如下:
第十一條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税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虛開税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在提起公訴前,無法追回的税款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税款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在提起公訴前,無法追回的税款數額達到三百萬元以上的;
(二)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税款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以同一購銷業務名義,既虛開進項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又虛開銷項的,以其中較大的數額計算。
以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進行虛開,達到本條規定標準的,應當以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虛開發票票面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發票,票面金額達到第一、二項規定的標準60%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虛開發票票面金額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開發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發票,票面金額達到第一、二項規定的標準60%以上的。
以偽造的發票進行虛開,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的,應當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