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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鎖定
出口退税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中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税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税和消費税,即出口環節免税且退還以前納税環節的已納税款。 [1] 
作為國際通行慣例,出口退税可以使出口貨物的整體税負歸零,有效避免國際雙重課税 [1] 
一般分為兩種: 一是退還進口税,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製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税;二是退還已納的國內税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税金。出口退税,有利於增強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世界各國所採用。 [2] 
2023年,我國累計辦理出口退税約1.8萬億元。 [10] 
中文名
出口退税
外文名
Export Rebate
全    稱
出口貨物退税
條    件
增值税消費税徵收範圍內貨物
相關政策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税和消費税政策的通知
調整日期
2012年7月1日

出口退税具備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税、消費税徵收範圍內的貨物。增值税、消費税的徵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税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應税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税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税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税、消費税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税額和應納税額。未徵收增值税、消費税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税的貨物)不能退税,以充分體現"未徵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税範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税。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税。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税。也就是説,出口退(免)税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税。
(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税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國家規定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要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税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税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免)税。 [3] 

出口退税登記

1、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批准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海關代碼證書和税務登記證於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業務的税務機關填寫《出口企業退税登記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三份,退税機關、基層退税部門、企業各一份),申請辦理退税登記證; 外貿企業購進的出口貨物,外貿企業應在購進貨物後按規定及時要求供貨企業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其購進貨物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屬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退税(以國家實時政策為準)部門應要求外貿企業自開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證手續。
2、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託出口業務之前,需持委託出口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國税税務登記證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業務的税務機關辦理註冊退税登記。
3、出口企業退税税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註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税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税務登記,填寫《退税登記變更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兩份,退税機關、企業各一份)。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佈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税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税務登記。變更退税登記的範圍包括:
· 改變名稱;
· 改變企業代碼
· 改變法定代表人、財務經理辦税員
· 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
· 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
· 增減註冊資金(資本);
· 改變隸屬關係
· 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 改變或增減開户銀行基本賬號;
· 改變其他税務登記內容。
· 企業在辦理變更退税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
· 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註冊登記執照);
· 退税機關發放的原退税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登記表等);
4、出口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騙税行為暫緩退税,依法終止退税業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關證件向原退税機關申報辦理註銷退税登記。
出口企業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退税税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退税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退税登記。
出口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退税登記機關申請註銷退税登記。
出口企業辦理註銷出口退税税務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包括:
· 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外商投資企業
應報送政府部門的批覆和董事會決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註銷登記的證件或吊銷執照決定書
· 原退税機關核發的税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原件);
· 結清税款、罰款、滯納金繳款書複印件
· 其他有關資料、證件。
5、未辦理出口退税税務登記證的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税,對逾期辦理出口退(免)税登記的企業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1000元罰款。
6、出口退税税務登記證實行年審和定期換證制度,時間由市局統一制定。

出口退税範圍

(一)下列企業出口屬於增值税、消費税徵收範圍貨物可辦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税並退税:
1、有出口經營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後直接出口或委託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4、保税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購進直接出口或加工後再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不限於是否有出口經營權)出口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採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6)外商投資企業特定投資項目採購的部分國產設備;
(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採用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
(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報關離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費税,對無進出口權商貿公司,借權、掛靠企業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的貨物屬於税法列舉規定的免税貨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 [3] 
(二)一般退免税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屬於增值税、消費税徵税範圍的貨物;
2、必須報關離境,對出口到出口加工區貨物也視同報關離境;
3、必須在財務上做銷售;
4、必須收匯並已核銷。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徵增值税、消費税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貨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內銷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捲煙:有出口捲煙,在生產環節免徵增值税、消費税,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税。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捲煙照章徵收增值税和消費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税。
5、國家現行税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貨物,如飼料、農藥等貨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援外出口貨物
(四)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屬於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税人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税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佔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採購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税貨物(包括免税農產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貿企業自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業產品收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和非成機電設備供應公司收購出口的貨物。
(五)除經批准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以外,下列出口貨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承包結算制的援外出口貨物;
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白金等;
3、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國家規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徵收增值税。
(六)貿易方式與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現已取消),對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可以按規定辦理退(免)税,易貨貿易與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計算方式一致;來料加工免税。

出口退税特點介紹

中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税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系的專項税收制度。這項新的税收制度與其他税收制度比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收入退付行為
税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剩餘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税作為一項具體的税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後,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徵收的流轉税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税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税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調節職能的單一性
中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税,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税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税收制度鼓勵與限制並存、收入與減免並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税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間接税範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税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税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税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税的“零税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税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税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税制度同時並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徵間接税,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税政策與各國的徵税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脱離了徵税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税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

出口退税依據方法

出口退税外貿企業

1、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税税額的依據及計算方法。
(1)對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帳和銷售帳記載的,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對庫存和銷售均採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可按適用不同退税率的貨物分別確定:退税依據=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
應退税額=增值税專用發票所列進項金額×退税率或徵收率(從一般納税人購進出口貨物為退税率,從小規模納税人購進出口貨物為徵收率)
(2)對出口企業委託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後報關出口的,退税依據為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貨物的工繳費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
原輔材料應退税額=購進原輔材料增值税專用發票所列進項金額×原輔材料的退税率
加工費應退税額=加工費發票所列金額×出口貨物的退税率
合計應退税額=原輔材料應退税額+加工費應退税額
2、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税的依據及計算方法。
凡屬於從價定率計徵的貨物應依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時徵收消費税的價格為依據;凡屬於從量定額計徵的貨物應依據購進和報關出口的數量為依據。
應退消費税税款=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出口數量)×税率(單位税額)

出口退税生產企業

1、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税“免、抵、退”税額的計税依據及計算方法
根據國税發[2002]11號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税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税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託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託方開具的或受託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衝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佣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税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一併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税,税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4] 
當期應納税額
當期應納税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當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徵和抵扣税額)
免抵退税額的計算
免抵退税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額抵減額
免抵退税額抵減額=免税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税率
免税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税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税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税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税價格
進料加工免税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税價格=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徵關税+海關實徵消費税
當期應退税額和當期免抵税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税額≤當期免抵退税額時,當期應退税額=當期期末留抵税額
當期免抵税額=當期免抵退税額-當期應退税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税額 > 當期免抵退税額時,當期應退税額=當期免抵退税額
當期免抵税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税額”為當期《增值税納税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税額”。
免抵退税不得免徵和抵扣税額的計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徵和抵扣税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徵税税率-出口貨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徵和抵扣税額抵減額 [4] 
免抵退税不得免徵和抵扣税額抵減額=免税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税税率-出口貨物退税率)。
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税額,當期免抵税額等於當期免抵退税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税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税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税額。
3、消費税的計税依據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消費税的應税貨物,屬從價定率計徵的按增值税的計税價格為依據;屬於從量定額計徵的按出口數量為依據,予以免徵消費税。
另外,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外銷收入屬於免税收入,不計算退税額。

出口退税一般程序

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税登記
2、退税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税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准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税務機關,税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填發出口退税登記證
税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序批准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税登記";
4、出口退税登記的變更或註銷
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税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註銷退税登記。

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報關單。報關單是貨物進口或出口時進出口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以便海關憑此查驗和驗放而填具的單據。
2、出口銷售發票。這是出口企業根據與出口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填開的單證, 是外商購貨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財會部門憑此記帳做出口產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3、進貨發票。提供進貨發票主要是為了確定出口產品的供貨單位、產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是生產企業的銷售價格,以便劃分和計算確定其進貨費用等。
4、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
5、屬於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自制產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有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税務機關報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税金額等。
7、產品徵税證明。
8、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9、與出口退税有關的其他材料

出口退税變更範圍

變更退税登記的範圍包括:
· 改變名稱;
· 改變企業代碼
· 改變法定代表人、財務經理、辦税員
· 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
· 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
· 改變生產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
· 增減註冊資金(資本);
· 改變隸屬關係;
· 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 改變或增減開户銀行基本賬號;
· 改變其他税務登記內容。
· 企業在辦理變更退税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
· 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註冊登記執照);
· 退税機關發放的原退税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登記表等);
出口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騙税行為暫緩退税,依法終止退税業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關證件向原退税機關申報辦理註銷退税登記。
出口企業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退税税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退税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退税登記。
出口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退税登記機關申請註銷退税登記。
出口企業辦理註銷出口退税税務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包括:
· 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外商投資企業
應報送政府部門的批覆和董事會決議;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註銷登記的證件或吊銷執照決定書;
· 原退税機關核發的税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原件);
· 結清税款、罰款、滯納金的繳款書複印件;
· 其他有關資料、證件。
未辦理出口退税税務登記證的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税,對逾期辦理出口退(免)税登記的企業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1000元罰款。
出口退税税務登記證實行年審和定期換證制度,時間由市局統一制定。

出口退税政策

中國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徵收的國內税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納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為零,對於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徵税,而且税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貨物出口後,税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税額為企業辦理退税,由於税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税額往往不等於實際負擔的税額,如果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税額退税,就會產生少徵多退的問題,於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以來,中國出口退税政策歷經7次大幅調整。
1995年和1996年進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調整,由原來的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税率調整為3%、6%和9%三檔。
1998年為促進出口進行了第二次調整,提高了部分出口產品退税
率至5%、13%、15%、17%四檔。
此後,外貿出口連續三年大幅度、超計劃增長帶來了財政拖欠退税款的問題。2004年1月1日起國家第三次調整出口退税率為5%、8%、11%、13%和17%五檔。
2005年進行了第四次調整,中國分期分批調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 產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時適當降低了紡織品等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術裝備、IT產品、生物醫藥產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執行了第五次調整的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佔海關税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經過這次調整以後,出口退税率變成5%、9%、11%、13%和17%五檔。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調整後,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製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調整就是將從2008年11月1日實施的上調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調整涉及3486項商品,約佔海關税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25.8%。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適當提高紡織品、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藥物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屆時,中國的出口退税率將分為5%、9%、11%、13%、14%和17%六檔。
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了第八次調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範圍有:
(一)將部分橡膠製品林產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將部分水產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將箱包、鞋、帽、傘、傢俱、寢具、燈具、鐘錶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將部分化工產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
(六)將部分機電產品的退税率分別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了第九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術含量附加值高的機電產品出口退税率。具體規定如下:
一、將航空慣性導航儀陀螺儀、離子射線檢測儀核反應堆、工業機器人等產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將摩托車、縫紉機、電導體等產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次調整的政策,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一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體明確如下:
一、CRT彩電、部分電視機零件、光纜、不間斷供電電源(UPS)、有襯背的精煉銅製印刷電路覆銅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將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將六氟鋁酸鈉等化工製品、香水等香化洗滌、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膠及其製品、毛皮衣服等皮革製品、信封等紙製品、日用陶瓷顯像管玻殼等玻璃製品、精密焊鋼管等鋼材、單晶硅片、直徑大於等於30cm的單晶硅棒鋁型材等有色金屬材、部分鑿巖工具金屬傢俱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將甲醇、部分塑料及其製品、木製相框等木製品、車輛後視鏡等玻璃製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將碳酸鈉等化工製品、建築陶瓷衞生陶瓷、鎖具等小五金銅板帶材、部分搪瓷製品、部分鋼鐵製品、仿真首飾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將商品次氯酸鈣及其他鈣的次氯酸鹽硫酸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國家正式發文,中國紡織企業出口退税從原來的15%上調至16%,希望藉此推動紡織企業的復甦。
2010年6月22日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財税[2010]57號):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鋼材;
2. 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
3. 銀粉
4. 酒精、玉米澱粉
5. 部分農藥、醫藥、化工產品;
6. 部分塑料及製品、橡膠及製品、玻璃及製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體商品名稱商品編碼見附件。
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國務院2003年10月13日發佈關於改革現行出口退税機制的決定,決定強調,按照“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原則,對歷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財政負責償還,確保改革後不再發生新欠,同時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負擔的出口退税新機制。決定明確了改革的具體內容。一是適當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從2003年起,中央進口環節增值税、消費税收入增量首先用於出口退税。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税的新機制。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税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四是推進外貿體制改革,調整出口產品結構。通過完善法律保障機制等,加快推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積極引導外貿出口代理制發展,降低出口成本,進一步提升我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結合調整出口退税率,促進出口產品結構優化,提高出口整體效益。五是累計欠退税由中央財政負擔。對截至2003年底累計欠企業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體制影響地方的財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中,對欠企業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財政從2004年起採取全額貼息等辦法予以解決。
新的出口退税機制有效地化解退税不及時的難題,截至2004年11月20日,全國累計辦理2004年出口貨物退(免)税1669億元人民幣,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出口退税老賬已全部還清,2004年已經辦理出口退税申報的企業基本都可以在年底前拿到退税款,應該説新政策比較好地解決了長期大量的歷史遺留欠退税的問題,實現了短期政策調整目標,無論是從地方政府還是外貿企業,對此的反映都是積極的,總體上都給予了肯定的評價。
出口退税新機制在運行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是地方負擔不均衡,部分地區負擔較重,個別地方甚至限制外購產品出口、限制引進出口型外資項目等。為此,2005年8月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税負擔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堅持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現有機制,並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一、調整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税分擔比例。國務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數不變,超基數部分中央與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負擔。二、規範地方出口退税分擔辦法。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擔辦法,但不得將出口退税負擔分解到鄉鎮和企業;不得采取限制外購產品出口等干預外貿正常發展的措施。所屬市縣出口退税負擔不均衡等問題,由省級財政統籌解決。三、改進出口退税退庫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統一退庫,相應取消中央對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數返還,地方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
特點
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税政策以來,先後在三次調整出口退税政策。根據最新出台的《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貨物退税率的通知》規定,與前兩次調整比較,按現行出口結構,這次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個百分點左右。 研讀新的出口退税規則,有五大鮮明特點。
第一,借市場的力量培育優勢產業國際競爭力。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列為主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説正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主題中應有之意。我國已成為世界貿易大國之一,在某些行業諸如紡織服裝、家用電器、電子元器件等行業,在國際競爭中具有明顯的成本優勢,降低其出口退税率,並不會影響到這些行業的出口競爭能力。相反,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多地通過市場的方法培育與發展它們的競爭力,儘管短期是有損的,長期則是有利的。
第二,借國際規則擴大對農產品出口的支持。出口退税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特別是對農產品的政策支持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是當仁不讓的。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2023農產品的各種政策支持尚未納入WTO的框架之內。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對農產品出口關愛有加,《通知》規定“現行出口退税率為5%和13%的農產品”和“現行出口退税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維持原有的退税率。除此之外,對部分農產品的加工行業的產品還提高了退税率。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貨物的出口退税率,就由5%調高到13%。
第三,借地方優勢調整區域間的利益分配。據2003年初外經貿部提供的資料顯示,2002年我國外貿十強省(市)分別是廣東、上海、江蘇、北京、浙江、山東、福建、天津、遼寧和河北。其中,廣東進出口總額高達2211億美元,佔我國外貿進出口總額的35%。全國進出口總額的比重的92%為十強省市所佔有。毫無疑問這些省市佔有全國退税總額的絕大部分,換句話説,強省從中央財政中通過退税渠道獲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財政在退税資金方面則倍受壓力,全國尚欠出口退税額到年底將達到3000億之巨。新政策規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税,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税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此項規定可謂是一箭多雕,其一,中央財政壓力減輕;其二,出口多的省市在超基數之上負擔部分退税額並不會影響其財政能力;其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區域間的利益分配。
第四,借税收槓桿調節國內資源性產品的供求。新政策根據不同產品國際競爭力和國內需求情況,採取了大致三類措施予以調節。一是維持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税率不變。二是下調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税率。三是取消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税。特別是在取消出口退税的產品目錄中,資源性產品為多,諸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輕柴油、木漿、紙板等等。下調出口退税率的產品也有類似的情況,如焦炭、煤、銅、鋁、磷、鐵合金等產品的退税率有較大幅度的下調。2015~2023這些產品的國內市場供給相對旺盛的需求增長有缺口,通過税收政策槓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出口,改善相關產品的國內市場供給。
最後,借非匯率的手段緩解人民幣升值的壓力。近年來,以美國為首的少數發達國家強烈要求人民幣升值,儘管我國政府多次在各種場合都明確地表達了人民幣穩定對國內經濟、亞洲經濟以及世界經濟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幣升值的實際壓力依然存在。至8月底我國外匯儲備總額達到3647億美元。進一步説,多年來的進出口貿易順差和外匯儲備高速增長,使國際社會要求人民幣升值的主要理由並沒有被改變。因此,新出口退税政策是巧借非匯率的手段,力求減少與主要貿易伙伴的貿易摩擦,以緩解國際社會對人民幣升值的預期。

出口退税增退税率

退税率每年都會發生變化,變化時間不確定,跟蹤最新的退税率變化內容可到中國出口退税諮詢網查詢税率速查欄目,可進行多年度、多時間段的查詢,包含增值税、消費税税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出口退税率調整如下:
一、下列貨物維持現行出口退税率不變
(一)現行出口退税率5%和13%的農產品;
(二)現行出口退税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三)現行税收政策規定增值税徵税税率為17%、退税税率為13%的貨物(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四)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牀、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税率為17%的貨物(商品代碼及名稱見附件1)
二、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調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貨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對其中屬於應徵消費税的貨物,也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税政策。
四、調低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碼27101110)未鍛軋鋅(商品代碼7001)的出口退税率調低到11%:
(二)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砂及其精礦等附件4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税率調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煉焦煤、輕重燒鎂、瑩石滑石凍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税率調低到5%;
(四)除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貨物外,凡現行出口退税率為17%和15%的貨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調低到13%;凡現行徵税率和退税率均為13%的貨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調低到11%。
五、出口企業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對外簽訂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屬於本通知第四條第(四)款範圍的成套設備(指出口價值在200萬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及大型機電產品(指單台、件價值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產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規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後出口的,必須在2003年11月15日前執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機關登記備案,省國家税務局審核後,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出口合同及有關資料報國家税務總局(上報格式見附件6),國家税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審核批准後,由當地國家税務局按照調整前的退税率辦理退税。對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記備案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產品,一律按調整後的退税率辦理出口退税。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無論任何企業以何種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均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税率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注明的離境日期為準。

出口退税先徵後退

先徵後退”是指收購貨物出口或委託其他外貿企業出口(免抵退法適用於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的徵税率徵税,然後由主管出口退税業務的税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税計劃內按規定的退税率審批退税。先徵後退”辦法按照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應退税額
當期應納税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税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徵税率-當期全部進項税額
當期應退税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税税率

出口退税會計處理

(1)貨物出口並確認收入實現時,根據出口銷售額(FOB價)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等)
(2)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税申報彙總表》中計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徵和抵扣税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3)月末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税申報彙總表》中計算出的“應退税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税
貸: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税申報彙總表》中計算出的“免抵税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税額
貸: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退税款時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税
相關政策規定
財政部關於調低出口退税率後有關會計處理的通知(財會字[1995]21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2221應交税費(2006年11月版)

出口退税票據丟失

出口退税票據遺失怎麼辦?
丟失出口貨物增值税專用發票
根據國税函[2010] 162號《關於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税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辦理出口退税的處理辦法如下:
1、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在增值税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税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已報税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税。
2、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税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税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税。
丟失出口貨物税收專用繳款書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税收專用繳款書的,則須提供由供貨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徵税機關出具的有關該批貨物税收專用繳款書已開具證明、以及縣級以上徵税機關簽署意見並蓋章的原税收專用繳款書複印件和供貨企業所在地銀行出具的該批出口貨物原税收專用繳款書所列税款已入庫證明,經審核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税。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聯)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聯)的,在貨物出口後的六個月內可憑主管退税機關出具的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聯)證明,向海關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税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聯)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聯)證明的報告;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税專用);
主管退税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丟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税專用)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税專用)的,可憑主管退税機關出具的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向外匯管理局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税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聯);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税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出口企業丟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應由委託方先向其主管退税機關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證明。委託方在向主管退税機關申請辦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證明的報告
受託方主管退税機關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聯);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税專用);
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複印件;
主管退税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託方在向主管退税機關申請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報告;
委託方主管退税機關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證明;
受託方主管退税機關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聯);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税專用);
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複印件;
主管退税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出口退税騙税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税款,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税。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
(一)使用虛開、非法購買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出口退税的發票申報出口退税的;
(二)將未負税或者免税的出口業務申報為已税的出口業務的;
(三)冒用他人出口業務申報出口退税的;
(四)雖有出口,但虛構應退税出口業務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以虛增出口退税額申報出口退税的;
(五)偽造、簽訂虛假的銷售合同,或者以偽造、變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報關單、運輸單據等出口業務相關單據、憑證,虛構出口事實申報出口退税的;
(六)在貨物出口後,又轉入境內或者將境外同種貨物轉入境內循環進出口並申報出口退税的;
(七)虛報出口產品的功能、用途等,將不享受退税政策的產品申報為退税產品的;
(八)以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八條 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兩年內實施虛假申報出口退税行為三次以上,且騙取國家税款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五年內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税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騙取國家出口退税行為,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國家税款被騙取三十萬元以上並且在提起公訴前無法追回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兩年內實施虛假申報出口退税行為五次以上,或者以騙取出口退税為主要業務,且騙取國家税款三百萬元以上的;
(二)五年內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税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騙取國家出口退税行為,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國家税款被騙取三百萬元以上並且在提起公訴前無法追回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九條 實施騙取國家出口退税行為,沒有實際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事貨物運輸代理、報關、會計、税務、外貿綜合服務等中介組織及其人員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規定,為他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致使他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
(一)沒有實際業務,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
(二)有實際應抵扣業務,但開具超過實際應抵扣業務對應税款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
(三)對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業務,通過虛構交易主體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相關電子信息的;
(五)違反規定以其他手段虛開的。
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税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騙損失的,不以本罪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税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虛開税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在提起公訴前,無法追回的税款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税款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在提起公訴前,無法追回的税款數額達到三百萬元以上的;
(二)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税款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以同一購銷業務名義,既虛開進項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又虛開銷項的,以其中較大的數額計算。
以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進行虛開,達到本條規定標準的,應當以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票面税額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額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購買真、偽兩種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數額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併罰。
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又出售的,以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抵扣税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税款,同時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與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額十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額六萬元以上的;
(三)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額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額三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額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額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特別巨大”。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執行。
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發票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票面税額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額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持有偽造的前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票面金額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持有的偽造發票數量、票面税額或者票面金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11] 

出口退税相關新聞

2018年10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聯合發佈通知明確,為進一步簡化税制、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對部分產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進行調整,並自2018年11月1日起執行。
通知規定,將相紙膠捲、塑料製品、竹地板草藤編織品、鋼化安全玻璃、燈具等產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將潤滑劑、航空器用輪胎、碳纖維、部分金屬製品等產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將部分農產品、磚、瓦、玻璃纖維等產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5] 
2022年11月22日消息,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本市推動外貿保穩提質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確,對一類及二類出口企業,出口退(免)税辦理時長由此前的5個工作日進一步壓縮至3個工作日內。 [7] 
國家税務總局數據顯示,2022年1月1日至11月10日,全國累計辦理出口退(免)税16406億元,同比增長14.9%。 [8] 
2023年12月,財政部公佈,2022年1月1日至11月,全通累計出口退税16761億元,同比下降2.1%。 [9] 
2023年,我國累計辦理出口退税約1.8萬億 [10] 

出口退税關於退税負擔

經李克強總理籤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完善出口退税負擔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從2015年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貨物退增值税和營業税改徵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2014年原負擔的出口退税基數,定額上解中央。同時,中央對地方消費税不再實行增量返還,改為以2014年消費税返還數為基數,實行定額返還。《通知》要求,財政部具體負責核定地方出口退税上解基數和中央對地方消費税返還基數等工作。
這次改革和完善出口退税負擔機制,不改變政府對企業的出口退税政策,在確保出口退税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了政府間收入劃分,對解決地區間負擔不匹配問題,維護全國統一市場,促進外貿出口與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出口退税最新政策

近日,國家對出口退(免)税政策進行了調整,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税和消費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2〕39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税和消費税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24號)文件,從2012年7月1日(報關出口日期)起,影響我市出口退(免)税政策主要為:
一、企業申報退(免)税申報期限:生產企業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納税申報期內;外貿企業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
二、適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一)增加免税範圍
1.非出口企業委託出口的貨物。
2.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
3.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據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税退(免)税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具體是指:
(1)未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貨物勞務。
(2)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
(3)已申報增值税退(免)税,卻未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向税務機關補齊增值税退(免)税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二)適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税額不得抵扣和退税,應當轉入成本。
(三)適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放棄免税,實行按內銷貨物徵税的,應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一旦放棄免税,36個月內不得更改。
(四)出口企業適用免税政策的貨物勞務,應在出口或銷售次月的增值税納税申報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增值税、消費税免税申報,並填報《免税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未在規定的納税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免税的,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徵免增值税、消費税。
三、適用增值税徵税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一)適用範圍。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貨物 [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税被税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間出口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税退(免)税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税核銷以及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税核銷的出口捲煙。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勞務:
(1)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退(免)税憑證交由除簽有委託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境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2)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後,自己或委託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內容不符的。
(5)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收款或退税風險之一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購買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收款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收款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免)税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税責任的。
(6)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並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二)應納增值税的計算。
1.一般納税人出口貨物
銷項税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税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税率)×適用税率
2.小規模納税人出口貨物
應納税額=出口貨物離岸價÷(1+徵收率)×徵收率
3.出口企業應分別核算內銷貨物和增值税徵税的出口貨物的生產成本主營業務成本
四、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為黃金、鉑金、銀、鑽石寶石、翡翠和珍珠等原料的,應執行該原料的增值税、消費税政策,上述出口貨物的增值税退税率為該原料海關税則號在出口貨物勞務退税率文庫中對應的退税率。
五、外貿企業出口委託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計税依據,為加工修理修配費用增值税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外貿企業應將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進料加工海關保税進口料件除外)作價銷售給受託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受託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應將原材料成本併入加工修理修配費用開具發票。
六、外貿企業進口的貨物,若需要出口的,可憑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申報出口退税。
七、擴大生產企業收購貨物出口退税的範圍,增加了視同自產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貨物。財税字(2012)39號附件4:
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税、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
(二)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三)納税信用等級A級。
(四)上一年度銷售額5億元以上。
(五)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
八、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計税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税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九、出口企業既有適用增值税免抵退項目,也有增值税即徵即退、先徵後退項目的,增值税即徵即退和先徵後退項目不參與出口項目免抵退税計算。出口企業應分別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項目和增值税即徵即退、先徵後退項目,並分別申請享受增值税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用於增值税即徵即退或者先徵後退項目的進項税額無法劃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無法劃分進項税額中用於增值税即徵即退或者先徵後退項目的部分=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税額×當月增值税即徵即退或者先徵後退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十、已廢止的規定:
(一)視同自產產品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審批的規定;
(二)小型企業、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審核期為12個月的規定;
(三)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税申報的申請、批准的規定;
(四)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税額抵扣的規定。

出口退税查處騙税

2022年4月28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國家税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税司司長謝文表示:加強事前事中精準防範,對虛假出口、騙取出口退税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大聯合打擊力度,為出口企業營造更優營商環境。一是精準防控騙取出口退税風險。税務部門依託税收大數據,形成了防範騙取出口退税的風險防控體系。二是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税行為。自2018年8月開展打擊虛開騙税違法犯罪行為專項行動以來,截至2022年3月底,税務部門已通過查處騙取出口退税違法行為,挽回國家税款損失346億元。 [6]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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