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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發票

鎖定
專用發票是供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税人)生產經營增值税應税項目使用的一種特殊發票,是發貨票中的一種。它不僅是一般的商事憑證,而且還是計算抵扣税款的法定憑證。
開票時,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抬頭要與企業名稱的全稱一致。
增值税專用發票必須要將名稱,税號,地址、電話,開户行及賬號信息填寫完整。而且,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將不得作為税收憑證。 [1] 
中文名
增值税專用發票
外文名
special invoice
簡    稱
專用發票
類    別
發貨票中的一種
法律意義
商事、法定憑證
對    象
一般納税人

專用發票分類

(一)專用發票是一種經濟責任證書。一筆購銷經濟業務的發生,首先必須有買賣雙方存在,買方同意買進貨物付出貨款,賣方同意賣出貨物收進貨款,購銷業務才算發生,而最初明確買賣雙方在收進和付出上的經濟責任的證明書就是發票,因為發票上載明瞭貨物品名、數量、單價、貨款、買賣雙方名稱等內容。
(二)專用發票是一種會計核算憑證。我們知道,進行會計核算必須有記錄經濟業務和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證明——原始憑證,而專用發票則是重要的原始憑證。
(三)專用發票是一種法律證書。專用發票作為一種經濟責任證書和會計核算憑證的同時,很自然地又成了一種法律責任證書。如果違反專用發票管理規定,將會受到經濟和法律上的懲罰。
(四)專用發票是一種扣税憑證。專用發票記載的增值税税額,是納税人購進貨物時所負擔的增值税税款,納税人可以憑藉其取得的專用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税額,因此專用發票又是一種扣税憑證。

專用發票內容

增值税專用發票是專供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使用的一種特殊發票。它是根據增值税徵收管理需要而設計的。由於增值税專用發票的特殊作用,決定了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基本內容與普通發票的基本內容有所不同。增值税專用發票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購貨單位名稱,納税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户銀行及賬號。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在購買貨物或接受應税勞務時,應主動提供單位名稱,納税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户銀行及賬號,並確保單位名稱和納税人登記號的相應關係準確無誤。
(二)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
銷售單位在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時,應正確填寫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不得漏填或隨意填寫。同時,供應兩種不同税率的應税項目,且合併開具發票的,其商品或勞務的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必須按不同税率分別填寫。對供應的貨物既有應税貨物,又有免税貨物的,供應的免税貨物應單獨開具普通發票,不得和應税貨物合併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三)銷貨方單位名稱,納税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户行及賬號。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在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税勞務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時,應主動填寫單位名稱,納税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户銀行及賬號,並確保單位名稱和納税人登記號的相應關係準確無誤。
(四)字軌號碼。
銷貨單位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時,應按發票上的字軌號碼的順序和日期的順序從前往後使用,不得跳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五)開具時間。
(六)開票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專用發票開票形式

從發票開具資格來説,主要分為税務代開和自行開票兩種。

專用發票税務代開

代開發票 代開發票
當部分法人單位或個人沒有開發票的資格,可以前往税務局開具發票,這就是税務代開。
主管税務機關代開時,要求現場繳税;如果發票作廢,税款退回流程複雜、週期長。所以要認真核查開票信息及客户的開票需求。

專用發票自行開票

發票 發票
當企業註冊完成後,就可以申請税控和發票,擁有開發票的資格。之後公司再配備電腦和針式打印機設備,就可以開始自行開票了。
一般建議,只要公司有業務收入,就要儘早申請開票資格,自行開票。

專用發票虛開

虛開發票的行為有哪些?
虛開發票 虛開發票
法規規定,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不得虛開發票。以下行為屬於虛開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接受應税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接受了應税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發票。
法規規定,虛開發票的,罰金處罰如下:
(1)由税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2)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虛開專票,刑事處罰如下:
(1)虛開的税款數額不大的,對其直接負責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對企業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2)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人員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對企業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3)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人員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對企業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 

專用發票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税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 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税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範圍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税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 [3] 

專用發票聯次

一般,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各聯規定的用途如下:
第一聯為記賬聯,是銷貨方核算銷售額和銷項税額的主要憑證,即銷售方記賬憑證。
第二聯為税款抵扣聯,是購貨方計算進項税額的證明,由購貨方取得該聯後,按税務機關的規定,依照取得的時間順序編號,裝訂成冊,送税務機關備查。
第三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屬於商事憑證,即購買方記賬憑證。
注:以前,增值税專用發票有三聯和四聯之分。現在我國普遍採用税控機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所以沒有存根聯了,因此一般都是三聯的發票。

專用發票特點

專用發票印色及防偽標記

增值税專用發票印色第一聯為藍色,第二聯為綠色,第三聯為棕色。
增值税專用發票的防偽標記由三部分組成:
(一)水印防偽圖案。
增值税專用發票發票聯(第三聯)和抵扣聯(第二聯)使用帶防偽圖案的水印專用紙印刷,將發票聯和抵扣聯背面對光檢查,可以看見水印防偽圖案。
(二)紅色熒光防偽標記。
增值税專用發票發票聯(第三聯)和抵扣聯(第二聯)使用紅色熒光油墨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用增值税專用發票鑑別儀檢查發票聯和抵扣聯,可以看見紅色的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
(三)無色熒光防偽標記。
增值税專用發票發票聯(第三聯)和抵扣聯(第二聯)使用無色熒光油墨套印“國家税務總局監製”的字樣和相應的防偽圖花。只有用增值税專用發票的鑑別儀檢查,才可以看見這一防偽標記。
增值税專用發票應同時印有上述防偽標記,缺一不可。如果只有其中一項或兩項,則為非法增值税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區別

增值税專用發票是根據增值税徵收管理的特點而設計的,專供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使用的一種特殊發票。它與普通發票的主要區別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使用範圍不同。普通發票使用範圍較廣。而增值税專用發票只限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使用,使用範圍窄。
(二)作用上的不同。普通發票只是一種收付款憑證,而增值税專用發票既是財務收支的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税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税額的合法證明,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税款的主要依據。
(三)開具內容不同。普通發票內容只填寫交易的數量、價格。而增值税專用發票既填寫交易數量、價格,也填寫納税人税務登記號、開户銀行及賬號、地址、電話號碼和税款。
(四)價格特徵的不同。普通發票反映的是含税價。而增值税專用發票反映的價格是不含税價等內容。

專用發票使用

專用發票綜述

增值税實行憑國家印發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註明的税款進行抵扣的制度。專用發票不僅是納税人經濟活動中的重要商業憑證,而且是兼記銷貨方銷項税額和購貨方進項税額進行税款抵扣的憑證,對增值税的計算和管理起着決定性的作用,因此正確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是十分重要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税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為了加強對增值税費用發票的管理,確保國家税收收入,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門發佈了《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對增值税專用發票上出現的各種違法行為給予嚴厲懲處。

專用發票範圍

增值税專用發票(簡稱專用發票)只限於增值税的一般納税人領購使用,增值税的小規模納税人和非增值税的納税人不得使用。
一般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税務機關的規定準確核算增值税銷項税額進項税額應納税額者。
2.不能向税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税銷項税額、進項税額、應納税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税税務資料者。
3.有以下行為,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製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税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税務機關檢查。
4.銷售的貨物全部屬於免税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税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税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另外,國家税務總局還規定,納税人當月購買專用發票而未申報納税的,税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開具

一般納税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税勞務,根據增值税細則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税的非應税勞務(以下簡稱銷售銷税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税項目。
2.銷售免税項目。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税勞務。
4.將貨物用於非應税項目
5.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提供非應税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税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7.提供非應税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税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8.向小規模納税人銷售應税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商業企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對工商企業銷售的機械、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如購貨方索取增值税專用發票,銷貨方可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的開具要求、方法和時限
1.專用發票的開具要求
專用發票的開具要求有以下幾點:
(1)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2)項目填寫齊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4)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5)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6)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7)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8)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9)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10)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税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凡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税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2.專用發票的開具方法
(1)納税人開具專用發票必須預先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
税務機關在發售專用發票時(電腦專用發票除外),必須監督納税人在專用發票一至四聯(即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賬聯)的有關欄目中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印跡不清晰的專用發票不得交付納税人使用。對於目前納税人庫存未用的專用發票,税務機關應督促其按規定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是指按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的內容(包括銷貨單位名稱、税務登記號、地址、電話號碼、開户銀行及賬號等)和格式刻制的專用印章,用於加蓋在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內。納税人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凡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的,屬於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購貨方不得作為扣税憑證。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使用藍色印泥。
(2)專用發票有關欄目的填開方法
專用發票有關欄目的填寫方法如下:
A.“單價”、“金融”欄的填寫不含單價、金融。
B.增值税專用發票彙總開具方法的規定。彙總填開專用發票,可以不填寫“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和“單價”欄。彙總填開專用發票,必須附有銷售方開具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清單。銷貨清單應填寫購銷雙方的單位名稱、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銷售額。銷貨清單的彙總銷售額應與專用發票“金額”欄的數字一致。購貨方應索取銷貨清單一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之後。
C.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在“金額”、“税額”欄合計(小寫)數前用“”符號封項,在“價税合計(大寫)”欄大寫合計數前用“⊙”符號封頂。
D.必須詳細填寫,購銷雙方單位名稱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E.“税率”欄,按適用的税率填寫,一般納税人銷售貨物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税的貨物,本欄填寫徵收率6%。
3.專用發票的開具時限
專用發票開具時限規定如下:
(1)採用預收貨款、託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採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物的當天。
(3)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託方送交代銷清單的當天。
(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税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税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後。

專用發票抵扣

關於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管理的規定
一般納税人購進應税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1.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
2.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3.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規定要求。
有上述情形者,如其購進應税項目的進項税額已經抵扣,應從税務機關發現其有上述情形的當期進項税額中扣減。
規定中所稱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2)未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3)未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4)末按税務機關的要求將税款抵扣聯裝訂成冊。
(5)未經税務機關查驗擅自銷燬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6)丟失專用發票。
(7)損(撕)毀專用發票。
(8)未執行國家税務總局或省級國税局提出的其他有關保管專用發票的要求。所稱的開具方不符合規定要求,是指不符合增值税專用發票規定,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開具專用發票後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的處理
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購買方在未付貨款並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需將原發票聯和税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後,應在該發票聯和税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註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税額的憑證。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税額。屬於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税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税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税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税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註明的增值税額從當期進項税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税或少納税的,屬於偷税行為。

專用發票代開

税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管理
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小規模納税人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這是為了加強專用發票標的管理,堵塞偷税漏洞。但是,由於一般納税人向小規模納税人購進貨物不能取得專用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税額,因此,此項規定對於小規模納税人的銷售產生了一定影響。鑑於這種影響主要存在於小規模納税人中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以下簡稱小規模企業),為了既有利於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又不影響小規模企業的銷售。國家税務總局"1994年3月15日下發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由税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通知》,通知規定:
凡能夠認真履行納税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縣(市)税務局批准,其銷售貨物或應税勞務可由税務代開專用發票。税務機關應將代開專用發票的情況造冊詳細登記備查。但銷售免税貨物或將貨物、應税勞務銷售給消費者的,以及小額零星銷售,不得給其代開專用發票。對於不能認真履行納税義務的小規模企業,不得給其代開專用發票。
税務機關應限期要求小規模企業健全會計核算,在限期內會計核算達到要求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税人,按一般納税人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税;達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規模納税人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税,但不再代開專用發票。
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專用發票,應在專用發票“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税額的單價和銷售額;“税率”欄填寫增值税徵收率6%;“税額” 欄填寫其本身應納的税額,即按銷售額依照6%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税額。一般納税人取得由税務所代開的專用發票後,應以專用發票上填寫的税額進項税額

專用發票處理

1.對被盜、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處理
對被盜、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處理,有以下措施:
納税人必須嚴格按《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保管使用專用發票,對違反規定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税人,按《税收徵收管理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視具體情況,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税人,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超過半年)停止領購專用發票;對納税人申報遺失的專用發票,如發現有非法代開、虛開問題的,該納税人應承擔偷税、騙税的連帶責任。
納税人丟失專用發票後,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税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各地税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税人按規定進行處罰的同時,代收取“掛失登記表”,並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税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税務報社刊登“遺失聲明”,傳(寄)中國税務報社的“遺失聲明”,必須經縣(市)國家税務機關審核蓋章、簽署意見。
2.對代開、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處理
代開發票是指為與自己沒有發生直接購銷關係的他人開具發票的行為,虛開發票是指在沒有任何購銷事實的前提下,為他人、自己或讓他人為自己,或介紹他人開具發票的行為。代開、虛開發票的行為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對代開、虛開專用發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貨物的適用税率全額徵補税款,並按《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按偷税給予處罰。納税人所取得的代開、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税合法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税額。代開、虛開發票構成犯罪的,按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的犯罪的決定》處以刑罰。
3.納税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處理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論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增值税專用發票所註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税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對其均應按偷税或者騙取出口退税處理。
(1)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所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即“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的情況。
(2)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為銷售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外地區的,即“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的情況。
(3)其他有證據表明購貨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系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即“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税務機關申報抵扣税款進行偷税”的情況。 [4] 
4.納税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處理問題
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税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税或者騙取出口退税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應依法追繳。
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税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税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税務機關應依法准予抵扣進項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税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1997])134號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税發[2000]182號)的規定處理。
5.金税工程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税專用發票處理問題
(1)關於防偽税控認證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的處理
目前,防偽税控認證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共分“無法認證”、“認證不符”、“密文有誤”、“重複認證”和“納税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指發票所列購貨方納税人識別號與申報認證企業的納税人識別號不符)”等類型。
A.屬於“無法認證”、“納税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認證不符”中的“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密文與明文相比較,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的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税進項税額的抵扣憑證。税務機關應將發票原件退還企業,企業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
B.屬於“重複認證”、“密文有誤”和“認證不符(不包括髮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認證時失控”和“認證後失控”的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税進項税額的抵扣憑證,税務機關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門作為案源進行查處。經税務機關檢查確認屬於税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允許作為增值税進項税額的抵扣憑證;不屬於税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不得作為增值税進項税額的抵扣憑證。屬於税務機關責任的,由税務機關誤操作的相關部門核實後,區縣級税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屬於技術性錯誤的,由税務機關技術主管部門核實後,區縣級税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2)關於增值税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的處理
目前,增值税專用發票稽核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分“比對不符”、“缺聯”和“作廢”等類型。
凡屬於上述涉嫌違規的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税進項税額的抵扣憑證,由管理部門按照審核檢查的有關規定進行核查,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經税務機關檢查確認屬於税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允許作為增值税進項税額的抵扣憑證;不屬於税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不得作為增值税進項税額的抵扣憑證。屬於税務機關責任的,由税務機關誤操作的相關部門核實後,區縣級税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屬於技術性錯誤的,由税務機關技術主管部門核實後,區縣級税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以上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5] 
6.增值税專用發票數據採集管理規定
防偽税控報税子系統(以下簡稱報税子系統)和防偽税控認證子系統(以下簡稱認證子系統)採集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和抵扣聯數據,是增值税計算機稽核系統(以下簡稱稽核系統)發票比對的唯一數據來源。為了保證專用發票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特規定如下:
(1)徵收機關採集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時,對使用DOS版防偽税控開票子系統(以下簡稱開票子系統)的企業,必須要求其報送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數據軟盤(以下簡稱軟盤)和IC卡;對使用Windows版開票子系統的企業,只要求其報送IC卡。
(2)對有主、分開票機且使用DOS版開票子系統的企業,徵收機關必須要求其報送彙總軟盤和彙總的主開票機IC卡,或所有軟盤(軟盤數量不小於開票機數量)和彙總的主開票機IC卡;對使用Windows版開票子系統的企業,徵收機關必須要求其報送所有主、分開票機IC卡。
(3)徵收機關通過報税子系統,對使用DOS版開票子系統企業報送的軟盤數據和IC卡數據進行核對;對使用Windows版企業報送的IC卡中明細數據和彙總數據進行核對,兩者一致的,存入報税子系統。
(4)徵收機關對使用DOS版開票子系統企業報送的軟盤數據和IC卡數據,通過報税子系統核對不一致的,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A.因企業硬盤損壞等原因造成軟盤中專用發票存根聯份數小於IC卡的,必須要求企業提供當月全部專用發票存根聯(或其它聯,下同),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並經過報税子系統中的“非常規報税/存根聯補錄補報”採集。
B.因企業更換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軟盤中專用發票存根聯份數大於IC卡(不含IC卡為零的情況)的,其軟盤中所含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數據可經過“非常規報税/軟盤補報”採集,但當月必須查明產生此種不一致情況的原因並採取措施解決。
C.因企業計算機型號不匹配造成IC卡中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為零的,根據系統提示,其軟盤數據存入報税子系統或要求企業持專用發票存根聯到徵收機關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並經過報税子系統中的“非常規報税/存根聯補錄補報”採集。
D.徵收機關因企業軟盤質量問題致使無法採集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的,必須要求企業重新報送軟盤。
(5)徵收機關對使用Windows版開票子系統的企業因更換金税卡或硬盤損壞等原因,不能報税的,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A.因企業更換金税卡等原因造成企業實際開具專用發票存根聯份數大於IC卡的,應要求企業提供當月全部專用發票存根聯,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並經過報税子系統的“非常規報税/存根聯補錄補報”採集;如掃描補錄有困難的,可以通過企業開票子系統傳出報税軟盤,並經過報税子系統的“非常規報税/軟盤補報”採集。
B.因企業硬盤、金税卡同時損壞等原因不能報税的,必須要求企業提供當月全部專用發票存根聯,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並經過報税子系統的“非常規報税/存根聯補錄補報”採集。
(6)納税申報期結束後,徵收機關必須運用報税子系統查詢未申報企業,並要求其限期報税,以便採集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
在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入稽核系統前,對逾期來報税的企業,可經過報税子系統中的“非常規報税/逾期報税”採集。
(7) 徵收機關對上月漏採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必須經過“非常規報税/逾期報税”採集。
(8)對註銷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企業當月開具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必須經過“非常規報税/註銷一般納税人資格企業報税”採集。
(9) 徵收機關應及時從地市級税務機關服務器下載企業申報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並打印《增值税專用發票存根聯採集情況統計表》;於每月13日前(遇節假日、公休日按規定順延,下同)將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數據和《增值税專用發票存根聯採集情況統計表》數據核對無誤後報告區縣級税務機關。
(10) 區縣級税務機關接到所屬徵收機關核對無誤的報告後,於每月14日前從地市級税務機關服務器下載全部徵收機關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並傳入本級稽核系統。
(11)徵收機關運用認證子系統對企業報送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或專用發票抵扣聯軟盤數據進行識偽認證,認證相符(包括計算機自動認證相符和人工校正認證相符)的,讀入認證子系統。
徵收機關必須每日查詢地市級税務機關服務器中的網上認證數據,並於每月1日打印網上認證數據的相關報表。
(12) 徵收機關應要求利用軟盤認證的企業,認證時必須同時攜帶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
(13) 徵收機關運用認證子系統對企業報送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或專用發票抵扣聯軟盤數據進行識偽認證時,對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的專用發票,必須當即扣留;對網上認證結果為“認證未通過”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在發現的當日通知企業於2日內持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到税務機關再次認證,對認證不符的或密文有誤的專用發票,必須當即扣留。徵收機關應將扣留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及電子數據移送稽查局查處。
(14) 企業報送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如果報送徵收機關時已褶皺、揉搓,無法運用認證子系統進行認證的,徵收機關可對企業所取得相應的發票聯進行認證(採集)。
(15) 徵收機關應及時從地市級税務機關服務器下載企業申報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並打印《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採集情況統計表》;於每月13日前將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和《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採集情況表》數據核對無誤後報告區縣級税務機關。
(16)區縣級税務機關接到所屬徵收機關核對無誤報告後,於每月14日從地市級税務機關服務器下載全部徵收機關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並傳入本級稽核系統。
本規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原《增值税專用發票數據採集管理規定》(國税發〔2000〕207號)同時廢止。 [6] 
7.對違反增值税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為了懲治利用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進行偷税、騙税等犯罪活動,保障國家税收,特作如下決定:
(1)對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0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0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税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對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0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0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且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對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0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0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4)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0000元以下20萬元以下罰金。
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分別依照上述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罰。
(5)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決定第一條的規定處罰。
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行為之一的。
(6)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0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0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非法出售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7)盜竊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處罰。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的規定處罰。
(8)税務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決定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A.與犯罪分子相勾結,實施本決定規定的犯罪的;
B.明知是虛開的發票,而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
C.明知犯罪分子實施本決定規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幫助的。
(9)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翫忽職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税務機關犯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1)有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50000元以下罰款。
(12)對追繳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的犯罪分子非法抵扣和騙取的税款,由税務機關上繳國庫,其他的違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財物一律沒收。
供本決定規定的犯罪所使用的發票和偽造的發票一律沒收。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