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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動產
鎖定
- 中文名
- 銷售不動產
- 徵税範圍
- 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
- 定 義
- 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 適用税率
- 銷售不動產的適用税率為5%。
銷售不動產徵税範圍
本税目的徵收範圍包括: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銷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
銷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銷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償轉讓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權的行為。
(2)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築物或構築物以外的其他附着於土地的不動產。
4、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佔土地的使用權一併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徵税。
6、不動產租賃,不按本税目徵税。
7、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
銷售不動產適用税率
銷售不動產的適用税率為5%。
銷售不動產納税時間
銷售不動產計税依據
4、根據財税(2003)16號文件規定:
銷售不動產取消營業税
2017年9月2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座談會,研究進一步深化營改增試點、完善相關財税政策等工作,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的決定(草案)》,決定全面取消營業税,調整完善增值税徵税範圍,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規定為增值税納税人,並明確相應税率。根據13%這一檔增值税率已取消的情況,將銷售或進口糧食、圖書、飼料等貨物的税率由13%降至11%。
[1]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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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施60多年的營業税正式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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