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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動產

鎖定
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
中文名
銷售不動產
徵税範圍
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
定    義
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適用税率
銷售不動產的適用税率為5%。

銷售不動產徵税範圍

本税目的徵收範圍包括: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銷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
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所有權的行為。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築物,視同銷售建築物。
銷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銷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償轉讓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權的行為。
(2)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築物或構築物以外的其他附着於土地的不動產
3、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4、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佔土地的使用權一併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徵税。
5、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營業税
6、不動產租賃,不按本税目徵税。
7、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

銷售不動產適用税率

銷售不動產的適用税率為5%。

銷售不動產納税時間

納税人銷售不動產,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此項規定所稱預收款,包括預收定金。

銷售不動產計税依據

1、納税人營業額為納税人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4、根據財税(2003)16號文件規定: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銷售不動產取消營業税

2017年9月2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座談會,研究進一步深化營改增試點、完善相關財税政策等工作,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的決定(草案)》,決定全面取消營業税,調整完善增值税徵税範圍,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規定為增值税納税人,並明確相應税率。根據13%這一檔增值税率已取消的情況,將銷售或進口糧食、圖書、飼料等貨物的税率由13%降至11%。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