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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配

鎖定
利潤分配是企業在一定時期 (通常為年度) 內對所實現的利潤總額以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按規定在國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分配。利潤分配的程序一般分為三個階段:(1) 以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加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即企業全部所得額,以此為基數,在繳納所得税調節税前,按規定對企業的聯營者、債權人和企業的免税項目,採取扣減的方法進行初次分配。所扣除的免税項目主要有:分給聯營企業的利潤、歸還基建借款專用借款的利潤、歸還借款的利潤、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以及企業各種單項留利(如留給企業“三廢”產品淨利潤、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留給企業的利潤) 等。對於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在進行税前利潤分配後,應在承包經營期內按承包合同規定的形式 (上交利潤遞增包乾上交利潤基數包乾超收分成等) 上交承包利潤,不再計徵所得税和調節税。全部所得額扣除初次分配後的餘額,即為企業應税所得額。(2) 以企業應税所得額為基數,按規定的所得税率和調節税率計算應交納的税額,在國家和企業之間進行再次分配。應税所得額扣除應納税額後的餘額,即為企業留利。(3) 以企業留利為基數,按規定比率將企業留利轉作各項專用基金 [1] 
中文名
利潤分配
外文名
Profit distribution
實    質
淨利潤分配
原    則
依法分配
依    據
《公司法》

利潤分配基本原則

企業利潤分配的對象是企業繳納所得税後的淨利潤,這些利潤是企業的權益,企業有權自主分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利潤分配的基本原則、一般次序和重大比例也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保障企業利潤分配的有序進行,維護企業和所有者、債權人以及職工的合法權益,促使企業增加積累,增強風險防範能力。國家有關利潤分配的法律和法規主要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等,企業在利潤分配中必須切實執行上述法律、法規。利潤分配在企業內部屬於重大事項,企業的章程必須在不違背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對本企業利潤分配的原則、方法、決策程序等內容作出具體而又明確的規定,企業在利潤分配中也必須按規定辦事。
資本保全是責任有限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性原則之一,企業在分配中不能侵蝕資本。利潤的分配是對經營中資本增值額的分配,不是對資本金的返還。按照這一原則,一般情況下,企業如果存在尚未彌補的虧損,應首先彌補虧損,再進行其他分配。
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原則
債權人的利益按照風險承擔的順序及其合同契約的規定,企業必須在利潤分配之前償清所有債權人到期的債務,否則不能進行利潤分配。同時,在利潤分配之後,企業還應保持一定的償債能力,以免產生財務危機,危及企業生存。此外,企業在與債權人簽訂某些長期債務契約的情況下,其利潤分配政策還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或審核方能執行。
多方及長短期利益兼顧原則
利益機制制約機制的核心,而利潤分配的合理與否是利益機制最終能否持續發揮作用的關鍵。利潤分配涉及投資者、經營者、職工等多方面的利益,企業必須兼顧,並儘可能地保持穩定的利潤分配。在企業獲得穩定增長的利潤後,應增加利潤分配的數額或百分比。同時,由於發展及優化資本結構的需要,除依法必須留用的利潤外,企業仍可以處於長遠發展的考慮,合理留用利潤。在積累與消費關係的處理上,企業應貫徹積累優先的原則,合理確定提取盈餘公積金和分配給投資者利潤的比例,使利潤分配真正成為促進企業發展的有效手段。

利潤分配會計分錄

1、所得税的繳納
借:所得税費
具體是:計提時:借:所得税 貸:應交税費--所得税
繳納時:借: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
貸:銀行存款
結轉時: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税費
2、將本年利潤轉入利潤分配
借:本年利潤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税後利潤的10%)和任意盈餘公積(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計算)
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貸: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任意盈餘公積
如有優先股。應在“任意盈餘公積”前分配股利
4、分配股利(根據董事會決議)
借:利潤分配——應付股利
貸:應付股利
5、結轉利潤分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應付股利
6、以盈餘公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借:盈餘公積
貸:利潤分配——盈餘公積轉入

利潤分配分配項目

法定公積金從淨利潤中提取形成,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繼續提取。任意公積金的提取由股東會根據需要決定。
股利(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
公司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潤),要在提取公積金之後。股利(利潤)的分配應以各股東(投資者)持有股份(投資額)的數額為依據,每一股東(投資者)取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潤)與其持有的股份數(投資額)成正比。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應從累計盈利中分派股利,無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謂“無利不分”的原則。但若公司用公積金抵補虧損以後,為維護其股票信譽,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也可用公積金支付股利。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8年10月9日頒佈實施的《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強調了股利分配中現金分紅的重要性,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利潤分配政策應當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此外,作為上市公司申請公開增發或配股的重要前提條件,還強調公司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利潤分配分配順序

利潤分配的順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企業當年實現的淨利潤,一般應按照下列內容、順序和金額進行分配:
1、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
將本年淨利潤(或虧損)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合併,計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潤。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數(即虧損),則不能進行後續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潤正數(即本年累計盈利),則進行後續分配。
在不存在年初累計虧損的前提下,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税後淨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已達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或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後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任意盈餘公積金計提標準由股東大會確定,如確因需要,經股東大會同意後,也可用於分配。
4、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潤)
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併入本年度分配。
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違反上述利潤分配順序,在抵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發放的利潤退還公司。

利潤分配分配方式

主要有兩種分配方法:一種是企業實現的利潤在企業和國家之間按一定比例分成,具體辦法多種多樣;另一種是企業實現的利潤依法交納各種税收,剩餘利潤全部留企業,具體做法亦各不相同。
中國企業
根據企業所有制性質的不同,分別採用不同的利潤分配形式。集體所有制企業一般實行國家徵税、自負盈虧的辦法。國營企業的利潤分配經歷了兩個階段,採用了兩種辦法。1978年以前為第一階段,在此期間,國營企業的利潤分配除有幾年曾實行過企業獎勵基金利潤留成等辦法外,基本上是採取統收統支的辦法,即企業實現的利潤全部上繳國家,發生虧損則由國家彌補;發展生產所需的資金,除一部分可用折舊基金解決外,每年都由國家預算安排的專項撥款解決;職工集體福利開支和獎金,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列入產品成本。從1978年起為第二階段,為了調動企業和職工改善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國家對國營企業的財務體制,包括利潤分配製度進行了改革,逐步把過去的統收統支辦法,改為一部分利潤留給企業,大部分利潤上交國家的分配辦法。具體形式有:
企業基金。企業完成國家規定的計劃指標後,除可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從實現利潤提取企業基金外,還可從當年利潤比上年利潤的增長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業基金,其餘則全部上交國家。企業提取的企業基金主要用於發展生產、職工福利,也可適當用於職工獎勵。
②利潤留成。企業完成國家規定的計劃指標後,可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別從實現利潤(包括基數利潤增長利潤),或超計劃利潤中留用一部分利潤(沒有完成計劃指標的企業,要相應扣減一部分留用利潤)。
③盈虧包乾。國家對某些微利企業,實行“上交利潤包乾,超收部分分成或全部留用”的辦法;對確因客觀原因發生虧損的企業,實行定額補貼的包乾辦法。
利改税。從1983年1月1日起,對盈利的國營企業普遍實行利改税。就是將企業向國家上交利潤改為按照國家規定的税種及税率交納税金,税後利潤全部歸企業使用。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税一般分兩步走,第一步(1983年1月起)實行税利並存,第二步(1984年10月起)實行完全的利改税。實行利改税的意義在於:進一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調動企業的生產經營積極性,使企業從改善經營管理,挖掘內部潛力,提高經濟效益,實現增產增收中得到更多的好處;有利於國家利用税收的經濟槓桿作用來調節企業的生產和流通,緩解由於價格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矛盾;有利於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的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增長。
西方企業
西方私人企業的利潤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票持有者,一部分以留存收益的形式作為企業的追加資本,另一部分則以後備基金的形式留在企業。

利潤分配賬務處理

①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盈餘公積,借記本科目(提取法定盈餘公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貸記“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科目。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借記本科目(提取儲備基金提取企業發展基金、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貸記“盈餘公積——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②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本科目(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付股利”科目。
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的股票股利,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後,借記本科目(轉作股本的股利),貸記“股本”科目。
③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借記“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或任意盈餘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盈餘公積補虧)。
④年度終了,企業應將全年實現的淨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並將“利潤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關明細科目的餘額,轉入“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結轉後,“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的貸方餘額,就是累積未分配的利潤數額;如為借方餘額,則表示累積未彌補的虧損數額。結轉後,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外,其他明細科目應無餘額。

利潤分配影響因素

法律因素
企業在進行利潤分配時,應堅持法定利潤分配程序,不能以企業資本分配利潤,不能當年無利潤而動用以前年度留存收益分配利潤等,都是企業利潤分配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法律規定。
相關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資本保全約束:規定公司不能用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發放股利,目的在於維持企業資本的完整性,保護企業完整的產權基礎,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資本積累約束:規定公司必須按一定的比例和基數提取各種公積金。另外,它要求在進行股利分配時,一般應當貫徹“無利不分”的原則
超額累積利潤約束:如果公司為了避税而使得盈餘的保留大大超過了公司目前及未來的投資需求時,將被加徵額外的税款。
現金能力因素
企業若想以現金的形式分配利潤,就必須考慮現金的支付能力。企業盈利不等於一定有相應的現金。實踐中,企業往往出現會計賬面利潤很多,但現金十分拮据的情況。這是由於企業在創利的過程中,同時進行實物資產的購置,從而使以往的盈利和當期的利潤固定化非現金資產,影響了資產的流動性。
税收因素
股票投資目的是為獲取股利,或是通過低吸高拋,取得資本利得收益。但對於股東來説,二者所繳納的所得税是不同的,現金股利税負高於資本利得的税負。
股東構成因素
不同階層、不同收入水平,以及不同投資目的的股東,對股利分配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負債因素
當公司舉借長期債務時,債權人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可能會對公司發放股利加以限制。
在企業的各種籌資方法中,留用利潤的資本成本是最低的而且是穩定可靠的,還可以使企業保持較強的外部籌資能力,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可以保持在較理想的水平之上。但過分地強調留用利潤,股利支付過少也會走向負面,因為股價有可能因投資者的不滿、拋售而跌落,公司聲譽受損,反而會影響企業的外部籌資能力。
企業拓展因素
當企業處於發展上升階段,具備廣泛的投資機會時,需要大量的發展資金,這時企業可以考慮減少股利支出,將大部分盈利用於擴大再生產,在將來給股東以更加滿意的回報,這很可能會被多數股東所接受。當企業處於盈利充裕、穩定,並無良好的拓展機會時,可考慮採用較高的股利以回報投資者。
在通貨膨脹時期,企業的購買力下降,原計劃以折舊基金為來源購置固定資產則難以實現,為了彌補資金來源的不足,企業購置長期資產,往往會使用企業的盈利,因此股利支付會較低。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財經大辭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