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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退税率
鎖定
- 中文名
- 出口貨物退税率
- 基本原則
- 徵多少,退多少,未徵不退
- 符 合
- 國家經濟發展的總體要求
- 調整時間
- 2003年
出口貨物退税率税率介紹
到2000年我國形成了17%、15%、13%、6%、5%共5檔增值税退税率。執行的出口貨物增值税退税率規定如下:(1)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四大類機電產品,服裝、棉紗、棉布退税率為17%;(2)四大類機電產品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和服裝、棉紗、棉布以外的紡織原料以及法定徵税率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為13%或11%的出口貨物退税率為15%;(3)法定徵税率為 17%的其他貨物、農產品以外法定徵税率為13%的貨物以及煤炭、棉花的退税率為13%;(4)從小規模納税人購進出口的貨物,除農產品(不包括棉花)外為6%;(5)棉花以外的農產品出口退税率為5%。
但是,在外貿出口快速增長的同時,出口退税機制不合理的問題日益突出,出口欠退税問題越來越嚴重。欠退税的不斷擴大,對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明顯的負面影響:一是影響出口企業尤其是外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二是給財政和經濟運行帶來隱患;三是有損於政府的信譽,不利於改善投資環境和吸引外商投資。對此,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國務院於2003年10月13日發佈了關於改革現行出口退税機制的決定。本着“適度、積極、穩妥”的原則,對出口退税率進行結構性調整,區別不同產品調整退税率:對國家鼓勵出口的產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對一般性出口產品適當降低,對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和一些資源性產品多降或取消退税,這樣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調3個百分點左右。調整後的出口退税率為17%、13%、11%、8%、5%五檔,從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執行。具體方案是:
(1)保持現行出口退税率不變,包括:現行出口退税率為5%和13%的農產品;現行出口退税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部分工業品;現行税收政策規定增值税徵税税率為17%、退税税率為13%的部分貨物;船舶、汽車及其關鍵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牀、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税率為17%的貨物。
(4)調低出口退税率的產品,汽油(商品代碼27101110)、未鍛軋鋅(商品代碼7901)的出口退税率調低到11%;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砂及其精礦等貨物的出口退税率調低到8%;焦炭、半焦炭、煉焦煤、輕重燒鎂、瑩石、滑石、凍石等貨物的出口退税率調低到5%;
同時,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財税[2003]238號《關於調整出口貨物退税率的補充通知》對部分特殊貨物的退税率進行了明確,主要有:
(1)小規模納税人自營和委託出口的貨物,繼續執行免税政策,其進項税額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税人購進貨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財税[2003]222號文件規定出口退税率為5%的貨物,按5%的退税率執行;凡財税[2003]222號文件規定出口退税率高於5%的貨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執行。
(2)出口《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2003年版)內的產品統一按財税[2003]222號文件規定的退税率執行。
(3)計算機軟件出口(海關出口商品碼9803)實行免税,其進項税額不予抵扣或退税。
(4)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購買中國產物品和勞務、外商投資企業採購符合退税條件的國產設備以及《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税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0]165號)文件第九條規定的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採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税實行退税的通知》(財税[2003]46號)規定的生產企業向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銷售的海洋工程結構物,繼續按原政策規定辦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出口貨物退税率對外貿的影響
出口貨物退税率相關調整
此次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佔海關關税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是近兩年較大規模的一次調整。其中,與順德製造產業密切相關的化學、傢俱、服裝、鞋帽及摩托車等低附加值機電產品出口退税率進一步降低。其中,部分化學品出口退税率下調至9%或5%;傢俱出口退税率下調至9%;燈飾產品出口退税率下調為11%;風扇、摩托車、自行車等出口退税率下調至9%。服裝出口退税率則下調至11%。
出口貨物退税率應對舉措
首應調整產品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