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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

鎖定
出口企業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税務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自營委託出口貨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户,以及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税務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託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
中文名
出口企業
外文名
Export Enterprises

出口企業內容

那麼,範圍之外的應視為非出口企業。這是一個新稱謂,單指在從事貨物出口業務中,不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委託出口貨物的商貿企業或個人。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貨物劃分為7類:
1.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2.進入特殊區域的出口貨物;
3.免税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
4.中標機電產品
5.銷售海洋工程結構物;
6.銷售用於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
7.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

出口企業免税範圍

出口企業或其他出口貨物免税(只免不退)範圍:
1、出口規定的貨物(15項);
2、特殊場所(區域)銷售貨物勞務(免税店、特殊區域內,3項);
3、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税退(免)税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逾期、單證不齊,3 項)。

出口企業計税依據

《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税和消費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2]39號)第4條第1項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計税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税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生產企業適用免抵退税辦法。
  • 外貿企業即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
財税[2012]39號第4條第4項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委託加工修理修配貨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計税依據,為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完税價格。外貿企業適用免退税辦法。
(一)生產企業
生產企業出口並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税納税申報‚還需辦理免抵退税相關申報及消費税免税申報(屬於消費税應税貨物的)。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納税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費税退税。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抵退税。
(二)外貿企業
外貿企業出口並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税納税申報‚將適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在增值税納税申報表的“免税貨物銷售額”欄。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納税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税、消費税免退税申報。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的,企業在增值税納税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免退税申報。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退税。
一般情況來説,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税的申報期限最遲是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舉例説明:出口日期是2014年6月6日,只要是在2015年4月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進行出口退税申報就不算超期申報,允許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出口日期是2014年12月6日,最遲退税申報時間也是在2015年4月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