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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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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税依據又叫税基,是指據以計算徵税對象應納税款的直接數量依據,它解決對徵税對象課税的計算問題,是對課税對象的量的規定。計税依據按照計量單位的性質劃分,有兩種基本形態: 價值形態和物理形態。價值形態包括應納税所得額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等,物理形態包括面積、體積、容積、重量等。以價值形態作為税基,又稱為從價計徵,即按徵税對象的貨幣價值計算。另一種是從量計徵,即直接按徵税對象的自然單位計算。 [1] 
計税依據是課税對象的量的表現。計税依據的數額同税額成正比例,計税依據的數額越多,應納税額也越多。課税對象同計税依據有密切的關係。前者是從質的方面對徵税的規定,即對什麼徵税;後者則是從量的方面對徵税的規定,即如何計量。如1984年中國產品税條例(草案)規定的課税對象是列舉的產品,而計税依據則是產品的銷售收入。有些税的課税對象和計税依據是一致的,如所得税中的應税所得額既是課税對象,又是計税依據;有些税的課税對象和計税依據是不一致的,如房產税的課税對象是房產,它的計税依據則是房產的價值或租金。
中文名
計税依據
含    義
計算應納税額的根據
包    含
計税依據則是房產價值租金
類    型
從價計徵

目錄

計税依據類型

從價計徵即以課税對象的自然數量與單位價格的乘積為計税依據,按這種方法計徵的税種稱從價税。如中國產品税的計税依據為產品銷售收入,即產品的銷售數量與單位銷售價格的乘積。
從量計徵即以課税對象的自然實物量為計税依據,按税法規定的計量標準(數量、重量、面積等)計算,按這種方法計徵的税種稱從量税。如中國的資源税,對原油以實際產量為計税依據,税法規定的計量標準為“噸”;對天然氣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計税依據,税法規定的計量標準是“千立方米”。
從量從價複合計徵
徵税對象的價格和數量均為其計税依據。
計税依據的特殊規定
納税人經營商品品類或目的特殊情況下,適用特殊規定

計税依據形式

計税依據和課税對象存在十分緊密的關係。因為計税依據是課税對象的數量表現。如中國的消費税徵税對象應税消費品,其計税依據則是應税消費品的銷售收入。計税依據與課税對象反映的都是課税的客體,但兩者要解決的問題不同。課税對象解決對什麼徵税的問題,計税依據則是在確定了課税對象之後,解決如何計量的問題。有些税種,計税依據與課税對象一致,如對商業企業徵收的營業税,課税對象是營業額,計税依據也是營業額。但多數税税的課税對象與計税依據不同,如企業所得税,課税對象是企業所得額,但並不是所有的所得額都要徵税,國家可選擇部分所得額來課税,這部分所得額就是計税依據。又如中國的農業税的課税對象是農業總收入,計税依據則是徵税機關核定的常年應税產量。再如中國的房產税的課税對象是應税房產,計税依據則有兩種,一種是依據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 30% 後的餘值為計税依據;另一種是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
計税依據按照計量單拉來劃分,有兩種情況:一是按照課税對象的價值即貨幣單位計算,稱為從價計徵,如中國的企業所得税是以應納税所得額的多少為計税依據,消費税中的大部分應税消費品以銷售數量和單位銷售價格的乘積為計税依據。二是按照課税對象的自然計量單位計算,稱為從量計徵,如中國的屠宰税以屠宰應税性畜的頭數為計税依據,消費税中的黃酒啤酒以噸數為計税依據,汽油、柴油以升數為計税依據。採用從價計徵還是從量計徵,除和課税對象的特殊性質有關聯外,更重要的是取決於商品經濟的發達程度。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一般採用從量計徵;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除了一些特殊性質的税種外,絕大多數的税種都採取從價計徵。從價計徵把不同品種、規格、質量的商品或財產按統一的貨幣單位確定計税依據,有利於平衡税收負擔和簡化徵收手續。

計税依據構成

計税單位亦稱“課税單位”,是課税對象的計量單位。一般可分為以貨幣量度為計税單位和以實物量度為計税單位。前者是以某種本位幣的貨幣單位計算計税依據,適用於從價計徵的税種,如中國現行的增值税、營業税和各種所得税等。後者是以某一實物的自然量度單位計算計税依據,適用於從量計徵的税種,如中國現行的資源税以“噸”或“立方米”為計税單位,車船使用税以“輛”或“噸位”為計税單位等。
計税標準是計税依據的特定計量標準,也可以説是課税對象的計算徵收標準。如農業税以常年產量為計税標準。又如原房地產税的“標準房價”、“標準地價”、“標準租金”,原貨物税的“市場平均批價”、“國營批發牌價”等。計税標準與計税依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有時一致。如中國營業税的計税依據和計税標準都是營業額,體現二者的一致性。但農業税的計税標準是單位面積農作物的常年產量,而計税依據則是按常年產量和土地面積確定的計税農業收入
計税價格是課税對象在計算應徵税額時使用的價格。如消費税以出賣產品的銷售價格為計税價格,進口關税到岸價格為計税價格等。計税價格是流轉税計税基礎。流轉税通常都是以產品的銷售價格為依據計算應納税額,所以流轉税中計税價格與應納税額的多少有密切關係。在税率一定的情況下,計税價格越大,應納税額越多,反之越少。
計税價格有含税價格不含税價格兩種形式。
含税價格是包含税金在內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價格。它是採用較多的一種計税價格。用公式表示為:
含税價格=成本+利潤+税金
含税價格中的税金是在企業為產品或勞務定價時,事先根據國家税法規定計算確定並將其嵌入價格之中的。當產品或勞務銷售取得銷售收入後,國家一般以含税價格為計税基礎,含税價格乘以税率即為應納税金。若作為計税基礎的價格應該含税而實際並未含税時,應按一定方法組成含税價格。如果一種商品或勞務是以含税價格對外銷售或提供,則取得該商品或勞務銷售收入的企業或個人在實現銷售的同時,包含在銷售價格中的税金就一同實現了,該税金就應及時交給税務機關
不含税價格是不包含税金在內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價格。即價格由成本和利潤兩部分組成而不包含税金。它也是一種計税價格,用公式表示為:
不含税價格=成本+利潤
一種商品銷售價格中不含税,通常有三種情況:一是國家規定對該產品不徵税;二是國家對該產品免税;三是實行價外税制度。前兩種一般適用於除增值税以外的流轉税,第三種情況一般適用於增值税或從量定額計徵的税種。
組成計税價格是指將不符合税法規定的價格轉化為符合税法規定的計税價格。計税價格是税收制度規定的,然而在有些情況下,商品的價格並不符合計税價格的要求,因而要通過計算增加或減少一定價格部分,使其成為計税價格。如税法規定要以含税價格計税,當產品價格為不含税價格時,就應按規定換算成含税價格。如果已知產品的成本和利潤,組成計税價格中則應增加税金的內容,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利潤)/(1-適用税率)
組成計税價格一般是將不含税價格轉化為含税價格。但如果一種產品的銷售價格中已含税,而税法規定必須以不含税價格為基礎計算應納税金,則須將含税價格轉換為不含税價格,其計算公式為:
不含税價格=含税價格/(1+適用税率)
參考資料
  • 1.    侯麗豔.經濟法概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