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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產量

鎖定
常年產量是我國農業税的計税依據。即根據當地的自然條件和耕作制度,經過民主評定的在正常年景下所能收穫的農作物正產品的收穫量,是農業税的計税產量,而非實際產量。經過評定後,常年產量在一定的時期內穩定不變。在此期內,納税人因改善耕作方法,增加資金和勞力投入而增加產量的,不作為常年產量計税,以鼓勵農民提高糧食單產,增產增收。 [1] 
中文名
常年產量
出版時間
1990年
出版社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目錄

常年產量評定

常年產量不同於實際產量,一般是以確定農業税負擔額的前三年或前五年的實際產量的平均數為準,通過“羣眾評議,徵收機關審核,政府核定”的程序確定的,基本上考慮了各種年景的不同情況。它既不按先進的生產水平來評定,也不按落後的生產水平來評定,而是按照一般的生產水平來評定。以常年產量作為農業税的計税依據,是農業税鼓勵增產政策的具體體現,常年產量評定後,在一定時期不再變動,因勤勞耕作、改善經營而增產的,常年產量不予提高,因怠於耕作而減少產量的常年產量不予降低,這樣不僅有利於鼓勵增產,還有利於簡化徵收手續。

常年產量評定標準

各種田地的自然條件和當地一般經營條件及種植習慣,在平常年景下全年所應收穫的產量。
①田地自然條件,指土質、水利地勢、氣候、風向、陽光等;
②經營條件,指當地一般農民用於田地的勞力、畜力、機械、肥料及耕作技術等;
③種植習慣,指各種自然條件的田地在當地一般農民的經營條件下,每年種植的次數和種植的作物。

常年產量變化

中國農業税的,是在1949年冬至1952年冬的查田定產運動中評定的。1953年執行穩定農民負擔政策,宣佈“固定”常年產量。1958年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税條例》,在降低税率的同時,調整了常年產量,全國平均提高14%。1960年農業遭受嚴重挫折而減產,為了減輕農民負擔,在降低税率的同時也大幅度調減了常年產量,使之接近當時的實際產量1977年和1978年又把常年產量調整到1958年的水平,同時降低了税率,農民負擔並未增加由於農業生產發展,1989年常年產量只相當於實際產量的32.9%。常年產量已不能代表“平常年景”的產量,只是計算農業税的產量,故稱“計税產量”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