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税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的決定》修正
- 中文名
- 企業所得税
- 外文名
- Corporate income tax
- 徵收對象
- 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
- 通過時間
- 2007年3月16日
- 修正時間
- 2017年2月24日
- 納税人
- 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
企業所得税納税人
編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屬於企業所得税納税義務人。
1.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2.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企業所得税實施的影響
編輯新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已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與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的變化。國家税務總局所得税管理司有關負責人最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從長遠來看,新税法對內、外資企業會產生六個方面的積極影響。”
[1]
一是使內、外資企業站在公平的競爭起跑線上。新税法從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優惠和徵收管理等五個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税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內、外資企業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環境下平等競爭。
[1]
二是有利於提高企業的投資能力。新税法採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對企業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實行彙總納税,這就使得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在彙總後計算所得,降低了企業成本,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新税法採用25%的法定税率,在國際上處於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利於降低企業税收負擔,提高税後盈餘,從而增加投資動力。新税法提高了內資企業在工資薪金、捐贈支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方面的扣除比例,同時在固定資產的税務處理方面不再強調單位價值量和殘值比例的最低限,有利於企業的成本、費用得到及時、足額補償,有利於擴大企業的再生產能力。
[1]
三是有利於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新税法通過降低税率和放寬税前扣除標準,降低了企業税負,增加了企業的税後盈餘,有利於加快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提升的進程,促進企業競爭能力的提高。新税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新税法同時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而享受低税率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一個必要條件是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也就是説,新税法通過税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支出的力度,有利於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1]
四是有利於加快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新税法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税税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額,在税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新税法首次引入間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緩解國際雙重徵税,有利於我國居民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
[1]
五是有利於提高引進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新税法實施之前,外資企業的名義企業所得税率為33%。新税法實施後,名義税率降為25%,比原來降了8個百分點。新税法實施後,新的税收優惠政策外資企業也可享受,而且有些優惠政策比以前更為優惠,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等。新税法實施後一定時期內將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外資企業税負的增加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世界銀行研究報告認為,税收優惠是外國投資者考慮較少的一個因素,透明的税法和非歧視性政策等更加重要。國際經驗表明,我國穩定的政治局面、發展良好的經濟態勢、廣闊的市場、豐富的勞動力資源,以及不斷完善的商務配套設施和政府服務,才是吸引外資的最主要因素。
[1]
企業所得税徵税對象
編輯1.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
3.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的確定原則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
編輯自2008年兩税合併實施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税發[2000]84號)被廢止失效,而新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中對於税前扣除的規定卻極為簡單:“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税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這一規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諸多税企爭議。何謂合理?何謂與取得收入有關?這讓跨國企業的財税經理人們大感躊躇。有鑑於此,國家税務總局擬在2014年發佈《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辦法》。
一、税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關係
例如,職工福利費的範圍,在財務部和國税函都有相關的規定且不一致,而國家税務總局在税務答疑時就明確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國税函的文件處理;在會計處理上按照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標準。
(二)税法協調原則: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税法》和有關税收法規規定的税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的,應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税所得額。《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三)税法空白原則:税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例如,關於勞保支出,目前只是規定了具體的扣除明細範圍,但是沒有扣除標準,那麼企業就可以按照國家財務、會計的規定計算。
二、會計調整業務的税前扣除要點
從目前減輕納税人辦事流程的政策方向上,應儘量減少備案,而採取增加企業信譽的制度。
(二)合理性:企業的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應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税款為主要目的。對有證據表明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造成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税務機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執行者,所謂的“合理”對於税務機關的操作空間比較大,而對於納税人就比較難把握。例如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企業在剛成立時往往會將折舊年限拉長,以減少當期的成本和費用,不然可能當年的税收都不能彌補虧損;而在盈利時,就將折舊年限縮短,折舊變大,成本增加,納税變少,這種情況税務機關就會對企業進行調整。
企業的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應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商業目的較為典型的例子就是財務軟件,應該是記入當期費用還是無形資產?無形資產的折舊年限最低是十年以上,而財務軟件又具有無形資產的性質,但如果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企業也可以將折舊年限縮短到兩年,但需要進行備案。
(三)時效性:對企業以前年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且已按規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項支出,因會計政策變更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調整的,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中影響前期損益的各項支出調整金額,應直接調整變更當期應納税所得額,不得追補確認在業務支出發生年度扣除。
和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15號文意思類似,以前年度已經發生的各項支出並且已經在税前扣除,因政策變更需要對以前的東西進行調整,例如2014年政策變更,如果變更影響的是2013年,就調整2013年的當期應納税所得額,如果是虧損的,就將當年的虧損額進行調整,將來在彌補的時候做適當的變化;如果已經多繳納了税金,不能退税,只能在未來的年限內抵税。
(四)可追性:對企業以前年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且已按規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項支出,企業採用追溯重述法進行會計差錯更正的,在有關税收政策規定的税前扣除範圍和標準內,其更正金額允許追補調整業務支出發生年度的應納税所得額,但追補調整期限應符合税收徵管法的規定。
以前調整的應納税額可以有追補的年限,按照現在的規定一般是五年以內,而在討論稿中沒有具體的規定,只是給了一個框架。
(五)一致性:企業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涉及税前扣除的調整事項(包括會計政策、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等),如發生於報告年度所得税彙算清繳之前,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税所得額;如發生於報告年度所得税彙算清繳之後,作為本年度的納税調整事項,相應調整本年度應納税所得額。
例如:在2013年所得税彙算清繳時補繳的税金,那麼肯定是在2014年的2月到5月補繳,那麼這個怎麼入賬?根據會計準則,如果前期的會計差錯更正,如不具有重大的影響,可以記入當期,如果具有重大的影響,進行全年度損益調整,而這裏和會計上的處理一致。
[2]
企業所得税法律法規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修改。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税務機關審核批准”修改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符合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
[3]
企業所得税税收税率
編輯企業所得税中國税率
企業應納所得税額=當期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
企業所得税的税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税應納税額的法定比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的規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税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税的税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國家財税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11]117號),通知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税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税〔2019〕13號,以下簡稱《通知》)等規定
[4]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對年應納税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企業所得税其他國家
企業所得税税率在全球範圍內已不斷下降,其中大部分是西方國家對各自的本籍(即在國內註冊成立的)跨國公司把自己產生大部分應税所得的業務遷往境外的應對之策。有些國家或地區的公司無需支付企業所得税,而還有一些國家或地區的公司要把企業利潤的三分之一上交給政府。
巴哈馬:巴哈馬沒有企業所得税,跨國公司最終支付的實際税率介於5%至15%之間不等。
百慕大:百慕大沒有公司所得税。但跨國公司的實際税率平均為12%左右。
馬來西亞:馬來西亞本土公司繳納的税率平均為19%,而跨國公司繳納的税率平均為17%左右。
印度:印度的法定企業所得税税率為34%,跨國公司實際支付的税率中位數僅為17%;本土公司為22%
瑞典:瑞典的企業所得税為28%,比美國低。本土公司的實際税率僅10%,跨國公司為18%。
瑞士:瑞士的企業所得税税率是21%,本土公司的實際税率中位數為17%,而跨國公司為19%。
加拿大:加拿大的企業所得税税率為36%,税收減免後,跨國公司税率中位數僅21%,本土公司14%。
澳大利亞:澳大利亞的企業所得税税率為30%,税收減免後,本土公司及跨國公司實際税率中位為22%。
法國:法國企業的基準税率為35%。税收減免後,本土公司實際税率中位數為25%,跨國公司為23%。
美國:美國跨國公司企業所得税是35%。税收減免後,本土公司税率中位數為23%,跨國公司28%。
德國:德國本土公司及跨國公司的法定所得税税率為37%,但繳付的實際税率中位數分別為16%和24%。
英國:英國跨國公司及本土公司的法定企業所得税税率是30%。但經税收減免之後,本土公司的總税收負擔是20%左右,而跨國公司則為24%左右。
日本:日本法定企業所得税為40%,本土公司實際税率為37%,而大型跨國公司實際税率為38%,均為全球最高。
企業所得税減免政策
編輯企業所得税減免是指國家運用税收經濟槓桿,為鼓勵和扶持企業或某些特殊行業的發展而採取的一項靈活調節措施。企業所得税條例原則規定了兩項減免税優惠,一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定期減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税免税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對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優惠政策中,屬於政策性強,影響面大,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的,經國務院同意,可以繼續執行。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經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税率徵收所得税;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税2年。
2.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生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税;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税;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諮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税務等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徵所得税2年;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税,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税;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衞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可減徵或免徵所得税二年。
3.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該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以及企業利用該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税5年;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興辦的企業,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可減徵或免徵所得税1年。
4.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徵或免徵所得税3年。
6.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可減徵或免徵所得税1年。
7.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的,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徵所得税3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税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佔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減半徵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税。高等學校和中小學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税。高等學校和中小學享受税收優惠的校辦企業,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的,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下列企業不得享受對校辦企業的税收優惠:(1)將原有的納税企業轉為校辦企業;(2)學校在原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3)學校向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4)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創辦的企業;(5)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給外單位經營的企業;(6)學校將校辦企業承包給個人經營的企業。享受税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和中小學的範圍僅限於教育部門所辦的普教性學校,不包括電大夜大、業大等各類成人學校,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和私人辦學校。
9.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佔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徵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殘”人員佔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税。
企業所得税計算方法
編輯企業所得税扣除項目
企業所得税法定扣除項目是據以確定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的項目。企業所得税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税所得額的確定,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損失以及准予扣除項目的金額。成本是納税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耗費和各項間接費用。費用是指納税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損失是指納税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等。除此以外,在計算企業應納税所得額時,對納税人的財務會計處理和税收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税收規定予以調整。企業所得税法定扣除項目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外,税收有關規定中還明確了一些需按税收規定進行納税調整的扣除項目。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⑵計税工資的扣除。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着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税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今後,國家税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⑶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以前的扣除標準(提取比例分別為14%、2%、8%),但將“計税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了。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税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
⑷捐贈的扣除。納税人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的12%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12%的部分,准予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結轉扣除。
⑸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税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交際應酬費用。税法規定,納税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税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准予扣除:。《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説,税法採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一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列支60%,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通過設計一個統一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額限制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採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假發票衝賬,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⑺殘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對納税人按當地政府規定上交的殘疾人保障基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⑻財產、運輸保險費的扣除。納税人繳納的財產。運輸保險費,允許在計税時扣除。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税人的無賠款優待,則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税所得額。
⑾轉讓固定資產支出的扣除。納税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是指轉讓、變賣固定資產時所發生的清理費用等支出。納税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准予在計税時扣除。
⑿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淨損失的扣除。納税人發生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的淨損失,由納税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這裏所説的淨損失,不包括企業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納税人發生的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淨損失,由納税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後,可以在税前扣除。
⒀總機構管理費的扣除。納税人支付給總機構的與該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彙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
⒁國債利息收入的扣除。納税人購買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税所得額。
⒃虧損彌補的扣除。納税人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企業所得税不得扣除
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税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應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
⑷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税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⑹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税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税人用於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⑻各種贊助支出。
⑼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企業所得税税收優惠
編輯税法規定的税收優惠方式包括免税、減税、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税額抵免等。
一、直接減免:
免徵
適用範圍:
⒈蔬菜、穀物、油料、豆類、水果等種植;
⒉農作物新品種選育;
⒊中藥材種植;
⒋林木種植;
⒍林產品採集;
⒎灌溉、農產品加工、農機作業與維修;
⒏遠洋捕撈;
⒐公司﹢農户經營。
減半徵收
適用範圍:
⒈花卉、茶及飲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種植;
⒉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定期減免
2免3減半(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税年度起)
適用範圍:
⒉境內新辦軟件企業(獲利);
⒊小於0.8微米的集成電路企業。
3免3減半(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税年度起)
適用範圍:
⒈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
⒊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三、低税率
20%
適用範圍:
小型微利企業:資產不超過5000萬;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0萬
15%
適用範圍:
⒈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企業;
⒉投資80億、0.25μm的電路企業;
⒊西部開發鼓勵類產業企業。
10%
適用範圍:
⒈非居民企業優惠;
⒉國家佈局內重點軟件企業。
四、加計扣除
據實扣除後加計扣除50%
適用範圍:
⒈研究開發費;
⒉形成無形資產的按成本150%攤銷。
據實扣除後加計扣除100%
適用範圍: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五、投資抵税
投資額的70%抵扣所得額
投資中小高新技術2年以上的創投企業(股權持有滿2年)
投資額的10%抵扣税額
六、減計收入
適用範圍:
⒈減按收入90%計入收入;
⒉農户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
適用範圍:
⒈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的產品所得收入;
⒉所得減按50%計税;
3.應納税所得額低於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七、加速折舊
縮短折舊年限(不得低於規定折舊年限的60%)
適用範圍:
⒈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⒉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八、有免徵額優惠
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500萬元
適用範圍:
⒈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税;
⒉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所得税。
九、鼓勵軟件及集成電路產業
軟件及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根據財税[2012]27號《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三、中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税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徵即退增值税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徵税收入,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七、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十、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
十一、過渡期優惠政策
十二、西部大開發的税收優惠
適用範圍:
⒈鼓勵類及優勢產業的項目進口自用設備免徵關税;
⒉鼓勵類的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佔總收入70%以上的,減按l5%的税率;
⒊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所得税2免3減半。
原優惠税率過渡方法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税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税15%税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税率執行,2009年按20%税率執行,2010年按22%税率執行,2011年按24%税率執行,2012年按25%税率執行;原執行24%税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税率執行。
2、原享受企業所得税“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税優惠的企業,新税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檔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税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3、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
企業所得税實施優惠
編輯針對小微企業的税收優惠近年來不斷密集出台,包括統一併提高增值税和營業税起徵點至2萬元;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的徵收率由以前的6%和4%降至目前的3%;在營業税改徵增值税中,有230萬户小規模納税人,由以前繳納5%的營業税,改為繳納3%的增值税,税負降低40%等。
[6]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表示,給小微企業加大税收優惠,可以營造更為公平的經營環境,提振小微企業發展信心,數量眾多的小微企業可以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為實現就業增長,穩定經濟增長助力。
[6]
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
編輯納税年度
是從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納税人在一個納税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併、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税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税年度;納税人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為一個納税年度。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企業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税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税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納税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確有困難的,可報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延期申報。
納税申報的準備事項:
⑴做好年終盤點工作,對企業的資產及債權進行盤點核對,對清理出來的需報批的財產損失,連同年度內發生的財產損失,及時準備報批材料向主管税務機關報批。主要包括:
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注意各項目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情形,要充分利用);
④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不包括轉讓損失);
⑤按規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⑥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⑦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
⑵檢查有無應計未計應提未提費用,在12月份及時做出補提補計,做到應提均提、應計均計。
①檢查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情況,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情況,對漏計折舊、漏計攤銷的予以補提補計。
①未彌補虧損;
②納税調整事項,如未攤銷完的開辦費、廣告費等。
⑷對年度賬務進行梳理,整理本年度發生的納税調整事項,做到心中有數。能通過賬務處理的,最好在年度結賬前進行處理。
⑸注意其他税種的“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是對賬務一次詳細地梳理的過程,其間發現的其他涉税問題也應一併處理。如視同銷售漏交的增值税;未按查補繳納的增值税計繳的城建税、教育費附加;未及時申報的印花税等。税務機關在對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時也會對相關涉税問題一併檢查並做出處理。
⑹年度中做預繳申報時,在不造成多繳所得税的情況下,需做納税調整的儘量做納税調整,雖然不做納税調整也不構成偷税,但這樣做的好處一是能及時記錄反映納税調整事項,二是能及時反映調整後的應納税所得額。
⑺對於預繳申報時不能及時做納税調整的事項,應養成及時記錄的習慣。
⑻對與企業所得税相關的主要税務法規,結合最新的此類税法,每年至少要細讀一遍。
⑼在某些事項的處理上當與主管税務機關理解不一致或税務機關內部人員理解也不一致時,宜採用穩妥、保險的處理方法。
繳納方式
企業所得税按年計算,但為了保證税款及時、均衡入庫,對企業所得税採取分期(按月或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的辦法。納税人預繳所得税時,應當按納税期限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税所得額的1/12或1/4,或者經當地税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税。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納税期限
按月份或季度預繳税款的納税人,應在月份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並預繳税款。其中,第四季度的税款也應於季度終了後15日內先進行預繳,然後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進行年度申報,税務機關在5個月內進行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企業所得税由納税人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就地繳納。所謂“所在地”是指納税人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
企業所得税收入費用
編輯⑴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入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⑵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⑶為其他企業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類別 | 適用範圍 | 税率(%) | 法律法規依據 |
---|---|---|---|
基本税率 | 25 | 《企業所得税法》第四條 | |
低税率 | ⑴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⑵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 20 | 《企業所得税法》第四條、《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條 |
優惠税率 |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 15 |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條 |
優惠税率 |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亦即企業所得税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亦即: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 10 | 《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
企業所得税主要種類
編輯國營企業所得税
國營企業所得税是對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税。是國家參與國有企業利潤分配並直接調節企業利益的一個關鍵性税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國有企業不徵所得税,而實行國有企業上交利潤的制度。為了理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進一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通過在各地進行“利改税”試點,於1983年在全國推行第一步“利改税”,規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對全國大部分國有企業徵收所得税,徵税時間從1983年1月1日起計算。第一步:“利改税”辦法規定,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徵收55%的所得税。税後利潤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採取遞增包乾、固定比例上交,徵收調節税、定額上交等辦法。1984年實行第二步“利改税”。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繳納了55%的所得税後的利潤統一開徵調節税,設想把國家同國有企業的分配關係完全作為税收關係固定下來。國務院於1984年9月18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税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税徵收辦法》,對第二步“利改税”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國營企業所得税的設置原則主要有:
⑴兼顧國家、企業、職工三者之間利益關係的原則;
⑵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
⑶便於徵管的原則。國營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是從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金融保險業、飲食服務業,以及教育、科研、文化、衞生、物資供銷、城市公用和其他行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經營單位。其課税對象為企業(單位)在納税年度內從國境內外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其税率分為兩類,一是國有大中型企業適用55%的比例税率;一是國營小型企業適用8級超額累進税率,最低税率為10%,最高税率為55%。其徵收方法是實行按年計徵,按日或按旬、月、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税法規定,對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税有特殊困難的企業,可實行免税、定期減税、按一定比率減税或一次性或定期免税等項照顧。國營企業所得税制度的確立是城市經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
其意義主要是:
⑵企業自身有依法規定的收入來源,隨着生產的發展,企業將從新增加的利潤中得到應有的份額,使企業的責、權、利更好地結合起來;
1994年税制改革時,本着“公平税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取消了按企業所有制形式設置所得税的辦法,實行統一的內資企業所得税制度。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組織,都是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企業所得税實行33%的比例税率,適當減輕了企業税負,並簡化了企業所得税的計算方法。
集體企業所得税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佈的《工商業税暫行條例》包括營業税和所得税兩部分,規定除國營企業外,所有的工商企業的所得都應繳納所得税。當時所得税的納税人主要是私營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户,集體企業所佔比重很小。為了貫徹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針,所得税實行21級全額累進税率,最低一級全年所得額未滿300元的,税率為5%,最高一級全年所得額在1萬元以上的,税率為30%。對各種形式的集體企業,本着區別對待的原則,在執行統一所得税率的基礎上,給予適當減免税優惠。
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把工商業税中的營業税部分與商品流通税、貨物税、印花税合併為工商統一税,保留了原工商業税中的所得税。所得税成為一個單獨的税種,稱“工商所得税”。因為對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城鄉個體工商業户也大部分組織起來,所以集體企業成為主要納税人。
1963年,國務院頒佈了《關於調整工商所得税負擔和改進徵收辦法的試行規定》,根據“個體經濟要重於集體經濟,合作商店要重於手工業合作社、交通運輸合作社及其他集體經濟,集體經濟負擔要大體平衡”的原則,調整了所得税率。對手工業合作社、交通運輸合作社實行8級超額累進税率;對合作商店行實9級超額累進税率,並對全年所得額超過5萬元以上的部分,加成徵收1~4成;對基層供銷社實行39%的比例税率;對個體工商業户實行14級全額累進税率,並對全年所得額超過1800元以上的,加成徵收1~4成。
1984年國營企業實行第二步“利改税”後,根據集體企業的發展情況和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國務院於1985年4月11日頒佈,從1985年度起實施。集體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包括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金融業以及其他行業的集體企業,同時,該税納税人應是獨立核算的集體企業。
集體企業所得税的徵税對象是集體企業的應税所得額,即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營業外支出後的餘額。集體企業所得税不分行業和企業規模實行統一的8級超額累進税率,最低一級年所得額1000元以下的部分,税率為10%;最高一級,年所得額20萬元以上的部分,税率為55%。這套税率與國營小型企業的所得税率是相同的。為了照顧集體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困難,以及根據國家政策扶持某些集體企業發展,税法中還規定了減免税條款。
集體企業所得税實行“按年計徵、按季或按月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徵收方法。集體企業所得税是國家參與集體企業利潤分配的主要手段。通過對集體企業徵收所得税,可以合理調節收入水平,有利於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分配關係,有利於貫徹合理負擔的原則,平衡集體企業之間以及集體企業與其他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之間的税收負擔。這樣可以使各類企業在大致相同的税收負擔條件下開展競爭,有利於引導集體企業按照國家的計劃和方針政策進行生產經營,端正經營方向,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同時也有利於加強國家對集體企業的監督管理,促進集體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1994年税制改革時,取消按企業所有制形式設置所得税的辦法,將集體企業所得税與國營企業所得税、私營企業所得税合併,統一徵收內資企業所得税。
私營企業所得税
私營企業所得税是對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税。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隨着個體經濟的發展,資產私人所有、僱工達到一定人數的私營企業產生了。
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修改憲法案,憲法第11條增加了如下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為了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鼓勵其健康發展,國務院於1988年6月25日發佈了《私營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和《關於徵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税的規定》。
財政部1988年11月17日頒發了《私營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私營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是從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以及其他行業的城鄉私營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僱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私營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依據是納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營業外支出後的餘額,即私營企業應納税所得額。私營企業所得税的税率為35%的比例税率。私營企業所得税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私營企業投資者從税後利潤取得的收入,用於個人消費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税。
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税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税是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税。
根據對外開放的政策,為適應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新情況,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公佈了施行細則。這是中國製定的第一部直接涉外的企業所得税法。它是按照維護國家權益,税負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原則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税的納税義務人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徵税對象是合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工業、採掘業、交通運輸、農林牧業質遊業、飲食服務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紅利、利息所得和轉讓財產以及提供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版權等項所得。
此外,税法還規定對外國合營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國外時徵税。由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按照中國法律登記註冊開辦的企業,屬於中國法人,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在税收上是中國法人居民。按照税法規定,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應在中國彙總計算繳納所得税。但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總機構彙總計算的應納税額中扣除,扣除額不得超過境外所得按照中國税法計算的應納税額。為了有利於吸引外資和兼顧國家、企業和投資者幾個方面的利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税採用比例税率,税率定為30%,另按應納税所得額徵收3%的地方所得税,對合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國外時,按匯出額徵收10%所得税。税法規定,合營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該税的徵收方法有兩種:
⑴由納税義務人按期申報繳納。即按年計徵,分季預繳,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⑵代扣代繳,即外國合營者從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時,由承辦匯款的單位按匯出額扣繳税款。
該税的減免規定主要有:
⑴新辦的中外合營企業,合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税。1983年9月2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延長減免税期限,改為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
⑵農業、林業等利潤較低的中外合營企業和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開辦的中外合營企業,除了在獲利的頭五年減免所得税外,還可以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減徵企業所得税15%~30%。
⑶外國合營者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使用不匯出的,不徵收預提所得税。如果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5年的,還可以退回再投資部分已納企業所得税款的40%。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税法》同時廢止。
外國企業所得税
外國企業所得税是對中外合作經營的外方合作者和外國企業的所得徵收的一種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税法》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於1981年12月13日公佈,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於1982年2月21日公佈施行細則。這是中國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税法公佈之後,制定的又一部直接涉外的企業所得税法。
根據税法規定,該税種的納税義務人有三個方面:
⑵在中國境內同中國企業合作生產、合作經營的外國企業;
⑶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中國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項所得的外國企業。
外國企業所得税的徵税對象是:
⑴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從事工、礦、交通運輸、農、林、牧、漁、飼養、商業、服務以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營業外收益。
⑵取得來源於中國的投資所得。包括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或分享的利潤;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貸款、墊付款、延期付款等項的利息和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以及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各種專利權、專有技術、版權、商標權等而取得的收入。以上這兩個方面,都是基於所得來源地徵税原則確定的。按照税法規定:“外國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税的所得額”。
對沒有設立機構而取得的投資所得,除另有規定者外,都按照收入全額計算應納税額,由支付單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外國企業所得税採用超額累進税率。按所得額的大小分為5級,最低一級是年所得額不超過25萬元的,税率為20%,最高一級是年所得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税率為40%,另外,還要按應納税所得額徵收10%的地方所得税,兩項合計,最高負擔率不超過50%。外國企業所得税是按年計徵,分季預繳,採取由企業申報,税務機關核實徵收的方法。為了有利於吸收外資,引進技術,除了對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投資,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折舊,加快投資回收以外,還有以下幾項優惠:
⑴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等利潤率低的外國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過申請批准,可以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定期減免所得税;減免期滿後,還可以在以後的10年內繼續減徵15%~30%的所得税。
⑶對外商在1983年至1995年期間,同中國公司、企業簽訂信貸合同或貿易合同,以及租賃貿易合同所取得的利息和扣除設備價款後的租賃費,在合同有效期內,減按10%的税率徵收所得税。其中屬於出口信貸利率的利息,可以免徵所得税。
⑷對外商在農牧業、科研、能源、交通運輸、防治環境污染以及開發重要技術領域等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可以減按10%税率徵收所得税。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税。外國企業所得税的發佈、實施,對於發展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和技術交流,更好地貫徹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的方針政策,有着積極的促進作用。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税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是指對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對外國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個税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設税法》是在總結十多年改革開放的實踐經驗,參照國際慣例,合併《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税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税法》的基礎上,經過長期研究醖釀後製定的,經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從1991年7月1日起實施。
- 參考資料
-
- 1. 新企業所得税法實施的六個影響 .江蘇省財政廳.2008-01-22[引用日期2016-08-05]
- 2. 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可影響2014年度彙算清繳-鉑略諮詢 .搜狐[引用日期2014-02-09]
-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 .國務院[引用日期2018-12-30]
- 4. 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税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2019-1-18[引用日期2019-12-27]
- 5. 企業所得税簡介 .重慶市國家税務局[引用日期2016-10-28]
- 6. 中國超85%應納税小微企業享受税收優惠 .新華網[引用日期2014-04-24]
- 7. 最全!一圖讀懂2023年《政府工作報告》 .中國政府網.2023-03-06
- 8. 財政部發布《2022年中國財政政策執行情況報告》|界面新聞 · 快訊 .財經.202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