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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鎖定
2022年6月2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徵收範圍不包括“權利、許可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自2022年7月1日起終止印花税代徵業務。
[2-3]
財政部、税務總局發佈公告,自2023年8月28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税實施減半徵收。
[7]
- 中文名
- 印花税
- 外文名
- stamp tax
- 定刑依據
- 經濟法
印花税定義
印花税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徵收的一種税。其因採用在應税憑證上粘貼印花税票作為完税的標誌而得名。印花税法是調整印花税徵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印花税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十九次會議於2021年6月10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21年6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序號 | 法律 |
---|---|
第一條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税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税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税。 |
第二條 | 本法所稱應税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託憑證。 證券交易印花税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徵收,不對受讓方徵收。 |
第四條 |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執行。 |
第五條 | 印花税的計税依據如下: (一)應税合同的計税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應税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税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應税營業賬簿的計税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税依據,為成交金額。 |
第六條 | 應税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税的計税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税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
第七條 | 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户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税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税依據。 |
第八條 | 印花税的應納税額按照計税依據乘以適用税率計算。 |
第九條 | 同一應税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税目事項並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税目税率分別計算應納税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税率。 |
第十條 | 同一應税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税額。 |
第十一條 | 已繳納印花税的營業賬簿,以後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税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税額。 |
第十二條 | 下列憑證免徵印花税: (一)應税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税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税憑證;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税憑證; (四)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五)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六)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七)非營利性醫療衞生機構採購藥品或者衞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八)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徵或者免徵印花税,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第十三條 | 納税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税;納税人為個人的,應當嚮應税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税。 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税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税。 |
第十四條 | 納税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税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税,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規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解繳税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
第十五條 | 印花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書立應税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證券交易印花税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
第十六條 |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徵。實行按季、按年計徵的,納税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税款;實行按次計徵的,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税款。 證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税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週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税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
第十七條 | 印花税可以採用粘貼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務機關依法開具其他完税憑證的方式繳納。 印花税票粘貼在應税憑證上的,由納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騎縫處蓋戳註銷或者畫銷。 印花税票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監製。 |
第十八條 | 印花税由税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 |
第十九條 |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第二十條 | |
第二十一條 | 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對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保障性住房相關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徵。 |
印花税徵税範圍
印花税納税人
(一)書立應税憑證的納税人,為對應税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
(二)採用委託貸款方式書立的借款合同納税人,為受託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託人。
印花税應税憑證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税憑證,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税。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應税憑證的標的為不動產的,該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税憑證的標的為股權的,該股權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
3.應税憑證的標的為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其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
4.應税憑證的標的為服務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係、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税。
(三)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書立的購售電合同,應當按買賣合同税目繳納印花税。
(四)下列情形的憑證,不屬於印花税徵收範圍: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徵收、收回或者補償安置房地產書立的合同、協議或者行政類文書。
印花税計税依據
(一)同一應税合同、應税產權轉移書據中涉及兩方以上納税人,且未列明納税人各自涉及金額的,以納税人平均分攤的應税憑證所列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確定計税依據。
(二)應税合同、應税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税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税依據;變更應税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後的所列金額為計税依據。已繳納印花税的應税憑證,變更後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税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税;變更後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税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税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税。
(三)納税人因應税憑證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計算錯誤導致應税憑證的計税依據減少或者增加的,納税人應當按規定調整應税憑證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確定應税憑證計税依據。已繳納印花税的應税憑證,調整後計税依據增加的,納税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税;調整後計税依據減少的,納税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税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税。
(四)納税人轉讓股權的印花税計税依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認繳後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確定。
(五)應税憑證金額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應當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人民幣確定計税依據。
(六)境內的貨物多式聯運,採用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以全程運費作為運輸合同的計税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税;採用分程結算運費的,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税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税。
(七)未履行的應税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已繳納的印花税不予退還及抵繳税款。
印花税免税
(一)對應税憑證適用印花税減免優惠的,書立該應税憑證的納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減免政策,明確特定納税人適用印花税減免優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税免税優惠的家庭農場,具體範圍為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以農場生產經營為主業,以農場經營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生產經營,納入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
(三)享受印花税免税優惠的學校,具體範圍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幼兒園,實施學歷教育的職業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享受印花税免税優惠的社會福利機構,具體範圍為依法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五)享受印花税免税優惠的慈善組織,具體範圍為依法設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優惠的非營利性醫療衞生機構,具體範圍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或者備案設立的非營利性醫療衞生機構。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 税率 | 備註 | |
---|---|---|---|
合同(指書 面合同)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 | 指銀行業金融機構、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包括同業拆借)的借款合同 |
買賣合同 | 價款的萬分之三 | 指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 | |
承攬合同 | 報酬的萬分之三 | - | |
建設工程合同 | 價款的萬分之三 | - | |
運輸合同 | 運輸費用的萬分之三 | 指貨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不包括管道運輸合同) | |
技術合同 | 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萬分之三 | 不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 |
租賃合同 | 租金的千分之一 | - | |
保管合同 | 保管費的千分之一 | - | |
倉儲合同 | 倉儲費的千分之一 | - | |
財產保險合同 | 保險費的千分之一 | 不包括再保險合同 | |
產權轉移書據 | 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 | 價款的萬分之五 | 轉讓包括買賣(出售)、 繼承、贈與、 互換、分割 |
土地使用權、 房屋等建築 物和構築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 | 價款的萬分之五 | ||
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税的) | 價款的萬分之五 | ||
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 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 價款的萬分之三 | ||
營業賬簿 | 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 | - | |
證券交易 | 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 - |
印花税減免規定
現行印花税的減免規定主要有:
(1)已繳納印花税的憑證的副本或抄本免徵印花税,但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税票。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徵印花税。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所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徵印花税。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税。
(5)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機構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徵印花税。
(6)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税。
(7)出版合同免徵印花税。
(8)書、報、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閲人之間書立的憑證,免徵印花税。
(9)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用於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税。
(10)特殊貨運憑證,如軍事物資運輸憑證、搶險救災物資運輸憑證、新建鐵路的工程臨管線運輸憑證等,免徵印花税。
(11)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税。
(12)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税。
(13)自2007年8月1日起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徵。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税。
(14)自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税。
(15)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税。
(16)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免税。包括:
1)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税。
2)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與證券公司行政清算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
3)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接收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税。
4)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以保護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税。但對與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簽訂上述應税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税。
(17)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政企脱鈎、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係,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而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暫不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税。對不屬於前述情況的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税。
印花税徵收管理
(一)納税人應當根據書立印花税應税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情況,填寫《印花税税源明細表》,進行財產行為税綜合申報。
(二)應税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後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税人應當於書立應税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税申報期申報應税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後下一個納税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税。
(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徵。應税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税營業賬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局結合徵管實際確定。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税憑證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局結合徵管實際確定。
(四)納税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扣繳印花税,向境內代理人機構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解繳税款。
納税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税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税。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税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
印花税執行口徑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2022年6月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發佈關於印花税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公告。主詞條《關於印花税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4]
印花税終止代徵
2022年6月2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關於終止代徵印花税有關事宜的公告。公告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徵收範圍不包括“權利、許可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自2022年7月1日起終止印花税代徵業務。
為更好地維護權利人的權益,對多繳、錯繳、重繳且未滿三年的印花税,請相關權利人於2022年12月1日(含)前,提交意見陳述書(關於費用)辦理代徵印花税退還業務。12月1日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分批為權利人辦理代徵印花税退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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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案例
例1:納税人甲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書立買賣合同5份,合同所列價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計100萬元,書立建築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價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計1000萬元,書立產權轉移書據1份,合同所列價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計500萬元。該納税人應在書立應税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填寫《印花税税源明細表》,在2022年10月納税申報期,進行財產行為税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税人甲2022年10月納税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税:100萬元×0.3‰+1000萬元×0.3‰+500萬元×0.5‰=5800元
例2:納税人乙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書立財產保險合同100萬份,合同所列保險費(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計100000萬元。該納税人應在書立應税合同時,填寫《印花税税源明細表》,在2022年10月納税申報期,進行財產行為税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例3:納税人丙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税,2022年8月25日書立鋼材買賣合同1份,合同列明瞭買賣鋼材數量,並約定在實際交付鋼材時,以交付當日市場報價確定成交價據以結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100萬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300萬元。該納税人應在書立應税合同以及實際結算時,填寫《印花税税源明細表》,分別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納税申報期,進行財產行為税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納税人丙2022年10月納税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税:0元×0.3‰=0元
納税人丙2023年1月納税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税:1000000元×0.3‰=300元
印花税相關詞條
印花税數據統計
印花税相關新聞
2023年10月25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特區政府將把額外印花税的適用年期,由三年縮短至兩年,即香港業主在持有物業兩年後出售,無須再繳付樓價10%的額外印花税。
此外,買家印花税和新住宅印花税的税率減半,兩者均會由15%減至7.5%。李家超表示,相關安排將有助減輕已擁有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再購買住宅物業時的財政負擔,以及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購買住宅物業的成本。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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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 .國家税務總局[引用日期2021-11-04]
- 2.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自2022年7月1日起終止印花税代徵業務 .金融界[引用日期2022-06-24]
- 3. 國家知識產權局:7月1日起終止印花税代徵業務 .北青網[引用日期2022-06-24]
- 4. 關於印花税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 .財政部[引用日期2022-06-29]
- 5. 關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税務總局[引用日期2022-07-25]
- 6.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引用日期2022-07-25]
- 7. 宣佈了:印花税減半! .環球時報.2023-08-27[引用日期2023-08-27]
- 8. 關於保障性住房有關税費政策的公告 .政策發佈[引用日期2023-09-29]
- 9. 三部門: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新京報[引用日期2023-09-29]
- 10. 香港新住宅印花税將減半|界面新聞 · 快訊 .界面新聞.2023-10-25[引用日期2023-10-25]
- 11. 財政部:1-11月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200131億元 .北京日報.2023-12-15
- 12. 財政部:2023年證券交易印花税1801億元 同比下降34.7% .北京商報.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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