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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合同

鎖定
貿易合同又稱契約或合約,是進口出口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通過協商就各自的在貿易上的權利和義務所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中文名
貿易合同
別    名
契約合約
涉及內容
合同號、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等
本    質
協議
特    點
具有法律束約的一種協議
作    用
通過法律保障權益

貿易合同特點介紹

1、貿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
所謂協議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意見,也就是雙方就簽訂合同事項意圖表示一致這是合同的本質屬性。沒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不可能發生合同關係。對此,各國法律的規定基本上沒人分歧。例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合同為一人或數人對另一個或另數人承擔給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義務的合意”。合意就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是雙方協議。1932年美國法學界在《合同法重述》中提出:“合同是一個允諾或者一系列允諾,法律對違反這種允諾給予救濟。”這是近幾十年來在英美普通法系國家廣泛被接受的合同要領其特點是突出了當事人的允諾。
實際上,典型的合同都是當事人雙方的事情,一方不可能憑空向另一方作出允諾。通常一方的允諾總是對另一方允諾的報答,而允諾和對允諾的報答恰恰是雙方的意思表示,只有二者相互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貿易合同是具有法律束約的一種協議
貿易合同一經有效成立,當事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出口方須按約完成交貨義務,就可依法對他要求賠償。《法國民法典》對此規定最為典型,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締結合同的當事人間有相當的法律效力”。中國經濟合同法規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3、貿易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貿易合同關係是平等者之間的關係,與行政關係不同,任何一方都不允許凌駕於對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只有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才有條件,相互磋商自願達成協議。所以説,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建立貿易合同關係的基礎。
4、進出口貿易合同主體具有外國因素
合同主體的營業地是確定其是否有外國因素的關鍵。凡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設在不同的國家,他們之間所訂立的合同就進出口貿易合同。反之,當事人的營業地在同一國家內,即使雙方當事人國籍不同,他們之間訂立的合同仍應視為國內交易合同,因此,進出口貿易合同又可稱為跨國貿易合同。
5、貿易合同受雙方當事人所在國政策的影響和制約
因為,這類合同涉及兩個國家或不同法域之間的經濟貿易關係。一國的對外政策或兩國政策的關係往往直接影響貿易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1987年日本東芝機械公司由於向前蘇聯出口高技術產品,違反“巴黎統籌委員會”的禁令。再如各國的進出口許可證制度、配額制度、外匯管制制度等貿易壁壘的作法,也制約着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6、進出口貿易合同應遵循國際通行的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是各國在經濟貿易的長期實踐中,約定俗成的貿易行為準則。例如國際商會編制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例》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法協會編制的《1932華沙——牛津規則》等,都是經過不斷地實踐修改、補充編纂而成的。雖然不是國際立法,對貿易當事人沒有強制的約束力,但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接受。實際上已成為國際經濟貿易的地為規範。進出口貿易合同中有關價格支付以及責任與風險轉移等方面的條款,一般須遵守或參照這些慣例。
7、法律適用問題是進出口貿易合同的另一項顯著特徵
貿易合同必須依法成立,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合同履行中發生 糾紛必須依法解決。但貿易合同與兩個或是兩個以上國家相聯繫,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國家之間是平等的,合同當事人也是平等的,因此與之有聯繫的國家的法律也是平等的,都有被適用的可能。那麼究竟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呢?
各個國家都通過國際私法、民法、商法,對外貿易法作了具體的規定。總的原則是,首先適用雙方國家共同參加或締結的國際公約,雙邊條約(統一實體規範);在無統一實體規範可適用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在與之有聯繫的國家中選擇適用於某國法來調整他們所簽訂的貿易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當依衝突規範的規定,確定適用該合同的準據法;當事人本國法律對進出口貿易合同的適用有特殊規定的,依法律規定。

貿易合同涉及的條款

合同號: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買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傳: 電報:
賣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傳: 電報:
茲經買賣雙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訂立合同條款如下:
1、合同對象:經協商買賣雙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得的基礎上,買方購入賣方售出下列商品,商品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等詳見第 號附件,所有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合同總值:
3、交貨條件:〔DAF、CIF、FOB……〕。除非另有規定,以上交貨條件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辦理。以上貨物數量允許賣方有權 %溢短裝。
4、原產地國別:
5、包裝:
6、裝運期:
7、裝運口岸和目的地:
8、保險
9、支付條款:本合同採用 〔A:信用證L/C。B:即斯付款交單D/P、承兑交單D/A、託收。C:匯付、信匯M/F、電匯T/T。〕方式結算。
A:(1)買方應在裝運期間 日通過開證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 〔不可撤銷的、跟單的、(不)保兑的、即期的、可轉讓的、循環的、對開的、(不)允許分期裝運的〕信用證。信用證應在裝貨完畢後 日內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通知銀行收到買方開具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時,賣方必須委託通告行開出 %信用證金額的保證金給開證行。合同貨物裝運和交貨後,保證金將原數退給賣方,若出於本同規定第13條外的任何原因,發生無法按時全部或部分交貨,保證金將按本同第11條規定作為輕罰金支付給買方。
B:貨物發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 〔付款跟單匯票,按即期付款交單方式D/P、承兑跟單匯票、匯票期限為( )後( ),按即期付款交單(D/A日)方式經買方承兑後〕通過賣方銀行及 銀行,向買方轉交單證 。〔換取貨物、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C:買方到收到賣方依本合同第10條規定提交的單證後 日內以〔電匯、信匯〕方式支付貨款。
D:自貨物至指定邊境站點由賣方置於買方控制下時,即認為賣方已交貨,貨物的所有權及偶然性損失或品質損壞的風險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買方應 〔同、後、前〕期於賣方 天交貨,並以記名提單為結算依據。
10、賣方應提交以下單證:
(1)全套清潔空白抬頭、空白背書註明運費 〔已付、到付〕的提貨單 份;
(2)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份;
(3)原產地證明書 份;
(4)裝箱單 份;
(5)質量、重量檢驗證明 份;
(6)CIF條件下的 〔保險單、保險憑證〕 份。
11、罰則:除由本合同第13條原因外,如超過合同規定期限延誤或無法交貨、逾期或未能付款金額的 %計算。但罰金總額不得超過違約金額的 %。若違約方已先期支付保證金,則保證金作為罰金按數量比例予以罰扣直到沒收支付給對方。
12、索賠:自貨物到達目的地起 天內,如發現貨物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衞生條件與合同規定不符者,除應由保險公司和承運人承擔的責任外,買方可憑 出具的商檢證書、有權要求賣方更換和索賠。
13、不可抗力: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戰爭、內亂、封鎖、地震、火災、水災等)以及任何雙方不能預見,並且對某發生後果有能防止或避免的意外事故妨礙或干擾了本合同的履行時,發生不可抗力方須在事件發生結束之日起 日內將本國有關機構出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據此證明豁免責任,並由雙方協商中止或繼續履行合同事宜。
14、仲裁:由本合同產生或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或通過第三者調解(包括政府主管部門的官方調解及民間調解)解決。如不能解決,應提交 〔克拉瑪依仲裁委員會(新疆貿促會聯絡處)、國家工商會、……。〕按申請仲裁時該機構現行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15、合同的執行單位:本合同中方由 〔收、發〕為貨人,並承擔履行合同的全部責任。
16、其它: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與前蘇聯1990年3月13日《交貨共同條件》辦理。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合同用中、俄文書就,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一式肆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買方簽字: 賣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