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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所得税
鎖定
- 中文名
- 外國企業所得税
- 所屬學科
- 經濟
- 試行時間
- 1982年1月1日
- 定 義
- 以外國企業來源於我國境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對象徵收的税
外國企業所得税基本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税法》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於1981年12月13日公佈,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於1982年2月21日公佈施行細則。這是中國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税法公佈之後,制定的又一部直接涉外的企業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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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所得税納税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獨資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在中國境內同中國企業合作生產、合作經營的外國企業;
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中國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項所得的外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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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所得税徵税對象
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從事工、礦、交通運輸、農、林、牧、漁、飼養、商業、服務以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營業外收益。
取得來源於中國的投資所得。包括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或分享的利潤;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貸款、墊付款、延期付款等項的利息和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以及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各種專利權、專有技術、版權、商標權等而取得的收入。
以上這兩個方面,都是基於所得來源地徵税原則確定的。按照税法規定:“外國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税的所得額”。對沒有設立機構而取得的投資所得,除另有規定者外,都按照收入全額計算應納税額,由支付單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外國企業所得税採用超額累進税率。按所得額的大小分為5級,最低一級是年所得額不超過25萬元的,税率為20%,最高一級是年所得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税率為40%,另外,還要按應納税所得額徵收10%的地方所得税,兩項合計,最高負擔率不超過50%。外國企業所得税是按年計徵,分季預繳,採取由企業申報,税務機關核實徵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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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所得税税率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的機構、場所所取得的經營所得税率為30%,地方所得税税率為3%,總體税負是33%。
外國企業所得税計算方法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税的所得額。
外國企業所得税優惠條件
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等利潤率低的外國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過申請批准,可以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定期減免所得税;減免期滿後,還可以在以後的10年內繼續減徵15%~30%的所得税。
對外商在1983年至1995年期間,同中國公司、企業簽訂信貸合同或貿易合同,以及租賃貿易合同所取得的利息和扣除設備價款後的租賃費,在合同有效期內,減按10%的税率徵收所得税。其中屬於出口信貸利率的利息,可以免徵所得税。
對外商在農牧業、科研、能源、交通運輸、防治環境污染以及開發重要技術領域等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可以減按10%税率徵收所得税。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税。外國企業所得税的發佈、實施,對於發展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和技術交流,更好地貫徹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的方針政策,有着積極的促進作用。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税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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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
繳納企業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應當在每次預繳所得税的期限內,向當地税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税申報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税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