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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税函

鎖定
國税函是指國家税務總局發出的通知,要按照文件規定的內容執行。
中文名
國税函
定    義
是指國家税務總局發出的通知,要按照文件規定的內容執行

目錄

國税函特點介紹

國家税務總局每次發出的函告都標記了此函告的年代及第幾號,內容都是與税收方面有關,明確要按照函告文件的內容執行完成。通常發票的左下角也是有標註國税函的,根據發票的種類之多和所有行業之分,國税函的的內容也是分門別類的。

國税函舉例

國税函(2009)202號文件原文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執行中若干税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税函[2009]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税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税若干税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計提的各類準備金餘額處理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核准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税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1月1日以後,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核准的,企業以後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衝減各項準備金餘額。
三、關於特定事項捐贈的税前扣除問題
企業發生為汶川地震災後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的捐贈,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04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29屆奧運會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3〕10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5〕180號)等相關規定,可以據實全額扣除。企業發生的其他捐贈,應按《企業所得税法》第九條及《實施條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條的規定計算扣除。
四、軟件生產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税前扣除問題
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08〕1號)規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軟件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於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後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餘額,一律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
國家税務總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