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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

鎖定
所謂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各種媒體宣傳或發放贈品等方式,激發消費者對其產品或勞務的購買慾望,以達到促銷的目的所支付的費用。
中文名
廣告費
簡    介
Logo贈送給客户可作為業務宣傳費
構    成
廣告費用由兩部分組成
直接費用
廣告製作費

廣告費簡介

廣告費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費用:廣告經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發佈;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製作、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禁止廣告的支出,不屬於廣告費。
業務宣傳費,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費用:以宣傳本企業的資產、勞務、服務為目的;以畫冊、光盤、適當的實物為載體;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以業務宣傳名義向客户或特定關係人贈送禮品的支出,不屬於業務宣傳費。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
以往,在禮品上印上公司的Logo贈送給客户可作為業務宣傳費,需交個人所得税,但在增值税上不用視同銷售。但是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新辦法慢慢將這個路子堵住。 [1] 

廣告費構成

廣告費一般是指廣告活動所支出的總費用,一般情況下,廣告費用由兩部分組成:

廣告費直接費用

如:廣告製作費,媒介發佈費等;
基本構成:
1、廣告調查費用;
廣告費 廣告費
2、廣告設計製作費;
3、廣告媒介發佈費用;
4、廣告活動的機動費用。

廣告費間接費用

包括廣告人員工資、辦公費管理費代理費等等。

廣告費預算

廣告費用預算廣告主對廣告活動所需費用的計劃和控制方案,是企業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年度)內,計劃在廣告宣傳方面投放資金的總額。

廣告費意義

企業之所以要對廣告費用進行預算,其意義表現在:
1、有利於廣告行為的科學化;
2、是控制廣告活動的重要手段;
3、為廣告效果的評價提供了經濟指標
4、有利於增強廣告活動的責任感。

廣告費方法

廣告費用預算的編制方法很多,在實際操作中經常被運用的較為簡便的編制方法有:
這種方法是根據企業的市場戰略銷售目標,具體確立廣告的目標,再根據廣告目標要求所需要採取的廣告戰略,制定出廣告計劃,再進行廣告預算。這一方法比較科學,尤其對新上市產品發動強力推銷是很有益處的,可以靈活地適應市場營銷的變化。廣告階段不同,廣告攻勢強弱不同,費用可自由調整。目標達成法是以廣告計劃來決定廣告預算。廣告目標明確也有利於檢查廣告效果,其公式為:
廣告費=目標人數×平均每人每次廣告到達費用×廣告次數
這種匡算方法是以一定期限內的銷售額的一定比率計算出廣告費總額。由於執行標準不一,又可細分為計劃銷售額百分比法、上年銷售額百分比法和兩者的綜合折中——平均折中銷售額百分比法,以及計劃銷售增加額百分比法四種。
銷售額百分比計算法簡單方便,但過於呆板,不能適應市場變化。比如銷售額增加了,可以適當減少廣告費;銷售量少了,也可以增加廣告費,加強廣告宣傳。
這是以每件產品的廣告費攤分來計算廣告預算方法。按計劃銷售數為基數計算,方法簡便,特別適合於薄利多銷商品。運用這一方法,可掌握各種商品的廣告費開支及其變化規律。同時,可方便地掌握廣告效果。
公式: 廣告預算=(上年廣告費/上年產品銷售件數)×本年產品計劃銷售件數。

廣告費納税

税法規定,納税人每一納税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2012]48號)規定:
  • 對於化妝品製造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30%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
  •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再本企業扣除,也可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單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税前扣除限額時,可將上述方法歸集至本單位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 煙草類、糧食類、白酒類廣告費不得在税前扣除。
  •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廣告費徵收條件

納税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税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 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 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廣告費納税籌劃

廣告費的納税籌劃有下列幾種途徑:
(1)未符合規定的廣告費,轉列業務宣傳費。對不符合廣告費扣除的上述三個條件者,可考慮按業務宣傳費列支,以免被税務稽查機關剔除,因新企業所得税法規定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可合併計算,總額在當年度銷售收入15%以內部分可以扣除;
(2)履行申報手續。企業應及時履行手續申報廣告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且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須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
(3)取得合法憑證。取得合法憑證為納税籌劃最起碼的條件。廣告費的列支,除應注意取得正式發票和有關附件等外來憑證外,尚應注意保存廣告樣張,以免查賬時遭税務稽查機關質疑,此點常為企業所忽略,須特別留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規定:申報扣除廣告費,須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4)必須通過經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廣告,並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廣告。

廣告費扣除標準

廣告費税前扣除標準:
新《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00]84號)規定,納税人每一納税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以外,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税年度結轉廣告費。納税人每一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範圍內,可據實扣除。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税前扣除。納税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同時還規定,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税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税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税發[2001]89號)規定,對部分行業的廣告支出税前扣除標準作以下調整:
1、自2001年1月1日起,製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傢俱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税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税年度結轉。
2、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税年度內,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3、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税務總局審核批准,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4、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5、其他企業的廣告費用扣除問題仍按國家税務總局國税發[2000]8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取消了上述對部分行業企業廣告費税前扣除標準的審批。《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税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税發[2004]82號)規定,取消該審批事項後,納税人發生的廣告費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標準,應按照現行規定執行。特殊行業確需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由國家税務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製藥企業廣告費税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税發[2005]21號)規定,自2005年起,製藥企業每一納税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支出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税發[2006]107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裝生產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符合《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國税發[2000]84號)第四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6]3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廣告費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開發企業取得的預售收入不得作為廣告費的計算基數,至預售收入轉為實際銷售收入時,再將其作為計算基數;新辦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可以向後結轉,按税收規定的標準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税年度。

廣告費相關區別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區別
兩個費用的區別主要是承接業務對象和取得票據方面,要看具體業務是否通過廣告公司、專業媒體在電視、網站、電台、報紙、户外廣告牌等刊登,並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如果這兩條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為廣告費,否則只能作為業務宣傳費。
作為廣告費,雖然每年在企業所得税前有扣除限額,但超過部分可以往以後年度結轉。業務宣傳費同樣每年在企業所得税前有扣除限額,超過部分可以往以後年度結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