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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

鎖定
專利權,是指國家根據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申請,以向社會公開發明創造的內容,以及發明創造對社會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益為前提,根據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發明人或設計人的一種排他性權利。
專利權屬於知識產權的一種,因此也具有知識產權的特徵,即時間性、地域性、無體性、專有性。時間性,是指專利權人對所擁有的專有權只在法定的時間內有效,期限屆滿後,專利權人對該發明創造就不再享有專有權,原來受法律保護的發明創造成為了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無償地使用的社會公共財富。地域性,是專利權指一般只在授予其權利的國家範圍內有效,在其他國家原則上不獲得承認和保護。無體性,又稱非物質性,是指專利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質形態,在客觀上無法被人們實際佔有。專有性,是指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專有性也稱“獨佔性”或“壟斷性”。
中文名
專利權
外文名
Patent Right

專利權定義

專利權,是指國家根據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申請,以向社會公開發明創造的內容,以及發明創造對社會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益為前提,根據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發明人或設計人的一種排他性權利。
專利權屬於知識產權的一種,因此也具有知識產權的特徵,即時間性、地域性、無體性、專有性。時間性,是指專利權人對所擁有的專有權只在法定的時間內有效,期限屆滿後,專利權人對該發明創造就不再享有專有權,原來受法律保護的發明創造成為了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無償地使用的社會公共財富。地域性,是專利權指一般只在授予其權利的國家範圍內有效,在其他國家原則上不獲得承認和保護。無體性,又稱非物質性,是指專利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質形態,在客觀上無法被人們實際佔有。專有性,是指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專有性也稱“獨佔性”或“壟斷性”。

專利權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為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發佈部門:國務院,內容:為實施《專利法》的具體規定。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20修正),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了正確審理專利糾紛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修正)
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正確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
7.《專利審查指南》,發佈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局,內容:為了客觀、公正、準確、及時地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具體化。

專利權權利主體

專利權專利權主體的概念

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享有專利法規定的權利並同時承擔對應義務的人。在我國,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申請或受讓專利,成為專利權的主體。應當注意到,專利權的主體不等於專利的發明人、申請人。

專利權合作發明的專利權人

合作發明的專利權人通常為完成專利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合作發明又稱共同發明,是指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協議另有規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由合作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共同享有。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專利權委託發明的專利權人

委託發明的專利權人通常為完成專利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委託發明是指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由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被委託人享有。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被委託人為專利權人。如果雙方在委託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的歸屬則依約定。

專利權職務發明的專利權人

職務發明的專利權人通常為發明人所在單位。職務發明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權其他有權行使專利權的主體

這些主體包括專利權人的繼承人、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等等。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無權獨立行使專利權,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有獨立的訴權,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放棄申請權利的情況下有獨立的訴權。

專利權四權利客體

專利權的客體即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我國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專利能夠獲得較長的保護時間,但授權標準較高,程序耗時較長。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期限較短,但是授權標準較低,程序耗時較短。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的授權標準較低,程序耗時較短,其保護期限在2020年最新修訂的專利法中被修改為15年。
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1)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4)動物和植物品種;(5)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6)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第(4)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法授予專利權。

專利權權利取得

專利權授予條件

1. 發明和實用新型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是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質性特點,是指該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非顯而易見的。顯著的進步是指發明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其內在涵義為:首先,必須能夠在產業上製造或使用;其次,必須能夠應用於解決技術問題;最後,必須具有積極的效果。
2. 外觀設計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具備新穎性、區別性且不與他人在先合法權利相沖突。
新穎性,是指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區別性,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區別性是一種學理上的概括,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是否具有區別性的判斷主體為一般消費者。
不與在先合法權利相沖突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對於在申請日後取得,即便現在依然有效的權利,或者是申請日前取得,但在專利申請日已經失效的權利,均不屬於這裏的在先合法權利。

專利權授予程序

1.提交申請文件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説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説明等文件。
2.申請日期的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3.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發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佈,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佈。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對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後只對其進行初步審查而不對其進行實質審查。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4.生效日期的確定
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自專利生效之日起,對專利權人而言,專利權人擁有專利權,可以行使相應的權利,如訴權和請求處理其專利的權利等;對公眾而言,在專利生效日之前對專利的利用並不構成專利侵權。
5.申請的撤回與修改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申請人也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覆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6.專利申請日至授權公告日
從專利申請日至授權公告日這段時間內,他人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構成在先使用。
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在專利公佈後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專利權保護期

1.專利權的保護期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2020年《專利法》將原先的10年修改為15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2.發明專利權的期限補償(2020年《專利法》新增)
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後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佔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准上市後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專利權權利內容

專利權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內容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內容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同,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可以制止的行為不包括他人對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使用行為。

專利權生產經營目的

“生產經營為目的”通常與“營利為目的”含義上是重合的。典型的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行為如:以出售產品或服務為目的而進行製造、銷售以及許諾銷售等。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專利權禁止他人制造

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其專利產品。具體而言,製造包括做出或者形成具有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發明和實用新型產品、申請專利時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專利權禁止他人使用

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利用、運用依照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製造出來的專利產品,以及使用權利要求記載的專利方法——即實現權利要求技術方案的全部步驟。外觀設計專利權不包含禁止他人使用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權利。

專利權禁止他人銷售與許諾銷售

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銷售專利產品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權利。銷售是指一方有交付產品並轉讓產品所有權的行為,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修正)》,產品買賣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

專利權禁止他人進口

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以經營為目的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進口是指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以及含有外觀設計的產品在空間上從境外運進境內的行為。

專利權其他專利權內容

專利權的其他內容,還包括轉讓權(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所有權有償或無償轉讓給他人的權利)、實施許可權(指專利權人許可他人普通、獨佔或排他地實施其專利的權利)、標註權(指專利權人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容器、説明書、產品廣告等地方標註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以及質押權等。

專利權終止與無效

專利權專利權的終止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1)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2)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專利權專利權的宣告無效

請求宣告的主體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請求宣告的時間為: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
請求宣告無效的受理機關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
請求宣告無效的理由包括而不限於:(1)不符合專利授權實質條件,比如非法定保護客體;(2)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3)説明書或權利要求書公開不充分等。
宣告無效的後果為: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依照上述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對無效宣告的救濟方式為:對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專利權不視為侵權的行為

知識產權法是一部遵循利益平衡邏輯的法律,有賦權就一定有權利的限制。專利法也不例外,有和著作權合理使用類似的規定,而稱之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五種情形:

專利權專利權窮竭

專利權窮竭又稱專利權用盡,是指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他人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在專利法中,未經許可以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他人專利產品或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屬於專利侵權行為,但若該專利產品或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是經過專利權人許可投入市場的,他人對專利產品進行再使用就不屬於專利侵權行為。這一規定的合理性在於,專利產品或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經專利權人許可首次投入市場後,專利權人已經從中獲得了其應得的經濟利益,之後的再利用行為符合商品自由流通需要,不應允許專利權人將其權利拓展至產品的再銷售環節,否則將阻礙商品的自由流通,違背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
專利權窮竭原則的適用,應當注意:第一,該產品應當是專利權人自己製造或者許可他人制造的合法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非法產品不適用專利權窮竭原則,專利權人可以依法主張其權利;第二,專利權窮竭的是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的權利內容,製造權並不窮竭;第三,專利權窮竭的是專利權人對商品的再銷售環節等商品自由流通環節的控制,專利權並不喪失。

專利權在先使用

在先使用是指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專利侵權行為。在先使用人享有在原則範圍內繼續製造和使用的權利,即使與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存在衝突,也不視為專利侵權行為。在先使用人的權利也稱之為先用權,這一規定是為了平衡專利權人和先用權人之間的衝突。
專利法中先用權的適用應當注意:第一,先用權人應當是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合法製造了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了製造和使用的必要準備;第二,先用權人僅能夠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不能超過原有範圍,否則構成專利侵權行為,這裏的“原有範圍”包括原有製造、使用、銷售的地域範圍以及生產、使用、銷售的規模、形式等;第三,先用權人僅能夠自己行使權利,不能夠再許可給他人,除非連同企業一起轉讓;第四,專利法中只規定了先用權人可以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並未規定“銷售、許諾銷售”的內容,但根據立法目的來看,應當允許先用權人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和使用後,將所得產品進行銷售。

專利權臨時過境交通工具的使用

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專利侵權行為。這一規定符合《巴黎公約》的要求,但應當注意的是,在運輸工具裝置和設備中使用的專利,應當是運輸工具自身需要,並不包括運輸工具上的轉載物。

專利權科學研究需要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專利侵權行為。應當注意的是,使用專利應當限於“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不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研究他人專利和實驗分析後進行製造、使用、銷售等行為。
5.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實驗例外(Bolar例外)
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不視為專利侵權行為,這一規定也稱為“Bolar例外”。
這一規定的設立是因為藥品和醫療器械專利保護期屆滿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製造或改進相同的藥品或醫療器械,但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上市需要經過一系列實驗和審批手續,且實驗和審批時間較長,為了防止藥品和醫療器械上市前期的實驗和審批時間導致原有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專利權人保護期變相延長,應當在專利權尚未屆滿之前,允許他人對藥品和醫療器械進行製造、使用和進口。

專利權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國家專利行政機關在法定情形下,不經專利權人許可,授予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實施專利的法定製度,因為這一許可違反專利權人的意志,又稱為“非自願許可”。強制許可主要有以下類型:

專利權普通強制許可

為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其專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1)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專利權交叉強制許可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依照這一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專利權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強制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此外,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不等於取得完整的專利權。被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佔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且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權專利侵權

1.專利侵權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專利權專利侵權判斷的步驟

判斷是否侵權的主要步驟為:(1)判斷該行為是否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只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前提下,未經許可實施專利的行為才構成侵犯專利權。(2)通過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以明確專利權保護範圍,並對涉訴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進行拆分,劃分出權利要求獨立的技術特徵;(3)技術方案對比,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這種比較在實務中通常製作成權利要求對照表(Claim Chart)的方式來進行;(4)判斷被控侵權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抗辯事由。

專利權專利侵權抗辯事由

實踐中,針對原告的侵權之訴被告往往提出各種類型的抗辯,常見的抗辯事由主要有:(1)非生產經營目的抗辯,即被控侵權人主張雖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了其專利,但並非出於生產經營的目的;(2)現有技術/設計抗辯,即被控侵權人主張被控侵權物採用的是現有技術或設計,現有技術不應被納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3)權利用盡抗辯,專利權人或者被許可人在出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之後,就不能基於自己的專利權對該產品的買受人或後續的第三方適用或轉售等行為加以控制;(4)先用權抗辯,即被控侵權人主張其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5)臨時過境抗辯,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6)其他抗辯事由,包括以科研及實驗為目的抗辯、醫藥行政審批抗辯、合法來源抗辯等。

專利權專利侵權的救濟方式

(1)停止侵權。我國《民法典》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等侵權責任;我國專利法也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賠償損失。我國《專利法》規定,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此外我國民法典針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還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
(3)賠償合理開支。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權利人還可以提出侵權人賠償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4)申請保全。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根據《專利法》規定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措施。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專利權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

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以及侵權人之日起計算。如果專利侵權行為在起訴之日時仍在繼續,權利人藝人可以從起訴之日起往前推算三年,追究侵權責任。

專利權中國專利權歷史

1881年,實業家鄭觀應向北洋大臣李鴻章上書,要求給予上海機器織布局的機器織布工藝10年的“專利權”,李鴻章上奏光緒帝,光緒帝予以批准。這是我國近代史上第一個“專利權”,實際上是開辦新興工業的一種壟斷權利。
1889年,光緒帝在百日維新中頒佈了《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對“能造新器切於人生日用之需,其法為西人舊時所無者”授予30年專利權,對“西人各有舊器,而其製造之法尚未流傳中土,如有人能仿造其式,成就可用者”授予10年專利權。
1912年民國政府制定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規定了專利權的對象限於發明和改良的產品,對食品和醫藥專利不授予專利權。
1944年,國民黨當局頒佈《中華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包括髮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並在申請條件、專利期限、審查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比較完整、正式的規定。
1953年,侯德榜以其“侯氏制鹼法”獲得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辦法的第一號發明證書,該專利成為新中國第一個專利權。
1984年新中國第一部《專利法》誕生,1985年4月1日正式生效,此後我國分別在1992年、2000年、2008年以及2020年對其進行了4次修訂,為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202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21年全年授予專利權460.1萬件,比上年增長26.4%;截至年末,有效專利1542.1萬件。 [1] 

專利權相關案例

高通訴蘋果侵犯發明專利權案,案號:(2018)閩01民初1208號之一

專利權基本案情

美國高通公司訴蘋果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一案於2017年11月15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涉案專利為專利號為ZL201310491586.1的發明專利,本專利涉及在小屏幕移動設備上同時運行多個應用程序的管理方案,能夠使用户簡單、方便地瀏覽、切換及關閉相關應用程序。高通公司起訴時中國市場上正在銷售的涉嫌使用涉案專利的共7款型號的iPhone手機。
高通公司於2018年7月10日向法院申請責令被告先行停止侵權行為,包括申請蘋果公司停止進口、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的侵權產品,停止在官網提供侵權產品的宣傳廣告、許諾銷售、購買鏈接等信息的行為。

專利權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高通公司提出的行為保全申請是否應予准許。

專利權判決推理

本案中,法院認為,首先,關於侵權行為的認定上,通過對比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徵,以及操作涉嫌侵權產品,認為涉嫌侵權手機中存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17的技術特徵。依據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蘋果公司涉嫌未經高通公司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涉案專利,具體表現在:進口、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的侵權產品,在蘋果公司網站中提供侵權產品的宣傳廣告、許諾銷售、購買鏈接等信息。蘋果公司具有侵害專利權或幫助侵權的可能性。其次,關於申請的理由上,高通公司在書面申請中聲明瞭上述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可能給專利權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具體表現在:(1)後續侵權賠償數額難以計算;(2)如不在現階段通過行為保全使侵權行為停止,則高通公司的損害將會因新型號手機的上市不可避免地進一步擴大;(3)侵權行為將對中國市場上已經與高通公司建立許可關係的其他手機生產商造成難以彌補的產品競爭力損害,進而對高通公司與這些合作伙伴之間的商業合作關係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最後,影響裁定作出的其他因素上,法院認為,由於被訴侵權行為正在現實地、持續地發生,而本案審理直至最終作出判決需要一定的週期,在此期間高通公司確有可能因被訴侵權行為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且高通公司已提供擔保。綜上,高通公司的行為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專利權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蘋果公司停止進口、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的侵權產品(包括:iPhone 6s, iPhone 6s Plus, iPhone 7, iPhone 7 Plus, iPhone 8, iPhone8 Plus, iPhone X),停止在官網提供侵權產品的宣傳廣告、許諾銷售、購買鏈接等信息。綜上,法院認為專利複審委員會以本申請屬於中間設計為由駁回本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