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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產業政策

鎖定
國家產業政策是國家制定的,引導國家產業發展方向、引導推動產業結構升級、協調國家產業結構、使國民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政策。 [1-5] 
中文名
國家產業政策
含    義
實現經濟目標而進行干預的政策
包    括
規劃引導、促進等
目    的
彌補市場缺陷,有效配置資源

國家產業政策定義

產業政策主要通過制定國民經濟計劃(包括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產業結構調整計劃、產業扶持計劃、財政投融資、貨幣手段、項目審批來實現。社會主義國家和當代資本主義國家都有制定產業政策,但社會主義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產業政策的目標、內容、實現產業政策的手段和途徑不同。社會主義國家產業政策的內容是產業結構平衡與產業結構升級,核心目標是引導推動產業結構升級產生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使經濟可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避開發展中國家的“中等收入陷阱”,主要通過國有企業完成指令性與指導性計劃、國民產業結構調整計劃、產業扶持計劃、積極的財政政策、項目審批來實現,表現形式為常態化、前瞻性,性質是對稱型調控。資本主義國家產業政策的內容是供求均衡,目標是供求不均衡產生經濟危機時通過政府幹預使之均衡,主要通過貨幣政策來實現,表現形式為週期性、滯後性,性質是均衡型調控。所以社會主義國家制定、實現產業政策屬於宏觀調控的範疇,資本主義國家制定、實現產業政策屬於政府幹預經濟的範疇。以國有企業和財政投融為主導實現產業政策是社會主義國家宏觀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經濟結構對稱態、使社會經濟可持續高速發展的必要條件,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表現,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徵之一。政府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宏觀經濟主體;政府不在市場體系之外,而就在市場體系之中;政府通過產業政策自覺進行宏觀調控既不是干預市場經濟,不是計劃經濟,而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轉、產業結構升級、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環節。 [1-5] 

國家產業政策構成作用

國家產業政策是政府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和社會目標而對產業的形成和發展進行干預的各種政策的總和。
干預包括規劃、引導、促進、調整、保護、扶持、限制等方面的含義。
產業政策的功能主要是彌補市場缺陷,有效配置資源;保護幼小民族產業的成長;熨平經濟震盪;發揮後發優勢,增強適應能力。

國家產業政策基本構成

產業政策包括產業組織政策產業結構政策、產業技術政策和產業佈局政策,以及其他對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政策和法規。
各類產業政策之間相互聯繫、相互交叉,形成一個有機的政策體系。

國家產業政策作用

☆是國家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
☆抑制固定資產投資過快增長
☆制止部分行業盲目擴張
☆有效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
☆提升產業素質,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

國家產業政策產業政策

國家產業政策目錄類

☆ 《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税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 《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國家計委令第6號,1997年12月31日) (已廢止)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令第7號,1997年12月31日) (已廢止)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國家經貿委、國家發展計劃委、外經貿部令第18號,2000年6月16日)(已廢止)
☆ 《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國家發展計劃委、國家經貿委令第7號,2000年8月31日) (已廢止)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第24號,2004年11月30日)(已廢止)

國家產業政策限制淘汰類

☆ 《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複建設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14號,1999年8月9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6號,1999年1月22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二批) (國家經貿委令第16號,1999年12月30日) (已廢止)
☆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三批)(國家經貿委令第32號,2002年6月2日) (已廢止)
第一部分:產業政策

國家產業政策行業類

☆ 《摩托車生產准入管理辦法》(2002年11月30日,原國家經貿委令第43號)
☆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2004年5月21日,國家發改委令第8號)
☆ 《鋼鐵產業發展政策》(2005年7月8日,國家發改委令第35號)
☆ 出台了水泥、電解鋁、焦炭、電石、鐵合金、煤炭、銅冶煉、鎢錫銻等行業產業政策
☆ 出台了電石、鐵合金、焦化、電解金屬錳、銅冶煉等行業的准入條件。

國家產業政策當前國家政策關注的熱點

國家產業政策1、西部大開發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西部大開發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6號,2004年3月11日)
☆ 《重慶市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渝委發[2001]26號,2001年9月)
第一條:就是對設立在我市的屬於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各種經濟成份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從2001年至2010年減按15%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國家產業政策2、非公經濟發展

《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2005年2月19日)
☆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準入
☆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税金融支持
☆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
☆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利益
☆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提高自身素質
☆改進政府對非公有制企業的監管
☆加強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指導和政策協調

國家產業政策3、循環經濟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 [6]  (國發[2005]22號,2005年7月2日)
☆發展循環經濟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 要目標
☆發展循環經濟的重點工作和重點環節
☆加強對循環經濟發展的宏觀指導
☆加快循環經濟技術開發和標準體系建設
☆建立和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機制
☆堅持依法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加強對發展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國家發改委出台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能源[2005]2517號,2005年11月29日)
提出了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和水能等六個領域的88項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系統設備/裝備製造項目
對於《目錄》中具備規模化推廣利用的項目,國務院相關部門將制定和完善技術研發、項目示範、財政税收、產品價格、市場銷售和進出口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國家產業政策4、產業結構調整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3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2011年第9號令,以下簡稱《目錄(2011年本)》),並於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國務院關於發佈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目進行了調整,對外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款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號令)和《產業結構調整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發佈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文,2005年12月2日)
國家發改委配套出台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發改委令第40號)(已廢止)
成為我國“十一五”時期產業結構調整一個綱領性文件。
《暫行規定》和《指導目錄》的出台實施,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發佈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原國家經貿委的《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複建設目錄(第一批)》同時廢止。
對依據《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執行的有關優惠政策,調整為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目錄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税收政策等執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依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