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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税

鎖定
城市維護建設税,又稱城建税,是以納税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税、消費税税額計税依據,依法計徵的一種税。
城市維護建設税的特徵:一、以納税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税、增值税税額為計税依據,分別與產品税、增值税同時繳納; [1]  二、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 [2] 
中文名
城市維護建設税
外文名
urban maintenance and construction tax
簡    稱
城建税
出現時間
1984年
施行時間
1985年
本    質
附加税

城市維護建設税特點介紹

(一)税款專款專用,具有受益税性質
按照財政的一般性要求,税收及其他政府收入應當納入國家預算,根據需要統一安排其用途,並不規定各個税種收入的具體使用範圍和方向,否則也就無所謂國家預算。但是作為例外,也有個別税種事先明確規定使用範圍與方向,税款的繳納與受益更直接地聯繫起來,我們通常稱其為受益税。城市維護建設税專款專用,用來保證城市的公共事業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就是一種具有受益税性質的税種。
(二)屬於一種附加税
城市維護建設税與其他税種不同,沒有獨立的徵税對象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費税“二税”實際繳納的税額之和為計税依據,隨“二税”同時附徵,本質上屬於一種附加税。
(三)根據城建規模設計税率
一般來説,城鎮規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設與維護資金越多。與此相適應,城市維護建設税規定,納税人所在地為城市市區的,税率為7%;納税人所在地為縣城、建制鎮的,税率為5%;納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税率為1%。這種根據城鎮規模不同。差別設置税率的辦法,較好地照顧了城市建設的不同需要。
(四)徵收範圍較廣
鑑於增值税、消費税在我國現行税制中屬於主體税種,而城市維護建設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則上講,只要繳納增值税、消費税中任一税種的納税人都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這也就等於説,除了減免税等特殊情況以外,任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這個徵税範圍當然是比較廣的。

城市維護建設税義務人

城市維護建設税 城市維護建設税
承擔城市維護建設税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原規定繳納產品税、增值税、營業税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税的納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後,改為繳納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的單位(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進口貨物者)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税的納税人。
2016年5月起全面實行營業税改增值税,營業税全面取消。
按照現行税法的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税的納税人是在徵税範圍內從事工商經營,繳納“二税”(即增值税、消費税,下同)的單位和個人。任何單位或個人,只要繳納“二税”中的一種,就必須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

城市維護建設税徵税範圍

城市維護建設税的徵税範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税法規定徵税的其他地區。城市、縣城、建制鎮的範圍應根據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各行政區域的管轄範圍。

城市維護建設税計税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税是以納税人實際繳納的流通轉税額為計税依據徵收的一種税,納税環節確定在納税人繳納的增值税、消費税的環節上,從商品生產到消費流轉過程中只要發生增值税、消費税的當中一種税的納税行為,就要以這種税為依據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
公式:應納税額=(增值税+消費税)*適用税率
税率按納税人所在地分別規定為:市區7%,縣城和鎮5%,鄉村1%。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税率為1%。

城市維護建設税適用税率

(一)納税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税率為百分之七;
(二)納税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税率為百分之五;
(三)納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税率為百分之一。
前款所稱納税人所在地,是指納税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税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2] 

城市維護建設税税額計算

城市維護建設税應納税額的計算比較簡單,計税方法基本上與“二税”一致,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額=(實際繳納增值税+消費税)×適用税率
根據財税〔2005〕25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全面實行免抵退税辦法後,經國家税務局正式審核批准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徵範圍,分別按規定的税(費)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額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不再退還,未徵的不再補徵。
所以公式中的增值税部分還應加上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税辦法產生的免抵税額;如果當期有免抵税額,一般在生產企業免抵退彙總表中會有體現。
實行免抵退的生產企業的城建税計算公式應為:
應納税額=(增值税應納税額+當期免抵税額+消費税)*適用税率

城市維護建設税徵免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税的徵免規定:
1、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税、消費税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税。
2、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徵的增值税、消費税,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
3、對“二税”實行先徵後返、先徵後退、即徵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二税”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税,一律不予退(返)還。

城市維護建設税税額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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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税由於是以納税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税、消費税計税依據,並隨同增值税、消費税徵收購,因此減免增值税、消費税也就意味着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税,所以城市維護建設税一般不能單獨減免。但是如果納税人確有困難需要單獨減免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減税或者免税照顧。
減少或免除城市維護建設税税負的優待規定。城建税以“二税”的實繳税額為計税依據徵收,一般不規定減免税,但對下列情況可免徵城建税: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徵的流轉税,免徵城建税;
(2)從1994年起,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徵城建税;
(3)2010年12月1日前,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暫不徵收城建税。2010年12月1日以後,根據2010年10月18日頒佈的《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税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佈的《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需特別注意:
1、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税、消費税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建税;
2、“二税”先徵後返先徵後退、即徵即退的,不退還城建税。

城市維護建設税違章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廣東省城市維護建設税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納税人必須在税務機關規定繳納增值税、消費税期限內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如果納税人違反了增值税、消費税、二税條例的有關規定,税務部門對其追收應納税款,加收滯納金、罰款時,亦應追徵其應納的城建税,並相應加收滯納金或罰款。

城市維護建設税徵收方式

(一)城市維護建設税的納税期限納税地點 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税應當與“二税”同時繳納,自然其納税期限和納税地點也與“二税”相同。比如,某施工企業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規定應當就其工程結算收入在B市繳納增值税,相應地,也應當在B市繳納與增值税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税。
(二)預繳税款
對於按規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繳納“二税”的納税人,應在按規定預繳“二税”的同時,預繳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税。
(三)納税申報
企業應當於月度終了後在進行“二税”申報的同時,進行城市維護建設税的納税申報。
(四)税款繳納
對於以一個月為一期繳納“二税”的施工企業,應當在繳納當月全部“二税”税額時,同時按照納税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税額全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

城市維護建設税工作要求

一、城市維護建設税是地方税收規模較大的税種,其收入任務能否完成年增收計劃,直接關係到1998年中國工商税收超收1000億的大局。1998年,總局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税的增收計劃為307億元,但中國1月至10月只累計完成233.8億元,完成計劃的76.2%,後兩個月平均每月要完成37億元,比前10個月平均每月需多收14億元。對此,各地必須高度重視,抓緊最後一個多月的時間,大力組織收入,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保證城市維護建設税收入任務的完成。收入進度較快、任務完成較好的地區要儘量多超;收入進度慢、任務完成不理想的地區,要認真分析原因,克服困難,努力挖潛,確保完成收入或最大限度地縮小短收差距。短收的缺額,要用其他地方税增收補平。
二、要抓住税收潛力大、欠税數額多的重點地區、行業和企業,做好督收清欠工作。對清欠中的問題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彙報,並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理解和支持,採取堅決措施,將欠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税清繳入庫。
三、要將檢查城市維護建設税作為税收專項檢查税務稽查重點內容來抓,大力打擊偷逃税行為,清理漏徵漏管户,做到查、補、罰並重,以查促收。
四、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及時溝通有關情況和信息,齊抓共管,共同為税收超收作貢獻。地税局要主動與國税局加強聯繫,瞭解和掌握城市維護建設税税源變化情況;國税局在檢查增值税、消費税和清理欠税時,要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地税局,以便同時清繳城市維護建設税。對國税局代徵城市維護建設税的地區,要切實抓緊組織收入工作,保證城市維護建設税收入任務的完成。

城市維護建設税相關問題

一、凡由中央主管部門集中繳納產品税、增值税的單位,如鐵路運輸、人民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五個銀行總行和保險總公司等單位,在其繳納增值税、消費税的同時,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税款作為中央預算收入
二、石油部、電力部、石化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直屬企業繳納的產品税、增值税、營業税,按財政部財預字第197號文件規定,70%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入庫,30%作為地方預算收入入庫。這些單位按增值税、消費税税額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税,不按比例上繳中央,一律留給地方,作為地方預算固定收入
三、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徵的增值税、消費税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
四、國營和集體批發企業以及其他批發單位,在批發環節代扣代繳零售環節或臨時經營的增值税時,不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税,而由納税單位或個人回到其所在地申報納税。
五、根據中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税制發佈有關税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國務院發佈試行的税收條例草案,不適用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因此,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
六、納税單位或個人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的適用税率,一律按其納税所在地的規定税率執行。縣政府設在城市市區,其在市區辦的企業,按市區的規定税率計算納税。
七、納税人在被查補增值税、消費税和被處以罰款時,依照城市維護建設税暫行條例五條規定,應同時對其偷漏的城市維護建設税進行補税和罰款。
八、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對其徵收臨時經營營業税或產品税,是否同時按其實繳税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九、納税人所在地為工礦區的,依照城市維護建設税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應根據行政區劃分別按照7%、5%、1%的税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

城市維護建設税相關法規

1985年2月8日,國務院《國發〔1985〕19號》文件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税暫行條例》。 [3] 
2019年1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税法(草案)》通過。 [4]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税法》,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税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2] 

城市維護建設税數據統計

2023年12月15日,財政部公佈數據,1-11月累計,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200131億元,同比增長7.9%。其中主要税收收入項目情況顯示,城市維護建設税4822億元,同比增長2.9%。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