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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税

鎖定
工商業税是建國初期開徵的重要税種。營業税和利潤所得税税種的前身。1950年1月政務院公佈《工商業税暫行條例(草案)》,1950年12月予以修正。工商業税由工商營業税、工商所得税、攤販業税和臨時商業税組成。其中,工商營業税和工商所得税是對固定工商業户徵收的;攤販業税是對從事固定經營或流動經營的攤店小販徵收的;臨時商業税是對經營行為不固定的行商或者在外埠銷售本業以外商品的固定工商業户徵收的。為簡化計税和便於徵管,攤販業税和臨時商業税均採取與營業税和所得税合併徵收的辦法。1958年税制改革時,將工商業税中營業税併入工商統一税所得税部分獨立為“工商所得税”。 [1] 
中文名
工商業税
按    照
工商業者經營方式
分    為
固定工商業、臨時商業及攤販業
性    質
最早建立的主要税種之一

工商業税分類

工商業税按照工商業者經營方式,分為固定工商業、臨時商業及攤販業,分別採用不同的徵收方式:①固定工商業的營業税和所得税分別徵收,並根據其會計制度的健全情況,分別採用自報查賬、依率計徵;自報公議、民主評議;以及在民主評議基礎上的定期定額徵收等方法。②臨時商業的營業税和所得税合併徵收。對固定攤商及規模較大的攤販,依民主評議方法徵收營業税及所得税;對一般攤販,採取在民主評議基礎上定期定額的徵收方法。

工商業税歷史變革

1950年1月30日,政務院公佈《工商業税暫行條例》,規定工商業税依營業額計算的營業税部分,根據工業輕於商業,重工業輕於輕工業,日用必需品工業輕於奢侈品工業的原則,分行業制定比例税率徵收。依所得額徵收的所得税部分,按十四級全額累進税率徵收,税率最低為5%,最高為30%。並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對機器製造業等20個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的行業中的一些產品的生產和某些業務的經營,分別減徵所得税10%至40%,以利於引導當時的私人資本向有利於國計民生的行業投資。
1950年6月調整税收後,政務院於1950年12月修正公佈了《工商業税暫行條例》。修正後的條例,將營業税的税率由原來的1%至20%,調整為1%至15%。所得税的起徵點和最高累進點都有大幅度提高,並將累進級數由十四級增加為二十一級。
1953年1月税制修正,有關工商業税的主要修正是:
①工商業應納的印花税、營業税及營業税附加,均併入營業税內合併徵收。合併後的營業税率,調整為1.5%~15%。
②已納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工業和商業的營業税都不再繳納;已納貨物税的貨物,免納工業營業税,零售營業税仍照繳納;不納商品流通税和貨物税的商品貨物,無論工業出售或商業零售,均照納營業税。
③代購代銷或包銷,一律按進銷貨計税。
④所得税與地方附加合併徵收,合併後的税率為7.5%~34.5%。
⑤臨時商業的地方附加及印花税併入臨時商業税繳納,税率不變,起徵點提高。
⑥簡化小型工商户及攤販的納税手續,營業税和所得税合併計算,按月繳納。
1953年8月以後,根據全國財政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税收政策要實行“公私區別對待,繁簡不同”的原則精神,對工商業税作了補充修正,恢復對私營批發商業徵收營業税,對國有商業批發工業品以及國有商業與合作社在本系統內部調撥農產品均不徵營業税,合作社與國有商業代理購銷農產品均不按進銷貨徵税。
1958年税制改革時,工商業税中的營業税部分併入工商統一税;工商業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成為一個獨立的税種,稱為工商所得税。

工商業税產品税

1984年,試行第二步利改税時產品税從工商税中分出來,10月1日開徵。工業品分24類,設260個税目;農、林、牧、水產品設10個税目,採取比例税率,從價計徵。最高税率60%,最低3%。大型電力的發電環節按照供電量定額計徵,千度10元。1987年,黃島區徵收產品税1886.9萬元。

工商業税增值税

1984年10月1日開徵,以產品的增值額為課税依據,納税者為生產和進口應税產品的企業、機關團體、部隊等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增值税設31個税目,税率最低8%,最高為45%。1987年黃島區徵收增值税13.15萬元。

工商業税營業税

1984年10月1日將營業税從原工商税中分出來另行徵收。從事商業、物資供銷、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金融保險、郵政電訊、公用事業、出版業、娛樂業、加工修理業和其他各種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商品銷售收入或經營業務收入的一種税,共設12個税目,25種税率,最低為3%,最高為15%。1987年黃島區徵收營業税697.5萬元。

工商業税集體企業税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工商業税暫行條例》規定:“固定工商業,除應納工商税中之營業税外,還應依所得金額累進計算交納所得税。”規定了21個計税等級,最低税率5%,最高為30%,地方附加是正税的15%。1958年税收制度改革,將工商業税中的營業税併入工商統一税,所得税即成為一個獨立税種,稱工商所得税。主要對集體所有制企業徵收。1963年4月,國務院頒發了《關於調整工商所得税負擔和改進徵收辦法的試行規定》,根據個體經濟要重於集體經濟,合作商店要稍重於手工業合作社、交通運輸合作社及其他集體經濟,集體經濟之間負擔要大體平衡的精神,按經濟性質和行業,規定了不同的税率。1966年為扶持農村發展社隊企業,對社隊企業所得税,按起徵點的比例税率20%徵收。1979年後,為適應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對工商所得税不分工業、商業、城鎮、農村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一律按8級超額累進税率納税。1981年1月1日起,對人事工業、建築安裝業、商業飲食服務業、修理修配業等集體所有制企業徵收集體企業所得税。1987年黃島區共計徵收集體企業所得税94.6萬元。

工商業税車船使用税

1950年政務院頒佈《全國税政實施要則》後,開始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税,徵收範圍為機動車船和非機動車船。1973年簡化税制,工商企業的車船使用牌照税併入工商税。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又把車船使用税設為一個獨立的税種,根據車船的種類、大小、使用性能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税額,1987年開始徵收。其税額為:乘人汽車(包括電車)按座位計税,10座以下每輛年税額108元;40座以上每輛年税額240元。載貨汽車,按淨噸位計税,每噸年税額為42元;三輪摩托車輛年税額24元。人力駕駛車輛(包括三輪及其他人力拖行車輛)每輛年税額3.6元;畜力駕駛車輛每輛年税額3.6元。船舶税額按噸位計算徵,機動船150噸(淨噸位)以下,每噸年税額0.6元,30噸以上每噸年税額1.4元。1987年黃島區徵收車船使用税8.4萬元。

工商業税屠宰税

1950年政務院頒佈《屠宰税暫行條例》,對宰殺豬羊出售者,按宰後實際重量從價計徵10%的屠宰税,自宰自食者免徵。1953年屠宰商的税收率為15%,農民自養自宰的豬羊出售部分按13%徵税,自食部分仍免徵。1957年宰殺豬羊税率8%。1973年將經營屠宰業的屠宰税併入工商税,對個人或集體單位宰殺的應税畜類採用定額税率,牛每頭徵税4元,豬每頭2元,羊暫免徵。1982年,對有證個體屠宰户按收購環節、零售環節各3%税率計徵。1985年以市場銷售平均價×計税重量後,按3%計徵。1987年黃島區徵收屠宰税0.8萬元。

工商業税鹽税

新中國成立後,按照政務院《關於全國鹽務工作的決定》的指示,對鹽税實行“從量核定,就場徵收,税不重徵”的原則,按鹽税的用途徵税。1950年至1959年,食鹽每噸徵税140元,漁用鹽每噸42元,工業用鹽免徵。1960年後,食用鹽每噸徵税159元,漁用鹽29元,農牧用鹽55.8元。1984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税暫行條例》省內食鹽銷售的税額為:國營鹽場每噸徵税154元,集體鹽場每噸150元,洗粉鹽每噸140元,粉洗精鹽、再製鹽每噸130元。1987年黃島區徵收鹽税7.7萬元。

工商業税工商税

1973年開徵,是由工商統一税及其附加、車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5種税合併起來的一個税種。共設44個税目,最高税率為60%,最低為2%。凡在黃島區從事工業生產、交通運輸、商業經營、進口貿易、農產品採購、服務性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課税對象,1984年試行第二步利改税後停徵。

工商業税燒油特別税

1982年7月1日開徵,凡鍋爐和工業窯爐燒用原油、重油的單位為徵税對象,實行從量定額計徵,原油、重油根據產地為每噸税額40至70元。黃島區按每噸税額70元徵收。1987年黃島區徵收燒油特別税26.6萬元。

工商業税建築税

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頒佈了《建築税徵收暫行辦法》的通知。10月1日開徵,凡用自籌資金搞基本建設投資,以及按規定不納入國家固定資產計劃的建築工程投資的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地方政府以及所屬的城鎮集體企業部是納税人。按工程投資總額的10%徵税。1987年黃島區徵收建築税63.2萬元。

工商業税房產税

1987年開徵,按房屋價值計徵,以房屋原價減去10%至30%後的餘額計徵,税率為1.2%;出租房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計税率為12%。1987年黃島區徵收房產税40.4萬元。

工商業税城市維護税

1984年10月,黃島區開徵城市維護建設税,對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交納產品税、增值税、營業税的税額為計税依據,按7%徵收,税款用於黃島區城市維護建設。1987年,黃島區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180.8萬元。

工商業税國營獎金税

1985年開始在國營企業依獎金額為依據徵收的税種。税率分四檔,按全年發放各種形式的獎金總額計算。獎金總額為標準工資1個月內的部分,税率為20%;超過1個月至2個月的部分,税率為50%;超過2個月至3個月的部分,税率為100%;超過3個月的部分,税率為200%。1987年黃島區徵收國營企業獎金税0.6萬元。

工商業税個人調節税

黃島區為六類和六類以下工資區,1987年開徵個人收入調節税,年徵收0.6萬元。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