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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限額

鎖定
抵免限額是指税收抵免的最高限額,即對跨國納税人在外國已納税款進行抵免的限度。 [1] 
抵免限額是居住國(國籍國)政府從維護本國的税收權益出發,對本國居民(公民)已向非居住國(非國籍國)政府繳納的所得税或一般財產税税額,允許在國內進行税收抵免的最高限額。這個限額,就是跨國納税人來源於或存在於非居住國(非國籍國)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按照居住國(國籍國)政府規定的税率計算的應納税額。抵免限額,按計算是否分國,分為綜合限額和分國限額兩種; 按計算是否分項,分為分項限額和不分項限額兩種。在居住國(國籍國)政府實行累進税率的條件下,抵免限額的計算又有不合並累進抵免與合併累進抵免之別。 [2] 
中文名
抵免限額
外文名
Limit of Tax Credit
內    容
税收抵免的最高限額
所屬類別
税法

抵免限額抵免限額的計算

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税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税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税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税所得總額)。

抵免限額超限額年度結轉計算

抵免限額各國税法不同

超限額部分在當年度不能得以抵免。那麼,對於不同納税年度之間超限額與不足限額是否可以相互抵充,從而使超限額部分在其他年度中也能得以抵免,會直接影響到納税人的利益。對此,各國税法的規定不盡一致。

抵免限額美國規定

美國《國內收入法典》規定,納税人在某一納税年度已納外國税收如超過當年抵免限額,其超限額部分可向前轉2年、向後轉5年,在同類抵免限額內抵免。例如,美國某公司設在國外的分公司1990年已在當地繳納外國政府所得税額25000美元,國內抵免限額僅為15000美元,當年超限額不能抵免的部分為10000美元。如該公司1989年曾出現不足限額10000美元,1990年的超限額部分經前結轉後公司可退還1989年因不足限額而補徵的 10000美元;如該公司在以後的1994年出現了不足限額10000美元,1990年的超限額部分經結轉後可少補徵10000美元。

抵免限額日本規定

日本所得税法也規定,跨國納税人當年已納外國税收的超限額部分可向後轉5年內結轉,在同一外國抵免限額內抵免。

抵免限額其他國家規定

也有很多國家規定,抵免限額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個納税年度納税人當年已納外國税收只能在本年度內計算的抵免限額內抵免,超限額部分不得向其他税收年度結轉。其解釋是,抵免法主要是解決國際雙重徵税的問題,而超限額部分本身不存在雙重税收問題,從而也不存在任何需要抵免的問題。

抵免限額中國税法變革

抵免限額1981年規定

我們各項税率將逐步走向規範 我們各項税率將逐步走向規範
財政部1981年6月2日(81)財税字第185號文曾對我國個人所得税納税義務人在外國繳納税收後的抵免作出規定:"如果在外國繳納的所得税額超過抵免限額的,不得給予抵免,也不能結轉計算。"但上述規定在以後又被重新修訂。

抵免限額1994年修訂

1994年1月28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某一國(或地區)的所得已在該國(或地區)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税額,如果超過來源於該國(或地區)所得的税額抵免限額,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税年度應納税額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後納税年度來源於該國(或地區)所得的税額抵免限額有餘額時補釦,期限不得超過5年。

抵免限額舉例説明

某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A國的年工資、薪金收入摺合人民幣120000元,已在A國繳納了所得税,摺合人民幣10000元。現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税法計算其税額抵免限額如下:
境外工資、薪金應納税額 = 【(120000/12-4000)×20%-375】×12=9900(元)
從上述公式的計算可知,來源於A國所得的税額抵免限額為9900元。
從上例中可以看出,該納税人在A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税,超過了可以在中國抵免的限額,其差額為100元,不得抵免。如果第二年情況發生了變化,該居民個人來源於A國的所得實際繳納的所得税摺合人民幣9000元,而在中國依照規定計算出的税額抵免限額為人民幣9200元,除了可以抵免本年度在A國繳納的税額9000元以外,還可以補抵扣上年度沒有得到抵免的100元。補釦之後,仍有低於限額的差額100元,即: 9200 - (9000 + 100) = 100 元,該差額即為應在中國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税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都有同樣的規定,即納税人就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税税款超過抵扣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作為税額扣除。此項末得到扣除的税額,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以用之後的年度的税額扣除不超過限額的餘額補釦,補釦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根據上述規定,可以認為我國上述税法條款的立法意圖是鼓勵我國納税人走出國門赴海外投資,拓寬經營領域。
綜上所述,各國在本國的涉外税法中都單方面為避免國際雙重徵税制定了特別的條款,從而為國際經濟合作跨國納税人跨國經營活動創造了良好的税務環境。然而,我們也看到,世界各國的税制千差萬別,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錯綜複雜,這就需要建立一個規範的國際協調機制來協調各國的税收分配和税務合作關係。

抵免限額鼓勵境外投資

抵免限額今後重點工作

國家税務局完善税收政策鼓勵境外投資 國家税務局完善税收政策鼓勵境外投資
國家税務總局副局長王力2010年22日在第三屆中國企業跨國投資研討會上指出,根據我國當前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需要,國家税務總局將把進一步做好對境外投資企業税收服務與管理,作為今後税收服務重點工作之一。
企業境外投資的重要保障
王力表示,國税總局將進一步完善税收政策,這是鼓勵和規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重要保障。王力透露,結合新的企業所得税法的實施,關於間接抵免的具體操作辦法正在積極制訂中,以便使境外投資的企業能夠儘快地享受税法規定的間接抵免優惠。

抵免限額間接抵免

王力介紹説,間接抵免即我國的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税税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額,在税法規定的限額內抵免。對於境外所得的確認,税務總局正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新的境外所得既徵所得税辦法,爭取儘快出台。
王力説,除了所得税以外,還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境外投資運輸設備的出口退税政策,針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充分考慮其對外投資的特點,改進政策支持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規範管理程序,促進企業對外投資的順利開展。 [3] 

抵免限額綜合抵免限額

抵免限額計算公式

“分國抵免限額”的對稱。抵免限額的一種計算方法。在多國直接抵免條件下,居住國政府允許其居民納税人將全部外國來源所得,不分國別彙總在一起,統一計算抵免限額的方法。其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税所得×居住國所得税率×來自非居住國全部應税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税所得
在居住國所得税税率為比例税率的情況下,上述公式可簡化為:
綜合抵免限額=來自所有非居住國全部應税所得×居住國所得税率

抵免限額綜合抵免限額概述

綜合抵免限額的計算方法比較簡便。按上述公式計算出納税人所有來自外國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額,與其在國外繳納的全部所得税額進行比較,確定允許抵免額,在向居住國繳納的税額中抵扣。綜合抵免限額在不同條件下對跨國納税人和居住國利益有不同的影響。當跨國納税人在國外經營普遍盈利且各外國税率高低不等時,採用綜合抵免限額對納税人有利。因為這種方法把來源於不同國家的所得彙總計算,使高税率國出現的超限額與低税率國出現的不足限額互相沖抵,可以增加納税人獲得抵免的税額。但如果跨國納税人對外投資所在國全是高税國或全是低税國,則各國同時發生超限額或不足限額,就不會出現超限額和不足限額的互相沖抵。因此當跨國納税人國外經營活動盈虧並存時,即在有些國家盈利。在有些國家虧損,採用綜合抵免限額,因盈虧互抵,計算抵免限額的基數減少,抵免限額變小,這對跨國納税人不利,但對居住國是有利的。由於綜合抵免限額能給本國居民帶來一定的税收優惠,所以常被一些資本過剩的國家作為鼓勵對外投資的一種手段。 [4] 

抵免限額抵免限額問答

問:企業2005年購買的符合條件的國產設備,當年未抵完,2006年的抵免限額,應是按照2006年與2005年相比還是按照2006年與2004年相比新增的企業所得税税額來確定?
崑山國税局答覆:根據蘇地税發[2000]038號文件及財税字[1999]290號文件規定:以查賬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税的內資企業和組織,在我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税中抵免。
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税税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税税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税税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的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税税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因此,應以2006年與2004年相比新增的税額,作為2006年可抵免的限額。

抵免限額投資抵免新規

原《企業所得税法》規定,納税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應依法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税,但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税税款,在我國彙總繳納所得税時從應納税額中扣除,扣除額不能超過境外所得依照我國税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税額,即通常所説的“限額抵免 [3]  法。在保留原有政策的基礎上,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以下簡稱“新税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增加了間接抵免法。現將有關企業境外投資所得税抵免政策分析如下。
原“限額抵免”政策
我國現行税法對企業“走出去”給予了適度支持,依據“公平”和“中性”的所得税原則對企業境外所得已納税款作出了“限額抵免 [3]  的配套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境外所得計徵所得税暫行辦法》(財税[1997]116號)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税實施細則〉)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一條分別對“境外繳納的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額的基本計算方法”、“扣除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的原則”和“超過扣除限額的可以延期五年補釦”等基本事項均作出了細化規定,具體如下:
《企業所得税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例第12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納税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減免税納税後又得到補償以及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税款。但中外雙方已簽訂避免雙重徵税協定的,按協定的規定執行”。第四十條規定:“條例第12條所稱境外所得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税額,是指納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條例及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扣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得出應納税所得額,據以計算的應納税額。該應納税額即為扣除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税法計算的應納税總額×(來源於某外國的所得÷境內、境外所得總額)”。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税人來源於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税款,低於依照前條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可以從應納税額中按實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應納税額中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用以後的年度税額扣除的餘額補釦,補釦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對於如何執行上述規定,《境外所得計徵所得税暫行辦法》規定如下:
(1)將境外所得區分為企業設立全資境外機構的境外所得和企業未設立全資境外機構取得的境外投資所得,同時規定境外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是指我國財務會計制度允許列支的成本、費用。
(2)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
(3)境外已繳納所得税税款可以採取分國不分項抵扣方法或統一按16.5%的比例定率抵扣的方法,抵扣方法一經確定,不得任意更改。
(4)納税人境外投資、經營活動按所在國(地區)税法規定或政府規定獲得的減免所得税,應區分不同情況按下列辦法處理:
①納税人在與我國政府締結避免雙重徵税協定的國家,按所在國税法及政府規定獲得的所得税減免税,可由納税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税務機關審核後,視同已繳所得税進行抵免;
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承攬中國政府援外項目、當地國家(地區)的政府項目、世界銀行等世界性經濟組織的援建項目和我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項目,獲當地國家(地區)政府減免所得税的,可由納税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税務機關審核後,視同已繳所得税進行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不能提供境外完税憑證的某些內資企業,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也可以採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區分免税或非免税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税所得額16.5%的比率計算抵扣税額
(5)納税人在境外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損失較大,繼續維持投資、經營活動確有困難的,應取得中國政府駐當地使、領館等駐外機構的證明後,按現行規定報經税務機關批准,按照《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税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其境外所得給予一年減徵或免徵所得税的照顧;納税人舉辦的境外企業或其他投資活動(如工程承包、勞務承包等),由於所在國(地區)發生戰爭或政治動亂等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造成較大損失的,可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新税法首次引入間接抵免法
新税法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
新税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税税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税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税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在以後五個納税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税額後的餘額進行抵補:
(1)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税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應税所得。
新税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税税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新税法保留了原税法對境外所得直接負擔的所得税給予抵免的方法,又引入了對股息、紅利間接負擔的所得税給予抵免,即間接抵免法
此外,新税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彙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税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的年度結轉,用以後的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税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淨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税所得額
《實施條例》完善鼓勵企業境外投資政策
(一)對相關概念進行了明確。《實施條例》規定,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税税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税性質的税款。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税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税額。五個年度是指從企業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税性質的税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五個納税年度
(二)限額抵免計算公式表述有變化。《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部、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税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税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税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税所得總額。
(三)直接、間接控制注意20%控股比例。《實施條例》規定,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税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納税申報鑑證業務準則(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7]10號)的規定,進行境外所得税抵扣須通過以下審核:
1、獲取境外所得税抵扣和計算明細表,並與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等賬表核對一致;
2、審核企業境外收入總額是否按照税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扣除境外發生的成本、費用,計算的境外所得、境外免税所得及境外應納税所得額金額是否符合有關税收規定;
3、審核並確認企業本年度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額和抵扣金額是否符合有關税收規定,計算的金額是否準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