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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

鎖定
視同銷售:在增值税、企業所得税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範圍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税“抵扣進項併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於非增值税項目,用於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税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中文名
視同銷售
外文名
deemed sales
定    義
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
行為包括
銷售代銷貨物

視同銷售行為包括

根據現行税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⑴增值税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税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會計處理上,具體解釋如下:
⑴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託方的處理—— a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b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託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⑵銷售代銷貨物:
受託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⑶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⑷屬於自產、自用性質,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但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税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產經用機器、設備)
貸:庫存商品(成本)
(注意此處:營改增後,不再視同銷售處理,不再計算銷項税額。)
⑸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分以下情況:
貸:庫存商品(成本)
貸:資本公積(差額)
或:
貸:資本公積(差額)
貸: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⑹將自產、委託加工、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⑺將自產、委託加工物資,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税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⑻視同銷售並計算應交增值税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公允價值*增值税税率)
不算做視同銷售
以下是不視同銷售行為,而作為銷售行為處理的:
按照税法的規定,自產、委託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不屬於視同銷售,而是銷售行為,對於這兩項業務會計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⑴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銀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於債務重組: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銷項税: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
不確認為收入的情況
對於自產產品的視同銷售是否作為主營業務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財政部關於將自己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覆函》規定: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係,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誌
企業不會由於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
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税費,也構成由於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計入相關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按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收入確認包括以下5個條件:
⑴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⑵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⑷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⑸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因此,對於上述8種增值税視同銷售業務,對照銷售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其中用於非應税項目(如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和捐贈這兩項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一律確認收入。
對於新税法下的視同銷售業務(如將自產產品用於捐贈、贊助、廣告、樣品),此類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一律確認收入。
對於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的自產化產品部分,税法上視同銷售,會計上已不再按成本轉賬,因此不進行所得税納税調整;對於對外捐贈,税法上視同銷售,應交企業所得税,而會計上按成本轉賬,彙算清繳時要進行所得税納税調整。

視同銷售確定銷售額

視同銷售順序

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⑴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⑵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組成計税價格: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税税額

視同銷售注意事項

當該貨物不徵收消費税時,公式最後一項為零.
當納税人銷售的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也適用以上確定銷售額的順序.

視同銷售業務分析

對“收入”的正確理解
對視同銷售行為進行正確披露,對“收入”的正確理解是解決問題的關鍵。近日,財政部在2006年2月頒佈了新《企業會計準則》,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2條,對收入則界定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其根本點是: 收入的本質是企業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其通常表現為新增資產的取得或原有負債的消失。而這種流入,不一定是以現金的形式。
如果有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就牽涉到該種利益是從外部流入的才可,該種行為體現的應該是企業與外部的關係。如果行為體現的是企業自己內部的關係,則談不上有“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視同銷售行為屬於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業務,從表面上看,大多沒有發生直接的現金流入,但並不等於它們不包含有“經濟利益的流入”的本質,只是這個過程複雜一些而已。
業務實質分析
進行業務實質分析,看其是否具有銷售實質,即按該種視同銷售行為是否會使企業獲得收益,經濟利益是否流入企業,該種行為體現的是企業與外部的關係,還是企業自身內部的關係,可將其歸為以下兩類。
⒈具有銷售實質的行為
首先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為例,表面上看其未給企業帶來實際的經濟利益總流入,但實際上其是具有銷售實質的行為,該項業務體現的是企業實物資產與外部的交換關係:企業將投出的產品在社會上出售,取得相當於公允價值的現金(銷售過程),然後再將該獲得的現金作為投資投出去(投資過程)。這樣,企業投出產品的生產成本就相當於“流出的現金”,換回的等值於公允價值的現金就相當於“流入的現金”,其間的差額就體現出“經濟利益的淨流入”概念,表現為所有者權益增減額。雙方在交易時是按公允價值來認定的投出(投入)資產價值的。
再看“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其體現的是企業以實物資產償還外部的債務的關係,該過程分解為:轉出資產換回貨幣,以換回貨幣償還債務。用於償還債務的產品其體現價值應當以公允價值為準來衡量,因為債權人接受該資產時是以公允價值衡量其價值的,雖然生產該商品的成本按所發生生產耗費計算,但是這些畢竟沒有考慮活勞動所體現的價值部分,產品的公允價值才是真實體現該產品真實價值的,否則以產品的成本直接沖銷相關的債務,這無異於進行了不等價交換。因此,其屬於具有銷售實質的行為,體現出所有者權益的變化及債務的減少。與此類似的還有“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個人消費”。
⒉不具有銷售實質的行為
“企業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税項目(如工程耗用)、職工福利(如福利設施)”,屬於自產自用性質。由於該項業務體現的是企業內部關係,屬於企業內部資產的不同形態轉化,是不具銷售實質的行為,雖然形成的是固定資產,但其還在企業內部使用,其所耗產品成本會分期以折舊的方式得到補償,因此該業務不通過“收入”賬户核算,而應按所耗自產產品成本轉賬,即按“分離法” 進行會計處理。
對於“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雖然其體現了企業與外部的關係,但這種行為未能引起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而是企業單方面的無償支出,然而所送出的自產、委託加工產品中畢竟包含了勞動者活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因此,對這種無償贈送行為税法中是有嚴格規定的。這也説明了一個問題:無償贈送行為有時雖屬於義舉,但是超過一定限度的時候,多少會損及企業勞動者、所有者的利益,對此行為不得不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