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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部門

鎖定
税務部門是政府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職責是管理國家税收
中文名
税務部門
説    明
政府的組成部分
主要職責
管理國家税收
補    充
國家重要組成部分

税務部門機構職責

國家税務總局主要職責
(一)具體起草税收法律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並提出税收政策建議,與財政部共同上報和下發,制訂貫徹落實的措施。負責對税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徵管和一般性税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財政部備案。
(二)承擔組織實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責任,力爭税款應收盡收。
(三)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税權劃分並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議,研究税負總水平並提出運用税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税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起草税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草案並制定實施細則,制定和監督執行税收業務、徵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税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和監督地方税務工作。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税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税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税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税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税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税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税收宣傳,擬訂註冊税務師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六)組織實施對納税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税服務和税源管理。
(七)負責編報税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税源調查,加強税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税收減免等具體事項。
(八)負責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擬訂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金税工程建設。
(九)開展税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國家(地區)間税收關係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議、協定。
(十)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業務。
(十一)對全國國税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税務局實行雙重領導,對省級地方税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方税務局主要職責
地方税務局主要負責徵收地方税(營業税、城建税、契税、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房產税、城市房地產税、車船税、土地增值税、資源税、個人所得税、企業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內資企業)、代收社會保險(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文化事業建設費)等。
具體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税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項税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地方各税、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細則和規定。
(二)檢查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和全省各級地方税務機關貫徹執行税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負責全省地方税務局徵收的税種和地方國有企業所得税及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集體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和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
(四)負責彙總編報全省地税系統税收計劃以及税收會計、統計報表工作。
(五)組織實施税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徵收和票證管理制度並檢查監督制度的落實。
(六)管理地方税務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按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系統內幹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七)負責地方税務系統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教育培訓工作。
(八)組織税收理論研究和税收政策、法規宣傳。
(九)辦理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税務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税務部門歷史沿革

1949年11月28日,政務院確定建立税務總局。
1950年1月1日,財政部税務總局成立。
1988年5月,國務院決定將財政部税務總局改為國家税務局,為國務院直屬局級機構,由財政部歸口管理。
1993年4月國家税務局改為國家税務總局,同月19日國務院決定將國家税務總局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同年6月10正式掛牌。
1993年12月國家税務總局機構規格由副部級調整為正部級。

税務部門部門設置

税務系統是負責我國税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部門,包括國家税務局系統和地方税務局系統。國家税務局系統的機構設置為四級,即:國家税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市、州、盟) 國家税務局,縣(市、旗) 國家税務局。國家税務局系統實行國家税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在機構、編制、經費、領導幹部職務的審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實行垂直管理。地方税務局按行政區劃設置,分為三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地(市、州、盟)地方税務局,縣(市、旗)地方税務局。地方税務局系統的管理體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税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國家税務總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的領導,主要體現在税收政策、業務的指導和協調以及對國家統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監督和組織經驗交流等方面。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方税務局實行上級税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税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即地(市、州、盟)以及縣(市、旗)地方税務局的機構設置、幹部管理、人員編制和經費開支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機構垂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