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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額

鎖定
免徵額亦稱“免税點”。税法規定課税對象中免予徵税數額。無論課税對象的數額大小,免徵額的部分都不徵税,僅就其餘部分徵税。個人收入調節税規定,對投稿、翻譯、專利權的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的提供、轉讓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滿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然後就其餘額按比例税率20%徵税。這裏規定的減除費用額,也就是免徵額。 [1] 
中文名
免徵額
外文名
exemption
含    義
扣税對象全部數額中免予徵税數額
條    件
當課税對象小於起徵點和免徵額時

免徵額適用意義

從課税對象數額中扣除的免予徵税的數額。規定免徵額是為了照顧納税人的最低需要,使税收負擔更加合理和公平。凡規定有免徵額的税種,在徵税時應先從納税人的全部課税對象數額中扣除免徵額,然後就其超過免徵額的部分,按照規定的税率計算應納税額
百科x混知:圖解免徵額 百科x混知:圖解免徵額

免徵額概念辨析

免徵額與起徵點不同。起徵點是對個税對象未達到起徵點數額的不徵税,達到和超過起徵點數額的則按全額徵税,而免徵額是對個税對象數額未超過免徵額的部分不徵税,超過免徵額的也只就其超過部分徵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85年7月修訂發佈的《國營企業獎金税暫行規定》中規定,凡未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鈎浮動的國營企業,其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免税;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即徵收獎金税。當時,規定月標準工資為60元。所以,國營企業獎金税的免徵額為240元,即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240元的企業,免徵獎金税。
財政學中,起徵點與免徵額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不能混用,否則無法區分税法中的一些規定。所謂起徵點,是徵税對象達到徵税數額開始徵税的界限。徵税對象的數額未達到起徵點時不徵税。一旦徵税對象的數額達到或超過起徵點時,則要就其全部的數額徵税,而不是僅對其超過起徵點的部分徵税。所謂免徵額是在徵税對象總額中免予徵税的數額。它是按照一定標準從徵税對象總額中預先減除的數額。免徵額部分不徵税,只對超過免徵額部分徵税。二者的區別是:假設數字為2000,你當月工資是2001,如果是免徵額,2000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塊錢繳税,如果是起徵點,則是不夠2000的不用交,超出2000的全額繳税,即以2001元為基數繳税。
税收制度的構成要素中,起徵點是屬於減免税範疇的要素之一。其含義是税法規定徵税對象開始徵税的數額。徵税對象數額未達到起徵點的不徵税,達到或超過起徵點的就其全部數額徵税。規定起徵點是為了免除收入較少的納税人税收負擔,縮小徵税面,貫徹合理負擔的税收政策
與之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免徵額”。它也屬於減免税範疇的要素之一。其含義是税法規定的徵税對象中免於徵税的數額。免徵額部分不徵税,只對超過免徵額的部分徵税。規定免徵額是為了照顧納税人的最低需要。可見,“起徵點”與“免徵額”是兩個不同含義的概念。
為了便於理解,現舉例加以説明:
假設有甲、乙、丙3人,其當月的收入分別是1499元、1500元和1501元。我們規定1500元為納税的起徵點,並規定税率為10%。那麼,這3人在不考慮其他因素時的納税情況應該是:
甲的收入因為沒有達到起徵點而不納税;
乙的收入正好達到起徵點,應該全額計税應納税額=1500×10%=150(元);
丙的收入已經超過起徵點,也應該全額計税,應納税額=1501×10%=150.1(元)。
其他條件不變,我們規定1500元為免徵額,這時,3人的納税情況應該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徵額之內而不納税;
乙的收入正好屬於免徵額的部分,也不需要納税;
丙的收入比免徵額的數額要多,則需要納税,但應該是收入中扣除免徵額部分的餘額部分納税,應納税額=(1501-15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樣的數額規定為起徵點和規定為免徵額,對那些收入在規定數額以下的人來説,似乎看不出什麼差異,但對應收入超過規定數額的納税人而言,其影響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兩種不同規定的情況下,所納的税額均相差150元之多。
可能人們會認為,大家能夠理解這一數額的實際意義,至於叫什麼並不重要。事實上,這是應該明確而且不能混淆的。在我國税收法律體系中,營業税就是有起徵點規定的,如按期納税的起徵點為月營業額200-800元,按次納税的起徵點為每次營業額50元等;個人所得税則是有免徵額規定的,現行的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月免徵額(也成為費用扣除標準)為800元。當前廣泛討論的是否應該提高的數額其實就是這個免徵額或者稱費用扣除標準。由於個人所得税涉及了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他們對税收法律體系瞭解不甚全面的情況下,使用規範的概念表述,應該更有利於對税法的領會,進而掌握其税法的宗旨所在,更好地照章納税。因此我們還是採用對這一數額表述的規範概念,不要再用起徵點這種不準確的表述,以免以訛傳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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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温家寶簽署第600號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
條例規定,本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的規定製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六條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税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六條中所説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税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説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35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六條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税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税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六條中所説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1300元的標準。 該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