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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舊

鎖定
加速折舊是指政府為鼓勵特定行業或部門的投資,允許納税人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初期提取較多的折舊,以提前收回投資。由於累計折舊不能超過固定資產的可折舊額,前期提取較多的折舊必然導致後期所能提取的折舊額相應減少,又由於折舊是企業的一項費用,它與企業應税所得的大小及與企業所得税税負的大小成反比,所以加速折舊從量上並不能減輕納税人的税負,它所起的效果是使企業的納税時間向後推延。這一點類似於延期納税。對於納税人而言,儘管其總税負未變,但推遲納税的結果是相當於從政府那裏得到了一筆無息貸款。 [1] 
中文名
加速折舊
外文名
accelerated depreciation
形    式
是一種特殊的税收支出
最短折舊年限
不短於三年

加速折舊定義

加速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較多的折舊。可以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內早一些得到折舊費和減免税的税款。例如,1954年美國税法規定企業可按放寬了的條款來計算折舊費,使得企業在一項新的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前一半時間內收回的投資,要比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時能收回的投資多出將近50%。
加速折舊,雖然它可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較大的折舊,但由於折舊累計的總額不能超過固定資產的可折舊成本,所以,其總折舊額並不會比一般折舊高。折舊是企業的一項費用,折舊額越大,企業的應扣税所得越小,税負就越輕。從總數上按,加速折舊並不能減輕企業的税負,政府在税收上似乎也沒損失什麼。但是,由於後期企業所提的折舊額大大小於前期,故税負較重。對企業來説,雖然總税負未變,但税負前輕後重,有税收遞延繳納之利,亦同政府給予一筆無息貸款之效;對政府而言,在一定時期內,雖然來自這方面的總税收收入未變,但税收收入前少後多,有收入遲滯之弊。政府損失了一部分收入的“時間價值”。因此,這種方式同延期納税方式一樣,都是税收支出的特殊形式。

加速折舊依據

加速折舊法的依據是效用遞減,即固定資產的效用隨着其使用壽命的縮短而逐漸降低,因此,當固定資產處於較新狀態時,效用高,產出也高,而維修費用較低,所取得的現金流量較大;當固定資產處於較舊狀態時,效用低,產出也小,而維修費用較高,所取得的現金流量較小,這樣,按照配比原則的要求,折舊費用應當呈遞減的趨勢。

加速折舊解釋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加速折舊 名。不可數。即對資產在其正常使用年限內的前幾年加大折舊提留比例。加速成本回收計劃(ACRS)就是美國在税收政策範圍內加速折舊的實例。

加速折舊優點

企業通過外部融資取得固定資產(設備)時,利用銀行貸款和利用融資租賃是兩種常見的方法。一般認為,同銀行貸款相比,融資租賃對企業而言的成本較高。這是因為,租賃利率通常高於銀行貸款利率,而且,融資性租賃公司還會要在期初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然而,有一個因素值得注意,那就是,在利用融資租賃的情況下,承租人企業可以享受加速折舊的優惠。因為,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1996年4月7日以財工字「1996」41號文發佈的《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税收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第3款規定,“企業技術改造採取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機器設備,折舊年限可按租賃期限和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而利用銀行貸款自行購置設備,就不能享受該優惠待遇。

加速折舊主要影響

企業採用什麼折舊方法在理論上沒有什麼區別,因為在利潤率和適用所得税率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的固定資產損耗總是要補償的,只是不同折舊方法所補償的時間早晚之分。但是,實際情況並不是這樣,由於不同折舊方法造成的年折舊提取額的不同直接關係到利潤額受衝減的程度。如果是實行累進税率,採用加速折舊法使企業增加了企業所得税的支出,致使經營者可以支配使用的經營資金減少,一部分資金以所得税的形式流失,而採用直線法則可以為企業節税提供可能。

加速折舊示例

例3、某企業固定資產原值為110萬元時,使用期限為10年,預計淨殘值為10萬元該企業10年內未扣除的年利潤維持在20萬元。如果國家實行超額累進税率,即應税所得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18%徵收;超過3萬元--10萬元(含10萬元)的按27%徵收;超過10萬元的按33%徵收。
採用直線法時計算如下:
年折舊額=(110-10)/10=10(萬元)
扣除折舊後的年利潤=20-10=10(萬元)
年應納税額=(10-3)×27%+3×18%=2.43(萬元)
税負水平為:2.43/10 ×100%=24.3%
當採用加速折舊法實行5年折舊期時,則前5年每年提取折舊20萬後利潤為零。納税所得額也為零。後5年年利潤額均為20萬元,則:
年應納税額=(20-10)×33%+(10-3)×27%+3×18%=5.73(萬元)
年税負水平為:5.73/20×100%=28.65%
用10年平均後5年的納税額,則年平均納税額為;5.73×5/10=2.865(萬元)
從上述計算結果可以看出,採用直線法使企業承擔的税負比採用加速折舊法要輕一些。這是因為直線法使折舊額攤入成本的數量平均,所以税負較輕。而加速折舊法把利潤集中在後5年,使後5年的利潤比前5年多,適用較高的所得税率所致,使企業納税負擔加重。儘管如此,很多企業仍樂於採用加速折舊法,因為已經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仍可為企業服務,卻沒有佔用企業資金,這項秘密資金的存在給企業未來的經營虧損提供了避難所,也給經營者提供一個較為寬鬆的財務環境,因此,加速折舊對企業經營者是有利有弊。就企業經營來説,加速折舊與延緩折舊對企業利潤及所得税的影響是税收籌劃應該考慮的問題。

加速折舊手續

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税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9〕81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確需對固定資產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後1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税主管税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税務機關)備案,並報送以下資料:
1.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於《企業所得税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説明;
2.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説明;
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採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説明;
4.主管税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參考資料
  • 1.    嶽松.財政與税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